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怎樣理解《意見書》? ·齊 翔· 《中春》及《北春》編輯部: 讀了九四年七月之《北京之春》及《中國之春》,令我十分驚訝:同一份加州檢 察長的《意見書》,雙方的解釋及結論如此大相逕庭,如果說,平日裡對有些事還 可以各說各的理,但對同一份法律文件,斷無此道理。僅此,有些不明白之處,請 給予指教。 一、《意見書》的「事實陳述」部分與「分析結論」部分是什麼關係?因為《中 春》的解釋主要強調了前者——「解散民聯陣之請求被拒絕 ,認定民聯、民陣二團 體合併後停止其存在」;而《北春》的則強調了後者——「民聯陣不是合併產物, 民聯、民陣兩組織繼續獨立存在。」 二、《意見書》分析部分第三段的最後一句:「There can be little doubt th at a substantial question of fact is presented concerning whether the co nvention was hel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FDC an d the CA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entials o f numerous delegates.」《中春》解釋為:「對主要事實的爭議如大會的召開是否 符合民陣和民聯預先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多名代表的資格問題,是很少值得質疑的 。」(《中春》九四年七月,第65頁)。《北春》的解釋正相反:「沒有什麼可質疑 的是:在關於大會是否是按照民陣、民聯的規則召開的,尤其是在許多代表的資格 的合法性的問題上有實質性的關於事實的疑問被提出。」(《北春》九四年七月,第 103頁)兩種相悖的解釋肯定有一種是錯的?錯在哪裡?英語水平問題還是其它? 三、對《意見書》的意見:「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不是任何州內或州外團體在加利 福尼亞州境內合法合併的結果。民聯陣不是一個『續存團體』」。民聯陣認為:「 《意見書》定義的『合法』合併是極其狹義的……合併不可能滿足美國五十個州中 每一個州的法律要求……合併並不違法。」(《中春》九四年七月,第67頁)換句話 就是說,民聯陣仍保留其民聯、民陣的合法合併之資格。請問:如果不是根據加州 的合併法,那是依據什麼州、什麼地方的法?無論如何,總得合乎某一個法,並有 相應美國法律的認可——因為你的基地就在美國呀! 也許,以前大家一直在做的就是民俗上的「事實婚姻」,假使雙方一直和好如初 ,也就夫妻這般過下去了,但是一旦某時有某一方反悔了,這婚姻是否能得到法律 上的認可或保障,則就有了問題。很可能不同國度會有完全不同的判法。如此這般 ,無論對當事人還是旁觀者,實在都是一個很好的再學習。 四、《意見書》具備不具備法律效應?若是,今後雙方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處理 雙方關係?若否,為什麼雙方都試圖從中「各取所需」? 我認為,以上是非問題,關係重大,不容含糊,特發此信給兩編輯部,請作答為 盼。 齊 翔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七日 《意見書》的意思很清楚 吳 欣 《北京之春》: 加州檢察長《意見書》的意思,其實是十分清楚的,歸納起來就是:民聯、民陣 目前依然存在,民聯陣不是合併產物,三個團體都合法,且互相獨立、互不相關。 因此,拒絕民陣民聯法律小組就解散民聯陣提起公訴的申請。 對齊翔所提的幾個問題,試具體答覆如下: 一、關於「事實陳述」部分與「分析結論」部分的關係。在「事實陳述」部分, 檢察長以盡量中性、客觀的語言作背景的介紹,為下文提供素材。「事實陳述」部 分因此不包含檢察長的判斷,至少檢察長主觀上是沒有這個意圖的。而「分析」部 分才包含檢察長的判斷。「結論」則是檢察長的處理決定。 比如說,在「事實陳述」部分,檢察長在提到民聯陣負責人的產生時,用了「挑 選」(select)一詞,而沒有用「選舉」(elect)一詞。