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院逼我上訪 (北京)野靖環 從6月4日到今天,我們十幾個人,手裡拿著這張紙(下圖),被最高檢察院信訪辦和機 關像踢皮球一樣踢來踢去,記不清多少次了;而6月4日之前的半年,不知被踢了多少次才拿 到這張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控訪復函字(2009)第9號 野靖環: 你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 檢察院複查決定,向我院申訴,經我院有關部門審查,認為原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申訴 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審查結案。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來訪接待室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這張被當作聖旨的紙,其實是一張廢紙! 說它是聖旨,因為無數申訴人、上訪人都是空手而歸;半年才發到9號!這半年的人數 無法計算,可是每天都有上百人從全國各地來登記掛號! 不,這是一張判決書,宣判我5年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歷了三級檢察院的申訴,到了最 高人民檢察院就被剝奪了申訴權,變成了「上訪」。而當今的中國特色,只要是「上訪」, 就會被認為是刁民、就是違法的。「維權等於違法,上訪等於犯罪」。 我們聽到最高檢察院信訪辦的人說:「冤死活該!」 我們看見外地來上訪的老太太被最高檢察院信訪辦的人打得口鼻出血。 為了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卻不得不忍受人身的傷害和人格的侮辱,說不定哪 天又被勞教、又被逮捕。一想起這些悲慘的遭遇,陣陣的恐懼侵入心中,不由得就想放棄。 一覺醒來,還活著,收拾行裝,出門上訪! 我們首先要找到最高檢察院的「有關部門」。這個部門是最神秘的部門,4個月了,還 沒有找到。因為,函的上面寫道「經我院有關部門審查」,所以,必須向「有關部門」說明 情況。 最高檢察院信訪辦答覆了:「有關部門就是有關部門!」 怪!真怪!超級怪! 機關辦公樓門口的警察答覆了:「我告訴你們,別跟我這兒廢話,我不管你們找誰,什 麼原因,這是機關,不是上訪的地兒,在這兒就是違法!」 牛!真牛!超級牛! 不讓找也得找、不讓站也得站,賴著不走。 傻!真傻!超級傻! 在此,也請各位看官指點迷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部門」是啥部門? 在網上,可以看到5年前的一條消息,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因為把野靖環「擺平」了, 成為北京市檢察院系統的先進,還破格成為了全國檢察院系統的先進。 可是我卻一直在不停的進行申訴,難道他們不知道?當然知道!他們故意在網上發佈消 息,欺騙公眾。 我在2003年10月22日到中南海西門給胡錦濤送一封反映「新國大」問題的信,被西城區 公安局以「妨礙公務」行政拘留15天,關押17天後放出來。 大家還記得去年溫家寶邀請了幾個人到中南海去,並說:「其實你們是中南海的主人。」 這話實在是太虛了,別再忽悠老百姓了。溫總理,您敢請我到中南海嗎? 過去「訪民」們還有一個「上天、下海」的說法(天安門、中南海),到了中南海門前 就被關進府右街派出所的院子裡。下雨淋成落湯雞、下雪凍成北極蝦。 後來,不知道哪一任所長恢復了人性,在院子裡搭上了頂棚,被關押在裡面的人才少受 一點兒罪。關押之後,或者通知駐地派出所來接,或者半夜再放出來。 可是,從奧運起,只要到了中南海門前,就勞教你沒商量。這一招很管用,沒人敢「下 海」了。 在大門口外面站了站就被拘留、逮捕,要真的敢到中南海當主人了,還不得被躲貓貓了? 還是接著說我的事兒。 我怎麼「妨礙公務」了?說我揪了警察的警號、踢了警察的小雞雞。當我看到被我害的 警察的照片時,嚇了我一跳,他最少有180斤!我對審問我的警察說:「他是個死人嗎?又 讓我揪、又讓我踢?」 (現在流行的「妨礙公務」「妨害公務」,經常是警察叔叔的小雞雞被踢了。) 關押17天,放出來了。 3個月後的2004年2月10日下午4點,我的辦公室來了3個警察,恰巧我外出辦事了。晚上 9點,我被堵在家裡,聽宣佈:以「妨害公務」罪實施逮捕。 