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想乎,進口法律? (廣州) 高 標 記得去年秋季開學,我開設了美國商法的英文課程給我的三、四年級學生。某一 天,在上課時,我又如往常那樣就課本的某些原則,進行中、美兩國法律實踐方面 的異同比較——當然,我的觀點總是傾向於「比較成熟」的美國商法的理論和實踐 。這時候,有一位女生向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國的法律實踐有這麼多的問 題,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我當時不加思索地說:「進口法律,就像進口先 進技術、先進產品以及先進管理經驗那樣去進口。」接著,我還半開玩笑地說,如 果中國進口法律的話,像英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一定十分樂意幫忙,甚至願意免費贈 送,包括一些資深法學家。原因很簡單,這些國家也希望中國的法律和實踐是他們 容易適應的。 事隔一年,此事原已漸漸淡忘,但是今年六月份,碰巧遇到了一位來自北京中國 社科院的老師。閒談之中,他提到了類似的想法,同時又說,他以及其他的同事覺 得,進口容易,但操作困難,中國已嘗試過引進一些法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 是往往無法運用。針對這以上的問題,我運用了自己的一些經驗以及觀察,作了一 番「慷慨激昂」的「演說」。時至今日,適逢暑假,這個題目再次出現在自己的腦 海裡,覺得不如趁時間充裕,把過去曾經有過的想法整理一下,以饗有興趣的讀者 。 所謂法律,某種意義上來說亦是民眾的法律,尚若法律不能為民眾所操作,或民 眾不願為之操作,此法律要麼就是「陽春白雪」,太過遙遠高深,不為民眾所瞭解 ;要麼就是「貴族」法律,具有階級壓迫性而為民眾所恨之。筆者對商法研究得較 多,因而希望值此機會就商法的進口和可操作性作一個直線的描述,即由法律的進 口一直談到它的最終「國產化」,使之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內容和準則。這樣 一來,既可以使讀者有一個直觀的瞭解,同時亦可以避免直接議論中國的法律架構 招致不快。 一、選擇一些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尤其是在商業領域,人類操作的雷同之 處實在是太多,因而可以引進的法律原則和內容亦一定十分浩大,中國目前搞的「 反壟斷法」、「破產法」、「公司法」等等,多少亦是參考了國外現成的經驗。然 而,筆者願意進一步提倡在引進「成文法」的同時,也要引進「案例法」。因為「 案例法」不但可以提供智睿法官所歸結出的無數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原則,亦附之以 邏輯性極強,閱讀性亦十分高的推理過程,以及作為案例的活生生樣板。引進「案 例法」的另一個好處是為中國的法官提供了「循例」而避免了從頭做起的「原始積 累」過程。比如說,當我在給學生解說商業活動中的反欺詐原則時,我就會舉出一 個著名的案例給學生說明該原則中有關「故意」、「隱藏」、「不易被買家自己發 覺的缺陷」等抽像定義。這樣直接明瞭的案例及原則對於中國法官、對於法庭旁聽 ,對於社會公眾都是不無裨益的。當然,在引用外國比較成熟、知名度高的案例時 ,所涉及的法律上的補救(Legal Remedies)則應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另行合議斟酌 。 二、選用的「進口法律」必須經過適當的立法機關的辯論通過,並在媒體上作充 分的「曝光」,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其審核通過的立法機構不一定總是要「全國人 大」,而應授權各省,乃至大型城市的立法機構去審核通過。這樣的話,全國最大 的立法機構就不致於被無數等待審批的立法條文壓得喘不過氣來;況且,中國如此 之幅員廣大,也可以讓各省立法機構在審批法律時,充分體現出各自的「特點」來 。至關重要的是,對審核「進口法律」的整個辯論過程要讓媒介作及時的報道和講 解,這一點正是涉及到了「可操作性」的核心問題。所謂「可操作性」,很大程度 上是「公眾性」的同義詞。當公眾知道這樣的法律原則被接納、辯論以及通過,還 伴有相關的案例說明,公眾自然會在他們的行為中溶入這樣的原則作為他們的行為 準則,同時,司法界的人士,如法官、陪審員,亦通過這樣的大量報道而熟悉了准 備要通過的法律,以及判決標準將是怎樣的,執法界的人士,如警官、法警等,亦 通過這些媒介渠道,堅定了原本可能認識模糊的執法決心。至此,「可操作程度」 便大為提高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各級立法機構的「大辯論」應在合理的時間間距上分別舉行 ,切忌一湧而上,免得使立法變成「走過場」,同時也使公眾「倒了胃口」。 三、設立「中央巡迴法庭」,協助省際、市際等跨區界案件的公平審判,避免「 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 即便是在司法、執法界這樣一些在公眾心目中視為「公平模範」的領域裡,亦不 可避免地會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苗頭,即使在某件案例的判決上,法官自問無 愧,也難以平息敗訴的一方(如果他是來自外省、市的)抱怨有「地方主義」的嫌疑 。 既然前文提到各地方可以自行「進口」各種適用的法規、案例,瀚如大海的各地 法規中,就一定會出現相互牴觸的條文、解釋、救濟程度;另外,中國的省際、市 際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相互的貿易量越來越多,跨區界的經濟糾紛也會越來越 多,高喊打倒「地方保護主義」的口號就會在不同省籍的訴民中喊得震天響。在這 種情況下,設立駐紮在各省市的「中 央巡迴法庭」的必要性就會變得越來越緊迫,以解決跨區界的經濟糾紛,以及適用 法律的矛盾。「中央巡迴法庭」引用法律的來源可以是「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國產 和「進口」立法,也可以是矛盾雙方的省際相同法律來源(比如進口某個特定國家的 法律)。 四、在引進國外的成熟法律的同時,也可以適當考慮引進國外的資深法官。在實 行案例法的國家,人們經常可以在法律刊物上讀到一些氣勢磅礡,扣人心弦,推理 嚴密,譽為里程碑的法庭判詞。這些可經百世推敲的文獻被後人尊為「尺度」來為 後世的類似案件作指南。筆者為此經常感歎:中國何日才能培養出具備這種素養的 大法官,其胸懷之大,可容四海,其推敲之細,滴水不漏,愛心有如父母,嫉惡勝 似包公,瀟灑脫俗,氣吞山河,判筆下處,懾服眾生。 既然偌大的中國,絕少如此出眾的法學專家,為何不可嘗試從國外招聘一些德才 兼備的志願者來華協助案件的合議、裁決,從而為後世留下一些璀璨的文獻以作百 年楷模,同時也為建立一個和諧公平的社會而為中國人民留下一份雋永的法律財產 ? 綜上所述,引進國外成熟的法律(成文法),法律原則(源出案例法),乃至引進法 學人才,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幸得社會上某些有識人士 亦有些共鳴,筆者不禁竊喜,繁榮且和平的中國有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