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的顛覆不為罪 (山東)車宏年 中國異議人士、作家、《零八憲章》起草人之一劉曉波在長達半年多之久的「監視居住」 後,被大陸當局正式逮捕。6月24日新華社報道稱,據公安機關偵查掌握,近年來,劉曉波 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曉波立案偵查,2009年6月23日 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長期以來大陸當局濫用「顛覆罪」,隨意將大批的中國異議人士、持不同政見者投進監 獄。劉曉波案只是其中的一起。劉曉波撰寫了大量批評性文章,這在現代民主國家非常正常 的現象。正如德國外長施泰因邁爾所說的:「批評性的言論表達是法治國家和民主的基石」。 然而在中國大陸卻經常發生因言治罪的不正常現象,當局以專制的方式打壓異議人士,以極 端的思維來濫用顛覆罪,並慣以反黨反社會主義來恐嚇。中國在發展變化到今天,這一點60 年沒有改變。 兩種顛覆 在法治、民主國家,由人民投票來選舉國家的領導人。人民可以選擇他(她)所喜歡和 信任的人(黨)來擔任國家領導人,也可以支持或者顛覆現任領導者。選舉有時就是一種顛 覆,它把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東西進行良性顛覆,使這些東西更能為人們的生活和工 作服務。我們常看到事物的代替、更換,都存在於這一良性顛覆之中。市場經濟顛覆計劃經 濟,先進的顛覆落後的,文明的顛覆野蠻的,民主的顛覆專制的,批評性的言論表達顛覆現 實生活的不公、黑暗和腐敗等。這種顛覆是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廣泛認同,它符合人類社會發 展所求,起著推動社會進步的積極作用,並能不斷提高和完善服務於人們的生活和工作質量, 從而能更好地確保人民的權益不受侵犯。這是社會生活中合法、正常、合理的良性顛覆而在 專制國家,領導人的產生不僅拒絕人民的普選,而且也不公開、公正。領導人的更換、變更 常伴隨著權力爭鬥、流血和社會動盪。因此它的顛覆就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以暴 力或濫用權力對待批評性的言論表達,以不同的方式顛覆私有財產,反覆對農民(國家)土 地的顛覆,反覆對國家資源的顛覆,運用各種手段阻斷信息和貿易的溝通(如綠壩),對公 民自由及人權的顛覆,類似這樣的惡性顛覆還有:像我們所熟知的鎮反、對私營企業的社會 主義改造、反右、四清、人民公社、大躍進、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及鎮壓八九民主運動等, 以上種種是對國家的全面地惡性顛覆,是從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民生上的全面惡性顛 覆。這種顛覆是不被國際廣泛認同的,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專制的特色就在於排 斥民主、法治、自由,是不合法、不正常、不合理的惡性顛覆 所謂「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 北京警方把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的帽子扣在劉曉波頭上那就更不合適了,中國大陸連資 本主義都不夠格,就想跨越到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是在憲政民主道路逐步形成的一種制度, 而且民主、法治、自由被普遍地得到尊重。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制度不是確立了,也不 是正在建立中,而是在完善。社會主義不是專制的制度,更不是一黨專制。反黨反社會主義 在上個世紀50年代就開始使用了,人們並不陌生。其實黨早就被你們反了不知多少次了,怨 不得別人。反黨(無論是共產黨、國民黨、民進黨、民主黨、共和黨、工黨、自民黨…)反 社會主義、反資本主義、反其它主義,都不為罪,思想意識的表達都不為罪。你信仰你的, 我信仰我的,是否尊重普世價值,根本就不存在干涉內政一說。 請問如今的黨國權貴:「反黨集團」不都產生在你們自己內部嗎?中國共產黨一直是生 產「反黨集團」的機器了,不斷地往外輸送「反黨集團」。這就有了所謂的10次路線鬥爭。 反過來,我們也可以問:你們反陳獨秀是不是反黨?你們反劉少奇是不是反黨?你們反華國 鋒是不是反黨?你們反胡耀邦是不是反黨?你們反趙紫陽是不是反黨?中國共產黨的總書記 們都讓你們給反了,還不是反黨?真是鬧鬼了,不要再自欺欺人了。說不定你們一後也被自 己的人給反了,你們說是誰在反黨反社會主義制度呢? 那些從共產主義脫離出來的國家不會忘記過去。為了勿忘共產主義時期給自己的國家所 帶來的災難,紛紛豎起了「共產主義受難者紀念碑」以警示活著的人們。共產主義給人類所 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了社會所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了恐怖主義所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 了納粹法西斯所帶來的危害。 何為顛覆罪 國家是由人民組成的,對人民那種不合法、不正常的惡性顛覆,損害人民的權益,殘害 人民的生命,違背人民的意願,出賣國家土地,這種對人民的惡性顛覆,才是犯了真正的顛 覆罪。例如:從「打土豪,分田地」再搞「人民公社」、又分田地再由官方和開發商掠奪土 地,為少數人賺錢,而捉摸害大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對土地、對農民反覆地惡性顛覆是不合 法、不正常的,就是犯了顛覆罪。這種對土地不合法、不正常的惡性顛覆,在這種顛覆過程 中,有明顯行動和暴力的存在,使農民的生命和權益受到極大地傷害,就是犯了顛覆罪。對 土地正常、合法的良性顛覆不在之列,因為它使農民受益,生命受到尊重,生活質量得到提 高。 再例如:從打倒資本家到公私合營,從大躍進到既得利益集團將國有資產占為私有。這 種反覆的惡性顛覆是不合法、不正常的。在這一惡性顛覆之下,有明顯行動和暴力的存在, 同樣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不僅資本家的財產和生命沒有得到尊重, 在一個沒有獨立工會的環境下,廣大工人的權益和生命也沒有得到尊重。