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是一個憲法問題 (武漢)喬新生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表示,中央將加快建立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通過制定 《轉移支付法》,徹底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問題。(《第一財 經日報》2007年6月28日) 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在財權與事權之間的匹配問 題上出現了嚴重的失衡現象。中央政府掌握著絕大部分財權,而事權則留給了地方,從而導 致許多地方政府入不敷出。近10年來地方政府為了維持地方財政平衡,不約而同地想到了房 地產市場,通過加快土地出讓,促進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解決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資金問 題。然而,這樣的財政體制不僅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導致公共產品配給嚴重不足,而且 給官商勾結,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政策空間。所以,進入本世紀,呼籲加快公共財政體 制改革的聲音一直不斷。不少學者提出必須從憲法和法律的高度,充分認識我國財政稅收改 革問題。 財政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個憲法問題,財政分配關係到國家的發展方向,關係到社會經濟 結構,關係到居民的收入,甚至還關係到城鄉居民的幸福指數。如果國家通過稅收竭澤而漁, 那麼,市場主體的發展就難以為繼,居民的收入就會下降,整個社會就會出現失衡局面。如 果中央政府汲取財政收入過多,那麼地方經濟發展就會缺乏後勁;如果地方政府過多依賴中 央政府的轉移支付,那麼,統籌發展的目標就難以實現。 所以,財政問題既涉及到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問題,也涉及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 間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公共財政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別編製的原則,所以中央政府財政 主要依靠稅收,而地方政府財政則主要依靠收費,財政資金失控現象非常嚴重。中央企業編 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後,中央所轄企業將向中央政府分配紅利,這就使得中央財政緊張局 面大大緩解,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通過調整稅收結構,給地方政府以更大的發展空間。 但問題隨之出現,如果中央政府財權下放,地方政府掌握過多的資源,地方政府會不會 在財政資金的使用上鋪張浪費,從而出現新一輪的地方投資熱潮呢? 所以,財政體制改革必須從減少稅收開始,逐步降低我國的稅收水平,建立一種藏富於 民的國家經濟體制。目前我國徵收的各項稅種達20多個,交叉徵稅、重複徵稅的現象依然存 在。如果不盡快編製我國稅收法典,將各項稅收法定化,那麼,中央政府下放財權之後,地 方政府很可能會巧立名目,徵收或者變相徵收各種稅款。 轉移支付祇是在憲法的指引下,第二次財政分配。如果第一次財政分配不合理,特別是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權分配不合理,那麼第二次財政分配就缺乏基礎,在轉移支付的過 程中就會出現大量的腐敗現象。按照財政部部長的設計,今後涉及到全國性公共產品和服務 以及具有調節收入分配性質的支出責任由中央全額承擔;地方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責任 由地方政府全額承擔;具有跨地區的「外部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責任,分清主次責 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 由此可見,財政體制改革必須與公共產品的供給聯繫起來。換句話說,必須先考慮公共 產品的財政支出,然後再考慮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分配。如果沒有具體劃分公共產品 開支事項,那麼,財政體制改革就毫無意義。 按照各國通常的經驗,在涉及國防、外交、醫療保健、教育科技等領域,中央政府可以 保留適當的財權。但是,除了國防、外交等剛性支出之外,醫療保健、教育科技等領域的財 政支出存在極大的彈性,為了防止中央政府財權過大,從而出現財政支出浪費的現象,一些 國家規定在涉及到醫療保健、教育科技領域的支出,應當實行權力下放,由各地方政府根據 實際需要,向中央政府提出具體方案,中央政府根據轉移支付法向預算審議機關提出報告, 由該機關批准立項。 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地生產力發展的需求,因地制宜設計本地的財政體制。在確保中央 財政收入不會減少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的授權範圍內,決定稅收的種類。如果地 方稅收過重,導致地方企業失去競爭力,那麼,這些企業可以通過轉移投資的方式,選擇其 他稅收環境良好的地區發展。如果當地居民認為政府稅收過重,可以通過民主決策程序,改 變當地的稅收體系。 總而言之,財政體制改革必須堅持下列原則: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公共產品 支出情況,確定財權的分配模式;公共財政決策權下移的原則,逐步建立地方自治為基礎的 公共財政決策體系,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生產力發展情況,依照憲法和法律確定稅收種類; 民主決定轉移支付的原則,中央政府為了統籌兼顧、均衡發展,在財政轉移支付的過程中, 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委員會充分討論,未經全國人 大常委會批准,中央政府不得隨意決定轉移支付。 當前我國除了修改《預算法》,制定《轉移支付法》之外,還必須考慮制定稅收法典。 未來的稅收法典既包括稅收的種類,也包括稅收權力的分配,同時還可以將現行的《稅收征 管法》內容加以修改包括進去,從而建立一個稅收權力清晰、徵稅程序簡便、稅收項目較少、 稅收負擔較輕的國家稅收體系。財政改革如果單兵突進,顧此失彼,那麼,很可能會產生巨 大的副作用。所以,建議全國人大盡快考慮全面修改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建立以稅收 以基礎,以公共產品供給為財政分類標準,部門預算與項目預算相互印證的立體財政模式。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