我奇怪極了,問來逮捕我的警察「我什麼時候妨害公務了?」 警察說:「還是上次的事兒。」 我問:「那次不是已經拘留了17天了嗎?」 警察說:「改了。我們只是執行任務的,具體的不清楚。」 逮捕證的日期是2003年12月24日,檢察院早就批捕了,但是沒有實施,就等著我撤銷復 議。政府和公安局的人一直軟硬兼施讓我撤銷復議,我堅持不撤。就在復議期限即將到期時, 我還是不撤,政府就立即通知公安局實施逮捕。我被關押在西城區看守所6個月,檢察院退 補2次。實在是找不到我的犯罪事實,於2004年7月2日將我取保候審。 被逮捕後,僅僅10天,檢察官高金春就來看守所提審。他告知我家裡人要求取保,但不 符合取保條件。 我說:「我上次被拘留放出之後至逮捕的3個多月裡,一直在公司上班,應該屬於不會 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按法律規定完全符合取保條件。」 檢察官高金春說:「我就認為你不符合條件,你怎麼辦?」 戲劇性的變化是,我被關押3個月之後,2004年5月22日西城區檢察院二位檢察官到看守 所找我談話,要求我給家裡人寫信,讓他們給我辦理取保。 我這才知道,檢察院一直在做我家人及親戚的工作,讓他們給我辦理取保。但是我的親 戚都不做擔保,他們說:「剛逮捕時我們要求取保,你們說不符合條件。現在怎麼又符合條 件了呢?反正已經關押3個多月了,工作也沒了,就等著讓法院判吧。」在無法與家人聯繫 的情況下,我們的意見竟然如此一致,我也是堅決不同意取保,堅持到法院。 檢察官共4次找我,後來於京川急了:「野靖環,我告訴你,我能讓你進來,就能讓你 出去!」 我說:「那你打算把我抬出去呀?」 眼看就到了起訴時限了,檢察官於京川突然告訴我:「你大哥馬上就要做心臟手術,如 果你不出去,想一想後果。」我的心懸起來,給妹妹寫了一張紙條,讓我妹妹做擔保。 取保候審整整一年,2005年7月2日做出「不起訴決定」。西城區檢察院的決定書稱: 「野靖環——對民警實施了暴力行為——,本應懲處,鑒於其對妨害公務行為有一定認識— —。」 一個強姦民意的決定出台了! 如前所述,我從被行政拘留那一刻起就不服,被逮捕後繼續頑抗,被取保候審的一年裡, 對公安局、檢察院捏造犯罪事實、打擊報復而無數次告狀、上訪,沒有一點認罪、悔罪的表 現,應該是從嚴打擊的對象,哪來的「有一定認識」呢? 不起訴決定書列舉了我在1998年11月13日因未依法申請當眾演講被行政拘留10日;2001 年4月10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7日;2003年1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批准逮 捕,2004年2月10日由公安局執行逮捕。雖然清清楚楚,但是漏掉了2003年10月22日事發的 當天被以妨礙公務行政拘留17日的內容。 我問檢察官:「我被關押17天的事實為什麼不寫上?」 檢察官說:「那一次不算了。」 我問:「我被關押17天算什麼?」 檢察官說:「不算了就是不算了。」 《不起訴決定書》稱野靖環「對民警實施了暴力行為,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 證言、書證、物證照片在案為證。」可是,6年來,我只看見過那張180斤的照片。 在我申訴的過程中,各級檢察院弄虛作假的事兒太多了,省點筆墨,不寫了。 從我這個小小的案子折射了司法彈性可以有多大,面對這樣的彈性司法,公民個人可能 遭遇怎樣的風險。就像公眾對鄧玉嬌案的焦慮,不只是因為鄧玉嬌,更是因為對自己會隨時 遭遇司法不公的恐懼。司法何時能回到獨立的、中立的原點? 憲法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 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 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 壓制和打擊報復。 信訪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切實保障公民信訪權是維護憲政原則。可是,現行信訪 制度成了「治民」的制度。 中央領導們,你們也不想一想,「違法的」老百姓這麼多,就體現你們的偉大嗎? 最高檢察院:是你在破壞法律,不是我在違反法律。是你逼著我維權上訪,是你逼著我 堅持不懈的努力。 最高檢察院:你連起碼的程序正義都不讓我們看見,你沒有公正可言!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