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互聯網自由宣言 「編者按」3月9日,第二屆日內瓦人權、寬容和民主會議通過了「互聯網自由宣言」, 中國公民力量發起人、哈佛大學研究員楊建利擔任該宣言部分的會議共同主席,主持通過了 這一宣言。第二屆日內瓦人權、寬容和民主高峰會的共同名義主席是哈維爾和瓦文薩。會議 期間楊建利和出席會議的各國代表就網絡自由、人權保護、公民力量的發育等問題進行了討 論。作為《零八憲章》簽名人,楊建利呼籲國際社會對《零八憲章》及劉曉波予以支持和聲 援。現將宣言發表如下。 (第二屆日內瓦人權、寬容和民主高峰會維權人士和公民社會代表2010年3月9日通過) 序言 我們是來自世界所有區域出席第二屆日內瓦人權、寬容和民主高峰會的維權者和公民社 會代表;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 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 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鑒於互聯網是溝通和思想交流的通用空間,能夠不分 種族、宗教、地理和經濟狀況,增進自由和所有人民之間的相互瞭解;我們注意到互聯網已 經成為全球經濟和公民社會所有方面的主要通訊工具,為使其正常運行必須保證其透明度與 公開性;我們相信維繫一個自由的互聯網對充分享有人權、公民自由以及一個自由民主的社 會皆必不可少;我們憂慮到互聯網自由在世界各地面臨的日益增長的危險和攻擊;我們認識 到對互聯網自由的威脅以及通過技術手段對互聯網進行限制和監控構成壓迫環境;我們確認 對網站、在線內容、博客和短信服務進行過濾、監控和審查,壓制獨立思想,違反《世界人 權宣言》第19條;鑒於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確保互聯網自由;我們強調享有安全和開放式互聯 網的國家有責任,防止出口通訊技術被用作壓制和審查自由互聯網的工具;互聯網公司理當 採取合理步驟避免成為侵犯人權的同謀和為侵犯人權擔責;鑒於互聯網已在世界範圍內成為 政治異見人士、民主人士、維權人士和獨立記者的首選方式,爭取言論自由的鬥爭現已廣泛 轉移到在線領域;考慮到個別國家的互聯網自由正遭受嚴重威脅且威脅在日益加劇,這些國 家被監禁的政治異見人士、獨立記者和博客作者迫切需要國際社會提供保護;回顧2008年歐 洲議會提議的關於《歐盟全球在線自由法的歐洲議會法令》,特別是其中指出的專制國家如 白俄羅斯、緬甸、中國、古巴、埃及、埃塞俄比亞、伊朗、北朝鮮、沙特阿拉伯、敘利亞、 突尼斯、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越南等,通過封鎖網址、過濾檢索結果和以網絡警察 及強制登記來脅迫互聯網用戶等手段對互聯網進行審查;我們深切關注中國當局沒收電腦, 監禁在線分享信息網民,封鎖或刪除博客和其他在線服務,記者和社會活動人士因網絡活動 而被監禁;我們憂慮伊朗當局通過封鎖互聯網流量、停止電子郵件服務商業務和短信服務方 式壓制信息自由流通,並且設立了特別警察機構搜捕被懷疑為所謂「侮辱和散佈謊言」的反 政府互聯網用戶;我們深為不安的是古巴當局通過抑制性的高價互聯網用戶使用費、極少公 共場所的互聯網接入點和很慢的連接網速以及只限於由政府控制的互聯網供應商提供互聯網 服務等手段幾乎完全限制人們使用互聯網;我們謹此決定,於2010年3月9日在瑞士日內瓦通 過此《互聯網自由宣言》;我們敦促現在正召開第13次會議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擁護此宣言, 以支持面臨威脅的互聯網自由;我們敦促所有相關的聯合國機構和國際組織擁護此宣言,以 支持面臨威脅的互聯網自由;我們敦促所有自由、人權和民主的志同道合者通過類似的宣言、 決議或其他形式的聲明,並將之提交給聯合國,以支持面臨威脅的互聯網自由。 第1條,人人都有平等使用互聯網的權利,不論種族、信仰、民族或地域背景。 第2條,人人都有不受歧視地享有自由流通信息和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3條,人人都有享有透明和開放的互聯網,無需單獨申領互聯網使用許可,和免受諸 如昂貴的互聯網用戶使用費等抑制性、歧視性要求限制的權利。 第4條,人人都有持有和保護知識產權,維護隱私和秘密免受入侵、沒收和監控的權利。 第5條,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互聯網接入、互聯網基礎設施和通訊技術不受政府沒收的 權利。 第6條,人人都享有網絡匿名權和在線隱私權,不受政府或第三者入侵性監控。 第7條,人人都有在使用互聯網時通過加密或其他方式保證自己身份和信息安全,保護 自己和自己的信息不受未經授權監控的權利。 第8條,任何人不得輸出或銷售以侵犯人權之目而限制使用或接入互聯網的技術、設備 或軟件。 第9條,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未經用戶合法許可,不得向政府、公司或第三者提供任何用 戶信息。 第10條,任何限制或脅迫人民使用自由的、不受審查的和安全的互聯網接入的試圖,都 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和對增進和平和世界秩序的破壞。 第11條,本宣言所確定的權利和自由只受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明顯具有正當理由的法律 所規定的限制。本宣言中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解讀為默許任何個人有權進行旨在損毀《世界人 權宣言》所載明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本宣言2010年3月9日由第二屆日內瓦人權、寬容和民主高峰會維權人士和公民社會全體 代表一致通過。 (《日內瓦互聯網自由宣言》中文稿由張小剛、陳小平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