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被缺席審判的劉曉波辯護 ——兼駁曹長青《劉曉波最後陳述的爭議》 (瑞典)張裕 劉曉波被中國司法當局重判11年徒刑後,得到一大批國際著名作家、人權活動家和政治 家的廣泛推崇,並被提名爭取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也遭到一些自稱「關心中國民主」的海 外華人開設「道德法庭」的審判,對劉曉波一審辯護時提交給法庭的《我沒有敵人——我的 最後陳述》(以下簡稱「劉陳述」)口誅筆伐。這兩種審判當然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剝 奪人身自由的國家暴力來強制被告出庭受審,後者只是在被告失去辯護自由時使用語言暴力 的缺席審判,不過兩者也很有幾點類似之處:都是「以言論罪」,都是「疑罪從有」,都是 「攻其一點不及其餘」,都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曹長青在香港《開放》雜誌3月號上 發表的《劉曉波最後陳述的爭議》(以下簡稱「曹爭議」)則是為後者張目的一個典型。本 文對「曹爭議」提出了反駁意見,依照論爭的通行規則投寄《開放》雜誌,未被接受刊用, 遂改投《北京之春》雜誌,希望得到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爭鳴機會。 「二分法」沒有體現相關爭議的真實現狀 「曹爭議」使用了簡單化「二分法」概括相關爭議:「支持者認為,劉曉波高風亮節, 甚至有宗教情懷的『大愛』,是一種非常高的精神境界。但批評者認為,劉曉波混淆了『人 與人』和『人民與獨裁政府』之間的區別。」事實上,有關「劉陳述」的爭議觀點多種多樣, 「二分法」所歸納的兩種觀點遠不足以說明爭議各方的主要意見。 首先,「曹爭議」所說的「批評者」認為「劉曉波混淆……區別」的觀點其實極為罕見 而奇特,至今不但沒有見到任何劉曉波的「支持者」或「辯護者」與此有過「爭議」,而且 也沒見過幾個其他「批評者」認同這種觀點。事實上,「批評者」最有共性和代表性的觀點 是「客觀事實論」,歸納起來就是:「敵人」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某人如劉曉波只 要被他方如中共當局堅持作為敵人對待,「我沒有敵人」的信念或情懷就不過是一廂情願的 「主觀願望」,無法取代「有敵人」的「客觀事實」;因此「劉陳述」以個人「主觀願望」 取代「客觀事實」至少是誤判,而劉曉波作為有影響的政治人物尤其是著名異見人士,也就 起到了對中國民眾以至民主運動的「誤導作用」。 其次,這些「批評者」除了少數能就事論事討論外,多數都進一步誅心到人格問題,對 劉進行道德上以至政治上的「缺席審判」——輕則指責他「愚蠢」、「膽小」、「獻媚」等, 重則指控他「歪曲」、「說謊」、「背叛」甚至涉嫌「合謀」等。比如,「批評者」文字至 今聲勢最大傳播最廣的,是一份近20位「爭議《陳述》的人」的聯署信,對劉曉波的「判詞」 就是:「由於中國異見人士隊伍中的這個嚴重的分歧,加上中共情治機關的滲透和收買,使 得異見人士這個隊伍越發混亂和複雜,中國當前的民主運動就像當初東歐國家共產黨倒台前 的情況一樣混亂和複雜。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劉曉波這樣一個有爭議的『合作派』代表人物, 也許只有時間才能說明他的真實面目。」由此可見,不少所謂「批評者」絕非「曹爭議」最 後斷言的那樣:「劉曉波正在承受牢獄之災,那些爭議《陳述》的人,絕不是沒有同情心, 更不是跟劉曉波本人過不去,不寬容,而是這篇《陳述》涉及到幾個重大原則問題,不僅值 得討論一下,更非常需要理清一些最基本的方寸。」 「曹爭議」的所謂「重大原則問題」,無非是兩點:「第一是關於劉曉波『我沒有敵人』 的宣稱;第二是劉曉波對中共監獄的美化」。 