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修改體育法 (湖北)辛勝 中國足壇的反腐敗行動如火如荼,社會各界一片歡呼。一個民間體育組織居然出現如此 重大的犯罪案件,這不能不令人深思,究竟是足協官員過於貪婪,還是中國的法律制度為罪 犯提供了絕佳的空間,這得深思。 在筆者看來,足球協會官員亦官亦商,既有行政管理權,又有商業經營權,要想不腐敗 非常困難。按照我國《體育法》的規定,行業組織協會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可以組織全國性 的比賽。可是《體育法》唯獨沒有規定如何產生足球協會。這就使得中國的足球協會與西方 國家的足球協會迥然不同。西方國家的足球協會是足球俱樂部自願選舉產生的協調性機構, 他們按照自治規約處理足球領域的一切糾紛。可是在我國,足球協會的官員不是由俱樂部投 票產生,而是由國家體育總局委派。足球協會官員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可是卻根本不了 解足球比賽的規則。公安機關掀起足球反腐敗的風暴,中國足球協會的重要官員紛紛落馬, 國家體育總局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最短的時間裡委派了新的足球協會官員。這是在配合公安 機關辦案,還是急於掩蓋中國足球協會深層的問題? 足球運動應該最能體現人類文明社會的基本交往準則——在比賽之前制定詳細的規則, 並且張榜公佈,無論是裁判員還是運動員都必須按照規則辦事。在足球比賽的過程中,觀眾 盡情地吶喊,釋放自己壓抑的情緒;運動員奮力拚搏,體現人類更高更快更強的原則。可是, 現在這一切都煙消雲散。在看似龍爭虎鬥的足球比賽場上,比賽雙方配合默契愚弄觀眾;在 看似規則嚴密的競技比賽中,居然有巨大的商業利益摻雜其中。當足球比賽變成了商業賄賂, 當足球協會官員涉嫌貪污,一切關於公平競賽的原則,都變成了無情的嘲弄。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快啟動《體育法》的修改程序,改變我國行政主導的 足球行業管理體制,放手讓各個體育俱樂部自下而上選舉足協官員。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政 府官員插手其中,從事各種尋租活動。 我國《體育法》至少應該作出如下修改:首先,中國不再成立全國性的體育管理機構, 有關體育管理的事項應當劃歸教育部,由教育部統籌德、智、體全面發展;其次,解散現有 中華體育總會,自下而上選舉單項體育協會,並且由各單項協會組織選舉產生新的中華體育 總會;第三,各單項協會有權組織地區性或者全國性的體育比賽,但是,必須事先制定規則, 在規則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宣佈體育比賽結果無效;第四,為了解決體育比賽中出現的糾 紛,必須成立由法學專家組成的體育競賽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只進行程序性的審查,各 個專項體育協會制定的比賽規則和章程,都必須符合《體育法》的規定;當比賽發生糾紛的 時候,制定體育比賽章程和規則的各個體育協會必須向體育競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權 自行制定規則,自行解釋規則。 總而言之,我國當前真正需要治理的是《體育法》。我們不應該對足球界的反腐敗寄予 過高的奢望。可以大膽預測,當體育行業協會的反腐敗工作推行到一定層次,涉及政治層面 的博弈時一定會戛然而止。現在司法機關介入體育領域,只不過是揚湯止沸,組建真正民間 性質的各個單項體育協會,並且由他們制定競賽規則才是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