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主之含義 顧 昕 無論是作為日常生活的用語,還是作為社會科學的概念,再沒有比「民主」一詞 更混亂的了。一九八七年,美國斯坦福大學出版了一本題為《民主的模式》的書, 作者大衛·赫爾德(David Held)第一句就寫道:「民主思想的歷史是古怪難懂的; 民主的歷史是令人困惑的」。 民主究竟意味著什麼?這的確是一個理論和實際的難題。儘管如此,在當今的社 會科學領域,探究民主的不乏其人,關於民主的著作汗牛充棟。澄清民主的意義不 僅僅是一場筆墨官司,而是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早在十九世紀,法國著名的政治 思想家阿·托克維爾(Alexis Tocqueville)也曾說過:「正是我們使用『民主』和 『民主政治』這些詞的方式帶來了混亂。除非這些詞得到明確的定義,人們對其含 義得到一致的意見,否則人民將生活在一種無法擺脫的思想混亂之中,對蠱惑人心 者和專制暴君則大有好處。」 在中國,我們往往會看到對於「思想」在人類政治和社會生活中之重要性的極度 強調,這種唯智主義的思路,或者用林毓生教授的話來說,「以思想文化解決問題 的思想進路」,已經受到人們強烈的、而且是正當的學術質疑。但是,這種質疑並 不應該使我們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完全否認思想文化對現實政治生活發生實際影響 的可能性。我們完全可以把對民主的不同理解,視為不同的民主政治的實際運行、 或不同的民主化實際進程與挫折的一個因素。正如美國政治家吉瓦尼·薩托尼(Gio vanni Sartori)所說:「在民主的條件下,令人難忘的至少有一點,即關於民主的 錯誤思想會使民主走入歧途」。許多親身經歷過中國「八九」民主運動的人,都有 這樣一種感覺,即示威的學生對於民主的理解是五花八門的,有些理解十分淺薄, 有些理解則同人們公認的民主不相干。「八九」民運的激進化,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由抗議的學生及其領袖們對民主的混亂理解來解釋。可惜的是,對此中外政治科 學家們依然沒有做出嚴謹的分析。 人民當家做主:一個永恆的空頭支票 「民主」一詞是公元前五世紀創造出來的,直至大約一個世紀以前,它一直是一 個政治概念,它意味著「政治民主」。在本世紀,民主有了更多的非政治意義或亞 政治意義,常聽到的有社會民主、工業民主和經濟民主。社會民主意味著一個其成 員相信他們自己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的社會;工業民主強調經濟組織中工人的「自 治」,亦即把政治民主原則(實際上是古希臘直接民主的原則)從政治共同體搬到經 濟共同體中;這種民主觀也常常被稱為經濟民主,但這是一種狹義的經濟民主觀。 更為廣義的經濟民主要關心的是財富平等化;它強調財富的再分配和經濟機會與條 件的均等化。 本文多討論的「民主」是政治民主,當然同其他的民主也不無關係。關於各種其 他民主觀都需要專門的文章,乃至專門的著作。 「民主」一詞源於希臘,它派生於Demokratia一詞,該詞由詞根Demos(人民)和K ratos(統治)組成。因此,民主就意味著由人民掌握權力並實施統治的政治制度,簡 稱「人民的統治」。這一定義是雅典式民主的直接反映,以區別與古希臘的寡頭統 治和貴族統治。這種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etymological democracy)還是非常流行 的,例如,林肯曾把民主稱為「人民的政府,由人民組成,為了人民。」這個說法 ,在二三十年代曾在中國一度流行,被譯為「民治、民有、民享」。民主一詞也曾 被譯為「民治主義」。在中國,「人民的統治」還有一個非常通俗的說法:「民主 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在「八九」民主運動,筆者不止一次在遊行示威的學生口中 ,聽到對民主的這種解說。 然而,不幸的是,這種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是非常空洞的,幾乎無法告訴我們任 何實質性的 內容。首先,我們可以追問,「人民」究竟是誰?是指每一個人?多數 人?還是一個團結一致的有機整體?當梁漱溟和毛澤東爭辯時,那個在毛澤東的要 求下舉手宣佈不准梁漱溟講話的壓倒性多數人,究竟是不是人民?迫使梁漱溟不得 繼續發言的這個過程算不算「民主的」過程,這一過程顯然遵守了我們通常視之為 民主之核心的要素的一個程序性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第一種解釋是「人民」代表每一個人。在古希臘,Demos一詞排除了婦女和奴隸。 而在今天,「人民」排除的是罪犯、精神病患者、非公民(外國人)和外來旅遊者。 基於這種「人民」觀的民主觀,對「八九」民運中學生的行為,就有顯著的影響。 