中國「一把手」貪官是不治之症 (廣州)鞏勝利 過去的2006年是中國政制腐敗的又一歷史高峰。其中,以「一把手」湖南省郴州市委書 記李大倫與其妻陳立華共同腐敗、夫婦二人在郴州市工作7年時間總收入高達5100多萬元再 造「財富」神話。這是2006年中國黨政官員個案中,數額最大、靠盤剝百姓而獲得的地方貪 官(其中拜年、賀壽、饋贈600多萬元、夫婦受賄1325萬元、夫婦銀行存款高達3200萬 元。)。 「一黨制」生態環境決定貪官前赴後繼 「一把手有絕對真理,二把手有相對真理,其它人沒有真理。」(見2005年2月7日《人 民日報》第9版《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一文。其實,在中國政制省長、市長、 縣長等不過都是「二把手」,而中共各級機構中的「書記」才是名副其實「一把手」)是全 球獨一無二的中國執政方式。隨著中國新政「加強執政力建設」,「法制中國」、「和諧中 國」、「和平崛起」等國略的確立,這種國家人文環境會得到更深入的衝突。但「加強」和 「減弱」,是一對矛與盾的共同體。這就是說,有加強「執政力」決策的同時,也就會出現 更多像「文革」「大躍進」「嘉禾事件」等等的必然敗筆,這是由國家、社會體制本身「一 黨制」的生態政制環境所決定的。 作為一方水土、一個地方官員「一把手」的李大倫,這位中共市委書記在被查後,從夫 婦二人處查處現金與存款總數達5100多萬元,相當於中國2006年高收入階層—年收入40萬元 家庭100多年來不吃不喝、不用花費任何消費之總和(其實,按中國現行行政官員工薪制計 算,幾乎根本沒有可能達到這個數字),也要李氏夫婦120多年「勞動」才能掙到這些收入。 但李大倫在湖南省郴州市祇工作了7個年頭,這種財富堆積和暴增讓所有貪官前赴後繼的不 怕被殺頭。 從陳希同到陳良宇的前腐後繼,再到李大倫、程維高、高嚴等等巨貪高貪,你看,殺了 成克傑,又來胡長清;殺了胡長清,再來王懷忠等等等,這些都是「不怕殺頭」前赴後繼、 視死如歸的佐證,這究竟是為什麼?一位西方偉大的哲人在110多年前就曾驚世論道:「有 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 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首的危險。」看來,遏制貪官,還是 要在「環境」上下功夫,讓貪官想貪,卻沒有辦法拿到、弄到錢和財富,這才是根治之道。 用「資本論」或「價值學」來論述貪官的利潤,卻有著超極限、天上掉餡餅、絕對財富的巨 大利潤,於是不怕殺頭,才前赴後繼、視死如歸哲理!其實,人類賴以生存的大自然為中國 特色反腐敗,早有「大自然」的自然法則可以借鑒使用:將「種子」「溫度」與「水」隔離, 豈不就實現了大自然、人類繁衍至今那些偉大思想、所永遠指引的「春夏秋冬」歷史至今而 依然有條不紊呢? 最近有一最流行的新說法「讓腐敗分子傾家蕩產」(見2006年9月22日《報刊文摘》,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語),這幾乎是新中國58年至今最嚴厲的所謂方略了。但掘 取國家了4.83億美元三人之一的余振東不過被判12年徒刑;國家審計署審計出時任國家電力 公司法人代表的高嚴腐敗貪污超過300億人民幣,至今沒有任何結果;還有中國走私腐敗第 一大案主角賴昌星至今外逃近10年時間,沒有任何結果,還要靠外國的法律對中國公民的歷 史審判與無奈……真「讓腐敗分子傾家蕩產」?對一個絕對沒有國家法律制度制衡的社會、 有多大可能?是美好願望、還是畫餅充飢?其實,像李大倫5100萬元腐敗的數字,就是連小 學生那麼加減法的一算就黑白分明,李氏從何處來的那麼多財富?而建立國家與社會、公民 參與的生態制衡環境,遠比100個「一號文件」更有用——因為毛澤東講過「祇有人民才是 創造歷史的動力」。 中國《刑法》對貪官的判決不公正 以上,我們看到了「一把手」腐敗、在權力之下的「中國特色」制度性缺失及唯一執政 黨(或自己裁判、又自己參加競技)不能形成制衡的內在歷史背景,那麼還有一個外部環境。 祇要在內、外兩個環境上能夠有效的遏制其一,那麼任何腐敗將不再有可能發生。下面我們 再看看「環境」中不可缺的另一半、也是必然的結果。 在人類的地球上,任何一顆正常「種子」,祇要有了當然的「水份」和「溫度」,誰能 阻止它在春天裡不發芽、不生長、不開花和不結果呢?絕不可能!千千萬萬顆「腐敗」的種 子,有了體制內生態環境的「溫度」和「水份」,誰能阻止黨政官員不腐敗,使其不開花, 不結果呢?誰?天底下可能有這種事嗎?!有,也很簡單:若斷絕了「水份」和「溫度」中 的任何一個環節元素,任何「種子」都根本不可能發芽、生長和開花、結果——這就是比人 類更為偉大的「大自然法則」。如此偉大、如此歷史不朽而延綿至今、生生不熄的「大自然 法則」,是否對中國日益嚴峻的反腐敗大業,可否有所歷史不朽的根源啟示呢? 天下所有的「腐敗」,「貪官」,為的就是以「權力」來掘取最大的金錢利益。以「金 錢」來決定「貪官」與否,以「金錢」來衡量「貪官」大小、高下,這是全球「貪官」「腐 敗」的本源。而中國式的「貪官」則有著「數額」決然不同的《刑法》結論,這讓中國式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著天地之差的重大不同。 以下表所例的中國財政、黨政官員所有罪名為「腐敗」下的「受賄罪、貪污罪」,然而 同罪、同數而不同「刑罰」比比皆是,這成了中國法律不公的歷史之源。 劉金寶:中銀國際(香港)董事長,3874萬元,貪污、受賄、巨額財政來源等罪,2005 年8月5日,一審決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雪冰:中國建行總行行長,115萬元,受賄罪,2004年1月14日,終審維持12年有期徒 刑; 趙安歌:中國銀行總行副行長,受賄579萬、挪用公款5000萬元,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2004年4月7日,一審決定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朱小華:光大集團董事長,受賄405.9萬元,受賄罪,2002年11月1日,終審決定判處15 年有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梁小庭:中行、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294.97萬元(港幣),受賄罪, 