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霸佔了《中國之春》? 薛偉 五月二十七日,在民聯陣「二大」上,民聯陣理事長伍凡在代表民聯陣理事會發 言時講了這樣的話:「……到了一九九三年的五月份,由朱嘉明理事長代表中國民 主聯合陣線和以於大海、薛偉為代表的當時還霸佔著《中國之春》的那批人進行談 判。……」在同一發言中,伍凡使用「霸佔」的提法,尚不只這一次。 本來,為了民運內部的團結,我不願再糾纏以前的是非。許多朋友,包括民聯陣 的許多成員,也有同樣的想法。遺憾的是,這次伍凡面對著上百名與會者和媒體的 注視,又舊事重提,而且是在代表民聯陣理事會發言時提的,使用的是「霸佔」這 樣的嚴重說法。這就逼使我不得不對兩年來的風風雨雨作一個回顧和總結:到底是 誰霸佔了《中國之春》? 誰冒充民聯、民陣的合併產物? 九三年一月的華盛頓民聯、民陣聯合代表大會,本來是一個重振民運的契機。為 了使大會獲得成功,我和很多人一樣,花費了大量心血,並參與了大會經費的籌集 。可惜的是,也有一些人一開始就把眼睛盯在主席等位子上,對聯合是否能成功, 則採取漠不關心、不負責任的態度。有的人更是為爭位子使用了不正當手段。比如 ,大會主席團成員齊墨、姚勇戰等人曾指出,後來背信棄義參加主席競選的徐邦泰 ,本人就參與了製造假代表。又如,原民陣組織幹事盧揚曾出據書面證詞,指出民 陣方面的與會代表很多是指定的,從未按照章程經過基層選舉。 我們且將大會代表的合法性問題留存不論並暫時忽略掉。根據在聯合大會上通過 的民聯陣章程,民聯陣的理、監事分區選舉,共設十五名理事、九名監事,其中七 名理事(不到半數)、五名監事(不到三分之二)由美洲代表選舉產生,八名理事、四 名監事由歐洲和亞太代表選舉產生。美洲的理監事,是在大會結束後,由在場的美 洲代表選出的。這個選舉是否合法,我難下斷言。由於許多原有代表未能到會,大 會上臨時進行了代表的遞補。既然此時大會已結束,臨時遞補上的代表還有資格參 加理、監事選舉嗎?我看好像是應該沒有資格。 歐洲和亞太理監事的選舉,就更成問題了。我曾看到有這些地區大多數原始代表 簽名的決定擱置理監事選舉的聲明。既然大多數代表反對進行理、監事選舉,選出 的理、監事又有什麼合法性呢?而且,當對選出的理、監事資格有爭議時,本來是 應該由大會主席團進行調查和裁決的,但事實上從沒經過這樣的過程。 聯合大會準備成立的新組織是三權分立的,其理事會的存在是組織本身存在的前 提。聯合大會上,確實通過了一些有關合併的決議。但即使我們忽略大會代表的合 法性問題,這些決議也只是為合併提供一些必要的授權;合併的真正實現,仍然要 等到理、監事會選舉和有關合併的法律手續的完成。也就是說,在聯合大會後、理 監事選舉完成前,作為民聯、民陣合併產物的民聯陣是明顯地尚不存在的。既然民 聯陣尚不存在,民聯、民陣以及民聯的刊物《中國之春》當然要繼續按已有的安排 運作。我和於大海等人在聯合大會前是《中國之春》的工作人員。我們在聯合大會 後、合併完成前繼續從事本職工作,怎麼是「霸佔」? 作為民聯、民陣合併產物的民聯陣後來產生了沒有呢?聯合大會後我們覺得,「 真民聯陣」的產生,也許只是個時間問題。實際上,在我們停止《中國之春》工作 之時,我們仍是這樣想的。但後來的發展表明,這個「真民聯陣」從來沒有產生。 如上所述,大會後的理監事選舉,其合法性是很成問題的。但我並不敢僅根據這一 點作出判斷。我的另一個根據是,後來在加州註冊的民聯陣,跟聯合大會上討論的 民聯陣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回事。根據我看到的材料,在加州註冊的民聯陣是九三年 二月十八日由徐邦泰、朱嘉明、伍凡三人註冊的;在註冊文件中,徐邦泰是理事長 ,朱嘉明、伍凡是僅有的另外兩名理事。民聯陣不是應有十五名理事嗎?當時,即 使美洲已選出的理事,也有七名之多。