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佳案看制度性草菅人命 (廣西)盧湯 讀王容芬大作《楊佳死刑案又起疑雲》(《北京之春》2009年2月號),深受啟發。再 梳理一下楊佳死刑的程序問題,便發現中國司法有一個制度性菅人命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何時簽發「死刑執行令」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楊佳死刑,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書。此裁定書由 三位法官合議後署名,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簽名,這倒沒有不合程序之處,並不是 像王容芬所指出的那樣——沒有院長簽名就不生效。 嚴格地說,核準死刑的生效的裁定書還不是執行死刑的直接依據。在古代,死刑判決生 效後,一般要到秋天才執行,稱為「秋決」,據說是由皇帝用硃筆在死囚名冊上打勾,勾到 者死,完全由皇帝獨斷,未勾到的繼續坐牢候來年,如果遇上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 立太子等情況下,皇恩浩蕩,常有大赦機會,判了死刑也未必會死。當代中國刑法沒有「秋 決」的規矩,沒有「大赦」制度,「特赦」也幾成畫餅,體現中共司法之苛嚴,但執行死刑 仍然有嚴格手續。在死刑判決經裁定核准後,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令」, 此令送達後,應當立即公示,須在7日內執行完畢,這是都是法定程序。 楊佳死刑經裁定核准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有沒有簽署「死刑執行令」呢?2008 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第三版的文章《上海襲警殺人犯楊佳被核准 並執行死刑》披露:「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於 26日對罪犯楊佳以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可見,對楊佳執行死刑並不是根據核準死刑的裁 定書,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文章作者想必是通過官方內部渠道 獲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也就是說,這 個「執行死刑命令」沒有向公眾宣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 布。換言之,要先把「死刑執行令」向公眾宣佈,然後才執行死刑。對楊佳一案,官方僅僅 公佈核準死刑裁定書,沒有公佈「死刑執行令」,形同暗殺,這是程序瑕疵。也許有人認為, 這是很細小的瑕疵,無傷大體,其實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並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程 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對決定執行死刑負重大責任。結合《刑事訴訟法》之 「審判監督程序」之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由此可以想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負有審判監督職責,對於人命關天的死刑判決更不能大意, 他必須以一個首席大法官的職業眼光閱讀全部案卷,確認無誤之後,才可簽署執行死刑的命 令。如果尚有一絲疑點,就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並且拒簽執行死刑的命令。此種 特殊情況下,死刑判決雖然已經生效,但一時還無法執行,有重審的可能性。還有一種更為 特殊的情況——縱使死刑判決或已確信無疑,但像楊佳這種民間抗暴英雄,是可以考慮特赦 的,民間有特赦呼聲,但特赦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事先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審 判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特赦請求……在特赦楊佳的請求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 准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才必須對楊佳簽署「死刑執行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院 長簽署「死刑令」實堪稱一道重要程序。 首席大法官王勝俊有草菅人命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楊佳死刑,26日對以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中間只有 短短4天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有沒有足夠時間以一個首席大法官的職業眼光閱讀 全部案卷?於什麼時間簽署「死刑執行令」?公眾不得而知,這才是可怕之處!首席大法官 王勝俊如此速決楊佳案,豈無草菅人命之嫌? 王勝俊簡歷:197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4—1968年 合肥師範學院歷史系學習; 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縣木廠鋪農場職工,縣革委會辦事組秘書、黨的核心小組成員, 縣委辦公室副主任,蘇家埠區委副書記,六安地委宣傳部宣傳科幹事、科長 。1983—1984 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書記(1983.12兼六安縣委書記);1984—1985年任安徽省委常委、 省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其間:1985年3月—7月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 習);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1988.02)、黨委書記 (1988.11);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其間: 1992年9月—11月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 書長;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 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央政法委員 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共十五大當選為中央紀委委員,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由此可見,王勝俊乃一黨官,一師範歷史系畢業生,沒有法律專業學歷,2008年才到法 院上班,要求他以一個首席大法官的職業眼光閱讀楊佳全部案卷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說, 楊佳死在黨官王勝俊手裡,而不是死在一個職業的首席大法官手裡;從專業標準看王勝俊是 一個不夠資格的假法官,但他卻作為冠冕堂皇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把持著生殺 大權,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所謂法治,暴露出制度性草菅人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