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與中國法制滯後 (四川)李詠勝 2006年4月21日晚,河南打工青年許霆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櫃員機取款,因 多按了一個0,竟然從中取出了1000元,此時他實際存款僅有101 元。狂喜之下他連續取款5 次。當晚回到住處之後,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後經警方查實, 他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人民幣17.5萬元。其中許霆取款人民幣15.5萬元,郭安山取款人 民幣1.8萬元。事發後郭安山因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潛逃後被抓獲的許霆被廣州 市中院以盜竊金融機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一審判決經媒體爆出後,引起舉國報民議論紛紛,網民說三道四。也使得許多像我 一樣本來對中國的法律沒有感覺的人,開始對中國的司法有了痛感。於是也跟著胡言亂語幾 句。 其實許霆案在一個法律與現代化同步的社會裡,本不是什麼大案要案。但它在我們這個 法律總是與時代的進步慢幾步的特殊國情下,觸及到了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敏感地帶」— —法的滯後問題。認真查看許霆案,如果說它是一個有法可依的案件,那麼一個這麼小的案 件,怎會引發整個社會的關注和熱議呢? 問題就出在它的所依之法上:即盜竊金融機構罪。 其司法解釋是「盜竊金融機構超過十萬元的,處無期徒刑以上刑法」。而這條法律是什麼時 候制定的呢?大約是10年前的1997年。那時的金融機構又有那些呢?大慨也就祇有中行、工 行、建行、農行四大家族了。至於櫃員機這個新玩藝兒,恐怕許多當時的金融專家和法律專 家與我一樣陌生。但10年後的今天,櫃員機作為金融機構為民服務的一種便民工具,已經成 為了社會共用之器,沒有人會反對用它。因此此案的一個法律悖論是:我們把當時櫃員機還 沒有出現時制定的法律條文兒推之於今天的社會,那麼有人以秦法、漢法、甚至以清律來判 漢人有罪無罪的話,恐怕大家也就扯平了,能說我們這些後漢人是無罪的。 再說許霆案之所以能夠發生,如果「金融機構」不失職失責,他與郭安山再有偷天的本 事,也是不可能犯成此罪的。因此把金融機構的有責都歸於許霆的的盜竊有罪,是很難服人 心的 .須知金融機構的責任就是為百姓看財理財 ,怎能會一不小心被許霆們給騙了去呢! 再說今日的金融機構,每天運款時都是荷槍實彈,因而把櫃員機定為金融機構,它的安全保 衛系統何在呢?法院又是根據什麼法律把櫃員機升格為金融機構呢?至少當前中國的法律還 找不到一個於法有據的條文。這等於說,失主不小心丟了錢,被一個人拾到了不還,又拾到 了許多錢。最後法院的判決是失主失錢無責,而拾到錢的人為盜竊。這顯然是一個利用社會 工器對社會弱勢人群施加重刑的典型案例,很值得引起關心中國法制建設的有識之士們研討。 譬如打公用自動電話。電話機出了毛病,你塞進一毛錢,它倒找給你兩毛錢。你把兩毛錢揣 進兜裡了,這當然不對,如果你見有便宜可佔,又一次一次地塞錢進去,結果把更多的錢揣 進自己兜裡。這當然更不對。但是這和一般的「盜竊電話局」畢竟有所不同。反過來,打過 公用電話的人多半都遇到過這種事:電話機出了毛病,你塞進錢去打不通電話,塞進的錢卻 退不出來了。除了自認倒霉,你有什麼辦法?你沒法讓電話局退你的錢。你可以批評電話局 不注意維修工作,你能說電話局貪污了你的錢嗎?許霆應當受懲罰,但是給他定上「盜竊金 融機構罪」顯然是不合適的。 總之,許霆案的發案原因和一審判決都祇能說明這樣一個問題:中國現行的法律是與時 代滯後的法律,已不能解決現代社會生活中的社會問題,它必須「與時俱進」,才能起到維 護國家利益,保持社會和諧的核心作用。中國走向現代化強國的路正長,走向法制化社會的 路也正長,而保證它不走彎路和邪路的關鍵之處是法律的與時俱進。 (2008.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