他們要求政府和黨的最高級官員,具體地說,就是趙紫陽和李鵬,直接出來對話, 因為他們相信,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是人民的一員,因而都是主人,所以要求公僕 同主人對話,是天經地義的。 在這種解釋之下,民主就代表著一種直接民主,這是嚴格意義上的民主。但是, 正如盧梭所說,「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 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實際上,最接近這種模式的是古希臘的雅典式民主,它 的主要特徵是所有公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權力,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司 法活動,公民議會執掌權力,公民出席議會和擔任公職能得到薪酬,等等。然而, 由於公民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絕大多數公民是農民,無閒參加會議,因此,實際掌 握權力的依然不是每一個人,而是有產、有閒、有知識和有軍事權的人。 在近代,最符合這一模式的是瑞士的民主。除了西方民主的一般特徵之外,瑞士 民主制的特點是把公民復決制和創製權載入了憲法。公民復決制意指瑞士與外國簽 訂的國際條約(在九十天內)經五萬公民要求復決,則必需進行全民投票。所謂創製 權是指,在八個月內公民徵集到有效簽名八萬人,便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但是實 際上,在瑞士政治生活中,依然是聯邦政府發揮作用,公民復決權和創製權的使用 比較罕見。據統計,戰後提出復決要求的法律僅佔被通過法律總數的2%弱;參加公 民投票的比例一般在35-50%,最少僅為25.5%。 因此,把「民主」理解為每一個人,並且在這一基礎上建立的直接民主制,實際 上從來也沒有出現過。而且,這種制度(哪怕是不盡理想的)的實現有一些必要的條 件,最起碼的有兩條:一是國家比較小,正如古希臘的雅典和現在的瑞士;二是公 民有足夠的閒暇時間。 這樣,「人民」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多數人」,民主也就從所謂「人民的統治」 變成了「多數人的統治」。 那麼我們有必要問:為什麼我們要多數人來統治?一般認為,一種政治制度應該 能實現謀求人民或大多數人的普遍幸福和利益的目的,才是合理的。多數人統治正 是在這種觀念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成為古典民主理論的化身。然而,這種理論 或觀念包含兩個前提:一是存在著某種共同的幸福或普遍的利益,從而也相應地存 在著人民的共同意志,或盧梭所謂的「公意」;二是人們可以找到一套表達這種公 意的程序或制度性安排,一般情況下,人們採取「少數服從多數」這一規則。 事實上,這兩個前提都不存在,至少無法在理論和實踐上兩個層面上證明存在。 在本世紀初,奧地利思想家熊彼特對於古典理論曾提出過激烈的批評。他認為,「 不存在什麼全體人民能夠同意、或通過理性論證的力量能夠同意的、被出色地決定 的共同的幸福那樣的東西。」 第二個前提也根本不存在。正如美國政治理論家薩拜因所說:「雖然『人民』擁 有一切權力,擁有一切道義上的正義與智慧,作為一個集體卻既不表達自己的意志 ,也無法將其付諸執行。」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當代政治經濟學的研究中找到答案。這一前提可以表述 為如下形式:假定在合理政治的條件下,可以找到一套規則(或程序),可以使人們 從一定社會狀況下的個人選擇偏好,導出社會偏好。這就是社會選擇的問題。美國 經濟學家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證明,當備選方案只有兩項時,答案再簡單 不過了,少數服從多數即可。人們的意志也就可以得到表達。但,一旦備選方案多 於兩個時,我們在邏輯上就不可能找到這樣一套規則和制度了。這一結論的得出有 一點戲劇性,阿羅本來想把兩種備選方案的情況推而廣之,證明在多個備選方案存 在時,也可能存在這樣一套導出社會偏好的規則,即證明「可能性定理」,但邏輯 推導的結果卻是一個「不可能性定理」。這無疑是一個爆炸性結論,它推翻了常識 ,然而,其推理的嚴密性和無可辯駁性使阿羅榮獲了一九七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毫無疑問,這個被許多社會理論家認為是礙手礙腳的「民主悖論」徹底擊垮了上述 的第二個前提。 事實上,把多數人的意志神化,把盧梭所謂的「公意」神化,帶來的不是民主而 是專制。正如薩拜因所說:「社會的權力提得越高,其代言人擁有的權力也就越大 ,無論他們是否稱為代表,情況都是如此。就連政黨和派別——盧梭對之極為憎惡 ——恐怕也將為集體主權的思想所強加而不是削弱。一個組織嚴密的少數人集團, 其領袖人物對自己的靈感深信不疑,其成員則『用他們的鮮血來思想』,這樣的組 織已被事實證明差不多就是公意的完善機體」。羅伯斯庇爾曾說過,「我們的意志 就是總意志」;納粹黨的反猶運動則得到了大多數德國人的支持甚至參與;中國的 文化大革命也不是當時大多數中國人所反對的。