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協會章程 (上海) 人權協會 【編者按】最近,上海「人權協會」的骨幹成員李國濤、楊周、楊勤恆等相繼被 中共拘捕和判處勞動教養。本刊特發表「人權協會」章程,以便大家對這個協會有 進一步瞭解。 我們生活在一個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一個世界民主浪潮風起雲湧,世界經濟蓬勃 發展,現代民主科學全面取代封建專制愚昧的時代,一個世界各國競相實行民主、 自由、人權、平等、博愛、公正的時代,我們的國家也正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 渡,實行對內對外全面改革開放,推行社會、經濟、文化、政治領域的多元化,建 立、健全和完善法制,這一切,都是保障社會走向繁榮、和平、穩定,人民自由幸 福所必不可缺的基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等各項 民主權利;中國歷屆政府也在若干有關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上簽署加入,這表明, 中國政府在承認尊重聯合國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和其它各項國際法律文獻規定的各 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已經作出了承諾。 抱著對人權的關心與參與,按照民主和公開化原則,遵照按法律程序辦事規則, 我們若干生活於當今的中國公民,決定成立一個旨在普及人權意識、推進人權實踐 的社會團體。為此,擬定章程如下: 第一條 名稱為人權協會,性質是非政黨型的人民群眾團體。 第二條 宗旨是普及人權思想,促使改善人權狀況,促進保障人權,幫助政府監督 侵犯人權個案的修正實施,推進人權無論在政治生活還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實踐。 第三條 協會以人道主義價值觀作為行動準則,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社會共同 認可的文明契約精神和普遍正義,主張應在民主、自由、人權和社會公正的原則上 ,建設民主政治。人權協會在這個過程中將為實現這一中國人民的夙願作出自己不 懈的努力。 第四條 協會認為,在尊重和承認憲法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公開行使和實踐已經賦 予的各項公民權利的自由,以及享有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去積極爭取憲法暫未列 入、而為全人類文明所已共同認可,並應切實享有的,其它各項不可予奪的公民權 利的自由。 第五條 協會不採用既不為公眾知曉,又不為政府明瞭的方式,也不採用隱蔽的或 不依法律和民主程序辦事的方式從事活動。 第六條 協會以和平、理性、文明的方式,即以非暴力和公開化的方式,通過對人 權思想的推進、普及和實踐,謀求不斷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從道義上聲援、幫助 一切蒙受不人道待遇的人和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團體或階層。 第七條 協會主動將自己置身於公眾、社會輿論和法律面前,接受監督,謀求共識 ,尋求溝通對話的有效途徑,並認為在憲法面前,各團體、各階層或個人應一律享 有平等地位,一律享有獲得公正對待的權利。 第八條 協會認為,任何政治團體、非政治團體或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 律只可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活動,這方面任何形式的特殊權利,或是任何超越法律和 人民主體行事的做法,都是非法或違法的,因而必須取締;任何團體或個人除享有 權利外,均須承擔義務,履行職責及承擔違反義務後的責任。人權協會首先身體力 行之。 第九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協會會員的權利等同於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 協會會員補充的必要義務是: (一)積極實踐憲法和國際人權法約所載錄的各項基本人權內容; (二)積極宣傳人權思想,普及人權知識,研討人權理論,關注人權思想在特定環 境特定國度內的生存、演變、發展等事實狀況,探索人權意識的發展趨勢。 第十條 本協會實行義務會員制。 凡承認章程,願意履行義務、協助協會理事工作、從事人權思想理論研究和實踐 、遵守非暴力、公開化和民主原則的公民,經向理事會書面或口頭提出申請,經同 意後,即成為會員。 第十一條 經費由協會自籌為主,也熱忱歡迎海內外各界人士或團體的善意捐助。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設協會理事會(三人組成),及常務秘書一人(由理事會成員兼 );理事會成員定期輪流擔任理事長。 第十三條 理事會員經直選過半數以上同意產生,常務秘書由理事會推薦出任。 第十四條 理事長全權代表協會對外聯絡交往,對內主持日常工作,負責活動安排 ,協調整體運作,及必要時有權提名委任適當成員配合開展協會的其它事務性工作 。 第十五條 經會員兩人以上向理事長提出提案,並由理事長安排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出席者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效)進行討論、表決,經半數以上通過後,方可對章程作 部分或全部條款的局部或全部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自動終止程序是:須經全體會員大會(出席者占三分之二以上 有效)討論,經設立辯論制,用議案的形式進行表決,並經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 過後,方可終止本團體的存在與活動。 第十七條 加入或退出本協會俱是個人權利,可書面或口頭向理事會通報即可。 第十八條 其它必要事項,議決而立。 公元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