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暴力不服從與中國家庭教會的法律定位 劉同蘇 靈魂的管轄權祇屬於上帝。——馬丁。路德 如果宇宙絕對和諧,它就不會存在。在基本和諧之前提下的局部失衡,是宇宙存在(產 生與發展)的條件。法律體系也是如此。一個絕對劃一刻板嚴守的法律體系必將自我窒息, 因為它沒有留下自我改進的餘地,從而扼殺了自我更新的活力。非暴力不服從是一種忠於基 本法律秩序的違法現象。其邊緣性似乎構成了對法律體系的威脅,其實為法律體系提供了自 我更新的動力。法律體系通過自己的對立面(邊緣性的內部違法要素)而更新自我,這種辯 證運動是一個法律體系保持活力的重要淵源。 本文將一般性地介紹「非暴力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基本概念,並借助這 一政治學概念,在法律上為中國家庭教會定位。在其支持者和反對者中,都有不少人把中國 家庭教會視為中國現行法律秩序的對抗者或者異己力量,卻沒有認識到作為一種非暴力不服 從運動,家庭教會實際上是促進現行法律秩序自我健全的重要力量。 一、非暴力不服從的定義 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的定義,可以看作是關於「非暴力不服從」範疇的經典: 「我首先把非暴力不服從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出於良心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 律的行為,通常旨在促使政府的某項法律或政策發生變化。」 1、 性質與目的 首先,非暴力不服從是一種合法的非法行為。所謂「合法」,說的是非暴力不服從並不 反對現行法律秩序的整體,而僅僅針對該秩序的某個局部(某項法律或政策)。非暴力不服 從承認現行法律秩序的整體具有基本的正義性或合理性,而該秩序中的某項法律或政策卻違 背了整體秩序的正義性或合理性。由此,非暴力不服從的目的不是通過反對某項法律或政策 而削弱甚或推翻整個現行法律秩序,反倒是經由違背某項具體法律或政策(整體法律秩序的 某個局部),使之改變現存的非正義性或不合理性,從而與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的正義性或合 理性相吻合,最終達到完善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的結果。簡言之,非暴力不服從是在忠於整個 現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反對該秩序中的某項具體法律或政策;其目的在於加強現行法律秩 序的整體,而不是顛覆它。同時,非暴力不服從又是一種違法行為。所謂「違法」是指:非 暴力不服從畢竟是在反對現行的某項法律或政策,雖然它把反對的範圍自我限制在局部水平。 非暴力不服從成為現代社會政治生活裡面的一種活躍現象,反映了從古典自然法時代到 現今,社會政治生活以及人們對其的認知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古典自然法時代,人們 對社會政治生活的看法是浪漫的或極端理想化的,他們認為政治模式是非黑即白的,是絕對 對立的,從而,他們對法律秩序的反應方式也是絕對的(法國大革命可以說是該種反應方式 的最佳範例)。他們以為:若一種法律秩序是正義的,就是絕對正義,由此,對之必須完全 服從;如一種法律秩序不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由此,對之應當全然反對。現代人卻認 為:確實存在正義與不正義的分野,但這種區分卻不是非黑即白的絕對理想狀態。如果秩序 是上帝的造物,不正義就不可能將其完全敗壞,由此,我們在否定整體不正義秩序的同時, 卻不能無視其中的某些具體規定。比如,即使在納粹的統治下,人們也沒有理由無視交通規 則或隨意撕毀合同;無論以革命的名義或是其他任何整體性的正義要求,都無法證明文化大 革命的完全無序狀態或是恐怖主義全然蔑視任何規則的行為。人不是上帝,從而在制定秩序 時不免有局限,即便是正義的秩序,其中也難免缺陷或漏洞;為了使該秩序得以實際施行 (一個絕對理想的秩序決不可能存在於實際生活中),並且在執行中保持必要的一致性(選 擇性的服從就破壞了一致性),在尊重整個正義秩序的同時,就不得不包容性地遵從其中某 些不正義的局部規定。