這種不合法、不正 常的惡性顛覆,才是犯了真正的顛覆罪。合法、正常的良性顛覆:是由工人組織自己的獨立 工會,當工人權益受到侵犯時,當工人收入出現爭議時,當工人面臨經濟危機所帶來的問題 時,當工人福利出現問題時(如生、老、病、死、醫、食、住、行),那就讓工人自己的獨 立工會出面進行良性顛覆,與有關部門達成協議,對出現的問題妥善地加以改善,讓廣大工 人得到滿意或基本滿意。 最大的顛覆罪是對人民生命和財產的惡性顛覆。公元1949年以來,前30年中國大陸非正 常死亡達幾千萬人,遠遠超過了中國人在兩次世界大戰中死亡人數的總和。上世紀80年代出 現了短暫的社會緩和,然而後20年官方的暴力和地方上的暴力事件不斷交叉發生著,非正常 死亡的人數還在上升。我們這個國家的制度的確出了問題!正常的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被惡性 顛覆。總之,對人民的生命、權益及財產不合法、不正常的惡性顛覆,就是犯有顛覆罪。 《零八憲章》沒有罪 劉曉波沒有罪 《零八憲章》是溫和、和平、理性、漸進的方案,它充分展示了對普世價值的尊重。 《零八憲章》的推出,無疑是解決政治、經濟、民生、民權和民族危機的良藥,如果推出的 政策向《零八憲章》靠攏,才能使問題的解決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反之,以仇恨的思維方 式去解決問題,使之問題的解決仍處於惡性循環中。 中國政府仍以傳統的方式來控制社會,60年來沒有改變。對異議人士言論的打壓沒有停 止過。中共黨內民主有其說無其行,遠遠落後於民間的民主訴求。濫用權力的惡性膨脹,助 長了折騰的惡性循環。 中共當局對劉曉波進行長達半年「監視居住」後,對他下達了正式逮捕,指控他過去寫 的文章違法,這是因言獲罪的繼續。什麼樣制度的國家才因言獲罪呢?是民主、法治、憲政 制度的國家,還是專制、暴政、納粹式的國家呢? 6月26日,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錫奎律師與另一位尚寶軍律師前往北京竇各莊 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中,會見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的劉曉波。劉曉波對自 己所寫的文章與參與《零八憲章》的事實認同,並堅信這是自己踐行中國《憲法》賦予公民 的言論自由權利,不存在當局所指控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所以劉曉波認為自己無罪。 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個國家的民主化程度。言論自由是公民對 於政治和社會勝過其它各種問題,又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在公 民的各項自由權利中居於首要地位。因為言論是公民表達思想和見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 思想、傳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在現代文明社會裡,言論自由常以文字、書面、言語、畫面、 播音的形式表達、表現這一自由。 以言治罪擴延了《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憲法第35條發生 衝突。「顛覆國家政權」從邏輯上講不通,國家是不可能被顛覆的,國家它只存在大小,但 它還是個國家,我們常說國家不分大小也就是這個意思。政權是可以顛覆的,政權顛覆有良 性顛覆和惡性顛覆,一個國家經過民眾普選,如: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薩克奇當選法國總 統,人們也稱它為奧巴馬政府、薩克奇政府,這是良性顛覆政府。反之,就是惡性顛覆政府。 儘管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已確認「言論自由」權,但缺乏具體的界定和保護。還好,聯 合國有了現成的界定,中國政府先後在聯合國簽署並加入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公民的言論自由作了廣泛而 明確的界定,這些界定體現了在「言論自由」方面起著現代文明的標準。如1995年國際言論 自由保護組織在南非約翰內斯堡的人權會議強調,言論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加以限制。 會議通過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將「維護國家安全」嚴格限定為:「政府面對來自外部或 內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該《原則》特別說明:「和平 地行使言論自由權不應當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它最後指出: 「為了保護政府名譽免於難堪,掩蓋政府錯誤行為,推行某種意識形態,為政府行為進行保 密,或者鎮壓社會的不穩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都是不正當的。」這意味著公民批評 政府的決策和政策等言論,屬於憲法所確保的言論自由範疇。 中國當局因為《零八憲章》而關押劉曉波先生,是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違反《世 界人權宣言》、中國《憲法》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是與中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不折 騰的口號相違背的。因此《零八憲章》沒有罪,劉曉波沒有罪。 中國政府應切實遵守、實施中國憲法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應對自己的承諾負責, 向中國人民講清楚,向中國人民公開那個60年前《新華日報》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闡述。 (200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