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等於「國家」 ——重溫「陳獨秀案」及章士釗與程滄波的筆戰 (浙江)傅國湧 政府與國家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在20世紀早期,在陳獨秀等知識分子那裡本來早 就有十分明確的答案。祇是後來我們長期被意識形態的迷霧籠罩,已經分不清這些概念。重 溫當年的陳獨秀在法庭上為是否「叛國」所作的辯護,以及章士釗、程滄波之間的筆戰, 有助於我們重新釐清這些問題。 1932年10月,陳獨秀在上海被捕。1933年4月,國民黨江蘇高等法院公開審理陳獨秀等 人「危害民國案」,起訴書列舉的罪名為「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會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 叛國宣傳」。 4月14日上午,在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開審,55歲的陳獨秀踏上法庭時,記者發 現他「兩鬢已斑,須長寸許」,但「面色紅潤,已無病容」,而且「四周瞻顧,態度自若」。 當審判長問他:「何以要打倒國民政府?」他回答:「這是事實,不否認。至於理由,可以 分三點,簡單說明之:(一)現在國民黨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無發言權,即黨員恐亦無 發言權,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中國人已窮至極點,軍閥官僚祇知集中金錢,存放於帝 國主義銀行,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此為高麗亡國時的現象。(三)全國人民主張抗日,政 府則步步退讓。十九路軍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濟。至所謂長期抵抗,祇是長期抵抗四個字, 始終還是不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政府之義務。」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開庭,旁聽者人滿為患,有些是從上海、無錫、鎮江各地趕來的, 法庭無地可容,門外擠滿了人。等檢察官控告完畢已是下午1點45分,陳獨秀當庭抗辯: 「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但是我祇承認反對國民黨 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他的書 面辯訴狀說得很清楚,國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所謂亡國是指外族入據其土地、 人民和主權,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派的政權而代之,不能說是「亡國」,所以「危害民 國」不成立。民國之所以叫民國,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國,以別於專制君主國。所謂「叛國」, 刑法上有具體說明,即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洩露機密罪。如果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 那又何必屏棄法國路易十六的「朕即國家」說。「若認為在野黨反抗不忠於國家或侵害民權 之政府黨,而主張推翻其政權,即屬『叛國』,則古今中外的革命政黨,無不曾經『叛國』, 即國民黨亦曾『叛國』矣。袁世凱曾稱孫、黃為『國賊』,豈篤論乎?!」 他指斥——「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 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 的自由權利,高居人民之上,視自己為諸葛亮與伊尹;斥人民為阿斗與太甲。日本帝國主義 方挾『武力征服』政策對待吾國,同時國民黨政府亦挾同樣態度以臨吾民。」他表示自己力 爭的祇是體現民主共和國實質的人民自由權利,力爭的是實現普選的國民立憲會議,力爭的 是民主制擴大到歷史的最高階段。現在和將來,他本人都沒有篡奪民國為「黨國」的企圖, 「試問誰為『危害民國』?」「若認為力爭人民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信仰等自由權 利,力爭實現徹底民主的國民立憲會議以裁判軍閥官僚是『危害民國』,則不知所謂民國者, 應作何解釋?」 他進一步反駁,如果說人民發言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個人,就是有罪,那麼兩千年前周 厲王有監謗之巫,秦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那時當然沒有言論 自由。20世紀的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該有這樣的怪現象。如果認為宣傳共產主義就是「宣 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就是「危害民國」,歐洲中世紀專橫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異 教徒、科學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豈不是重見於今日的民國,那不是正好證明日 本人所謂的「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不是污蔑嗎? 