比如,人們容忍過渡寬鬆的槍支管轄制度或傳媒管轄規定,並不是因 為該具體規定完全正義,而因為它們是整個自由秩序的一部分。非暴力不服從就是在這一背 景下盛行的,它所要處理的問題就是整體正義秩序裡面的不正義局部。 如果正義秩序的正面價值絕對地壓倒該秩序中所有不正義部分的負面價值,那末,就不 會出現非暴力不服從;為了正義秩序本身的絕對正面價值,其中所有的不正義規定都應當被 服從。然而,正義制度裡面的不正義也有等級差別。有些不正義規定的不正義程度較低,其 存在不足以影響正義秩序的正義性質或實際施行。有些則具有較高的不正義程度,其長期存 在不僅會妨礙正義秩序的實際施行,甚至使得正義秩序的基本性質有了明顯的缺陷。非暴力 不服從所面對是不正義的某個邊際;它的對象既不是對秩序的正義性質不具有根本性影響的 不正義,也不是已經改變了秩序正義性質的不正義,而是正義秩序欲保持其基本性質就不得 不解決的不正義。非暴力不服從以違法的極端方式對正義秩序發出警告:如果正義秩序不正 視內部的某些不正義,將會導致正義秩序的基本性質發生變化。非暴力不服從的這種邊際地 位決定了自己的性質,即以違法的手段訴諸合法的權威,從而達到健全整體法律秩序的目的。 較之古典自然法時代,現代人對於程序的觀念也有很大的改變。在古典自然法時代,立 法與執法是一個單向循環的固定程序。人民在立法裡面的主動地位和執法中的被動地位是固 定的。而非暴力不服從意味著:在某些有限制的特定境遇裡面,人民可以在執法領域扮演主 動的角色,通過違法而反向改變立法的現狀。 2、方法 非暴力不服從在方法上的特徵就是「違法性」和「非暴力性」以及「公開性」。 違法性 非暴力不服從所不服從的對象就是某個法規。非暴力不服從的存在就意味著違背了某個 法規,儘管其目的是完善整個法律體系。在其違法性上,非暴力不服從又有直接的和間接的 不服從。直接的不服從是指直接違反它要改變的法規,比如,進入法律禁止本種族進入的區 域,以反對該種族隔離法。間接的不服從則是用違反某項法規的方法以達到改變另一個法規 或政策,比如,堵塞交通(違法交通法)以反對侵略他國的政策。 當非暴力不服從這種違法手段被選擇使用時,通常意味著所有合法手段已經用盡,仍然 不足以使國家權力正視體制內的不正義狀況,祇好運用有限制的違法行為,以訴求對該不正 義狀況的注意和解決。另外,不惜以有限制的違法行為訴求國家權力,表明該法律秩序中的 不正義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任何秩序都不可避免的常規漏洞一般不會誘發人們使用大規 模違法行為)。 非暴力性 非暴力不服從的非暴力性包含兩層意思:首先,非暴力不服從不使用暴力手段達到自己 的目的,在自己的行動中有意識不傷害他人的生命及人身安全,盡力不損壞國家和私人的財 物;其次,當國家權力機關對非暴力不服從者實施強制行為時,不以暴力與之對抗。 非暴力的手段是由非暴力不服從的性質決定的。如果非暴力不服從不打算否定法律秩序 的整體結構,它就必須承認國家權力是在法律結構裡面唯一有權使用暴力的機關。祇要國家 權力還是唯一有權使用暴力的機關,法律就仍然是管轄和調整人們行為和關係的首要手段。 國家權力對暴力的壟斷迫使人們祇能在法律以內選擇處理彼此關係的手段。戰爭在本質上是 一種無法狀態,因為在戰爭裡面,統治因素是強力,而非法律。一旦有人自行使用暴力手段, 他就不僅是藐視國家機關的權力,而是宣佈脫離法律秩序,進入戰爭狀態(即無法狀態)。 非暴力不服從堅持不使用暴力手段,以此表明自己依然承認國家權力是唯一有權使用暴力的 機關,從而法律依然是自己與國家以及其他社會要素之間的首要調整手段;由此,自己已經 預先把自己的違法行為限制在一定的限度裡面,即不會超出法律秩序的基本結構。 雖然非暴力不服從有意識地選擇了違背法律,但是,它並沒有不承認該法律是法律,而 僅僅揭露該法律的不正義性。非暴力不服從的違法行為不是要直接取締該不正義之法,而是 要說服國家權力終止或改變該法律。既然是說服,「不服從」就一定要保持在「非暴力」的 範圍之內;一旦使用強力,也就說不上說服了(「我用槍說服你」,這明顯是偷換概念的詭 辯)。 非暴力不服從的正當性主要依賴於訴求本身的道德性質。其違法已經明顯破壞了程序正 義(即沒有選擇正常的立法程序以達到改變法律或政策),所以,非暴力不服從訴諸的是實 質正義,即法律的目的和本質。