對於第一點,反駁「批評者」的其實主要並非「曹爭議」所概括的那類「支持者」,更 多人並不涉及對劉的道德評價問題,而是出於反感「道德法庭」尤其是反對「缺席審判」的 「辯護者」,強調「劉陳述」只是被告在法庭上針對當局指控的自我辯護,與法庭外任何其 他人或群體(尤其是那些「批評者」)毫無利害關係,既沒有任何理由被扣上「重大原則問 題」的「帽子」,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被斷定對誰有「誤導」,包括第二點的所謂「美化」問 題,都只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的莫須有;尤其是在人家被當局剝奪了同等的言論自由權 的坐牢情況下,涉及到人格和道德評價的「缺席審判」既不公平也難公正,甚至有「落井下 石」之嫌。因此,包括筆者在內的多數「辯護者」,主要就是針對這種不公平不公正而參與 爭議的,並不以「劉曉波高風亮節」作為反駁的依據。 誰混淆了「人與人」和「人民與獨裁政府」之間的區別 「曹爭議」斷言劉曉波在混淆:「作為一個政治犯,面對一個典型的因言治罪的政治審 判,卻把共產政權和具體的政府官員混為一談。沒有誰把那架專制機器上的具體螺絲釘當敵 人,這裡的關鍵是:那個對中國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目前正在對劉曉波施暴的政權是不是 敵人?」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曹爭議」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顯然沒有接受「客觀事實論」 者的「敵人觀」——以當局認定敵人的「主觀判斷」作為「客觀事實」根本就不能自圓其說 (否則不就是認為當局不可能有冤假錯案了嗎?),不但承認「沒有敵人」的「宗教情懷」 在此成立,甚至還走到了極端:「沒有誰把那架專制機器上的具體螺絲釘當敵人」;只是在 「人民與獨裁政府」之間的關係上,「曹爭議」才與「客觀事實論」的必然「有敵人」的觀 點一致。「曹爭議」顯然認為:「我沒有敵人」針對專制政權中的個人本來就是不言而喻的, 被告在法庭上被當局作為「敵人」受審時不應以此來辯護,否則就成了否定「人民與獨裁政 府」必為仇敵的「重大原則問題」。 其實,只要對「劉陳述」稍微用心看看,對現實中的案例稍微瞭解一點,就很容易看出 「曹爭議」有太多的混淆: 1)「劉陳述」只是劉曉波法庭答辯的一部分,並不是他作為任何「人民」的代表而出 庭演講,因此他表達「我沒有敵人」意願來對待「共產政權和具體的政府官員」無論是非對 錯,都不存在混同於泛指「人民與獨裁政府」之間關係的語境,可見混淆兩者間「區別」的 不是劉曉波,而是扯進後一關係的曹長青自己。 2)「劉陳述」說「我沒有敵人」並非只限於「人與人」個體間的關係,既列舉了「具 體的政府官員」,也涉及到他們所服務和代表的團體——中共及其政權,談到「被政權的敵 人意識……」以及「中共執政理念的進步」問題,也就是從「人與人」的關係推及到「我 (而非泛指的」人民「)與獨裁政府」的關係,在辯護邏輯上是完全合理的:即使中共政權 視他為仇敵,他也不把對方當仇敵,因此就不存在任何「煽動顛覆」的動機和行為,因此當 局沒有任何理由判定他「煽動顛覆罪」。「曹爭議」把「劉陳述」根本沒有涉及的泛指「人 民與獨裁政府」的關係扯進來反駁他的觀點,才是真正的混淆,因為即使「人民與獨裁政府」 必為仇敵,也無法引申出人民中的任何一個人如劉曉波也必然以政府為仇敵,否則根據「曹 爭議」的邏輯,當局對劉曉波或任何人判以「顛覆罪」反倒言之成理了。 3)「曹爭議」斷言「沒有誰把那架專制機器上的具體螺絲釘當敵人」,顯然違背事實。 事實上,「人民」如果確實把「獨裁政府」當仇敵,很大比例都是針對「具體的政府官員」, 「楊佳殺警案」及其獲得的廣泛同情不過是以極端的形式說明這個事實的典型一例。「曹爭 議」的斷言其實才是真正把自己等極少人的「敵人觀」與廣大人民的「敵人觀」混為一談了, 因此才會曲解劉陳述「我沒有敵人」的真實意義。 「曹爭議」的這些混淆,正在於曹長青扯進一個「人民」的大旗,這還是黨文化思維的 那種「革命人民」觀,就像當年共產黨為推翻國民黨政權而宣傳的兩者一樣,將「我(極少 數」革命者「)與獨裁政府」的「敵對關係」與「人民與獨裁政府」的真實關係混為一談, 自以為能代表「人民」,從而曲解已經沒有這種思維邏輯的「劉陳述」。