註冊文件上說只有三名理事,用意何在?而 且,徐邦泰連理事也不是,怎麼竟成了理事長?唯一的可能解釋是,這個「加州民 聯陣」是徐邦泰等三個人的,與民聯、民陣以及聯合大會通通沒有關係。既然如此 ,民聯陣當然無權繼承《中國之春》。 這些道理,我和於大海等人曾當面向徐邦泰、朱嘉明等人講過許多次。可惜的是 ,徐、朱等人對我們的意見完全聽不進去。 誰對同志進行殘酷鬥爭、無情打擊? 九三年四月底,民聯陣向紐約法院對我和於大海、胡平三人提出控告,要求我們 停辦《中國之春》。在控告過程中,民聯陣負責人充分表現出了對民運同志進行殘 酷鬥爭、無情打擊的本事。民聯陣所要求的,遠不止是讓我們停辦《中國之春》。 民聯陣還提出,讓我們償還出版九三年三、四、五月號《中國之春》的經費約七萬 美元。這三期雜誌宣傳的是民主思想,並沒有用於搞內鬥,民聯陣卻要讓我們個人 償還。 九三年四月中旬民聯陣使《中國之春》帳戶封凍後,雜誌運作頓時陷入困境,連 支付基本開銷都成了問題。當時,正該發一位打字小姐的工錢。為了維持局面,我 用私人帳戶的支票先墊付了這筆錢。善於捕風捉影的民聯陣立刻將這張支票當成了 我貪污公款的證據(這也是民聯陣僅有的「證據」),並要求法院封了我的個人帳戶 。民聯陣雖然從我的銀行帳目中一無所獲,卻給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不 便與困擾。實際上,我接管民聯財務後,每個月都向聯委會、監委會提出了詳細報 表,民聯及《中國之春》的每一分錢是怎麼花的,徐邦泰、郭平等人都十分清楚。 直到聯合大會前後,這些人還一再說我錢管得好、帳作得清楚。因為發生了關於《 中國之春》的爭執,他們就一下子翻了臉,指控我貪污。 出庭日期確定後,有一天,民聯陣的人來到《中國之春》編輯部,要我交東西。 我說,那要看出庭的情況呀。沒想到,他們借此就又去法庭誣告我們,說我們在策 劃轉移《中國之春》的財產,違反了法庭的命令。大家知道,藐視法庭是有坐牢的 危險的。民聯陣的負責人這樣誣陷我們,真是心狠手辣。 民聯陣的人還在媒體上製造更為聳人聽聞的謠言,損毀我的清譽。事後我向民聯 陣的負責人表示抗議時,他們說這是個人所為。但我不能理解的是,有關文章是與 徐邦泰給我們的兩封信發表在同一張報紙上的,如果是個人所為,誣陷我的人怎麼 會有這些信呢?再有,如果是個人所為,對於一個這樣誹謗民運同志的民聯陣成員 ,民聯陣的監事會為什麼不調查、不處分呢? 當時,由於帳戶被封凍了,我們領不到工資,連維持生活都有困難,要想花錢請 律師打官司就更沒辦法了。而民聯陣的人聯合大會後將為聯合大會籌到的專款十萬 余美元拿到了手,他們用這筆錢和我們打官司,自然是實力雄厚、來勢洶洶。我們 尤其擔心的是,官司有可能拖上很長時間。此外,我們當時是按民聯的原有體制運 作的,但這個體制由於聯合大會帶來的分裂,已是殘缺不全。考慮到這些不利因素 ,同時為了顧全民運大局和避免內爭升級,我們終於在九三年五月停止了《中國之 春》的工作。 誰霸佔了《中國之春》? 民聯陣對我們的控告引起了民聯、民陣眾多成員的強烈反彈。九三年五月九日, 在洛杉磯參加民運團體聯席會議的民聯、民陣成員決定,由馬大維、莫逢傑、吳方 城、項小吉組成法律訴訟小組,在法律上對民聯陣進行追究。經過研究,法律小組 決定,向加州總檢察長提出民聯陣不能作為民聯、民陣合併產物的理由。 九四年六月六日,加州總檢察長在研究了各方的證詞後,發表了正式的意見書。 意見書明確指出:「民聯陣\強調{不是}作為任何州內或州外的組織的在本州的合法 合併結果來註冊的,它不是合併的產物。很明顯,民陣和民聯是分別依照法國和紐 約州的法律現今存在的組織,這兩個組織將繼續根據他們在本州以外的公司章程存 在,而不受加州的民聯陣的存在的影響。」