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無罪的新證據 劉 暢 去年聖誕節期間,王炳章的兒子女兒兄妹倆從北美飛到泰國,經過許多周折找到了曾在 2001年訊問過王炳章的泰國警官,與他兩次會面,最後泰國警方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泰國警方 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證明王炳章曾經密謀爆炸中國駐曼谷大使館。 當初判決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號,2003年2 月10日)裡給王炳章判定的一條罪狀是:「2001年1月至7月間,王炳章先後兩次到泰國,與 朱利鋒等人會面,密謀策劃爆炸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泰王國大使館,後因被泰國警方發現未能 得逞」。其實,早在判決公佈時,就有報導引述泰國警方的說法,他們並不知道指控所說的 炸彈攻擊中國使館的陰謀。現在則進一步證明,這條罪狀完全是不成立的。 在當局對王炳章的判決書中,判定王炳章從事「暴力恐怖犯罪」。當時(2003年2月或3 月),自由亞洲電台曾為此事對在紐約的胡平和倪錦彬做了一次電話連線採訪。 判決書裡寫道:「王炳章要求倪錦彬設法搞到槍支,唆使其進行綁架活動。」判決書裡 還附有「證人倪錦彬的證言」,稱「1998年正月初五,倪錦彬和張軼群在上海與從美國回來 的自稱『樓開文』的男子見面,『樓開文』談及計劃搞綁架。趁張軼群離開時,樓問倪是否 可以搞到槍支」。倪錦彬在採訪中堅決否認他做過這樣的「證言」。倪錦彬說,王炳章沒問 過他是否可以搞到槍支,是他問過王炳章是否可以搞到槍支。因為他聽說在美國人們有權持 有槍支,所以他向王炳章提出此問。眾所周知,中國的槍支管理非常嚴。倪錦彬說,他只是 一介平民,並無軍警背景;王炳章是和他第一次相見,怎麼可能一見面就向他這個國內的人 問到搞槍支的事呢? 判決書中還有一條,說「1998年下半年,王炳章通過互聯網與謝虹頻繁聯繫,策劃向謝 虹提供槍支、彈藥,指使其對有關人員實施暗殺,在國慶典禮上進行槍擊、爆炸等恐怖活 動」。胡平說,這條一看就知道是編造的。國慶典禮,軍警密佈,戒備森嚴,參加典禮的群 眾也都是經過挑選的,外人混都很難混進去,怎麼去槍擊去爆炸呢?真有這麼一個要槍擊爆 炸計劃,那還不早在美國搞了?70年代蔣經國訪美,在紐約曼哈頓就遇到了一次槍擊。問題 是,如果指控王炳章策劃在美國搞槍擊爆炸,只要美國政府說他們沒有發現任何相關材料, 這項指控就站不住了。中共不敢亂編美國的事,所以只好說在中國。可見整個是編造的。 援救王炳章出獄的一個難點是,中國法律規定,不認罪不能從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能辦保外就醫,而王炳章拒不認罪。現在有了泰國警方提供的書面文件,可以推 翻王炳章密謀爆炸中國駐泰國大使館這一罪名,多少可以迫使中共當局把原來給王炳章判定 的「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減輕一點。然而,問題是,中共判決書上寫的是:「被告人王 炳章犯間諜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有期徒 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這裡, 單單是「間諜罪」一條就是無期徒刑。這樣,即使「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被減輕了或去 掉了,都還是無期徒刑。 根據報道,在法庭上,王炳章的兩名辯護律師,文超和楊岷,為王炳章進行的不是輕罪 辯護而是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控方提供的證據中多項只是王炳章政治思想的表達,不能直 接推論其有相關具體行為。關於為台灣從事間諜活動,及有關在泰國企圖爆炸中國大使館和 在泰北建恐怖訓練基地,律師均認為證據不充分。而有關運送槍枝企圖在國慶慶典暗殺要人, 律師指運送槍枝者較早前已被判罪,同樣的罪名不應再用來控告王炳章。注意:這兩名律師 雖然是王炳章自己挑選的,但卻是從當局提供的律師中挑選的。既然連當局方面提供的律師 都敢於為王炳章作無罪辯護,可見王炳章被判無期徒刑在法理上是多麼的站不住腳。 由此可知,援救王炳章出獄的關鍵是把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徒刑,而要做到這一點的關鍵 則是去除或者減輕「間諜罪」的罪名。兩位律師已經作了很多工作,我們接下來還需要進一 步努力。當然,中共的判決本來就不是依據法律而是依據他們的政治需要,要真正解決問題 還有賴於結束專制實行法治;因此我們在目前根據法律而進行的努力未必能起多大作用,但 是這種努力仍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