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內蒙問題的設想 巴 赫(蒙古族) 解決內蒙問題的主要障礙 蒙古民族問題涉及面很廣,解決蒙古問題的主要障礙可歸納為兩點:第一,斯大 林夥同國民黨、共產黨分裂蒙古民族,然後以武力建立了共產政治制度;第二,漢 族人的大漢族主義「大一統」的陳舊觀念。這兩個問題的核心是人權問題,即蒙古 族人民有沒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及意識形態的權利。 蒙古,在歷史上是一個完整的獨立國家。她有土地,有人民,有政治組織,有民 族意識。蒙古人的歷史不僅涉及到歐洲、亞洲的五十多個國家,而且涉及到非洲的 埃及。對中世紀的世界歷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然而,不幸的是,近、現代以來,蒙古不斷受到內憂外患的影響,民族的疆土任 人宰割,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蒙古人的生命財產受到極大損失。真正的悲劇是 一九五零年,中共的軍隊擊敗德王(成吉思汗的第三十世孫)的蒙古自衛軍,佔領了 長城以北,蒙古人民共和國以南的內蒙古全境,進而徹底摧毀了蒙古宗教系統,政 治制度,以大量移民漢人和駐守大軍的方式,鎮壓一切反抗者,並且極力改變蒙古 族人民原有的文化傳統與風俗習慣。蒙古人被武力征服了,但是並沒有屈服。 無庸置疑,蒙古在宗教、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有它落後和不合理的一面。 但如德王等開明的蒙古王公已提出改革的要求,主張實行「君主立憲制」。當時的 蒙古人不反對與國民黨的聯合,卻堅決與共產黨對抗。這是因為國民黨一再標榜民 主、進步和民族平等、民族自決的口號,在民族問題上常常作出某種開明的姿態。 這是蒙古盟旗制度之所以能保存下來的主要原因。 國民黨允許蒙古人高度自治,保留蒙古自衛軍十個師,國民黨只對外交與國防負 責,其他均由蒙古自治政府自理。 由此可見,國民黨與共產黨在蒙古問題上所推行的政策有極大差別。 共產專制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強行在蒙古人中建立起來的。近半個世紀以來 ,它使蒙古人與漢人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發展得不平衡,促使蒙古人提出新 的政治要求;反對民族壓迫,拯救民族危亡,聯合各地蒙古人自決的思想,喚起蒙 古人的民族熱情和民族自信心。 民族自治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 我們蒙古人完全支持中國人民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鬥爭。我們之間有很多共 同點。只是希望中國人民在爭取自己人權的同時,尊重蒙古族人民的權利。在爭取 中國人自身民主及自由時,應該想到蒙古族人民的民主及自由。 記得在與一位民運領袖人物接觸時,他首先問我們是否搞蒙古獨立的?我們說不 是。他回答說:那咱們可以談。這件事,使我感觸極深。這使我聯想起十五年前鄧 小平也這麼說:只要不談西藏獨立,其他什麼都可以談。那麼,我們更應該去找鄧 小平,與共產黨談!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大一統」思想在許多海外民運人士中 也是根深蒂固。他們總想著中國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蒙古族人民也有實行民族自 決的權利。 中共在大漢族主義的「大一統」思想驅使下,幾十萬蒙古人被監禁、幾萬人死亡 ,其罪名為「地方民族主義」或「分裂祖國」。而在中共專制統治的四十五年來, 未見有哪一個漢人因「大漢族主義」而受到處分。這些都令我們蒙古人感到不平和 憤怒! 不妨在此舉一個例子: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區住有許多法國裔居民,他們多次提出 訴求,要求成為一個新的獨立國家,這個訴求一直在討論、爭論及公民投票的方式 進行著。無論哪一種選擇,他們的權利都得到尊重。在自由的人權國家,沒有人責 怪他們是「分裂祖國」,或「地方民族主義」。 民族自決為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憲章的第一條。一九五二年聯大《民族平等及民族 無限制自決權》決議規定:「聯合國所有成員國應承認各自治下或托管地區內所有 未獲自治的民族有權自決的權利並應促使其實現自決。」可見,民族自決權為人權 的重要內容。蒙古民族不僅應享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且是解決蒙漢民族關係的前 提和基礎。 那麼,如何解決蒙古問題呢?近來學術界和政界人士提出了很多設想、建議。如 今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長連戰表示,聯邦或邦聯應該是可以考慮的途徑。政治 學家嚴家其先生進一步提出「邦聯式的聯邦」。還有餘英時教授也認為:「無論從 民族、語言、宗教、文化上看,西藏、蒙古、回疆有些人要求高度自治甚至獨立都 不是沒有道理的。」這些頗有創意的見解,在解決民族問題上,的確是起到了積極 的作用。 九點設想 參照國民黨時的《蒙古自治法》,為解決未來中國大陸蒙古問題,特提出以下九 點設想: 一、在民族自決的前提下,實行邦聯式的聯邦。 二、蒙古以各盟旗固有的土地為領域。 三、設立本地終審法庭。 四、成立蒙古自衛軍。 五、簽發本地護照、旅行證件和簽證。 六、財政獨立,免交聯邦稅、設立銀行。 七、禁止在蒙古族聚居區進行核子、化學武器的試驗和核廢料的儲存。 八、倡導以和平的、非暴力的和民主的原則,解決蒙漢關係,以循序漸進的方式 達到目標。 九、外交、國防由聯邦處理。 總之,從感情上來講,我並不希望看到我們蒙古民族被分為幾個,應該統一。因 為大家都是成吉思汗的子孫。但是,根據本人的可行性研究,在未來實行邦聯式的 聯邦是可取的。上述均為個人的意見,以期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