(原文:「The ADC was \強調{not} in corporated as the result of any legal merger in this state of any corpor ations, foreign or domestic. It is not a 『surviving corporation』. It a ppears evident that the FDC and the CAD currently exist as corporations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New York and that these two organizations w ill continue as existing corporations pursuant to their out-of-state cor porate charters irrespectiv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ADC in California.」 )基於民聯陣與民聯、民陣在法律上互不相關這一前提,加州總檢察長拒絕了民聯、 民陣要求解散民聯陣的請求。 既然民聯陣不是合併的產物,它當然應將包括《中國之春》在內的民聯、民陣財 產還回來。至少,這時民聯陣總該與民聯、民陣就遺留問題進行協商了吧。實際上 ,在總檢察長的意見書發表後,民聯、民陣的朋友們曾表示,該是停止公開的爭執 、私下協商解決遺留問題的時候了。不幸的是,民聯陣馬上將總檢察長的意見書加 以曲解,並把經曲解的消息捅到了《世界日報》上。在這種情況下,民聯、民陣才 不得已於九三年六月十日發表了一項聯合聲明。 這項聲明的要點包括:「一、民聯、民陣贊同加州總檢察長對於民聯、民陣與民 聯陣相互關係的判定,即民聯和民陣始終是合法的、獨立存在的民運團體,民聯陣 只能作為另外一個新成立的組織,無權自認為是民聯、民陣合併的產物。二、根據 加州檢方的以上判定,民聯陣成立後強行接管、佔有一切屬於民聯、民陣的財產, 包括《中國之春》雜誌、多達十萬餘美元的聯合大會經費、部分檔案材料和部分總 部和基層組織的財產的行動,均屬非法與無效,民聯陣必須立即將以上財產分別歸 還兩組織。三、鑒於加州檢方已正式判定民聯陣作為民聯、民陣兩組織合併產物的 非法性,事實與法理已基本理清,一九九三年五月開始的法律行動所訴求的目標已 基本實現。儘管我們享有並保留追究民聯陣自稱是民聯、民陣合併產物造成的傷害 的權利,為了盡快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大陸民運工作上來,我們決定:兩組織針對民 聯陣非法作為民聯、民陣合併產物的法律行動至此告一段落。有關以上遺留下來的 非法佔有兩組織財產等問題,儘管我們保留採取法律措施予以追回的權利,我們願 意與民聯陣有關領導人盡快坐下來,盡可能以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可是,民聯陣這批人又怎麼會輕易將已經拿到手的東西交還呢?實際情況是,民 聯陣為了繼續打《中國之春》的招牌,不惜顛倒黑白,硬說加州總檢察長宣佈了民 聯、民陣已解散、民聯陣是合併產物。關於這一點,任何稍懂英文的人,只要去讀 一讀民聯陣辦的《中國之春》上的有關文章,就會判別清楚了。(值得肯定的是,自 從馬大維發表了「盼民聯陣停止弄虛做假」一文後,民聯陣便開始了對總檢察長意 見書的持久的沉默。)只是由於民聯、民陣至今沒有正式提出法律控告,民聯陣才得 以維持既成事實,繼續出版《中國之春》。 究竟是誰霸佔了《中國之春》?答案應當很清楚了。 我不希望看到由於重提《中國之春》歸屬問題而引發新的法律糾紛,願在此勸請 民聯陣負責人自愛自重。 誰利用《中國之春》搞內鬥? 九三年六月,民聯陣開始辦《中國之春》。如果民聯陣能像以前民聯那樣,將《 中國之春》辦成為整個民運服務並反映各派意見的雜誌,也許事情就簡單多了。