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出台精神衛生法制止精神病院監獄化 ——致兩會代表委員的公開信 (四川)武中立 尊敬的胡錦濤主席、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賈慶林主席、蕭揚院長、賈春旺檢察長: 尊敬的兩會代表委員: 您們好! 逢今年兩會召開之時,我向你們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盡一個普通公民的義務。 據我認真細緻的瞭解,搜集,調查,分析,自1949年特別是1978年至今,在中國大陸存 在著精神病院監獄化的人權侵犯事實,即中共基層黨組織或有不良居心者威脅甚至直接將持 不同意見的正常人鑒定成精神病,並關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而且數量不少 .近60年來的受 害者有林昭,張志新,高智晟,郭飛雄,胡佳,王萬星,毛恆鳳,劉新娟,汪國才,黃燕萍, 裘金友,汪國強,熊亮,譚林書,胡敬,郭國汀,武中立等等,其中多人我有交往,從醫學 專業和常識的角度來看,他們根本就沒有精神病。這樣的情況如不加迅速制止,會有蔓延趨 勢。精神病院監獄化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為,是反人類暴行,在國際國內造成了極 其惡劣的影響,它違背了中國憲法、民法、刑法,也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 牴觸 .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 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 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 損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 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這些法律在中國大陸不能有效制止精神病院監獄化氾濫,所以有必要制定具體的相關法 律法規進行干預。雖然衛生部已將《精神衛生法》列為2007年和2008年的立法計劃,但是我 還是有必要向您們有測重的建議: 1.盡快出台《精神衛生法》。 2.《精神衛生法》應當公正合理科學地規範精神病院強制診斷鑒定,住院治療的標準, 條件,程序和監督,責任。 3.《 精神衛生法》應當明確保護人權的內容。 4.《精神衛生法》應當要求提高精神衛生醫護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讓其認真學習精 神病學,法律,道德,邏輯學等相關知識,擴大知識面,合格者才能從業。 5.對搞精神病院監獄化者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尊敬的胡主席,吳委員長,賈檢察長:不幸的是,您們母校清華大學的黨委就是有法不 依,瘋狂搞精神病院監獄化的典型,在武中立(清華學號7804153)事件上,大耍市井無賴, 讓世人恥笑,請管教管教他們。 順祝平安! 武中立 敬上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