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歲的信訪老人胡炳勳 (北京)曾金燕 4月初的一個早晨,我突然接到胡佳大伯父胡炳勳老人的電話。從不願麻煩別人以至親 人的大伯父在電話裡說「如果不影響你和胡佳,請幫我一個忙」。當天大伯父還給母親電話, 他感覺自己做了心臟搭橋手術後,剩下的時間不多。大伯父對母親一再地說,「此事得不到 一個說法,死不瞑目」。 大伯父今年83虛歲,安徽人士,是安徽省合肥市建設銀行的退休幹部。雖年事已高,除 了慈祥、儒雅、親切這些詞語,我還忍不住常常用俊秀瀟灑來形容老人。可誰又知這樣外表 平和親切的一位老人,曾經25年失去自由過著屈辱生活,至今申訴無門,內心不得安慰。 大伯父中學時由學校統一集體填表參加「三青團」,但並未繳團費、也未參加團學習和 活動、更未籌資購買槍支。因此歷史身份,1955年肅反運動中大伯父被整,不堪忍受折磨和 屈辱,服毒自殺,被救;1957年整風反右期間,大伯父由於歷史身份加上所謂的「造謠和散 布反動言論」、「抗拒交代」和「服毒自殺」等「罪行」,被合肥市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 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刑滿釋放後,大伯父又被合肥市公安局無理無法強行管制、監 督勞動19年。直到1980年才得以恢復工作。大伯父被捕後的第一年,家中年幼女兒無人照顧, 夭折;逢饑荒年,政府又不准人口流動,弟弟被打成右派下放勞動22年(當時大伯父的弟弟, 胡佳的父親在清華大學念三年級,因說了句「我們家鄉還有人吃不上飯」被打成右派)老父 親沒有支援,淒涼餓死在安徽老家;後來多重政治波折衝擊家庭,大伯父受共產黨教育的女 兒不能理解自己的父親,與家庭劃清界限至今不得和解,讓大伯父心寒。大伯父因學生時代 的所謂的「三青團」身份,可謂家破人亡。 大伯父至今還不服氣,屢屢寫信上訪,要求追究公檢法等政府部門違法行為以及責任, 給自己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說法。遺憾的是55年至今,多次信訪,要求當局在法律上對 他的迫害做出糾正,但去信石沉大海。大伯父生活節儉,衣服、襪子一補再補還再穿,生活 中事無鉅細,親躬親為,奉行不麻煩別人的原則。每日堅持鍛煉,注意保養身體,做到生活 自理。每日收聽中外廣播,關心社會民生和世界變化。儘管年輕時經歷了謊言中扭曲的中國, 大伯父至今仍舊剛正不阿,事事說實話、真話,不說曲迎之語,不做違心之事。默默地鼓勵 胡佳和我,不顧風險讓胡佳到他家裡「避險」以防警察抓捕,還教導我們做事「有理、有節、 有利」。 當聽大伯父說自己「死不瞑目」時,我心酸不已。在中國,有多少位像大伯父這樣的含 冤老人呢?當屆政府會替往屆政府犯的錯誤糾正並對當事人道歉嗎?至少在丈夫又一次被警 察非法軟禁的今天,我沒有任何信心。我所能做的,祇是把大伯父的故事告訴世人,我不知 道這樣做能不能給一位83歲的老人哪怕是一點點的安慰。 (2007年4月11日於北京BOBO自由城) 附錄:大伯父寫給當屆主席、總理的三封信 信一:2004年6月28日寄出,2007年5月1日略作修改。 尊敬的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閣下: 我因含冤受屈25年,申訴無門,才執筆向主席、總理閣下投訴鳴冤,祈請見諒。 我學生出身,祇在抗日戰爭勝利後,在安徽宣城縣灣江鎮(今屬蕪湖縣)寧屬下縣聯立 中學(今為蕪湖縣一中),由校方集體填表參加了三青團。但我沒有繳過團費,沒有參加過 任何團活動,沒有任過任何職務,更沒有參加募捐買槍一事。高中畢業後,就讀於南京建國 法商學院;解放後學校遷台灣花蓮,我留南京未去。49年入南京二野軍大結業,後因我孩子 病危,我離校回蕪湖,小孩去世,我情緒低落,未回校。當時校政委鄧小平說過:來者歡迎, 去者歡送,並不違反軍紀。我的家庭成分工商兼地主。上述簡歷,解放後參加工作已填表。 我於1951年參加工作,由皖南行署分配到上海國立財經學院深造,學習統計、會計和預 算管理。52年被分配到安徽省交通銀行(行長劉子佩);後交行改為建行,我即被分配到合 肥市建行。 1955年肅反開始,祇憑一些子虛烏有的片言碎語,在無理無據的情況下,將我列為肅反 對象,由單位限制我人身自由。除批鬥外,白天黑夜採取2人一組輪流對我進行疲勞審訊, 使我情緒紊亂、精神近於崩潰、痛不欲生,被迫服毒自殺,後被送醫院搶救脫險。單位顛倒 黑白,是非不分,逼死人不犯法,反說我畏罪自殺自絕於人民。我身體還未康復,就被逮捕 關押於市看守所。公元1956年大約8、9月份,由單位派巫建華將我由看守所接回單位;後開 全行職工大會宣佈為我平反,說已調查清楚所有的所謂罪行,(當時行長姜壽延)並按當時 實行的「逮捕條例」規定錯捕錯判補發我一年工資,當時經手會計童靜敏可以為證。市看守 所還要我交了100多元的一年伙食費。 回到建行後,我感到蒙冤受屈,人權無故受到侵犯,人格受到凌辱,身心健康受到嚴重 傷害,即向上級黨政部門申訴。