事實上,「人民與 獨裁政府」一般並非「仇敵關係」,「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的名言其實也包 含著這一層認知。一個「獨裁政府」無論怎樣壓迫和奴役「人民」,也絕不至於愚蠢或蠻橫 到總是將全體或多數「人民」作為「敵人」對待,而是至多作為「奴隸」或「牛馬」或「工 具」:「獨裁政府」視為「敵人」者,往往只是「人民」中被認為足以威脅其權力或利益的 少數甚至極少數人。相反也一樣,「奴隸」或「牛馬」或「工具」一般也不會以「獨裁政府」 為敵,即使是其中的不滿現狀者甚至反抗者,也往往只是對「具體螺絲釘」反對、反抗或報 復,很少針對「那架專制機器」。這也就是說,「只反貪官不反皇帝」是「人民」反抗的常 態,傾向局部「改良」而非整體「革命」也是常態。因此,劉曉波作為「人民」的一員,不 以「獨裁政府」為仇敵本就屬於常態,既不算「高風亮節」也不低於常人;但他在遭受「獨 裁政府」的多年迫害後,仍然能夠做到不把參與迫害的「具體的政府官員」當仇敵,至少就 已經超出了「人民」的一般修養,達到了看來曹長青還能理解的「個人寬容」境界;不過, 劉曉波能不把那些官員只當作「具體螺絲釘」看待,能發現他們更是人性尚存之人,並進而 把「獨裁政府」不僅當作一台「專制機器」,而能看出它是由並非全都喪失人性理性的一群 人的有機組合,顯然就已經超出了那種跟著「獨裁政府」將個體看作「螺絲釘」的思維方式, 具有了人們目前常說的「宗教情懷」(不必是宗教徒),無疑是難能可貴的。也正是在這最 後一個層次上,「劉陳述」超出了曹長青及其他「批評者」的理解力,因此令這些仍停留在 「螺絲釘」思維層次的「批評者」們不解、誤解和曲解,以致失去了基本同情心而對被判重 刑的劉曉波進行「缺席審判」。這種「以言論罪」的方式與當局的司法審判如出一轍。 「宗教情懷與法律政治不可混淆」嗎 「曹爭議」引述並認同「旅美中國音樂家楊逢時」的觀點:「宗教情懷與法律政治不可 混淆。寬容乃是修養,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它不能代替法律。」『機器』和『個人』是 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人們談的是要消滅一種反人類的制度,要推翻阻礙自 由、殘殺人民的獨裁黨。『黨』不是人。殺人的機器不會被愛,有愛心的人無法愛它。「 其實,只要不帶任何先入為主的偏見,明眼人都很容易看出以上觀點似是而非,是一種 違背基本事實和常識的強詞奪理。 首先,「劉陳述」明確指出了當局「因言論罪」正是基於「政權的敵人意識」,是對持 不同政見者的「不寬容」,並在此前《我的自辯》中明確指出:「《刑法》第105條第二款 也有違憲之嫌,應該提請全國人大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而「曹爭議」卻引述楊逢時的說 法來反駁「劉陳述」說:「寬容乃是修養,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它不能代替法律。」根 據這個罕見而奇特的論點,「寬容」居然不能用於政府與政治反對派或持不同政見者的政治 糾紛中,當局動輒使用《刑法》第105條反倒成了理所當然,否則就成了「寬容代替法律」! 當然,可以想像這並非「曹爭議」的本意,只是它顯然把「劉陳述」與法律審判「獨裁 黨」的語境混為一談,因此才反對以「寬容代替法律」來對「獨裁黨」「寬大處理」。即使 這種「不寬容」言之成理,顯然也是「曹爭議」混淆了不同語境中不同事實。 何況,楊逢時上述限制「宗教情懷」和「寬容」範圍的說法遠非言之成理,無論從政治 學和法理常識來看,還是從法律政治的基本實踐來看,根本都是站不住腳的武斷。 在文明社會中,「寬容」早已超出了「個人修養」的範疇,早已不僅是「個人與個人之 間的事」,而成為了一種「社會價值」和「社會公德」,是社會文明的基本標誌之一,早在 現代民主制度建立以前就已經進入了政治和法律的領域——「政治寬容」是文明政治尤其是 憲政的前提,「法律寬容」或「司法寬容」更是一切良法尤其是法治的基礎。 無論基於歷史還是現實,尤其是在「寬容」方面,「宗教情懷與法律政治不可混淆」其 實是個「偽命題」,兩者之間事實上一向都是密不可分的。