引起非暴力不服從的原因是某個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法律或 政策明顯地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由此,非暴力不服從通過違背該現行法律或政策的方式, 以改變該現行法律或政策,使其規定得以吻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不道德的目的可以使用任何 手段,而道德的目的祇能通過道德的手段達到。既然非暴力不服從的正當性一定要依賴本身 的道德目的,其手段就必須嚴格地限制在道德規範之內。其「非暴力」的手段可以說是其道 德目的所要求的。 公開性 一般的違法行為總是盡其所能地避人眼目,而非暴力不服從卻大張旗鼓,唯恐人不知道 自己違背了法律。真正的非暴力不服從者從來不是陰謀家。 忠誠不一定要公開,但表明忠誠卻必須公開。對於非暴力不服從而言,其違法行為似乎 已經構成了對整個法律秩序的威脅;為了表明自己對法律秩序之整體的忠誠,非暴力不服從 必須保持公開性。非暴力不服從公開地申明自己不服從法律的目的並且公開地履行違反法律 的行為,以便使國家權力和公眾辨明其違法行為僅僅局限在法律秩序的局部,該行為本身既 無意推翻整個現行法律秩序,也不會造成該秩序的崩潰。另外,非暴力不服從不會逃避對其 違法行為的審判。逃避對自己的審判是一種隱匿,即從法律管轄中消失了。逃避審判意味著 不再承認現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從而,不接受其審判),由此,置身於整個現行法律秩序 之外(法律的管轄已經對我無效)。通過接受現行國家權力的審判,非暴力不服從表明自己 依然承認該權力具有合法的最終決定權,自己儘管有局部的違法行為,仍然接受整個現行法 律秩序的管轄。實際上,非暴力不服從者常常把對自己的審判,視為是再次公開訴諸現行國 家權力和公眾的機會。 非暴力不服從不是為違法而違法,是為改變法律而違背法律。既然非暴力不服從不打算 扮演直接的立法角色(即推翻現行的立法權力而由自己立法),它就必須訴求於現行的國家 權力,而公開的表示是訴求的前提之一。 3、淵源 非暴力不服從的效力淵源是良心,由此,它訴諸了比法律更高的淵源。非暴力不服從判 斷一個法律時,其所依據的不是法律標準(是否按照立法程序,是否符合高一級的法律規範, 是否遵循先例,等等),而是正義標準。一旦涉及法律的正義內容,法律也就不再被視為一 個絕對獨立的自我封閉體系。「法律必須是正義的」這樣一個命題意味著:法律是開放性的, 因為法律必須包含比自身更大的內容(正義是比法律更大的概念)。一個法律的存在不僅僅 在於它符合法律體系內部的程序要求,而且因為它符合了比法律體系更大的正義要求。如果 僅僅依據法律體系自身的標準,凡按照法律程序產生的就是法律。但是,若法律的內容必須 符合正義標準的要求,一個按照法律程序產生的法律就可能不具有法律應當具有的正義內容, 從而,成為一個徒具法律外殼的偽法律。非暴力不服從就是依據正義標準而揭示這些偽法律 的手段。 非暴力不服從與革命都訴諸了超越法律體系的正義標準,但兩者判斷的對象卻不同。革 命針對的是整個現行法律體系,不再承認整個現行法律體系的正義性;而非暴力不服從則針 對法律體系內部的某個法律,依然承認整個現行法律體系的正義性。非暴力不服從在現代社 會裡面的盛行,表明人們認識到人(作為立法者)和法律的局限;即使在一個民主的社會環 境裡面,由於自我的局限(知識,能力,時代,利益等等方面),一個基本正義的法律體系 內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包含不正義的局部。當一個法律的非正義性嚴重到足以影響法律體系的 整體正義性,卻還未達到使之喪失整體正義性的地步,通常便會引發非暴力不服從。 良心(道德性或正義性)也是非暴力不服從的實際力量源泉。由於選擇違法手段而主動 放棄了法律的直接庇護,又不使用暴力作為自己要求的依托,卻公然以違法行為對現行國家 權力施加(要求改變法律或政策的)壓力,非暴力不服從幾乎完全依靠內在的道德力量。若 不是對自己的訴求有道德上的自信,也相信這種訴求可能激發現行國家權力和公眾出於正義 感的回應,非暴力不服從幾乎不可能產生。 