不 幸的是,民聯陣從一開始就把辦刊的方向搞偏了,使《中國之春》成了內鬥的工具 。 徐邦泰在九三年七月號的《中國之春》上寫道:「遺憾的是於大海拒絕續任社長 ,並在《中國之春》上一連三期拒登『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主辦』字樣。經多方斡旋 無效後,民聯陣理事會不得不決議訴諸司法解決。如今,官司已經庭外和解。徐邦 泰挽留於大海、胡平、薛偉等所有工作人員,由他們自行決定去留。於、胡、薛決 定另辦《北京之春》,而新組織卻只有承擔債務,在極困難的情況下出版《中國之 春》『六四合刊』。」首先,徐邦泰這樣大談官司是很不應該的,因為官司庭外解 決時,大家都曾承諾不事聲張。其次,我們認為由徐邦泰等三人註冊的「加州民聯 陣」不是合併產物,當然就沒有同意寫上民聯陣主辦。「承擔債務」也是假話。民 聯陣拿走的民聯民陣財產光是現款就有約十萬美元,若以此還債,是綽綽有餘的。 據徐邦泰在民聯陣「二大」上講,民聯陣就是用這筆錢出版的那本一百六十餘頁的 「六四合刊」,由於把錢用掉了,民聯陣至今還欠著華盛頓大會代表的路費等債務 。而手裡拿著十萬美元出一本雜誌還說是「極其困難的情況」,豈非裝窮騙鬼? 九三年底民聯、民陣在分別召開「六大」和「三大」時,都曾表示希望與民聯陣 改善關係。對此,民聯陣毫無積極回應。相反,九四年二月號的《中國之春》專門 發表了「民聯陣嚴正聲明」,對民聯、民陣的大會進行攻擊。聲明甚至說:「…… 萬潤南等少數人之所以置中國民主運動大局於不顧,出於他們不能接受年初聯合大 會依照民主程序選舉出局的現實,也出於拒絕移交民陣二百多萬美元帳目和財產占 有的需要。」實際上,萬潤南等人並未參加聯合大會的選舉,而指稱萬潤南等人有 數字在二百萬美元以上的經濟問題,更是令人震驚。貪污二百萬美元,決不是普通 的民事糾紛,恐怕可以夠得上死刑了。果真有此事,民聯陣為什麼不追究?抑或二 百萬美元的數字是捏造的?不管怎樣,發這樣一個聲明,對民運何益? 九四年五月號的《中國之春》,刊登了伍凡的一篇文章。文中說:「萬潤南、於 大海、吳方城等人在澳洲悉尼、墨爾本兩地分別緊張地召開所謂的『民聯六大』和 『民陣三大』。……萬、於等人的活動是對付民運組織,要置民聯陣於死地。『民 聯六大』和『民陣三大』實為欺世盜名、掩耳盜鈴。」伍先生的「階級鬥爭的弦」 看來繃得太緊了。民聯、民陣開自己的會,會上又強調希望與民聯陣搞好關係,卻 讓伍先生聯想到「要置民聯陣於死地」。有這樣的想法,別人也沒辦法,但總不該 破口大罵,說什麼「欺世盜名,掩耳盜鈴」吧! 九四年九月號的《中國之春》,發表了民聯陣理事會會議的新聞公報。公報說, 民聯陣「聚合整編了原民聯、民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基層支部和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的會員」。任何稍有常識的人都會看出這不符合事實;民聯陣如果真「聚合整編 」了原民聯、民陣的百分之九十五,民聯六大、民陣三大就根本不可能開得起來, 旁人也根本不會認為民運發生了嚴重分裂。這篇新聞公告還說:「一九九三年一月 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原民聯、民陣的聯合大會是成功的」。為什麼民聯陣對民運的 重新整合一直不熱心?我們從這裡找到了答案。原來,民聯陣有和常人相反的邏輯 ,認為導致民運分裂的聯合大會是成功的! 王若望說徐邦泰等人拿走聯合大會的捐款沒有道理,捅到了民聯陣一些人的痛處 。王若望自己承認,他說了「重話」。此時民聯陣若能不予還擊,或者限於就事論 事,該顯得多麼大度。民聯陣怎麼幹的呢?在九五年二月號的《中國之春》上,民 聯陣的「總部發言人」專門發表了一篇「對王若望再三誹謗民聯陣的回應」。