2004年02月19日,一審決定判處無期徒刑; 於大路:農發行副行長,1200萬元,受賄、行賄、挪用公罪,2006年2月10日,一審決 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官有仁:韶關市發展銀行行長,2176萬元,貪污罪,2001年12月20日被執行死刑,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溫夢傑:農行北京分行科技處處長,1505萬元,貪污罪、受賄罪,2005年12月20日,一 審死刑,待二審核准; 胡楚壽:中央金融工委監事會主席,635萬元,受賄罪,2006年1月8日,無期徒刑,剝 奪政治權利終身; 成克傑: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餘元,受賄罪、巨額財 產來源不明罪,2000年9月14日,成克傑被執行死刑,已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 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胡長青:江西省副省長,713萬元,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000年3月7日被核 准執行死刑,已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懷忠:安徽省副省長,997.951萬元,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04年2月11日被 執行死刑,已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宗海:重慶市宣傳部長,422.9萬元,受賄罪,05年5月8日,有期徒刑15年; 高 勇:四川省成都市宣傳部長,受賄1114.35萬,財產來源不明934萬,受賄罪,06年4 月5日核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昌達:四川省副省長,動用資金429萬美元,損失384萬美元,濫用職權罪,06年4月4 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李友燦:河北省外貿局長,4744萬元,受賄罪,04年11月29日一審,06年4月25日終審, 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嘉廷:雲南省省長,1810萬元,受賄罪,03年6月20日,死刑緩期2年,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叢福奎:河北省副省長,936萬元,受賄罪,03年6月,終審死刑緩期2年,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 李 真:河北省稅務局長,814萬元,受賄罪,03年11月13日,核定已執行死刑,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李玉書:四川省樂山市副市長,受賄893.89萬元,財產來源不明400萬元,受賄罪、巨額 財產來源不明罪,03年10月14日,核定已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徐國健:江蘇省委組織部長,641萬元,受賄罪,06年1月24日,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畢玉璽:北京交通局副局長,1304萬元,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05年3月16日,死刑, 緩期2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田鳳山:國家國土部長,503萬元,受賄罪,06年12月27日,死刑,緩期2年,剝奪政治 權利終身; 韓桂芝:黑龍江省政協主席,736萬元,受賄罪,05年2月15日,死刑,緩期2年,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劉方仁:貴州省委書記,677萬元,受賄罪,04年8月4日,無期徒刑; 黃亦輝:廣東省深圳市民政局長,1660萬元,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04年4月29 日,死刑,緩期2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馬 德: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600萬元,受賄罪,05年7月29日,死刑,緩期2年,剝 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志祥:武漢鐵路局副局長(中國國家鐵道部長之弟),被指控貪污1227萬元、受賄 1439.8萬元、4000多萬非法所得,計超6000萬,受賄罪、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06年4月30日在湖北宜昌中院進入審判程序,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徐放鳴:國家財政部金融司長,受賄214萬元,受賄罪,06年9月16日,無期徒刑,剝奪 政治權利終身; 劉志華:北京市副市長,受賄數百萬元,06年12月12日被「雙規」,待審判; 王有傑:河南省人大副主任,受賄634.48萬元,600萬禮金,765.09萬來源不明,受賄 罪,06年12月20日,在湖北省荊州市中院接受審判; 王守業: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貪污1.6億元,貪污罪,06年12月24日,二審由死緩改 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