4,範圍 由於非暴力不服從的目的是改變某個法律或政策,它屬於公眾事務領域,帶有政治性。 非暴力不服從不同於出於良心的抵制。出於良心的抵制(Conscientious Refusal)也是出 於道德要求而違背法律,但是,出於良心的抵制的目的是保全個人內部的正義狀態(自己的 良心),而不是在外部法律秩序中重建正義狀態。而非暴力不服從祇是以個人正義感為依托, 目的卻是在社會秩序裡面實現正義。 二、中國家庭教會的法律定位 自20世紀50年代產生以來,中國家庭教會一直承襲著基督信仰在中國大陸上的「法統」; 從文化大革命以後更在數量上也成為中國教會的主流。近十年來,家庭教會開始全面進入中 國的主流社會,於是,確定其在現行法律結構中的地位,便成為必須(無論對家庭教會,還 是國家權力)。一個龐大的人群(6000萬左右)以社團的形式在社會裡面長期存在,卻沒有 法律賦予的正常地位,這使得社會法律生活裡面出現了不應有的空洞(即現行的法律規範不 能涵蓋正常的社會行為)。比如,由於家庭教會無法正常地取得法人地位,其內外的財政活 動祇能在法規管轄的範圍以外進行。例如,就內部而言,不通過法人制度,法律就無法對內 部的財政活動加以規範,六千萬會眾每個禮拜的金錢和財務的奉獻(按照聖經,這是每個基 督徒必須履行的信仰義務)就祇能以完全自發的形式(就法律而言)收聚,保存和使用。就 外部而論,不具有法人地位,六千萬人正常信仰活動所必需的財產(禮拜堂和敬拜禮儀所需 的器具)和財務關係(租賃合同)就可以被人任意侵害。 由於目前家庭教會正在從社會邊緣進入主流,它不可避免地要與其他社會要素發生法律 關係,為此不可能不在現行法律結構裡面確立自己的地位。就政治學意義而言,目前中國家 庭教會的存在狀態屬於非暴力不服從的範疇。 1、憲法框架內的違法行為 無論中國家庭教會的「合憲」,還是「違法」,都淵源於聖經。聖經記述了耶穌的這樣 一句話:「該撒(凱撒)的物當歸該撒,神(上帝)的物當歸神。」。這一句膾炙人口的話 語表達了基督教關於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也是家庭教會在此領域所遵循的根本準則,以及 家庭教會堅持非暴力不服從的最終依據。 對基本法律秩序的尊重 「凱撒的歸凱撒」並不意味著塵世的君王可以與上帝分庭抗禮,而祇是表明:塵世君王 的權力也是上帝賦予的;在塵世君王的正當管轄領域裡,一個基督徒必須服從塵世君王的管 轄,因為在此領域裡面服從塵世君王,就是服從賦予塵世君王管轄權的上帝。「你們為主的 緣故,要順服一切人的制度(權威),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 聖經表明:上帝是通過法則創造世界。「這道太初與上帝同在。萬物是藉著他造的;凡 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他造的。」這意味著存在的根據是法則;沒有法則,就沒有存在。 「上帝說:」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 『事就這樣成了。於是地發生了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各從其類;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 類,果子都包著核。上帝看著是好的。上帝說:「水要多多滋生有生命的物,要有雀鳥飛在 地面以上,天空之中。』上帝就造出大魚和水中所滋生各樣有生命的動物,各從其類;又造 出各樣飛鳥,各從其類。上帝看著是好的。…上帝說;『地要生出活物來,各從其類;牲畜, 昆蟲,野獸,各從其類。』 事就這樣成了。上帝造出野獸,各從其類;牲畜,各從其類; 地上一切昆蟲,各從其類。上帝看著是好的。」按照基督教教義,秩序不僅是存在的依據, 也是存在的標準。祇有按照秩序,即遵循類別的界限並符合種類自身的要求,存在才是「好 的」或者正常狀態的存在。 如果世間沒有有意識違背法則的行為,「秩序」範疇裡面就無需包含「權威」或「權力」 的概念,那樣,一切秩序的實行或者法則的遵循都是自然的。正是因為人具有破壞秩序的內 在趨向,從而不能自然地遵循秩序,由此,才出現了強制推行秩序的權威或權力,和由強力 執行的法律。一個純然的基督徒依然要服從國家權力和法律;一個基督徒也許不需要強制, 卻一定要遵循秩序,因為秩序是上帝的創造。