這樣 一來一往也罷了。叫人噁心的是,同期《中國之春》還專門重印了九三年《中央日 報》的一篇文章,大揭王若望四十年前批過胡風的「老底」。為報私怨搞這種「大 揭發、大批判」,不是顯得水平太低了嗎?這還不算完。九五年三月號的《中國之 春》又刊登了王德耀致王若望的公開信。同期雜誌還在聲稱不刊登胡志偉的來稿的 同時,刊登了胡的一封信,人們可從這封信中瞭解到,胡曾給《中國之春》投過一 篇題為「全球中國民運總召集人王若望是混子、棍子、騙子、瘋子、痞子」的文章 。《中國之春》把這樣的題目登出來,就已經造成了對王若望進行人身攻擊的效果 了。人們要問,這下總該完了吧?實際情況是,還沒有完!在香港發行的九五年四 月號《中國之春》又發表了胡志偉一篇題為「答王若望」的文章,繼續攻擊王若望 。文中最荒唐的指控是,「至於『國有大中企業長期虧損』,則和王若望這個混子 直接有關」,理由是王曾任上海柴油機廠廠長。 《中國之春》的問題,遠不只這些。《中國之春》上還刊有攻擊民陣副主席齊墨 是「共黨代辦」的文章,以及徐邦泰自吹自擂,將魏京生九三年獲釋、北京申辦奧 運失敗甚至李鵬當選總理得票較少全都歸功於民聯陣的文章等等。篇幅所限,我就 先不再這裡詳細介紹了。 對民聯陣的希望 民聯陣澳洲維省分部的楊曉鷗、胡永大、林紫洪、施曉軍、薛任、曹勤偉、任華 、王建鑫等人今年五月在一封公開信中指出:「《中國之春》是海外民運的一桿旗 子,也是海外民運的主要輿論陣地。多少能人志士是看了『中春』後才踏上民主運 動的不歸路。但是我們認為『中春』的質量大大不如合併之前,其影響力急劇下降 。合併之前維省『中春』訂戶在150人左右,如今卻不到30人。我們在『中春』上再 也見不到以往熟悉的名字和他們的文章。我們同時認為『中春』不應該成為個人發 洩私恨的渠道,為個人樹碑立傳的工具和對民運同仁攻訐的武器。二年多來筆戰不 斷,『中春』經費卻越來越少,乃至已養不起一個全職人員,而不得不向基層組織 乞求要錢。在『中春』最困難的時候,單是我們維省四個支部就向總部捐了9210澳 元。對目前『中春』的狀況和質量我們極為失望。……更令人憤恨的是,汪(小風) 以召開『中春』研討會為名公開販賣邀請函,每張400澳元,僅在墨爾本就賣出27張 ,共計10800澳元。……民聯陣成立後短短的兩年就從澳洲維省一地捐騙捲走近三萬 澳元。這種公開詐騙的行為在海外民運圈內實屬罕見。」 我們可由此看出,民聯陣面臨的問題很不簡單。我認為,民聯陣負責人在處理面 臨的問題時,有下、中、上三策可供選擇。其中的下策,就是繼續採取兩年來的一 貫做法,堅持說民聯陣是民聯、民陣合併的產物,堅持說民聯、民陣是非法的,同 時繼續攻擊某某人貪污兩百萬美元,繼續攻擊某某人是混子、棍子、騙子、瘋子、 痞子,繼續攻擊某某人曾經如何霸佔《中國之春》,繼續攻擊某某人「欺世盜名、 掩耳盜鈴」。對組織內外的批評,則不予正視、粉過飾非。這樣下去,民聯陣將會 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長期處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之中。可採取的中策,則是避 免再談與聯合大會有關的任何法律和是非問題,避免再用《中國之春》攻擊民運同 志。同時整頓內部,踏踏實實做一些對民運有益的事。這樣天長日久了,與民聯、 民陣的關係自然會有所改善。這個辦法的缺點是見效較慢。民聯陣的上策,則是接 受民聯、民陣的邀請,與民聯、民陣展開商談,找出一個大家都接受的方案,一勞 永逸地解決各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中國之春》的歸屬問題,真正落實民運組織的大 聯合。何去何從,且請民聯陣諸君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