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盜竊與官吏貪污之不同 (上海)如風 西原 先看在中國發生的兩個事件:事件一: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廣州天 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銀行卡賬戶裡祇被扣1元,於是 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許霆後被抓獲,以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事件二: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涉案金額達4.82億美元,2006年4月1 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鳳凰衛視一期節目中,余振東的一下屬回憶說:那個時候上班唯 一做的重要事情是怎樣把錢轉到海外,現在算來,數年的時間平均下來,每天要貪污挪用 100多萬.) 讀者看到這裡,千萬別以為是法官在胡亂判決.不是,法院在依法行使。許霆被判無期 徒刑的理由是其行為是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罪,按照中國《刑法》,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 較大」,以500至2000元;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5000元至20000元;個人盜竊公 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可以判無期徒刑。 而貪污挪用公款罪就不同了,即使貪污上千萬元,挪用數十億上百億也極少被判死刑的。 刑法第395條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 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 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 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這就是說,貪官祇要死不承認,又無鐵的對證,就無法 用貪污罪來判他。祇能用財產不明罪來處理,最高刑期也祇是5年而已。 人們不禁要問,中國的刑法是不是也專門為當官的利益制定的?平民百姓要盜竊幾十萬 人民幣難似登天,官員們撈取幾百萬不過舉手之勞。而且受到的懲罰大為不同。看來,官員 們的日益增長的貪污金額,嚴重落後的老百姓盜竊金額與不成比例的定罪金額之間的矛盾, 應該是中國刑法立法的主要矛盾了吧。 許霆的ATM機提款案除了暴露出司法的隨意性之外,還讓立法的主要矛盾非常尖銳地暴 露了出來。在中國的過去,貪污1萬元也是要槍斃的;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官員的貪污金 額幣國家GDP增長速度快得多,而定最金額則遠遠跟不上「時代前進的步伐」。貪污挪用金 額高達4.82億美元,祇判12年有期徒刑。就是說,中國官員貪污與平民盜竊獲同等罪行的犯 罪金額差距為兩萬倍以上! 本來擁有公權者是公僕,是全民監督的對象;如今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定罪標準倒掛兩 萬倍。這個數字,從一個方面準確地表明了中國社會的性質——這是一個極少數專權者全面 欺壓大多數老百姓的社會。 我們建議中國立法部門迅速從立法著手,徹底改變法律的不公正。要改革所謂「貪污罪」 的認定程序,甚至可以將貪污與盜竊同罪論處。官員貪污均符合盜竊罪的定義,都是以非法 侵佔公私財物為目的,行為人有主觀惡意,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時也是秘密進行的。完全可 以獎貪污罪首先定義為盜竊罪。如果說貪污和盜竊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貪污是盜竊中最 為惡劣的有權勢者監守自盜,相當於執法犯法。罪加一等才符合法律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