一個世人服從法律,是由於外在強制力的緣故; 而一個基督徒服從法律是出於內在的良心要求。「你們必須順從,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 為良心。」 基於聖經的教導,家庭教會在整體上服從現行的國家權力,遵守基本的法律秩序。 局部的不服從 目前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的衝突主要表現為註冊問題。家庭教會尊重現行的憲法,服從 現行的基本法律秩序,絕對無意反對甚至推翻現行的國家權力。拋開註冊以及連帶問題,家 庭教會可以說是一個守法的模範。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的矛盾並非整體性的,而是在同一憲 法結構內部的局部矛盾。 現行國家權力在成文法明文規定的註冊程序上附加了一個不成文的條件:必須加入官方 教會,才可以註冊為合法的教會團體。引起雙方矛盾的就是這個不成文的附加條件。家庭教 會並不反對成文法(即「宗教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註冊程序,而祇是不接受附加了隱性 條件的實際程序。無論基於憲法原則還是信仰原則,家庭教會都無法接受該附加條件。 就法律的領域而言,家庭教會的存在具有憲法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 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該規定意味著: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承認法律沒有 意識形態的效力,也就是說法律不能規定個人的思想;宗教信仰屬於思想範疇,從而,屬於 個人自由的領域,國家機關不得干涉;國家機關對宗教信仰的管轄祇限於宗教信仰的外部行 為,而且祇限於涉及了他人和社會的外部行為;祇要一種宗教信仰無意反對現行的國家權威, 沒有剝奪其成員的公民權利,也沒有侵害非成員的公民權利,國家機關就無權干涉其活動。 現行註冊程序中的附加條件明顯違背了上述憲法規定裡面的基本原則。儘管官方教會和 家庭教會都冠有「基督教」的名稱,但雙方在基本教義方面有根本的分歧甚至對立。上世紀 五十年代,正是由於認定官方教會已經背離了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原則,一大批基督徒離開了 官方教會,才形成了今天的家庭教會。現行的註冊程序要求註冊的教會必須加入官方教會, 這已經干預了信仰內部的教義之爭,從而介入了思想內容的領域。如果法律規定基督徒必須 加入官方教會,這就干涉了基督徒信仰家庭教會教義的自由,剝奪了在信仰領域作選擇的憲 法權利。若是德國的國家機關規定:一個教會祇有加入路德會,才被允許註冊為合法教會團 體,那末,其結果就不再是一個宗教法規的問題,而是一個憲法危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 牴觸。」家庭教會的存在雖然違背了現行的註冊制度,但其目的卻是捍衛現行憲法的宗教信 仰自由與原則。由於在行政法系統的不健全,家庭教會無法使用行政訴訟的手段保護自己的 憲法權利,祇能通過實際存在而訴求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原則改變現行的違憲法規。從局部看, 家庭教會違背了現行的某個法規;就法律秩序的整體而言,違背進而得以改變該違反憲法原 則的法規,實際上是健全了整個法律秩序。 從信仰的角度說,家庭教會並不是用上帝來反對國家權力,而是懇求國家權力保持在自 己應有的領域裡面,從而維護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凱撒的應當歸凱撒,但是,上帝的卻不 應當歸凱撒。如果硬把上帝的也要歸了凱撒,遭殃的不會是上帝,而是凱撒。一個超出自己 範圍行使權力的國家非但不能加強,反而會削弱自我。「對於塵世政府而言,其法律的管轄 僅僅限於生命,財產和世間的外在之物。至於靈魂,其統轄權祇屬於上帝。因此,祇要塵世 權力訂立管轄靈魂的法律,它便僭越了上帝的權力。」國家權力在本性上便無法管轄信仰, 因為國家權力祇具有外在的強力,而外在的強力並無法創造或改變內在的精神。