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平報復 馬悲鳴 公民為什麼肯出稅金組成國家社會? 就是要養著國家以便保護公民的身家性命和私有財產的安全。 一旦安全受損,不管是殺人還是欠債,由國家司法當局出面負責公平報復和索賠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民才甘心組成國家和加入到社會生活中來。否則,國家只 知道斂錢和施暴整人,濫殺無辜和保護兇手逍遙法外;這種國家要之不如不要,這 種社會留之不如去之。 兩千二百多年前,劉邦入關盡廢秦苛法時曾經「與民約,法三章」。這三章是「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就是中國早已有之的公平報復原則。 這個公平報復原則雖然明白清晰,但在一種情況下有悖論存在。劊子手處死死刑 犯時也是在殺人。如果殺人者死的話,那麼劊子手也是殺人者。他也應該被處死。 如果那樣誰還敢當劊子手。如果沒人當劊子手,那麼殺人犯就沒法被處死。 後人看出這個法律的悖論所在,至少在宋朝時,把這個公平報復法律改為「殺非 死罪一人者抵命」。劊子手殺的是犯了死罪的人,所以不用抵命。看官!請讀清楚 !《宋律》規定的是「殺非死罪一人者抵命」。除非殺了「斬立決」,即時下所說 「死刑立即執行」的死罪犯以外,你就是殺了無期徒刑的犯人都是要抵命的。 中國目前的法律在無期徒刑和死刑立即執行之間加了個「死刑緩期二年」。這是 中共的現行新法,古今中外皆無,故宋律無殺此是否抵命的條款。但不管怎麼說, 無故殺人是要償命的。 中國古代歷朝都有對「私設公堂,逼死人命」者處以死刑的懲罰條律。因為儘管 私設公堂逼死的人命有時可能是自殺的,但私設公堂確是致人死命的直接原因。特 別是私設公堂具有僭越國家權力、蔑視公法的性質。故儘管被逼死的人命有時不是 私設公堂者直接下手殺害的,但也足夠判一個死刑有餘了。 我們都清楚,自從中共建立根據地直到現在,戰場上的拚殺不算,它搞的那麼多 肅反和政治運動直接殺死和私設公堂逼死了數以千萬計並無死罪的人。從紅軍名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富、反、壞、右、資、黑。一個花甲過去了,有哪個 「私設公堂,逼死人命」和「殺非死罪一人」者抵命了?!不但不抵命,而且這種 人都拿人血染紅了自己的政治面孔而飛黃騰達。 正常的學院教育本應該是廢除政治課和開設公共法律課,以期讓後來的精英們懂 得守法。但是你讓這些應該抵命的人同意大學開設公共法律課,講「私設公堂,逼 死人命」和「殺非死罪一人」者抵命,豈不是與虎謀皮?!你要了他的命他也不干 。 正因為如此,至今的後起之秀仍然沒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和「私設公堂, 逼死人命」者處死刑的概念。中國和平發展的法制保障也就永遠建立不起來。 公平報復的計算很簡單。一個人被害了。如果能確認是某一個人所為,最簡單的 辦法就是由國家司法當局出面報復,將其處死,以抵償被他殺害的那條人命。但在 文化革命中很多人命是「革命群眾組織」集體私設公堂謀害的,無法確認某一個具 體致人死命者。在這種情況下,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平均分攤刑期。一條人命換算成 一百年刑期。如果是兩人參與其事的話,每人分攤五十年刑期;四人參與,每人分 攤二十五年刑期;五人參與,則每人分攤二十年刑期;十人參與,每人分攤十年刑 期;以此類推。就這麼簡單。 那些當年的兇手們如今推卸責任的主要辦法就是聲言:「那條人命不是我一個人 親手殺害的,所以我不應該承擔致人死命的刑事責任。」這個說法不是完全講不通 。但參與迫害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用同樣的理由逃避追究,以期「法不責眾」。這 樣一來那名被害者只好算是白死了。 這太不公平! 所以在無法確認直接致人死命者的情況下,理應用平均分攤刑期的辦法公平報復 。只要你參與迫害他人,不管是否直接致人死命,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從提出 整人的建議,到私設公堂,刑訊逼供;凡致人死命全過程中的任何一個參與者都有 承擔分內刑事處罰的責任。能分清責任輕重者,按其參與的迫害程度服刑。無法分 清責任輕重者,按平均分攤的刑期服刑。 以上是有關公平報復的簡單說明,這裡尚未涉及到魯迅說的:「血債要用同物來 償還,拖得越久,越要付出更多的利息。」 至於是否復利或者復利多少的問題可以研討,但公平報復勢不能免。不如此不足 以確立法律的威信,不如此不足以消解被害者及其遺屬沖天的怨氣,不如此不足以 警後世的傚尤。沒有公平報復,國家無信可言,積怨將越來越深,只能憑藉著武力 彈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憤怒反抗。 「仇恨入心要發芽」,這是共產黨教導出來的。待到這積怨總暴發之日,局勢將 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