這樣用詞是合理的,因為對民 聯陣負責人的產生是否合法,各方意見不同。「選舉」是「挑選」的可能方式之一 ,所以不管大會的選舉是否合法,不管民聯陣的負責人是怎麼「挑」出來的,使用 「挑選」一詞都不錯。 那麼,檢察長在「事實陳述」部分說了「民聯、民陣停止存在」嗎?讓我們看有 關原文: 「At the convention, individuals were selected to be the officers of a new, merged corporation to carry on the purposes of the FDC and the CAD , which would then cease to exist.」 民聯陣所辦的《中國之春》上的譯文是: 「大會選出了合併後新的團體的領導人。新的團體繼承民陣和民聯的訴求。民陣 和民聯兩團體隨之停止存在。」 我們立刻可以看出,檢察長的一句話,被民聯陣譯成了三句!中國不是有個成語 ,叫「斷章取義」嗎?用「斷章取義」來形容民聯陣在這裡耍的把戲,是再恰當不 過了。按照民聯陣的翻譯,檢察長似乎說過「民陣和民聯兩團體隨之停止存在」這 樣一句話。而事實卻是,這只是對檢察長一句話裡的一部分的翻譯,而且是不準確 的翻譯。 我對檢察長這句話的翻譯是: 「在代表大會上,挑選了一個新的、合併的組織的負責人,來繼續將停止存在的 民陣、民聯的事業。」 我認為我的翻譯還是比較準確的。檢察長的一句話,經我翻譯,仍是一句話。 檢察長說沒說民陣、民聯停止存在了?我認為並沒有說。檢察長這句話的後一部 分(從「to carry」開始),說的是「挑選」民聯陣負責人的目的。當時參加「挑選 」的人,當然是預期合併成功、民陣、民聯停止存在的。實際上,在大會的矛盾激 化之前,後來退場的代表也有同樣的預期。但預期畢竟是預期,不一定就能變成現 實。英文裡的「would」含有虛擬、預期的意思。檢察長若真想說民陣、民聯停止存 在了,會將這句話的最後一部分寫成「which then ceased to exist」。但檢察長 沒有這麼說。 再有,檢察長在「分析」部分明確指出了(按照民聯陣的譯文)「民陣和民聯目前 是根據法國法律和紐約州法律存在的兩個團體」,他又怎麼可能在同一《意見書》 的前面部分作出民陣、民聯已停止存在的判斷? 二、關於所引句子,馬大維在「盼民聯陣停止弄虛做假」一文(《北京之春》九四 年九月號)中已清楚地指出了民聯陣的翻譯錯誤,這裡不再重複。至於民聯陣犯下此 種初等翻譯錯誤的原因何在,讀者可自行判斷。 三、齊翔的問題,即「如果不是根據加州的合併法,那是依據什麼州、什麼地方 的法?」提得非常之好!他的看法「無論如何,總得合乎某一個法,並有相應美國 法律的認可——因為你的基地就在美國呀!」也十分中肯。民聯陣顯然未在任何地 方的政府機關辦理過合併的手續。由於理事會選舉非法等原因,民聯陣即使去辦, 也難以辦成,但它似乎連試都沒試過。這是說明民聯陣總部人員的能力低下呢?還 是他們心虛,不敢將民聯陣當做合併的產物註冊呢? 民聯陣總部說,「我們的合併不可能滿足美國五十個州中每一個州的法律要求」 。實際上,誰也不認為兩個團體合併要得到所有五十個州的認可。但如果沒有任何 一個州認可民聯陣是合併產物,民聯陣又有什麼權利將民陣、民聯銀行帳戶裡的錢 (包括聯合大會的約十萬美元捐款)提走呢? 四、《意見書》具不具備法律效應?如果有一天有關爭端鬧到加州的法院上,《 意見書》無疑將成為一份重要證詞,因而會有法律效應。但現在的「各取所需」(實 際只有民聯陣一方「無中生有」,即將檢察長沒說過的話強加給他)與法律效應無關 ,因為加州的法院不會去研究《意見書》的中文翻譯和評注。民聯陣「無中生有」 ,為的是通過影響輿論繼續佔有民陣、民聯的財產(包括《中國之春》雜誌)。 在六月十日發表的《聯合公告》裡,民聯、民陣都表示贊同檢察長的《意見書》 。《聯合公告》說,對於民聯陣「非法佔有兩組織財產等問題,儘管我們保留採取 法律措施予以追回的權利,我們願意與民聯陣有關領導人盡快坐下來,盡可能以協 商方式加以解決。」為解決糾紛,希望三組織的協商能夠早日開始。 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