一些人接受這個「偽命題」,顯 然是基於對「政教分離」原則的誤解,把「國家政權與宗教分離」的政治原則——如美國憲 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國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動」,想當然地推及到一般 社會活動的層面,既不通情理也不切實際。 比如,作為美國憲法和世界各種人權法案基礎的《獨立宣言》,正是宗教情懷與法律政 治相「混淆」且影響至深的典型先例,尤其是那句至今仍作為一切法律立法基礎的傳世名言: 「下述真理不證自明:人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 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如果沒有「宗教情懷」的「混淆」,「人人生而平等」不但不是 「不證自明」的真理,「生而不平等」如「血統論」、「階級論」等才是「客觀真理」。 「政治寬容」早已不只限於從政者的「修養」,更不只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從 政治倫理、行為準則到運作方式都體現了整個社會文明程度,因此主要是政治群體的事,尤 其是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事。 「政治寬容」當然首先是政府的事,包括不使用暴力對付和平反對者,也不動輒繩之於 法,尤其是不「因言論罪」,這也是「劉陳述」論及「寬容」的主旨:「特別是那些不同於 當權者的政見將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這裡,所有的政見都將攤在陽光下接受民眾的選 擇,每個國民都能毫無恐懼地發表政見,決不會因發表不同政見而遭受政治迫害……」—— 在這個意義上,要求政府以「政治寬容」「代替法律」,停止濫用乃至取消「因言論罪」之 惡法,正是題中應有之義。相反,對於受審判的劉曉波而言,「曹爭議」強調「寬容不能代 替法律」,不但用來批評「劉陳述」本末倒置,反而等於認同當局對他的「不寬容」,支持 以法律「因言論罪」了。 另一方面,「政治寬容」也是政治反對派的事,包括避免使用「冤冤相報」尤其是「以 暴易暴」的政治報復手段,最典型的就是「非暴力反抗」之路,這也是劉曉波20多年身體力 行的信念。「非暴力反抗運動」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在於「寬容」要超出「個人修養」 的宗教情懷,至少成為這一政治群體針對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其他政治群體及其追隨者都能 堅守的一種「政治行為準則」。甘地開創「非暴力反抗運動」,以宗教情懷反制惡法而提出 的基本準則就包括:「非暴力反抗者不應當在心裡憎恨其對手」,「在非暴力反抗的字典裡 沒有敵人」。「劉陳述」「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和「我沒有敵人」的宗教情懷挑 戰惡法,也正是其堅守「非暴力反抗者」準則的題中應有之義。「曹爭議」以「宗教情懷與 法律政治不可混淆」的偽命題來批評「劉陳述」,顯然是非顛倒,缺乏「政治寬容」和「非 暴力反抗」的基本常識。 至於「法律寬容」作為良法和法治基礎,從「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到「輕罪從寬」 等法理原則,從「減刑」、「假釋」到「特赦」、「大赦」等實際法規,直至從「重教輕 刑」、「取消肉刑」到「取消死刑」的文明理念與實踐,都是「寬容」以至「宗教情懷」早 已超出「修養」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而進入法律領域的基本常識,「曹爭議」的那種 「不可混淆」的偽命題只能說明提出者對司法文明根本一無所知,只把法律當作「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和「以命抵命」的「公平報復」手段而已。 