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 狀 (河南) 翟偉民 原告:翟偉民 被告:新安縣人民廣播電台 要求:一、被告應立即停止對原告進行侮辱,並刪去原廣播稿中所有侮辱原告的字 句。 二、被告公開在新安縣人民廣播電台、新安縣電視台向原告賠禮道歉。 三、被告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傷費五萬元、名譽損失費五萬元。合計賠償人民幣十 萬元。 事由: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左右,新安縣人民廣播電台(被告)在播放 以王龍干為首的詐騙案新聞稿中,公開聲稱「案犯與反革命犯翟偉民有牽連」。 一、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將原告冠以「反革命犯」,而在原告的家鄉卻有 人不顧政治影響,不講司法原則,公開在新聞中指名道姓把 原告冠以「反革命犯」。 二、原告及其親屬因「八九」事件已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現在,在原告的家 鄉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故意在精神上再一次地折磨原告及其親屬,致使原告及其 親屬為此又一次背負了巨大的社會壓力和沉重的思想包袱。 三、被告公開將原告與刑事犯罪份子相提並論,其動機是險惡的,其後果是極其 嚴重的。此事在社會上給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這事實上是某些單位和某些個人有意對原告進行政治迫害。被告的行為嚴重侮辱 了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利,致使原告及其親屬再一次承受了巨大的社 會壓力和沉重的思想包袱,精神方面亦受到了巨大的傷害。 原告:翟偉民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