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 關於廢除勞動教養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將召開之際,我們向大會提出廢除勞動教養這一行政性任 意羈押制度的建議,希望形成提案並表決通過。 中國只有真正實行法治,改進完善法制,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切實保障民主和 人權,才是中國未來健康穩定發展的可靠途徑。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是在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經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通過,在當時的政治氛圍下,勞動教養的產生,顯然是因「反 右」鬥爭的需要,是特殊歷史時期非常政治的產物。有關勞動教養的行政法律本身 十分模糊和不確定,它給予公安機關不受制約的獨立裁判權。由此,勢必會引發社 會的不公正,出現大量的侵犯人權的個案。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 訟,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這是刑 事訴訟法的一項原則,也是憲法規定的原則,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勞動教養的司法 程序和行政法律顯然違反了憲法有關條款。 違反法制的人治給中國社會造成了連綿不斷的災難。任何凌駕於憲法、法律、法 規之上的權力,都是社會動亂的真正原因,而勞動教養這一形式恰恰為凌駕於法律 之上的絕對權力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中國是聯合國的發起國,並且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理應遵守聯合國有關人權 的各項公約,必須指出,勞動教養顯然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 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同時也違背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 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的規定。 近兩年,上海、北京、安徽等地相繼發生多起因思想、言論而被勞動教養的事件 。傅申奇、秦永敏、周國強、楊周、張林、鮑戈、王輔臣、張先梁、嚴正學、呂洪 來等人相繼被勞動教養。《世界人權宣言》也明確宣告「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的權利」;「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他們目前的處境,自然 引起中外人士的震驚、不安和憂慮。 由於以上的事實和原因,我們敦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廢除勞動教養制 度。 劉念春、黃 翔、王 丹、王東海、陳龍德、 陶劍寧、黃庭金、紀 曉、李國萍、李金芳、 張 玲、何德普、侯宗哲、王毓芳、沙裕光、 趙竹君、王 慧、曉 韻、錢玉民、李 海、 李繼妍、海 藍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