這些顯然不是民主,非但如此,而 且是對民主的踐踏。 因此,我們至少可以說,民主絕不等同於少數服從多數,儘管這一原則同民主不 無關係。 我們可以依據同樣的道理繼續分析下去,人民還可以被理解為「底層階級」,或 俗稱「勞苦大眾」,由此而產生的民主觀實際上是「民粹主義民主」。這種民主觀 同人民主權論和多數人主權論的弱點一樣,經不起嚴格的分析。 其次,什麼是統治?我們究竟是根據某一種程序的規則進行決策,還是在決策中 必須執行人們的意見?當一個人的偏好在實際的政策中並沒有體現出來時,他是否 行使了統治? 很顯然,如果僅從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來考慮,這些至關重要的問題都不可能得 到回答。 事實上,如果以這樣的民主觀來衡量人類從古到今的政治制度或社會組織,根本 不可能有什麼結果,如果我們繼續持這種民主觀,我們甚至也不可能說出民主與專 制的差別。 民主的靈魂是自由和平等 阿羅定理的意義有多種延伸。在政治上,由它而導致的直接結論是選舉作為一種 制度,無法告訴我們所謂的社會偏好,甚至連多數人的偏好都無法表達出來。這樣 一來,所謂的「人民的利益」也就成為神話,所有建立在這一神話基礎上的計劃經 濟體制的基礎也就不攻自破。同時,阿羅本人是一位經濟學家,他的「不可能性定 理」原本是在福利經濟學的框架中完成的,它直接質疑的是社會福利函數的存在性 ,從而引起了福利經濟學的革命。但是,在中國,當人們一開始引入阿羅的理論時 ,馬上做出了極為簡單化的引申,把阿羅定理解釋為「民主不可能性定理」。 然而,阿羅宣佈不可能的只是那些存在於人們頭腦中的理想的民主,同我們在現 實世界中看到的民主並不是一回事。儘管阿羅悖論宣佈十全十美的「民主制度」是 不存在的,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為獨裁開啟了綠燈。這是涉及阿羅政治思想時必須 澄清的一個問題。因為隱藏在近代許多民主思想背後的價值是自由和平等,我們可 以稱之為民主的靈魂。民主理論的關鍵在於,探求一種政治制度,使自由的價值能 夠得到尊重。 因此,近代的自由主義民主首先強調個人的權利。這種思想在約翰·洛克那裡得 到了弘揚。他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 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之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在洛克等人看來 ,多數人的絕對主權並不比專制君主的或貴族統治的絕對主權更加可以信賴。如果 某項行動剝奪了個人的權利,侵犯了個人的自由,哪怕它是多數人的意志,也是反 民主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民主意味著尊重少數人的權利。怎樣做到這一點呢? 這就需要對一切政府的權力加以制約和限制,這一來是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二來是 使政府有效地負擔起保護公民和個人權利的責任。洛克的思想對西方民主建設有重 大影響,他的名言「生命、自由和財產」經傑斐遜改為「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 求」寫進《獨立宣言》,而成為美國的立國之本。 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有許多。美國一本較有影響的教科書《美國的民主》把自由分 為兩類,即民主的自由和個人的自由。 民主的自由(the democratic freedoms),亦即民主的權利,包括如下內容: ·言論自由; ·出版自由; ·集會和結社自由。 個人的自由(the personal freedoms),包括如下內容: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個人財產權; ·隱私權,等等。 毫無疑問,對這些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無論在東西方國家,都是得到承認的,至 少得到名義上的承認。如果比較各國的成文憲法,那麼人們會發現,在這一點上, 各國憲法具有驚人的相似性。然而,問題在於如何使個人權利的保障更為制度化。 關鍵有兩個條件:一是明確自由的限度,一是有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正是在這兩 條,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同美國及其它西方自由民主國家之間的顯著差別:在中國, 有時候自由甚多,有時又甚少,自由的邊界可以在政府或黨的意志下隨意伸縮;而 司法機構的獨立也還是遙遙無期的事情。 不加限制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英國政治哲學家能斯特·巴克(Ernest Barker)對 此問題作了精闢的闡述。