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大地】 兩宗期貨官司 (廣州) 王希哲 一九九二年以來,外匯、期貨業務在大陸迅猛發展,外匯、期貨公司如春草出土 ,莨莠混長,釀成無數宗使上至國務院、國家證監委、中央軍委,下至各級法院、 律師樓深感棘手的期貨官司。以廣東省內兩大期貨官司為例,我們可以探究一下法 庭的揪枰如何敲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近四十名客戶聯名分別上告原「廣州加禾企業集團國際金融 商品期貨咨詢服務中心」(下簡稱「加禾」)及「廣東振興國際金融商品期貨交易中 心」(下簡稱「振興」),上告信告至國務院、中央軍委、朱熔基辦公室、廣東省工 商局、廣州市工商局等,以不爭的事實說明「加禾」和「振興」在代客進行期貨交 易中進行普遍的非法對賭行為,使客戶遭受了巨額損失,僅聯名客戶就損失人民幣 四千餘萬元。上告信發出後至今,無任何答覆。一九九四年八月,上述客戶中的絕 大部分再次聯名向廣州市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正式起訴上述二大公司。 一九九四年九月,仲裁庭第一次開庭,對「加禾」案進行了審理和法庭辯論,之 後再無審理;而「振興」根本就蔑視法庭,「振興」的總經理及其上級——廣東省 軍區企業管理局(生產辦)至今不予應訴。目前,有些客戶因受上述二公司所騙而蹲 進了班房,有些正在被其上級追究經濟責任,其餘的或被其親友追債或東挪西湊地 填帳,均惶惶不可終日。 或曰,上述二大公司均是軍方公司,並無非法經營。那麼,讓我們以普通人的眼 光來分析以下三點基本事實:(一)客戶在進場交易時均把不同數量的保證金交給了 上述二公司,才有資格進行期貨交易,由此而推理,「加禾」「振興」二公司也當 然要把保證金交至日本東京穀物交易所或某清算中心,或某會員單位,也才有資格 進場代客交易。在這個問題上,上述二公司犯難了, 他們拿不出把保證金匯往境外的證據;如果拿出證據,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匯管制條例法規。所能出示的證據,唯有通過香港某公司做「鬼」,然而這是共同 吸客戶血的證據;(二)無論按國際慣例或按中國的有關法規,凡客戶進場交易,成 交者,均應有市場成交記錄及回單;自客戶上告至起訴至今,上述兩公司均無一張 市場回單給客戶,而他們還敢聲稱是按國際慣例操作;(三)一九九三年三月,原加 禾總經理已覺察到公司個別首腦串通港商在欺騙客戶,曾採取過果斷措施以保護客 戶,但其上級命令他不得「亂來」,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只好執行,即使如此 ,該總經理仍被罷官並復員去地方謀生。由此可見那位港商與軍方某些人的關係之 深。據說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份至一九九三年七月左右,那位港商在廣州期間經常住 在某軍隊首長家裡,出入不諱,如有什麼上下左右閒言碎語,除有軍隊牌子、上下 級關係可擋以外,尚有以錢消災的本領,令人側目;而那位港商及其公司,就同時 是「加禾」、「振興」及南京「金中富」案中的期貨公司的顧問。 面對這兩起案件,仲裁庭在接案之初,不知厲害,曾慷慨激昂,表示一定按法、 按慣例、按事實,迅速辦案,以伸張正義,救黎民於水火;但接案以後,問題就接 踵而來,先是其上級領導中不乏異言者,認為此案棘手不應接案者有之,認為最好 動員大家「私了」者有之,認為最好不要得罪軍方者有之。無論如何收場,一致認 為即使客戶判贏,廣州有中級法院也不敢或無法執行,嗚呼!如何是好! 廣州軍區,省軍區的一些部門在華南一帶勢力膨脹,政府有關部門根本無法制約 ,工商、稅務、交警、公安法院、國土、規劃建設等都對其網開一面,令軍隊企業 、軍人、軍牌等似一方諸侯,集人權、財權、物權、優惠特權,威懾勢力於一身, 無信譽、無法規,以至於動拳腳、動刀槍,真乃政府之悲,法理之悲、國人之悲, 亦軍隊之悲也。 筆者並非認為此兩案官司一定要判客戶勝訴才公平,而是認為應真正做到公平、 公開,判案依法依理。果真如此,則中國黎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