到底誰在美化「施暴者」 「曹爭議」提出的另一個「重大原則問題」「是劉曉波對中共監獄的美化」,也就是其 他缺席審判者們指控的「說謊」問題,引用「劉陳述」的文字是:「政府『對不同政見者的 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北京看守所『讓在押人員感到了尊嚴與溫暖……為在押人員提 供了人性化的生活環境。』」然後馬上自問自答:「劉曉波的描述,是否是他這個個案的真 實?可能是(其實也不是,以前判他3年,現在判他11年,真『進步』了)。」此後又以比 喻來反駁「如果一個正在施暴的強姦犯,他忽然有一個動作溫柔了點,甚至吻了對方一下, 難道這就改變了他在強暴的性質嗎?」。 首先,即使從「曹爭議」中所引的隻言片語,任何人也能看出,「劉曉波的描述」遠不 限於「他這個個案的真實」,在「對不同政見者的迫害之力度」上是一般而論,對「人性化 的生活環境」是特指「北京看守所」的「在押人員」。 要反駁前一個「一般而論」需要基於統計事實,「曹爭議」沒有提出任何這類統計,而 是只提出「他這個個案的真實」問題,以特殊偷換一般。無論劉曉波個案如何,也無法否定 他「一般而論」,因此以「判他11年」來反駁他是典型的偷換概念。何況,一審提交「劉陳 述」時,根本就沒有宣判,要求劉提前將自己的個案判決估計加入其一般判斷,顯然是違背 事實的苛求。事實上,「劉陳述」的一般判斷是有筆會近年來對「獄中作家」即「因言獲罪」 者個案記錄統計資料為依據的。根據筆會對「獄中作家」的每年被刑拘和判刑(包括勞教) 人數的統計,自2000年以來,被刑拘者人數最多的是2004年14人,此後大致成下降趨勢,到 2007年只有7人,2008年由於是「奧運年」加強控制而上升為10人,包括劉曉波;被判刑人 數最多的是2003年,達19人之多——包括「曹爭議」中提到的楊子立「新青年學會」案的4 人,此後也大致成下降趨勢,到2007年只有5人,2008年略升為6人。「曹爭議」以楊子立案 4人於2003年遭重判來反駁「劉陳述」的「一般而論」,其實只能證明自己時間錯位,反而 提供了第三個對比視角,因為自那年以後的重判比例也確實「大幅度下降」,到劉曉波被押 前的2008年底,獲判8年以上徒刑者5年總共5人——2004年1人,2005和2006年各兩人,此後 兩年為零。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三個視角比較所觀察到的「大幅度下降」的起始點,都恰恰 是「劉陳述」所強調的「人權條款入憲」的2004年,顯然不大可能是偶然。雖然筆會的統計 不可能沒有遺漏,但從技術和經驗上看,遺漏個案數也同樣是成下降趨勢,因此劉曉波作出 「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的判斷,至少符合他被押前所知道的筆會統計資料,而「曹爭 議」支持缺席審判者們的「說謊」指控,毫無事實依據,只是將「文字獄」的偷換概念手法 用於「道德法庭」而已。 這裡還需要說明的是,「人權條款入憲」也好,「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也罷,並 非像當局及其支持者和一些極端反對者殊途同歸地以為的那樣,是要把「功勞」都記在當局 的帳上,而只是實事求是地說明一種事實結果——顯然是中國各種社會力量以至國際社會的 博弈「合力」所造成。換言之,即使中國當權者是以企圖倒行逆施的「反動派」為主流,也 仍然無法阻擋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歷史潮流,也不得在國內外的各種壓力下一再讓步。這 正是「眾怒難犯,專欲難逞」的歷史真理所在,就是「劉陳述」強調的前途希望所在,也就 是他這些年來堅信「未來的自由中國在民間」的事實根據所在。 「曹爭議」以「施暴的強姦犯」比喻,否定「劉陳述」中讚揚「人性化的生活環境」的 真實性,也是「文字獄」的典型偷換概念手法。「曹爭議」或任何指控劉曉波這一說法為 「說謊」者,根本沒有提供、顯然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與北京市看守所有關的絲毫事實證據, 尤其證明那裡「在押人員」有多大比例相當於「被施暴者」,而非主要是的一般刑事罪嫌甚 至名副其實的罪犯,包括真正曾「施暴的強姦犯」。