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自己的沉默權 (湖北)衛子游 力虹案的一審判決出來了,6年,這結果真讓人痛心疾首!對此,有的人在呼籲,有的 人在譴責,呼籲與譴責的目的,固然一方面是彰顯專制的罪惡,更重要的大概是想影響二審。 不過,中國的政治案件二審改判的幾乎沒有。為什麼沒有改判的出現呢?我想原因應該在於, 對政治犯的判決是由騎在二審法庭頭上的,甚至是由騎在最高法院頭上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作 出的。所以,所謂一審判決,其實就是終審判決。 譴責與呼籲不能說是不需要的。罪惡行徑如果不能得到懲罰,也必須將之公之於眾,但 毫無疑義,我們還有一件更急迫的事要做:如何防止類似力虹的悲劇再次發生?或者說,我 們應該從力虹案中吸取哪些教訓? 令人觸目驚心的自證己罪現象 初步查詢了幾份近幾年的對政治犯的刑事判決書,發現一個共同現象:1、「被告人王 哲臣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王哲臣判決書──刑事判決書(1999)鞍刑初字第 129號》2、「被告人王金波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王金波刑事判決書(〔2001〕臨刑一 初字第131號) 》3、「被告人呂新華的供述;」《呂新華〕刑事判決書(〔2001〕武刑初 字第301號)》4、「杜導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所作的供述。」《(杜導斌)刑事裁 定書──〔2004〕鄂刑二終字第153號》5、「被告人楊同彥在偵查期間及當庭的供述,除其 否認在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中,發展組織成員外,對其餘事實均作了供 述,並能與上述證據互相認證。」《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楊天水)刑事判決書, (2006)鎮刑一初字第12號》6、「被告人張林對起訴書指控其使用計算機利用互聯網向 《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多家網站發表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電台 『希望之聲』採訪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對偵查機關從互聯網上下載的6篇文章的內容予以確 認;」《張林〈刑事判決書〉(〔2005〕蚌刑初字第30號)》7、「被告人郭起真供述,」 《〔郭起真〕刑事判決書〔2006〕滄刑初字第79號》…… 7份判決書中有7個「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力虹案的判決書還沒有看到,但可 以斷言,今後面世的這份判決書中,也會有類似的表述。同樣的問題大量重複出現,說明什 麼?我認為至少能得出下面幾個推論:(一),這句話對審判極為重要;(二),這句話對 於中國的司法不可缺少;(三),政治犯們都願意配合警方查清事實;(四),政治犯們都 沒有行使自己的沉默權。 政治犯不行使沉默權的原因何在? 上面這7位政治犯,為什麼無一例外地全都「樂於」自證己罪呢?手頭沒有7位當事人的 親口證詞,不好杜撰,但作為一個經歷過政治犯監獄的過來人,從自己的切身經歷出發,我 認為原因應該是: 1、思想上認為自己的行為光明磊落,事無不可對人言,同時,在看過一些所謂的公民 不服從鼓吹者的文章後,相信了「公開性是公民不服從的原則」的教條。當時根本不知道公 民不服從,以及公開行使公民不服從這個權利的方式,是有條件的。對這個條件,著名的政 治哲學家羅爾斯曾作過這樣的闡述:「祇有在某種在相當高的程度上由正義感控制的社會中, 正當地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種合理有效的抗議形式。」 2、沒有慎重初戰。在國保第一次找到自己時,沒有警惕,很輕易地就被國保套走了事 實真相。由於沒有把好第一道關,以後當發現勢頭不對,再想改口不承認,幾乎就是不可能 的了。 3、缺乏與秘密警察打交道的經驗,臨時又被國保的某些好話沖昏了頭腦。國保相當一 級官員說,拜讀過你的不少文章,寫得非常好,這些事都是公開的嘛,男子漢大丈夫,還不 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於是,就竹筒倒豆子。當國保的進一步問:你為什麼要寫這些文章呢? 自己非常自豪地回答:這是盡忠報國唄!根本沒想到,這個回答其實等於點明了自己寫文章 批評時政的行為是「故意的」。而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其「構成罪行」的核心要件,正 是存在改變政權現狀的主觀故意。 4、秘密警察堂而皇之地要求自己配合調查時,給予了合作,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這 其實是對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提供幫助。 5、在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在身陷囹圄,自知加罪難免的環境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僥倖 心理,愚蠢地以為自己積極配合公安調查,可能對最後的判決有利。不知道中國對政治犯的 審判程序是:審的不判,判的不審。