「信仰是自 由的產物,被強加的就不是信仰。信仰是上帝在靈魂中的造化,外在權力絕對無法強迫或創 造信仰。」家庭教會無視現行註冊制度而存在,無非是要求將信仰事務的管轄權還給上帝, 幫助國家權力回到其應當管轄的範圍(即外在行為與關係的領域)。 2、家庭教會的違法性質 談論家庭教會的違法性,絕對不能脫離以下幾個前提:第一,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秩序 的衝突僅僅局限在法律秩序的局部;第二,家庭教會違反局部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改進該法律 秩序,並最終使整個法律秩序得以健全;第三,中國的法律秩序正處於從不完善走向較為完 善的過程之中。從上述三個前提出發,可以判定:儘管家庭教會的存在帶有違法的性質,但 是,這並不意味著家庭教會與整個法律體制處於靜態的和絕對的對立狀態。 首先,由於家庭教會忠於現行法律秩序的整體而僅僅與某個局部法律制度發生衝突,家 庭教會與現行法律體制的關係並非是「有你無我」的外部衝突關係。「忠於現行法律秩序的 整體」意味著雙方都承認現行的憲法結構;這一前提已經保證了家庭教會與某項具體法律制 度的衝突可以在法律秩序內部解決。 其次,鑒於家庭教會的違法祇是為了改進(而不是推翻)現行法律體制,而中國現行法 律體制確實具有自我完善的可變性,處於違法地位的家庭教會完全可能在現行法律體制裡面 成為合法。自從文化大革命以來,隨著法律體制的逐步健全,許多所謂「合理而不合法」的 社會現象都不僅成為合法,而且構成了現今社會繁榮的基礎制度,「包產到戶」和「個體經 營」就是最為顯著的例證。 最後,如果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體制具有內部互動的良性動態關係,那末,家庭教會的 存在就是一個從不合法到合法的過渡過程。在這樣一個逐步過渡的過程中,不可能用非黑即 白的截然標準判定家庭教會的「合法」或「不合法」。有些人稱家庭教會為「非法教會」, 這是一個不準確的定位。法律不僅僅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更是人民的權利;法律不 祇具有成文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種慣例。當個人開發無主荒地或者民族佔據無人管轄荒島的 時候,他或它是通過實際具有和他人默許而獲得其對該地或該島的權利(即合法化)。目前, 家庭教會已經實際存在(在全國有五到六千萬會眾),而國家權力並沒有通過實際取締的方 式明確禁止,從而,前者的存已經以慣例的形式被後者默許(所謂「凡無法律明確禁止的, 就是法律允許的」)。在準確的意義上,現在的家庭教會應當定位為「准合法團體」。 3、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非暴力性質 家庭教會不僅公開申明並且在自我行動中不使用暴力,而且有意識地與任何暴力事件或 者具有暴力傾向的運動保持距離。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面(特別是在「左」傾路線據統治地 位的時期),國家權力曾經不公正地使用暴力手段對待家庭教會,但是,迄今尚無家庭教會 報之以暴力的紀錄。在家庭教會長期的「不服從」中,不使用暴力手段是一個鮮明的特徵。 基督拯救的著眼點是人的靈魂,而暴力並不能改變人的靈魂。耶穌非常清楚地指出:暴 力的手段祇能產生暴力的結果(「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卻不可能造成人們靈魂的變 化(「那殺身體(的)不能殺靈魂」)。基督教的存在性質已經決定了其改變世界的手段是 非暴力的。在這一意義上,家庭教會的非暴力手段是服從了耶穌的教導並符合教會存在的基 本性質,由此,是出自內在本性而非是一種生存策略。 祇要一種「不服從」運動堅持不擅自使用暴力,就意味著該運動依然承認現行國家權力 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唯一機構,從而,表明自己仍然尊重現行的基本法律秩序。