照巴克的意見,「一切權利,即使是屬於個人人格的權利 ,都存在於與社會的周圍關係中。例如,享有自由的權利就不是絕對的或者無條件 的。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對自由的需要的限制。因為每個人的自由 都和他人的自由有關,它必須經常加以規定。事實上,如果沒有規定,自由也就不 存在」。加以限制的自由必須要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否則,自由只是少數掌握權力 的人的自由,其他人的自由在他們對自由的隨意解釋之下會喪失殆盡。對於這一點 我們尤其需要強調。在中國,那種令人啼笑皆非的「我想幹啥就幹啥」的「民主觀 念」,顯然是對自由的錯誤理解所致的;而不少流亡到西方或在西方生活的中國人 ,也把他們自己在生活上碰到的一些苦難,視為西方同樣缺乏自由和民主的證據。 而我國不少「理論家」也曾撰文說,西方國家的自由不是絕對的,也有若干憲法修 正案對諸如言論自由等加以限制,因而西方國家也不自由,云云。這些完全是荒謬 的結論。 除了上述的個人權利(這些都是基本的人權),民主制度還應給予公民更多的權利 ,這裡最主要的是政治權利。美國社會學家和政治理論家羅伯特·麥基弗(Robert M. Maclever)認為,「民主制度從根本上說要求三件事:即普選權、自由討論問題 和政黨有充分機會從事爭取人民選票的競選活動。」前兩點即公民的政治權利問題 。 民主的另一應有含義是平等。「民主的含義之一是:人們之間應該有某種實質性 的平等。」人人生而應該平等,這幾乎成為一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信念。人們不僅 要求政治權利平等,而且要求在所有方面都平等,包括政治權力。這種絕對的平等 固然理想,但卻永遠也不會存在;而且它還有損於某些個人發揮和發展政治才能的 權利,剝奪了公民的選擇自由,因而同自由的價值相衝突。 因此,平等的含義在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中有了改變,它強調在經濟、社會、政治 各方面的機會均等。在一個民主國家中,每個人都有其施展其才能的平等機會。機 會均等的思想,如同哈佛大學著名社會學家丹尼爾·貝爾所說,是「來自古典自由 主義的一個基本信念:個人(不是家庭、社會或其他)是社會的唯一單位,社會安排 的目的就是要允許個人得到實現其目的的自由——通過勞動獲得其財產,通過交換 滿足其需求,通過陞遷達到與其才智相稱的地位。認為個人是有所不同的——在天 資方面,在精力和勞動方面,在對於愛好的看法方面——因此社會體制應確立一套 程序來公正地調節必要的競爭和交換,以實現這些因人而異的願望和能力。」 但是機會均等也往往不能得到絕對的保證,核心因素在於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在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西方社會,富足家庭和貧困家庭為子女提供的機會遠不是 平等的。這涉及到經濟民主問題,涉及到財富的再分配和福利政策問題。值得注意 的是,在當今西方社會,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中產階級興起,知識和才能正 日益取代財產的所有權而在政治、經濟領域內發生作用,因此財富佔有狀況的差別 對於機會均等的消極影響正逐步減弱。談及機會均等在西方的不完善的現實時,我 們應該認識到,任何事情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承認不完善的現實時,不應該對機 會均等的思想原則予與否定。 當代民主理論的兩大主流:精英民主論和多元民主論 讓我們從民主的背後回到前台。 自由和平等的保障可以說是民主的最低條件。但是民主畢竟涉及到統治問題。究 竟是誰掌握統治權?這是民主理論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 當代民主理論家一般都否認所謂由人民組成的政府在任何現實的意義上是存在的 。即使是最好的民主制度,其政治領袖和其他方面的領袖,總要比普通人擁有更大 的權力,發揮更大的作用。然而,儘管對民主國家的定義眾說紛紜,但是在多數人 看來,民主國家、極權主義國家和權威主義國家之間,畢竟存在著重大的實際性差 別。因此,這就要求民主理論對這些差別作出分析。 鑒於統治權力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當代民主理論出現了一個重要的分支—— 精英民主論。精英民主論的先驅是意大利最傑出的社會科學家帕雷托。他提出了著 名的「精英人物循環論」,把歷史舞台(當然也包括政治舞台)看成是精英的走馬燈 。帕雷托似乎過於嚴格地運用科學知識於各個知識部門,因而變成了一個憤世嫉俗 者。他輕視大多數人的智力,蔑視社會主義、和平主義和人道主義,嘲笑民主制度 ,因為他把所有這些東西都同所謂「虛偽的」理想主義聯繫在一起。 精英民主論的三巨頭分別是莫斯卡、米歇爾斯和熊彼特。 莫斯卡也是意大利人。