公元1957年整風反右期間,當時行長倪金龍動員我幫助黨進 行整風,提意見,說不抓辮子,不打棍子,言者無罪,聞者作戒。於是我將根據憲法行使公 民權利的上訴材料,以《冤屈的上書,血淚的申訴》提出。可是到運動後期,我單位又將我 以前查清後否決掉的一些所謂的問題作為罪行,重新強扣在我頭上,對我進行第二次逮捕。 公檢法也不依法查證是否屬實,於1957年12月25日合肥市人民法院以《57》刑字第688號判 決書,判我5年徒刑,剝奪我政治權利2年。 根據我的歷史事實,按當時(50年代)「鎮反條例」和「中共中央10人小組關於反革命 分子和環分子的劃分界限(肅反條例)」規定,我都不沾邊,卻兩次被捕,最後還被判刑, 使我感到世道無法無天,人民無理可言。更有甚哉,我刑滿釋放後,安分守己,奉公守法, 沒有犯任何錯誤。市公安部門不依法辦事,竟強行管制我長達19年之久,此事合肥市北門街 道居民可以作證。並在文革時期,市公安部門將我強行押解至涇縣西陽公社(現改為西陽鄉) 石糧大隊第六生產強行管制監督勞動。此事在西陽鄉有案可查,石糧大隊全體農民可以為證。 這25年,是我充滿血和淚的25年;生和死鬥爭的25年;是在沒有人性的殘酷鬥爭無情折 磨下度過的25年;受盡凌辱、折磨和迫害的25年。可我僥倖地活了下來,87年退休於合肥。 時至今日,往日的恐怖經歷,常常出現在我睡夢中,把我驚醒;迫害弄得我家破人亡,讓我 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淚已流乾,心已碎。如果人尚有良知、人性,政府就不應對我 申訴置之不理。 公元1979年安徽省高院以「刑監字(79)第163號判決書」宣判我無罪。80年我恢復工 作回到合肥市建行;遇到前50年負責對我案件內查外調的同事吳華群,他對我說:「你案件 中除參加三青團外,其餘都查無實據。」說這話當時在場的證明人有:曹振民、李德泉、周 仁福(已去世)。請查證。本案在朱鎔基總理任職期間,我曾分別於99年3月12日掛號編號 216號、2000年1月8日掛號編號1089號、2002年9月10日掛號編號0988號三次投訴,皆遇下級 推諉、踢皮球,加上朱總理離職後就不了了之。使我對這個副誠信的失望而感遺憾。 現您兩位繼任國家主席和總理,並提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 系,利為民所謀」。如果能貫徹實施,實乃國人之大幸。故特上書,盼能為民伸張正義,責 令下屬有關單位,依法做出合情、合理、公正的處理。是所至盼。 79歲老人胡炳勳申訴2004年6月28日寄出此信 信二:2004年10月14日寄出 胡主席、溫總理: 我04年6月28日以掛號信函第0573號向閣下投訴,後查詢被郵局送到了國家信訪局。郵 局不按寄信人書寫的地址投遞,使我感到遺憾和詫異。我投訴的根據是: (一):根據50年代一系列政策規定:鎮反條例、肅反條例、中共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 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劃分規定、逮捕條例等。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刑事訴訟不受期限的限制。歷史是不容分割 的。 (三):人民應該守法,政府也應該依法辦事。如果政府不依法辦事,那麼人民不就成 了被人任意宰割的羔羊…… (四):根據新一屆政府領導人向全國人民的政治承諾。造成錯捕、錯判我的有關單位, 理應必須承擔起錯捕、錯判我的法律責任。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處理問題推諉、踢皮 球是一些官員的慣例。我申訴信寄出至今已經4個月,如石沉大海。望中央政府加大政治承 諾、誠信執法力度,言出法隨,取信於民。使我申訴能得到公正、合情、合理和合法的處理, 則不勝感激。 信三:05年4月18日寄出 尊敬的胡主席、溫總理閣下: 我第一封申訴信掛號編號第0573號是04年6月28日寄出的,迄今已有10個月之久;第二 封掛號申訴信編號0204號系04年10月14日寄出,迄今已有6個月之久。以上信件,至今如泥 牛入海,杳無音訊。望從尊崇法律尊嚴的理念,及主席向全國人民所作的誠信政治承諾出發, 對是否受理我申訴有關部門理應做出答覆。 我是善良無辜的。我含冤受屈25年,個人九死一生,家庭也家破人亡。其責任全在合肥 市公檢法等單位。一個國家內任何個人、政治團體和機關單位都不應該超越於法律之上;公 檢法單位則更應依法辦事。因此沒有任何合法證據造成錯捕、錯判並造成嚴重後果之刑事責 任理應由合肥市公檢法等單位負全部責任。說得好,不如做得好。否則德治,法治皆成空話。 望能查復,並依法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處理。民為國之本,人民不可侮。 此致敬禮! 皖合肥建行81歲退休老人胡炳勳申訴05年4月18日寄出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