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狀 (北京) 周國強 原告人:周國強,男,四十歲,漢族,北京百花音響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北京西 城區宮門口五條四十一號,現羈押於北京宣武區半步橋四十四號旁門北京市公安局 看守所二一四室。 被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違法行政侵權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人對原告人勞教三年的決定; 二、被告人立即解除對原告人的羈押; 三、被告人停止一切對原告人的侵害,包括人身限制、對合法行為的妨害、侵犯 財產所有權、監視、對正常生活進行干擾等; 四、被告人就違法行為對原告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數額待定)。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於一九九四年二、三月間製作文化衫,上印有關勞工權利及相互理解內容 的圖案、文字,準備於當年五、六月間上市發行。此前,為保證文化衫製作、發售 等行為不違反法律,原告人制定了《文化衫勞工運動宣傳活動計劃書》。一九九四 年三月二日,被告人在原告人無任何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查抄了原告人住地,當晚 對原告人拘傳,並於次日凌晨對原告人收容審查。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被告人在 未查出原告人有任何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對原告人作出勞動教養三年的決定,並於 同年九月十日將決定書送達原告人。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 申訴,被告人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復議維持原決定,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將復議決定 送達原告人。在受審期間,原告人多次提出行政訴訟,均被被告人無理阻止。在申 請復議期間,被告人不顧收審期限已過,勞動教養尚未生效,仍對原告人進行羈押。 被告人在對原告人實施搜查、扣押、制止文化衫製作和出售的行為中,從未向原告 人出示過任何法定文件;對原告人拘傳的通知上拒不寫明案由;對原告人說明的收 審理由竟然是「拒絕回答一些問題」,多次延長收審期亦不向原告人說明。 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 理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務院一九八零年(56)號文件》、《勞 動教養試行辦法》等現行法規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權益,對原告 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理應停止這些侵害,並作出必要的賠償。現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行政訴訟,請盡快依法進行審理。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周國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