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中國自治農會的現實需要 王 軍 當前中國的發展伴隨著急劇的城市化過程,結果農民成為最大受害群體。騰地遷移使得 農民顛沛流離、無家可歸。廣大地區土地荒蕪,青壯農民紛紛流落城市,老弱病殘留守耕地。 堅持上訪的農民屢遭不幸,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農民團結起來成立屬於自己的農會自 治組織,已經是當務之急。 一、武漢四新農場的案例 武漢四新農場是一家國營大型農場,1983年開始農場通過報紙、電視招聘外來農民到農 場種地。到1994年,各地來場的農民已有2000多人、500多戶,他們把農場當成自己的家。 2001年7月,武漢市的26號文件將四新農場劃歸武漢新區,準備進行經濟開發。到2003年底, 四新農場正式職工獲得經濟補償和安置,而對1983年以後來到的農民,四新地區管委會卻認 為不能對他們進行安置和補償。為了逼走這些農民,從2004年5月10日起,農場管委會就對 他們停水停電,並搗毀水利設施,大雨過後,農田里大量積水,農場管委會卻不許電泵站排 澇。2004年7月,在40多度的高溫下,走投無路的2000多農民被迫接受開發區的協議,在領 取了一點可憐的青苗費、搬家費、遷移費和房屋賠償款後,離開了四新農場。 這些農民被迫回到原籍,但由於他們長年在外,農村土地承包卻是30年不變,他們回鄉 後也就無地可種,原來的房子更是早已不在了。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農民又返回武漢,在四 新農場外圍的一些農村裡高價租田、高價租房。 2004年7月起,四新農場就等待開發,不再允許種植農作物,可是到2006年初,四新農 場的大片良田依然荒蕪,沒有任何開發項目。被攆走的農民弟兄看到後,又返回農場,搭起 塑料棚,準備在此種地。但是第二天,派出所、城管隊以及黑社會就派出打手5、60人,來 到剛搭建的現場,他們拎著長鎬,對農民大打出手,兩位農民當場被打成重傷,與此同時, 一把大火將50多個棚子一燒而光。面對這樣的暴行,農民兄弟決定團結起來組織農會,保障 自己的基本權益。 二、中國歷史上的兩類農會 說起農會,需要從性質和功能上考察中國歷史上的農會。清末和民初的農會是一種社會 經濟的自助組織,主旨是推進農業的發展;國民黨時代的農會是以鄉紳為主的政治組織,主 旨是維護社會穩定;共產黨時代的農會,則是按階級鬥爭原則組織起來的准政權組織,是破 壞傳統鄉村秩序的工具。 北伐時期的農會組織,就是由共產黨領導的農會組織,不顧國家危亡,一心製造暴力革 命,不斷發動農村的動亂和暴亂,與舊時農會的積極建設性質有著根本的區別。毛澤東的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就在這方面起了十分惡劣的示範作用。他所謂打翻地主,不過 是在製造翻身運動、社會大亂的藉口。共產黨的農會表面上「攻擊土豪劣紳,不法地主,旁 及各種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裡的貪官污吏,鄉村的惡劣習慣」,其實是要推翻整個中國社 會的基礎,而完全不管在這場莫名其妙的革命中,廣大人民要付出怎樣慘痛的代價。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發出了農字第九號通告更加明確指出:「農民協會已經不是 一種職業組織,而是以窮苦農民為主幹的鄉村的政治聯盟。……是農村政權的一個正確形 式。」也就是說,在「一切權力歸農會」的口號下,對中國鄉村社會的基礎進行了全面的破 壞,徹底推翻了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和人倫道德。 1928年7月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了《農民協會組織條例》,但是在湖南這些重災區農會無 法開展重建工作。1930年1月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制定的《農民運動方案》中指出:農民 運動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訓練農民幫同國家作種種建設,這是農民運動的一個重 要信條。 三、中國農會應走世界農會的共同發展方向 由於共產黨曾將農會作為動員農民參加革命的工具,所以農會在許多中國人的心目中僅 是一個社會革命組織或階級鬥爭的工具。事實上,在世界多數國家中,農會的作用主要是保 障農民利益、提高農民技能、改善農民生活、促進農業現代化。其政治功能主要是農民利益 的整合和表達,是與政府溝通協商的政治參與。農會可以代表農民的利益,向政府施加壓力, 但絕不是旨在對抗政府的革命組織,更不是一級政權機關。 中國農會應走世界農會的共同發展方向,那就是促進中國農村的現代化。上述四新農場 的農民為武漢市的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武漢市將他們一腳踢開是傷天害理的行為。因此, 我們支持他們從2004年就開始的上訪維權;我們同情他們四次到北京的艱苦歷程;我們憤慨 武漢東湖開發區的警察、保安以阻礙公務為由對他們施放毒氣;我們聲討中共政權對他們之 中的田德平、楊輔武進行拘留的政治流氓行為! 中國現代化的主線索就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和信息社會轉型,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 是農民從傳統的宗族組織中出來,成為農村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的個體。在這個歷史過程中, 農會作為超越宗族關係的現代社會組織,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受到中共專制主義政治的制 約,農會一貫淪為政黨的政治工具,沒有發展成為真正的現代社會組織。 四、未來的中國農會需要獨立自治 平心而論,1930年代國民黨進行農會重建,和共產黨現在提倡的和諧社會,有異曲同工 之處:「一方面提高其社會道德,增進其智識技能,促進其生產與生產額,以達到改善生計 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組織,對內則使其協助政府,並以全力肅清共產土匪,以求社會安寧, 而促進地方自治;對外則提高其民族意識,啟發其自衛能力,共救國家民族之危亡。……」 (見《農會法》)只要把「共產土匪」換成「民運分子」,就差不多了。二者都以排除異己、 維護現狀、保證既得利益為先。不同的是共產土匪是暴力革命者,而民運分子不使用暴力。 1950年以後在暴力革命方針的錯誤指引下,農會的發展和整個中國一樣陷入了悲劇狀態。 土改時期農會作為謀財害命的機關;合作化時期農會又成了階級鬥爭的工具。最後農會淪為 共產黨的基層政權,本身趨於消滅。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這種主導作用,使之不能成為一 股獨立於國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 從歷史教訓看,在中國建立農會問題上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第一,未來的農會需 要獨立,要堅持民間性、自治性;第二,未來的農會需要拒絕階級鬥爭的暴力,要與國家政 權分開;第三、農會要成為農民自己的組織,要堅持農會自治、獨立處理自己的事務;最後 要保證農民加入農會的自願性——加入農會不是義務的強制而是權利的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