接著,仗義而來的章士釗起立為陳獨秀辯護,雄辯滔滔,長達53分鐘。他指出,本案首 先當區分言論與行為,「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即使是應付緊 急狀態的特別法規,也未見這樣的規定,所以起訴書的指控,「無中無西,無通無別,一切 無據」。反對或攻擊政府,進一步推翻或顛覆之,這是行為。即便指控陳獨秀主張暴動, 「既未越言論或理想一步」,與緊急治罪法上的「行為」含義迥然不同,以行為而論,斷無 科罪之理。何況國家與主持國家的機關(即政府)或人物,屬於截然不同的範疇,如果說以 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 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 的,祇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 當章士釗辯護時說,陳獨秀早已被共產黨所開除,「現政府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與中 共分揚,余意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不暇,焉用治罪為?」他這樣說的用意無非是為了給 老友開脫,當然是一種有利當事人的辯護方式。想不到,早已被自己創建的共產黨開除的陳 獨秀當庭聲明:「章律師辯護詞,祇代表他的意見,我的政治主張,要以我的辯護為準」。 陳獨秀光明磊落的態度,當時即贏得了旁聽席上的讚譽聲。 陳獨秀的自辯詞和章士釗的辯護詞在天津《益世報》全文登載,《申報》、《大公報》 和其他報紙也紛紛報道,一時轟動全國。陳獨秀和章士釗提出的「政府不等於國家」,「反 對國民黨及其政府,並非反對國家」等觀點尤其有力,借助大江南北各新聞媒體廣為流傳, 讓國民黨當局很是難堪。 章士釗旁徵博引、洋洋萬言的辯詞,文采斐然,受到讀者的矚目。各地報紙論壇上出現 了與他唱和的聲音。就在這個時候,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留學歸來、擔任國民黨《中央日 報》社長不久的程滄波站了出來,在4月26日的《中央日報》發表署名文章《今日中國之國 家與政府——答陳獨秀及章士釗》,從「現行法律」出發反駁陳、章,儼然「法家」姿態。 文章指出,「律師不能離現行法律條文而談法理」,認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國民黨與國家 之關係」,身為律師,「應知今日中國現行之根本大法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 約法第三十條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 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行使之。」國家的組成要件是土地、 人民、主權,統治權就是主權的「動的狀態」,「今日中國之國民黨,在法律上既為行使中 央統治權之團體,則按之『國家為行使統治權之團體』之原則,國民黨至少在現行法律上, 在現存制度下,即為國家。國民黨此種資格,由法律所賦予,由事實所造成。訓政時期約法 未經合法廢止以前,反對併圖謀顛覆國民黨者,即為反對併圖謀顛覆國家,即為危害民國, 亦即為叛國。」 他接著指出,今日為統一共和國,與蘇維埃的國體根本不同,「陳獨秀自認推翻國民黨 及其政府後將建立蘇維埃制度。則與鄭孝胥等迎立溥儀,同為變更國體,同稱叛國。而決非 更易政府一語所可輕輕文飾。」「中國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日之政府——行政院。 而不許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謂「合法之方法」?他的答案:「即院長副院長之產生, 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條)中國現政府之推翻, 必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選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圖推翻政府者,即為違法。」 程滄波文章發表的當天下午,陳獨秀以所謂「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判刑13年(經上訴, 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終審改判為8年)。 5月4日,章士釗在上海影響最大的老報紙《申報》上發表《國民黨與國家》一文,反駁 程滄波。他發現程所引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三十條與原文不同,原文為:「訓政 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會議,行使中央統治權。」「代表國民會議」 是本條的眉目,貿然將「國民會議」割去,「不知是何用意?」而且主權與統治權不能混為 一談,在英語中對應的也是不同的詞。即便是「訓政時期約法」第一章也標舉主權屬於全體 國民,由國民會議行使,豈能在國民會議之外談國家主權?既然承認國家的要件是土地、人 民、主權,又怎麼可能得出「黨即國家」的結論,豈非矛盾?更令他吃驚的是,程明明說民 主國家主權寄予全民,「則以主權論,全民者國家也,國民黨不過全民中一小小分子,烏得 謬居其名」。說白了,不過是國民黨專政。國民黨專政,與蘇俄的無產階級專政,正是它們 的相同之處。當事人陳獨秀倡言推翻國民黨,並非危害民國,充其量祇是布達未來的政治理 想,無背於近世立憲國的通則。 章士釗遊學英國,曾受教於著名憲法學家戴雪,程更是英國教育背景。兩人在筆戰時都 搬出西方法理,列舉英、美等國的例證。祇是程站在國民黨的立場,為國民黨政權的合法性 辯護。 