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民族自治問題 蔡 莊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瞭解到,西藏問題的關鍵是民族自治。達賴喇嘛並不要求西藏獨立, 祇要求西藏實行真正的自治。中共當局指責達賴喇嘛搞西藏獨立或變相獨立是沒有根據的。 今日西藏實行的是中共黨治,並沒有實行藏人自治。在達賴喇嘛與中共當局的爭端中,顯然 是中共當局不佔理。 不過,最近我們又聽到另一種意見。按照這種意見,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就是問題。若真 正實行起來,很容易助長分裂主義。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戎前兩年就提出這種觀點。在 今年2月號的《領導者》雙月刊中,馬戎又發表了文章《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癥結與出路》, 進一步闡明他的見解。馬戎認為,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癥結是,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來,采 用了蘇聯斯大林的民族理論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先後識別出56個民族,政府 為每個國民都確定了「民族成分」,使中國各「民族」之間的人口邊界清晰化,並且實行了 以民族整體為對象的各項優惠政策,強化了各民族民眾的「民族意識」,這就催生和助長了 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分裂主義和獨立思潮。馬戎建議中國應該學美國學印度。美國和印 度也是多民族國家,但是人家不搞什麼「民族自治」那一套,他們強調的是國家憲法和國民 的公民權,而把種族、族群之間的差異主要視為文化差異,不認為也不允許各族群有自己特 殊的政治權利。 馬戎的觀點看來在知識界已經產生影響,或者說,在知識界也有其他人持類似的觀點。 例如,前中國青年報冰點週刊主編李大同就發表文章《西藏問題有解嗎?》,在民族自治的 問題上的觀點就和馬戎很類似(其他觀點上有區別)。李大同也認為,中國搞的民族自治這 一套是跟蘇聯學的,「祇不過大一統的歷史傳統沒有讓『區』變成『國』罷了。這種突出、 強化民族差異的做法,可說是今天所有民族問題的根源」。在李大同看來,搞民族自治等於 自挖陷阱,因為它邏輯上就包含著民族獨立。這是和多民族國家的政治統一格格不入的。李 大同的結論是,「也許,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錯的,至少已經被證明是沒有出 路的。值得認真研究的是美國的做法」。 上述觀點在學理上不是沒有它的部份道理,但失之片面,失之籠統,實際上不能成立。 首先,儘管中共學習蘇聯,人為製造出若干少數民族。但是這些人為製造出的少數民族, 由於缺少深厚的歷史根基,倒並沒有什麼鬧分裂鬧獨立的。 其次,那些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意願的少數民族,如藏族,都是自古以來就以其鮮明的不 同於漢民族的民族性而著稱於世的,而導致他們要求獨立的一個重要原因,往往並不是出於 他們的自治,而是出於他們的不自治,或者是出於他們的自治被干涉。 再者,我們應該看到,所謂民族自治,並非中共的發明創造,也不是中共照搬蘇聯斯大 林那一套的產物。類似的制度在中國是古已有之。例如唐宋時的羈糜制度,中央王朝在各少 數民族首領轄地設置羈糜州,冊封原少數民族首領任都督或刺史,並世襲罔替。中央王朝祇 要求他們向朝廷稱臣進貢,並不干預他們的內部事務,也不改變他們的社會制度。談到西藏, 遠的不說,就說清朝吧。按照歷史學家許倬雲在《萬古江河》(這本書在大陸也很流行)一 書裡的解說:清帝國是二元體制,漢地體系與滿蒙藏體系。「這種二元體制是有清一朝獨自 發展的特質,不但在中國歷史上絕無僅有,在世界歷史上也罕見相似的個例」。在這種體制 下,西藏即便不是相對獨立甚至事實獨立的,起碼也是高度自治的。至於到了民國時期, 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20條明文規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說到學美國學印度,那麼,美國和印度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不錯,美國是個多民族國家,但是並沒有實行民族自治制度,然而美國和中國不同。美 國是移民國家。所謂不實行民族自治,那是對作為移民的各族裔美國人。在美國,作為原住 民族的印地安人有自己的保留區。印地安人保留區是相對獨立,高度自治的。在西藏的藏人 當然是原住民族。即便套用美國的例子,他們也應該享有自治權。事實上,對原住民族實行 自治制度的國家很多,例如加拿大、新西蘭、丹麥、瑞典,等等。 再說印度。印度也是多民族國家,但印度沒有主體民族,第一大族的印度斯坦人也祇占 總人口的20%而已。印度實行聯邦制,各邦主要按語言和民族劃分。每個邦有自己的主體民 族,邦有相當的自主性。這樣,各個民族就可以在自己占主體地位的邦裡保護自己的文化傳 統和民族特性,堅持以我為主。所以他們不大擔心被某一強勢民族給同化掉,以至於在自己 的家鄉反而成了少數民族成了邊緣人。在中國,漢人占90%以上,漢文化佔絕對優勢。因此 在中國,少數民族面臨著極其巨大的被漢化的可能性。 民族與民族不一樣。有的少數民族和漢族的差異小,有的差異大;有的少數民族比較容 易和漢人同化,有的很不容易。另外,和漢人同化也有兩種情況,有主動同化,有被動同化。 滿族人當年入主中原,統治漢人近三百年,滿人是主動漢化的。藏人則不然,藏人主要是被 動漢化的問題。由於藏人和漢人差異比較大,在堅持自己的民族特性上又特別頑強(這和藏 人的宗教傳統以及西藏的地理環境有很大關係),因此他們對被動漢化就更較為牴觸排拒, 要求自治乃至獨立的呼聲就特別高。如果同意藏人自治,藏人多半會願意留在中國,如果不 同意他們自治,那就等於把他們往獨立的方向推。 我們知道,2007年,聯合國以壓倒多數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該宣言第3 條、第4條、第5條都肯定了原住民族的自決權,說「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 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 權」:「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留 根據自己意願全面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關於民族自決權,民族 自決權分對外自決權和對內自決權。對外自決,意味著可以獨立建國;對內自決,意味著可 以建立自治制度。我們這裡講的是對內自決權。 不消說,原住民族問題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就是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有 很多爭議或解釋上的分歧。我這裡無非是說,不能把中國現有的民族問題都歸結於前蘇聯那 以套民族理論和民族自治制度。我們的結論是,在中國,民族自治制度不應該一概取消。相 反,至少在很多地方,民族自治制度應該真正落實。在中共一黨專制沒有改變之前,真正的 民族自治固然是難以實現的,那麼在未來民主憲政的中國總是應該也可以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