祇要事實俱在,怎麼判,決定權掌握在北京。上面怎麼 定案,下面怎麼執行。狗腿子們在主子面前可賣功勞的,就是所謂的犯罪事實。你能夠佔居 主動的,不是賣出事實,而是讓他們摸不到真相。祇要沒有了所謂的犯罪事實,沒有了證據, 或者證據不足,北京再怎麼想治你,也缺乏理由和手段。 6、書生氣十足,對真理,對公道正氣,對憲法,對聯合國人權公約,對律師辯護的效 能,對法庭主持公道的能力,都存在幻想。不知道祇要所謂的犯罪事實被確認下來,是不是 罪,根本不由你說。你辯得再好,就是把公訴人辯得無地自容,就是把憲法,把聯合國人權 公約舉在胸前,都沒用,都是紙上談兵。而且,你辯得越好,就越發證明了他們的邪惡,就 越發會引來報復。你的辯護除了證明你頑固不化,應該嚴懲,以及對你的名譽和外面輿論聲 援有利之外,對那個法庭祇會起反作用。因為法庭所希望得到的,不是證明你無罪,中國五 十多年來還沒有政治犯被當庭無罪釋放的先例,共產黨是靠從不認罪來維護其偉大光榮正確 形象的,它如果把真理正義當回事,你根本就不會被送上法庭!你必須明白,這個法庭,它 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顛倒是非黑白基礎之上的!這個法庭所希望得到的,是你的痛哭流涕, 「悔過自新」。祇有這一條,唯有這一條,才對他們有用,才能證明他們懲罰你是偉大光榮 正確,才有助於共產黨繼續執政——這個法庭的根本目的所在,正是維護共產黨繼續執政, 對法官來說,這條重於一切!他祇要膽敢違反了這一條,遭遇就與你的好不到哪去。 四個相反的例子 一個是趙巖案。據外媒報導,「趙巖2004年10月被國家安全部門逮捕,指他把前領導人 江澤民將辭去中央軍委主席職務的消息提前告訴紐約時報,涉嫌洩露國家機密。趙巖當時是 該報北京辦事處研究員。但紐約時報和趙巖本人都否認。2006年3月,北京檢察機關撤銷了 對趙巖的指控,但是,仍沒有釋放他。5月中旬,檢察院宣佈重新起訴趙巖,罪名是涉嫌欺 詐。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洩密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欺詐罪成立判處有 期徒刑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拒絕開庭審理趙巖案(自由亞洲電台記者燕明採訪 報導)》)由於趙巖始終沒有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結果才得以避免10年以上的 重刑。 另一個是郭飛雄案。據目前掌握的情況,郭飛雄自被捕之後,堅決採取「零口供」的應 對措施。案子在公安到檢察院,再到公安,然後轉遼寧之後,到目前還定不下來。以郭飛雄 的表現,當局可說對他是恨不能食其肉寢其皮,是從重從快從嚴的對象無疑,現在卻處於僵 持狀態,不能說與證據不足沒有關係。 另一個例子是曾仁全。這位政論作家在面對國保、政法委和自己單位領導的威逼利誘時, 堅決不改口,拒絕承認網上署名曾仁全的文章是自己所寫,在經過7天7夜的熬戰後,當局不 得不放人。 還有一個例子就是米奇尼克。在《通往公民社會》一書中,這位波蘭前異議人士沒有坐 過超過2年以上時間的牢,在提到自己對付專政機關的對策時,米奇尼克反覆強調自己的 「零口供」,既讓人對他的勇氣肅然起敬,也可理解為由於缺乏足夠證據,波蘭當局拿他無 可奈何。 政治犯們能不能再「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能。 保持沉默是一項基本人權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公民行使人權的一切行為都是正當的,所有阻礙,打擊公民行使權 利的行為都是邪惡的,都是犯罪! 其次,公民配合執法的義務僅限於執法是正當的,對一切非正當執法,公民都沒有配合 的義務。試想,當搶劫犯要求你「配合工作」時,你應該如何選擇?是配合才正當,還是不 予配合才正當?肯定是不配合嘛。 第三,維權人士必須清楚,在不論合法還是非法執法者面前,保持沉默都是一項人權。 放棄沉默權,也就等於是默認侵權合法,就是在出賣自己的權利,就是在與侵權者合謀,你 就沒有為自己維權。你連自己的權利都不敢維護,還替別人維個什麼權? 基於以上理由,本文強烈建議所有的維權人士,當你面對非法鎮壓者,面對公安的非法 辦案時,你一定要義正詞嚴地駁斥他們:對侵犯公民權利的任何所謂的執法,都是違憲的犯 罪行徑,公安國保國安的都不例外。作為公民,對一切犯罪行徑,不僅沒有配合的義務,而 且有抵制的責任。 當公安要求你講出事實時,你應該這樣回答:我如果犯了法,我做過什麼事,是你們份 內應該知道的,你們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還來找我(逮捕我)幹什麼?你們是靠這個吃飯 的,我又不靠這個吃飯,我都說了,你的工資和職位就該給我了。 記住!零口供,符合米蘭達告誡。 記住!在與公安國保打交道時,第一次,或者以後任何一次,都拒絕給予配合,不簽字, 不把任何事說實說死。即使前面說過,也不要緊,後面照樣可以拒絕。要知道,中國刑事案 破案率不到百分之十,要知道,警察,如果他是良心尚在的,就會站在你一邊,沒有證據, 他就以沒有證據去交差,有了證據,他還會為難呢。如果他是良心被權欲熏暈了的,你把證 據交到他手上,則無異於自縛絞索。 記住!你不提供證據,不配合調查,最大的懲罰就是遭到刑訊逼供。 當遇到刑訊逼供時,這時,你的律師,海外輿論將會起到極大作用,這時你一定要告訴 那些對你行使暴力手段的歹徒們:你們搞不清事實,充其量祇是得不到上級喜歡,如果刑訊 逼供,則是犯罪。到時候,不僅上面不會賞識你,還會把自己陪進去,弄得身敗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