5月7日,程滄波又在《中央日報》發表《再論今日中國之國家與政府——答章士釗》, 對章的反駁一一進行辯駁,沒有說出多少新意,無非一再重申國民黨就是國家,還聲稱這是 「民意」所賦予的。章士釗沒有再作回應。國民黨當局因此大為得意,程滄波也因此在國民 黨內文名大盛,陳佈雷在杭州連夜寫信給他,說自己「為之喜而不寐」。連蔣介石身邊的大 紅人、南昌行營秘書長楊永泰也專門自南昌給他發來賀電。年僅30的程滄波因這場筆戰而大 受蔣陣營的欣賞,成了國民黨內的大才子。 當年5月1日胡政之創辦的《國聞週報》第10卷第17期發表了一篇詳盡的《陳獨秀案開審 記》。陳獨秀本人的辯訴狀當時也有一種14頁的單行本流傳,後面還有「獨秀」的簽名。曾 出版過《獨秀文存》的亞東書局當年就公開出版了《陳案書狀匯錄》,共102頁,收入了起 訴書、判決書、陳獨秀的自辯詞、章士釗的辯護詞以及程滄波對他們辯詞的反駁、章士釗回 應程滄波的文章等。此書汪原放經手付排、付印,他記得印了一千冊,迅速被上海滬江大學、 東吳大學選為法學系的專業教材。 陳獨秀在「五四」後走了一段彎路,與李大釗等人一切創建了中國共產黨,自以為找到 了一條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結果在1927年後被這個黨的太上皇共產國際拋出來,做了替罪 的羔羊。經過多年的曲折、痛苦的思考,他逐漸回到了「五四」的軌道,回到「德先生」。 實際上,對於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他早在創辦《新青年》之前就有過深入的思考,寫過很有 見地的文章。1914年11月他在《甲寅》雜誌上,第一次用「獨秀」的筆名發表了《愛國心與 自覺心》一文,清晰地指出:「人民何故必建設國家?其目的在保障權利,共謀幸福,斯為 成立國家之精神。」為什麼要愛國?「愛其為保障吾人權利謀吾人幸福之團體也。」 他說不僅要有愛國心,還要有自覺心。「惡國家甚於無國家」,如果是一個人民沒有權 利、幸福可言的國家,「瓜分之局,何法可逃,亡國之奴,何事可怖」。此文一出,輿論一 片喧嘩,當時有不少人指責他不夠愛國。 這個觀點,以後他在《每週評論》第25號發表的《我們究竟應當不應當愛國?》一文有 進一步的論說:「我們愛的是人民拿出愛國心抵抗被人壓迫的國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愛國 心壓迫別人的國家。我們愛的是國家為人謀幸福的國家,不是人民為國家做犧牲的國家。」 因為陳獨秀早年有過這樣的認知,所以,即使中間誤入了共產主義烏托邦的歧途,他最 終還能走出來,重新回到過去,並超越過去。以他法庭上的自我辯護為起點,到他晚年出獄 後在四川江津的思考,他對國家、政府、民主、自由這些近代概念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他對 民主的最後見解主要集中在《我的根本意見》一文和給西流的信裡。他說:「民主是自古代 希臘羅馬以至今天、明天、後天,每個時代被壓迫的大眾反抗少數特權階層的旗幟,並非僅 僅是某一特殊時代的歷史現象……如果說民主祇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形式,無產階級的政權形 式祇有獨裁,不應該民主,則史大林所做一切罪惡都是應該的了,列寧所謂『民主是對於官 僚制的抗毒素』,乃成了一句廢話。……史大林的一切罪惡乃是無級獨裁製之邏輯的發達, 試問史大林一切罪惡,那一樣不是憑著蘇聯自十月以來秘密的政治警察大權,黨外無黨,黨 內無派,不容許思想、出版、罷工、選舉之自由,這一大串反民主的獨裁製而發生的呢?…… 在十月後的蘇聯,明明是獨裁製產生了史大林,而不是史大林才產生獨裁製,如果認為資產 階級民主制已至其社會動力已經耗竭之時,不必為民主而鬥爭,即等於說無產階級政權不需 要民主,這一觀點將誤盡天下後世!」「而沒有民主制做官僚制之消毒素,也祇是世界上出 現了一些史大林式的官僚政權,殘暴、貪污、虛偽、欺騙、腐化、墮落,決不能創造甚麼社 會主義。」「獨裁製如一把利刃,今天用之殺別人,明天便會用之殺自己,列寧當時也曾經 警覺到『民主是對於官僚制的抗毒素』,而亦未曾認真採用民主制,如取消秘密政治警察, 容許反對黨派公開存在,思想、出版、罷工、選舉自由等。」「『無產階級民主』不是一個 空洞名詞,其具體內容也和資產階級民主同樣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 罷工之自由。特別重要的是反對黨派之自由,沒有這些,議會或蘇維埃同樣一文不值。」 胡適在《陳獨秀最後見解》一書的序文中特別指出:「在這十三個字——特別重要的是 反對黨派之自由——的短短一句話裡,獨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生死關頭。近代民主政治與 獨裁政治的區別就在這裡。承認反對黨派之自由,才有近代民主政治。獨裁製度就是不容許 反對黨派的自由。」這些閃耀著人類政治智慧的觀點成為1949年以後雷震在孤島台灣倡導民 主的精神源頭,他在《自由中國》發表的《反對黨之自由及如何保護》文中說:「陳獨秀晚 年對於民主政治制度下了很精確而扼要的定義」。 程滄波從1932年5月到1940年10月,他一直當了8年零5個月的《中央日報》社長,恐怕 做夢也沒有想到最後竟因風流事件黯然下台。儲安平一度在《中央日報》做過文學副刊的主 筆,其妻子端木露茜是當年小有名氣的女作家,也在《中央日報》工作,她不僅相貌美麗, 文章也寫得出色,讓才子上司程滄波不禁動了心,於是乘儲安平前往英國學習進修的機會, 窮追猛打,終於把有夫之婦端木露茜追到了手。等到儲回國,得知此事,就到同鄉前輩、黨 國元老吳稚輝面前狠狠告了他一狀。吳將此事轉告蔣介石,蔣把他叫去當面教訓了一通,他 覺得這個《中央日報》社長很難繼續做下去了,就主動提出辭職。於右任愛惜此人的才氣, 而且覺得「風流無罪」,竟然馬上就安排他到監察院去當秘書長。儲安平的妻子端木露茜曾 經為這段感情糾葛,寫過一篇轟動一時的文章,題目為《蔚藍中的一點黯淡》,發表在當年 的重慶《大公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