難道只因為那裡關押了劉曉波這樣的政 治犯或可能還有其它冤案受害者,那裡就等同於「施暴的強姦犯」了? 更何況,「因言獲罪」或其它冤案入獄,與遭「強姦」根本就是無法相提並論的感受。 雖然曹長青可能有過兩者類似的感受,但還沒有聽說有什麼「因言獲罪」入獄者真有如此離 奇的聯想,哪怕是女性受害者,反而很多人早有「求仁得仁」的思想準備,以此作為挑戰惡 法的必要一步,因此包括批劉者在內的相當多人甚至以此為自豪,也以在獄中受到司法人員 尊敬和善待而自豪。由此可見,曹長青以離奇聯想來否定劉曉波的正常感受,只能說明是他 自己思維異常而已。 「曹爭議」及缺席審判者們硬說劉曉波自欺欺人,以「北看」監管狀況改善來美化整個 專制監獄制度,更是以小人之心強加於人的典型「文字獄」手法。且不說劉曉波一直強調他 自己所受的「優待」沒有任何代表性,並且在大量文章中嚴厲抨擊過當局的各種殘暴措施, 從「曹爭議」聯想到瞿秋白的《多餘的話》就能看出其「愛憎分明」的荒唐所在——對劉曉 波「以愛化解恨」毫不理解,甚至連惻隱之心都沒有;對瞿這個投靠蘇共成為挑起內戰殺人 如麻的中共頭子,對這個在戰區被捕後受軍法制裁的戰爭現行犯,卻大表「感傷同情」,甚 至美化他「從容就義,仍頗有壯士氣概」,指責「國民黨仍然殘暴地把他殺害」,是一個 「本質狠毒的政權」——這才是真正顛倒黑白了。根據這種邏輯,希特勒自殺死亡豈不更有 「壯士氣概」?二戰盟國審判並處決德國和日本的戰爭罪犯豈不也屬於「殘暴」「狠毒」了? 當時的國民黨政權雖然也是一黨專制制度,但比起瞿秋白曾先後兩次各數月擔任最高領導人 的中共——「曹爭議」比喻的「施暴的強姦犯」,還是相對文明寬容得多,對創立中共並在 瞿之前擔任其最高領導人長達7年之久的陳獨秀,因他沒有瞿領導中共時的那種殺人罪責就 只判監禁而不殺,終審刑期比劉曉波的文字獄還少3年。由此可見,「曹爭議」鼓吹的「愛 憎分明」,其實與中共當局是否真殘暴無關,也與「劉陳述」中是否真寬容施暴者無關,只 是用來貶損劉曉波的藉口,而真正「美化施暴者」的明明是「曹爭議」。 曹氏道德法庭與中共司法審判如出一轍 總之,「曹爭議」支持的「批評者」們對劉曉波缺席審判其實也完全是「以言論罪」, 不但在形式上與當局的司法審判如出一轍,而且由於「道德法庭」只能毀人名譽,因此在手 法上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甚至無所不用其極。 中國大陸當局的司法審判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從他多年來發表的上千篇文 章數百萬字中挑選出6篇,加上他參與起草的《零八憲章》,斷章取義摘錄出200多字,認定 為「造謠、誹謗」和「煽動性言論」。在《起訴書》和《判決書》中都沒有提出絲毫事實來 證明這些言論判斷有何虛假不實而構成「造謠、誹謗」,更沒有說明有任何人受到了「煽 動」,更不必說引起「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後果或存在哪怕可以預見的危險。 海外道德法庭缺席審判者們斷言劉曉波「對中國民主運動起到誤導作用和惡劣影響」, 更只是從他的所有文字和司法審判的法律文件中僅挑出「劉陳述」中的隻言片語,所有這類 摘錄加在一起還不足百字,就認定是「完全違背事實的謊言」、「為中共惡行洗脫的矛盾說 辭」、「混淆和顛倒是非的先例」。包括「曹爭議」在內的任何這類「缺席審判書」也都沒 有提出絲毫事實來證明這些言論有何虛假不實而構成「謊言」、「惡行洗脫」或「混淆和顛 倒是非」,更沒有說明有任何人或團體受到了「誤導」,更不必說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後果或存在哪怕可以預見的危險。 限於篇幅,「曹爭議」中其他違背事實和邏輯之處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2010年3月20日初稿,4月2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