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共和立足台灣胸懷中國 (台灣)曾建元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陳明通、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陳慈陽、國立中央 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陳英鈐等人3月18日於台灣智庫、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共同 假台大法律學院暨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的「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 案」研討會上,正式公佈由其所主筆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實際脫胎於民主進步黨第二階段憲政改造研議委員會所研擬的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草案》內閣製版,自去年年中開始,民進黨即委由陳明通主持內閣制憲 法修正草案的起草,但後因黨內對於民進黨歷來主張之總統民選遭到捨棄,以及總統制自始 未納入討論而出現異見,乃要求憲改會另提總統制對案,因此有兩案並陳之民進黨憲法修正 草案於去年9月24日《台灣憲政的困境與重生──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研討會上之公佈。 陳明通主導的民進黨修憲工程強調不動《憲法》總綱,廢除《增修條文》直接修改《憲法》 本文,不動《憲法》總綱即不變動《憲法》有關領土及國家符號之有關規定,因此縱使以全 新《憲法》文本來取代現有《憲法》,仍為制憲正名與主權獨立論者感到為德不卒,陳水扁 總統乃於民進黨憲法修正草案公佈之日喊出憲改可涉及領土變更議題,又利用10月15日前總 統府資政辜寬敏八十宴回應辜氏第二共和憲法之主張,總綱不動之原則乃出現動搖,民進黨 政策委員會前副執行長羅正方即就民進黨憲法修正草案關於主權問題之處理整理出幾個方案, 其中包括陳明通一度在憲改研議過程中提議之有關於中華民國主權歷史變動與現狀表述的主 張,但由於與原先不動總綱的原則有所牴觸,且與民進黨憲改研議之程序有所違背,因而未 為憲改會補充納入民進黨憲法修正草案。不過,陳明通則另應陳水扁總統邀請,依第二共和 之思維,處理台灣主權問題,而與主稿民進黨內閣製版本的學者陳慈陽和陳英鈐,繼續內閣 制憲法修正草案之研擬,遂有日前以個人名義公佈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問世。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與民進黨憲法修正草案內閣製版本的主要差異,即在於總綱不動 原則的修正,也就是以憲法前言表述中華民國主權的歷史變動與現狀,在此同時,再納入陳 水扁2001年元旦祝詞所提出之統合論主張,即欲在兩岸經貿和文化統合所建立的互信基礎之 上,與對岸共同尋求兩岸永久和平、政治統合新架構。而由於我國在第七次修憲後將公民投 票納入修憲及領土變更程序,故而涉及修憲的兩岸政治統合,還必須交付公民投票做最終的 決定。《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所提出之憲法前言乃為:「中華民國創立於1911年;但是, 1921年7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 遍承認。中央政府因此播遷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 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 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台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特 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適用於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原憲法相關 章節條文及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至於《第二共和憲法草案》與陳水扁總統3月4日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25週年慶祝晚宴提 出之「四要一沒有」新主張中的「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的關係,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作為台灣新憲法文本,以台灣為單獨之憲法適用法域,與台灣主權獨 立的精神相容,簡稱「台灣憲法」,又使「台灣」在憲法上與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等義,亦為 正名之權變方式,然而,更重要的是,《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基於公民民族主義嘗試融合國 內統獨論爭,並基於國民主權與人民自決論尋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治統合,其苦心孤詣, 乃殊值吾人敬佩,亦值得國內各黨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認真看待,其一方面力求以一完整 之憲法文本重整台灣之憲法秩序,但又承認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為特殊國與國關係、 台灣海峽兩岸之終局政治安排尚未完成,可謂立足台灣,胸懷中國,故而第二共和或新共和 的概念能夠取得國內獨派、統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方之諒解,亦即使獨派放棄建國正名、 統派承認台灣主權事實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法強加以法理台獨之指控,則使各方皆同意 以民主的公民投票程序作為解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獨分合的唯一方式,未嘗不是一個 值得朝野政黨及國人共同努力追求的目標,此較之消極之不動總綱,或許更能呈顯出台灣與 中國間之特殊關係,以及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統合之終極目標。 惟就法學之角度,《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所見之前言文字,則尚有若干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現行《憲法》制定之時,蒙古人民共和國已經獨立並獲我國承認,外蒙古人民未 參與現行《憲法》之制定,故而《憲法》上所謂固有疆域本即不包括外蒙古,政府只要澄清 此一歷史事實並再加政策宣示,即可釐清台灣與外蒙古之法理關係,實無必要在《憲法》中 去交代國家與特定外國之關係,這在比較憲法上,除了殖民地獨立之國家敘述其與殖民母國 之反抗史外,可謂絕無僅有;其次,本國憲法並無承認特定國家法人的義務,故而中華人民 共和國雖為有效統治中國大陸之國家,但不代表中華民國必須予以承認。憲法為本國人民之 社會契約,《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是台灣人民在中華民國國家分裂現狀下針對台灣憲法秩序 之所需所共同締造的憲法文本,只要表明中國大陸地區脫離中華民國管轄之事實,即已足說 明制定台灣新共和憲法文本之必要;第三,既無必要在《憲法》上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則 就不必特別處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只要處理台灣與中國大陸地區任何形式 政治關係之重建原則即可,而此一原則即為「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第四, 法律用語講求意義精確,「第二共和憲法」或「台灣憲法」之提法皆為政治語言,其涵義易 起爭議,不宜列入憲法法文。舉例而言,世代論壇即依循李登輝前總統之定義,主張第一次 修憲後之中華民國即已進入第二共和,陳水扁亦曾有第二共和為現在進行式的說法,新憲法 制定後的台灣新共和為中華民國的第幾共和,並無以《憲法》加以定義的必要。《第二共和 憲法草案》只要說明新憲法「適用於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就夠了,至於原《憲法》相關 章節條文及《增修條文》,只要經過廢止程序便停止適用,並無需特別說明,而且除非中華 民國重新統治中國大陸,其亦更無恢復適用的可能性。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宜以 限時法的形式訂定,「台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的實施時間條件應當予以 取消;第五,「台澎金馬」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諸島的簡稱,為國家現行管轄領域范 圍所及之地區,亦為新憲法規範效力所及之地區,固應明定於《憲法》,以凸顯國家分裂之 事實,但亦無如直接寫為「台灣地區」,此因「台灣地區」在現行法制中本有其特定涵義,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 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若要精確描述「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則亦不宜使用簡稱,而應明確羅列書寫如「台灣、澎湖、金 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的邏輯,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現狀,並不是「分 裂」,中國在法理上仍處於統一的狀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將兩岸分治的現狀明訂入 《憲法》,並且自限《憲法》的規範效力,使國家領土和憲法法域的概念相區別,根本未達 致台灣領土主權法理獨立於中國之外的階段,所以並未牴觸該國《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 這一點雖不免令台灣人民感到失望,但至少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反分裂國家法》對台灣動 武缺乏一有力的法律事由。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儘管在文字的運用處理上有若干瑕疵,畢竟瑕不掩瑜,為台灣的 統獨論爭和兩岸間的永久和平打開了一條出路,我呼籲國內及兩岸的有識之士,不要一開始 就全盤否定陳明通等人的努力,而無妨以此為起點,繼續探索台灣內外關於台灣主權定位的 可能共識基礎。(民國96年3月20日凌晨3時40分於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橘縣爾灣市盛 馬利諾社區。) (作者為台灣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