他把社會中的人分為兩大階級——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 。統治階級總是少數人。莫斯卡敵視所謂沒有財產、沒有文化的大多數人所組成的 被統治階級的利益,認為如果民主制度迎合社會利益,則是不利於自由的。因而, 他敵視盧梭的絕對主義的民主,對英美和瑞士實際存在的自由主義民主並不反對。 莫斯卡認為,民主作為一種統治形式的特徵,是它允許精英自由地形成政府,在為 權力、職位而競爭的精英之間建立一種有規則的競爭。 米歇爾斯生於德國,但他曾遊歷歐洲,對意大利文化有強烈的愛好。他對民主灰 心喪氣,提出了著名的「寡頭政治鐵律論」,宣稱這是歷史鐵律中的一種,這一鐵 律是最民主的近代社會和這些社會中最先進的政黨都沒能夠逃避的。無論什麼組織 ,無論一開始多麼民主,最後都必然走向寡頭政治,普通成員變得越來越不能夠支 配和控制他們所挑選的官員。國家只不過是一個少數人的集團而已,它也難免寡頭 統治的厄運。儘管如此,他還是承認民主制度的優點。他認為,我們必須選擇民主 制度,因為他是邪惡中最輕的邪惡。 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得在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論之後,提出他自己的民主理論,即 :「民主國家是為作出政治決策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選 取得人民的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這樣,人民的作用就不在於直接作出具 體的決策,乃至重大的決定,而是從相互競爭的意欲充當政治領袖的人當中選出一 個政府,由政府作出相應的決策。當然,為了保證用相對手段選舉出來的政府不變 成別的什麼東西,就要定期進行這種選舉。 精英民主論家們往往披著一層過分強調精英作用的外衣,給人印象是反對民主的 。事實上,這些理論是建立在對西方民主制的實證分析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我們略 去這些理論中抱有成見的、悲觀主義的和憤世嫉俗的成分,我們會發現,他們在很 大程度上道出了民主的真諦。首先他們不反對自由;其次,他們雖然強調精英的統 治作用,但仍然沒有否定公民的平等參與權利;第二,精英並不是一個固定的、可 以世襲的階層,而是開放的。 當代民主理論的第二個分支是多元民主論,它的鼓吹者是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羅 伯特·達爾(Robert Dahl)。多元民主論與熊彼特的民主理論有密切的聯繫。在熊彼 特那裡,公民個人和被選舉的個人之間沒有聯繫。多元民主論者在其間加上了「利 益集團」或稱「獨立的社會團體」。他們強調多元的利益集團組成的社會結構對於 民主政治運作的重要性,利益集團的公開競爭成為政治過程的核心,公民個人的利 益通過集團得到保護和表達。達爾認為,一個選舉體系只有以涉及不同問題的多重 群體為特徵時,民主權力才能得到保護,嚴重的政治不平等才能避免,僅靠立法和 憲法保障是不夠的。因此,多元民主論的關鍵特徵之一,是強調民主必須具備一些 結構性特徵,一是至少有兩個政黨競選的政黨體系,政黨在一套規則指導下進行競 爭,通過和平的方式撤換政府官員。 多元民主論高度重視政治過程中的中間結構,這是具有開創性的。在大型社會, 為了政府真正關心公眾,必須要有中間結構來反映各種社會成分的願望和需要,同 時中間結構還為人們在兩次選舉之間參與日常決策提供了一條途徑。用現在時髦的 話來說就是,一個公民社會的存在,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必要的社會條件。 民主理論與中國的民主化 從上述關於民主理論的探討中,我們可以討論一下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民主理念 問題。 在中國人的心目中,「民主」大致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所謂的民主作風,即 要求領導多聽一下不同的意見,要納諫;二是多數人的統治。前一種思想同民主毫 無關係,它絲毫沒有告訴人們如果領導們沒有「民主作風」又該怎麼辦。後一種思 想,在中國的社會文化背景中更容易走向專制。 中國民主化的要害在於,中國文化傳統中沒有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位置。在這種情 況下,如果片面地把擴大參與作為民主化的中心內容,過分強調多數人的統治,或 更為籠統的「人民的統治」,則更容易使中國的民主流於形式。把「人民」絕對化 或神聖化,實際上也是某些政治領袖為其少數人的統治尋找理性化、合法化基礎的 一個方便藉口。我們在八九年的民運中,可以發現,儘管中共和學生的說詞有很大 差別,但在強烈訴諸所謂「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方面卻驚人地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