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關注人民代表全行業瀆職問題 (湖北)衛子游 2006年11月16日,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3有期徒刑緩期4年執行的網絡作家 杜導斌,以刑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和言論自由的條款為由,向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了《違憲審查申請書》。此後,杜導斌多 次向這家機構打電話或寄發信函,敦促其履行職責,但沒有一次得到任何答覆。寄出的信石 沉大海,打電話過去催促兩次以後,再撥全國人大兩個相關職能部門的電話,都處於忙音狀 態.接受和執行違憲審查申請是法工委的主要職責之一,該機構還為此專門成立了一個下屬 專業機構:違憲審查備案室。在2004年,這個機構的負責人之一、原社會科學研究所法學教 授信春鷹女士曾在媒體上公開承諾,接受公民的違憲審查申請,並說沒有接到過書面的申請。 杜導斌先生在全國人大碰壁祇是這所「民意機關」拒不履行其職責的事例之一。關於中 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中國民間有一句十分形象的俗語來描述它:聾子的耳朵——擺設.在官 方內部的權力系列中,人民代表大會祇是個養老機關,當黨政部門的官員年齡過大又不能提 撥時,通常就把他們送進人民代表大會任職,既便於他們打發剩下時光,又避免發生激烈的 權力爭鬥.近幾年,隨著民間呼聲高漲,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能有所加強。但並未從根本上得 到改觀.在民主國家,民意機關是實實在在的權力機關,民意代表既要針對選區選民的利益 提出自己的議案,又要對他人的議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討論意見,要代表選民 參加表決以實現人民的主權,還要拿出幾乎一半的時間到自己的選區以瞭解選民的意願。民 主國家的議員有做不完的事。在中國,所有這些都不需要。無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是 省、市(地)、縣、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都沒有多少具體的職責。除了所謂的人大常委,絕 大部分人民代表是非常任的,不靠當人民代表養活自己,在各級代表大會裡沒有屬於自己的 固定辦公場所。他們每年的工作主要就是審查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報告,審 查會議的會期一般很少超過10天。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對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報告缺乏 相關技術知識,時間又非常短,加上中國共產黨一向聽不得批評意見,代表隨便提意見弄不 好就會給自己惹麻煩。因此,所謂的審查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報告,實際情形就是走過 場,當「舉手機器」。所以在中國公眾輿論中,「人大」還有個美名:「橡皮圖章」。 在中國,民意代表機關的權力遠不如黨的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大。中國官方媒介 在提起人民代表時,總是用「光榮」之類的褒義詞來介紹.然而,與人民代表本應該承擔的 責任相對應的,卻是其在政治生活中處於附庸的卑下地位。實際上,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權 力基本上被黨委架空。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名義上也選舉和監督行政官員,但選舉和監督都 僅限於字面上的意義才是成立的。中國人大在選舉時,候選人是黨的常委會早就擬好了的, 而且是等額選舉,這意味著人民代表投票不投票結果一個樣。監督的問題更複雜,由於中國 的人民代表沒有具體職責,做事與不做事一個樣,人民代表沒有不為選民說話而下台的壓力, 自然犯不著為公共利益說話而去得罪人,同時,因為中國黨和政府的權力實際上遠大於人民 代表大會的權力,黨和政府有權力決定誰當代表誰不當代表,如果某個代表不知天高地厚盲 目提批評意見,很可能就意味著這名代表當不長.這兩個方面的因素加在一起,便促使中國 的民意代表不僅不愛為選民說話,反而通常與官方一個鼻孔出氣,心甘情願地作官方政策的 解釋者和傳聲筒——因為他這樣作能使自己博得既得利益集團的喜歡,從而保證自己(而非 選民)的利益最大化(實際上是保護自己的分贓參與權)。因此也可以說,中國人民代表大 會的權力被架空,一定程度上也是現在的人民代表們與黨政官員合謀的結果。如果把為選民 說話和爭取利益作為民意代表的天職,中國的民意代表就是名不符實,可說整體都有瀆職的 情況。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瀆職,突出地表現在立法問題上。還是以憲法為例。早在1954年,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上就載明公民有言論自由權利。此後,中國的憲法中就寫進 了保障基本人權的條款。然而,這些憲法條款一直沒有起過作用。2004年3月中國人大修憲, 在憲法中寫進「國家保障基本人權」,但3月後,即2004年6月,杜導斌就被湖北地方的法院 以在網絡上發表26篇文章為證據判定有罪。中國的刑法開始是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後 是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使得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條文成為「紙上畫餅」。在中國,即 使是今天,如果有誰敢對共產黨或某個官員提出批評,就隨時可能會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等罪名逮捕入獄.據一個海外華人組織「維權網」和「中國信息中心」所作的不完全調 查,進入21世紀之後,中國僅僅因為在網絡上發表批評共產黨及其政府而遭逮捕入獄的就達 32人,並且這種趨勢在胡錦濤上台後呈明顯的上升勢頭.面對大量中國公民因言獲罪,以及 公民因此提出的要求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條款的訴求,由部級以上官僚組成的「全國人大 常委會」根本無動於衷。當然,中國「人大」立法工作中的失職瀆職還有許許多多,比如說, 很多保護壟斷企業和歧視農民工人的法律法規,都是借人大這塊招牌才大行其道的,再比如 說,很多維護共產黨幹部的特權的法條和規定,之所以在中國不被禁止,若不是政出人大, 就必定是出於人大的不作為,還比如說,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全國人大 就至今還不予批准…… 中國官方出於粉飾的目的,極力宣傳國外民意代表的各種「醜態」。其中宣傳最力的是 台灣立法院代表相互之間發生的爭執,宣揚台灣代表如何在議會中使用肢體語言,把民意代 表在朝堂之上相互攻訐當作醜聞,以反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團和氣的可貴.然而,這種對 比是站不住腳的。台灣的代表們為什麼不一團和氣呢?是他們不知道一團和氣的可貴嗎?當 然不是!因為台灣的代表必須為自己的選民爭利益,也為自己爭地位。爭,其實是在忠實地 履行民意代表的職責。相比之下,中國民意代表會議上的一團和氣卻是以犧牲選民的利益為 代價的。作為國民,是願意有人在那兒為你的利益而爭,還是情願民意代表根本不把你的意 願放在心上,沒有人為你的利益而爭?答案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