就此而論,家 庭教會正是以自己的非暴力手段,表明了自己的「不服從」僅僅是在尊重現行憲法結構之大 前提下面的局部違法行為,顯示了通過局部違法而最終健全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的善意。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公開性 把家庭教會稱之為「地下教會」,似乎家庭教會是一個對抗現行國家權力的秘密組織, 這種說法如果不是有意地歪曲事實,就是不瞭解實際情況的巨大誤解。在「左」傾路線盛行 的年代,家庭教會的確被迫處於地下狀態,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家庭教會已經逐步 走向公開。即使目前在法律上仍然有某些限制,家庭教會的聚會基本是公開的。除了偶然到 家庭教會拜訪的外國人(特別是外籍華人),絕大多數常住在中國境內的家庭教會成員並不 刻意把自己弄成某種秘密組織的成員。「地下」的神秘意味可能在海外具有炫耀或獵奇的價 值,在國內卻絲毫無助於改善家庭教會的外部存在環境。而家庭教會的公開性顯明瞭家庭教 會與現行國家權力並不處在你死我活的截然對立狀態,家庭教會並無意超出現行的基本法律 秩序,與現行國家權力的任何矛盾都可以攤到桌面上談。家庭教會現在的任務是進入主流社 會,而不是推翻主流社會。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政治性 雖然家庭教會一向非常謹慎地避免與政治沾邊,其目前的存在已經是一個政治問題。政 治不僅僅是權力,更重要的是公眾事務。多年以前的家庭教會,可以在政治學意義上被定義 為「出於良心的抵制」。該概念與「非暴力不服從」的特徵極為類似。兩者的區別在於: 「出於良心的抵制」由於道德原因而不服從某個法律,其不服從的目的不是改變該法律,而 是保住個人的良心:「非暴力不服從」也是出自道德理由違背某個法律,但其違背法律的目 的除了保守個人的良心以外,更要謀求該法律的改變。前者儘管違背公共規則,卻祇謀求個 人成為該規則的例外,從而主要是個人行為;儘管涉及外部行為,卻祇為了內在良心,由此 帶有更重的道德性質。後者意欲改變公共規則,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公共事務領域。今天的 家庭教會正以自己的存在促使國家權力改變宗教管理的規則,在這一意義上,其存在本身已 經是政治性的。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道德性 出自基於信仰的道德淵源,又訴諸法律秩序本身的基礎,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道德性毋 庸多言。與功利性或策略性的政治行為不同,這種基於信仰和道德的不服從明顯具有更為持 續和穩定的力量源泉。 三、前景與建議 中國社會正在逐漸走向現代民主制度。在這一大趨勢中,國家權力的非意識形態化已經 成為必然。在宗教信仰領域,國家權力越是把自己的活動限制在外在行為範圍裡而不去干預 信仰的思想內容(所謂「凱撒的歸凱撒」),其自我的功能就越正常。宗教管理制度的正常 化(即脫離政教不分的傳統)更多地關乎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而不僅僅涉及家庭教會的生存 狀態。從實際操作的角度看,數千萬人的信仰活動長期處於非法狀態,這無疑是法律制度上 的巨大漏洞。 隨著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家庭教會正逐步進入中國的主流社會。對於任何社會生活, 「非法」永遠祇是一種邊緣狀態,從而,一種非法的信仰不可能對社會主流產生實質性的影 響。家庭教會的非暴力不服從不是為了違法而違法,而是為了合法而違法。通過非暴力不服 從而導致現存宗教管理制度的改變,由此而使自身獲得合法地位,這是家庭教會影響主流社 會的必要條件。 海外某些力量把家庭教會與國家權力之間的矛盾誇張為你死我活的對抗,這種說法錯誤 地判定該矛盾的性質。作為一種非暴力不服從運動,家庭教會並沒有超出現存的法律秩序。 硬把家庭教會作為現存法律秩序的對抗力量,祇會對家庭教會進入主流社會的過程產生負面 的影響。 (本文發表時註釋從略——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