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憲章》(第二版本) 原起草人:秦永敏 中國正處於新舊交替的時刻。 四十多年的歷史經驗一再昭示:只有實現民主政治,中國才有可能走上團結 ,安定和良性發展的道路。民主運動雖然一直受到壓制,但卻從未中斷;即使「六 四」之後,當局加強壓制,民主運動仍顯示出頑強的生命力,人民要求民主改革的 呼聲,有越來越強烈的趨勢。 同時,十多年經濟體制的變化和出現的問題,如:經濟改革的出路何在?它 已形成的社會分層、地區差異、利益分歧和社會不公平,應如何解決?在改革過程 中出現權錢交易、化公為私、貪污腐敗等社會問題,都已到了必須在政治上尋求解 決出路的關頭。我們相信:種種問題,只有在民主法制的基礎上,才能得到合理的 解決;進行憲政改革、實現民主政治,已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的潮流。 然而,古今中外政治制度轉型的各種先例,使我們不能不對中國下階段的歷 史進程憂心忡忡。我們不能不問:這一過程在中國究竟以和平方式還是以非和平方 式進行? 為了促進中國未來的和平發展,我們特提出本《和平憲章》。 我們深信,中國政府中有歷史洞察力的人士也同樣認識到上述問題及其迫切 性。順其潮流,順應民意,向多元民主政治變革,這是不可逾越的中國出路。 政府只有認清形勢,開放黨禁,還政於民,正視人大常委會的職能,接受人 民的監督,唯此,才能使社會變革過程盡可能少出現衝突和動盪,對社會經濟和人 民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今天的國際國內形勢,無論從哪方面說,都絕不允許「六四」那樣的慘劇重 演。 當前問題的關鍵在於:社會變革必然使當權階層和某些既得利益者受到一定 的衝擊,而使他們由此會對變革持消極、排斥態度,以致對和平的、程序化的政治 轉型產生消極作用。 至於台灣海峽兩岸的問題,其關鍵並不在於什麼方式、在什麼時候統一,而 在以什麼基礎、在什麼共識上統一。 我們認為:兩岸當權者應以「全國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為原則,共商國是, 實現中華民族大和解,以求在和平穩妥的方式下,以民主體制為基礎,實現和平統 一大業。 全國人民,作為國家一切權力的所有者,將在民主改革進程中發揮積極的作 用。我們應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積極面對各個層面,如政治、經濟、社會、文化 、教育、職業、環境、日常生活……的不公平現實,建立人民的信念,為實現或恢 復本應屬於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奮鬥。以上的政治實踐,不單是人民的權利,亦是人 民的當然社會責任。而積極的和平抗爭行動,更將為人民凝聚最大的道義力量,喚 起全國人民對身處環境的關注;並且促使任何當權者必須正視造成種種社會不公、 腐敗和壓迫的責任,以及要面對人民的正義要求。從而,必須在是否順應人民的意 志和是否承擔改革這些關鍵問題上,作出公開的表態和抉擇。 我們特別提醒中國政府,為了避免政治變革過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出現混亂和 衝突,使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況,當局從現在開始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方法防患於未然 ,盡早採取主動措施,逐步緩和局面,抓住當今人民普遍懷有變革要求的有利時機 ,順應潮流,否則便必須對可能出現的不幸局面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我們在考慮中國和平發展的前提下,特向中國政府以及包括海峽兩岸、港澳 及少數民族在內的全體中國人和海外同胞,向海內外一切致力於社會進步的團體, 鄭重推薦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和解程序。 第一,我們認為,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政府完全有義務遵 守聯合國有關人權問題的一切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從保障人民的人權入手, 立即制定各種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通信、集會、結社(包括各種職業團體和政黨 )、遊行、示威、罷工以及公民自由出入國境等方面的法規,落實憲法賦予人民的各 種自由、權利和保障。廢除「反革命罪」和「勞動教養條例」,並在國際輿論和國 內人民的監督下嚴格執行。 第二,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拿出承擔歷史性變革的宏大氣魄,從速制定並建立 起一種戰略措施,以保障從一元化演進到多元化並建立起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在 政治制度轉型的過程中,不要成為變革的障礙和造成社會性的對抗。 第三,在促使中國政府承認以上兩條的前提下,我們呼籲全國民眾和海內外 一切進步力量重視中國政府可能產生的正面作用,主動地提出各種具有可操縱性的 積極建議,爭取與政府之間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係,共同推動民主變革的進程。 第四,我們敦促中國政府首先做出必要的和解姿態,那就是立即為「六四」 昭雪,釋放因「六四」和其它政治原因入獄的一切政治犯,恢復其政治權利,給所 有「六四」遇難者及其他政治受害者或家屬發放賠償金。同時,追究造成「六四」 慘劇的法律責任。 第五,我們呼籲中國政府解除一切對政治流亡者的法律禁令,允許流亡國外 的所有持不同政見者回國。我們堅信,中國的問題只能由中國人自己在中國本土解 決。因此,我們呼籲海外所有有志於獻身祖國的人,爭取回國參加中國的經濟現代 化和政治民主化建設。 第六,在中國政府制定與實施結社法並開放黨禁之前,海內外的政治團體、 社會團體與政黨,均應主動到有關部門去登記註冊,促使當局承認人民的基本權利 ,盡速制定有關法規,落實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與此同時,各方應以公開與 非暴力為原則,理性的展開各種和平行動。以此作為爭取人權和實現民主所應有的 最低限度的壓力方式,加速結社和組黨合法化的進程。 第七,我們呼籲台灣海峽兩岸政府立即展開直接的談判。我們相信中華民族 的凝聚力足以使台灣與大陸和平統一。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明確作出:在沒有外國政 治實質干預的情況下,不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承諾。首先開放大陸門戶,讓兩岸 同胞自由往來;以同等態度對待台灣的國民黨、民進黨及其他政黨,在條件成熟時 ,允許台灣的政黨到大陸發展。我們也呼籲台灣朝野能對等地允許包括共產黨在內 的大陸政黨到台灣發展,從而促進台灣海峽兩岸的社會政治整合。我們也呼籲台灣 民進黨放棄「台獨」主張,積極致力於包括大陸、台灣、港澳在內的全中國的民主 進步事業。 第八,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充分尊重香港和澳門同胞的民主自治權利,以主權 歸中央、治權歸地方為原則處理港澳回歸祖國的問題,充分尊重當地同胞對社會、 政治、經濟制度與生活方式的選擇和安排。 第九,我們呼籲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同時呼籲政府處理 少數民族問題時,以民主、平等與和平為原則,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權利(包括自決 權),放棄以武力維持大一統的觀念。 我們建議:召開包括中共、台灣、港澳、少數民族以及海內外各界人士在內 的國是會議,共同討論中國和平變革與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問題,並敦促兩岸政府 開展政府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對話,加速和平變革和民主統一的進程。 第十,我們呼籲全國人民以積極、團結的和平方法開展長期的民主運動。反 對獨裁壓制,爭取實現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權利,爭取憲政的民主改革;反對各種特 權和不公,爭取社會公義;反對貪污腐敗,爭取廉潔政治。並且在此基礎上,按照 實際的社會狀況,提出各項主張和具體要求。 這就是《和平憲章》所倡導的精神和宗旨。 我們相信,上述十項建議不僅符合中國人民的期望和利益,也是中國下階段 歷史發展的理性要求。我們鄭重希望中國政府理解我們對中國和平發展的殷切期望 ,並接受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和主張。 我們呼籲所有中國人與全世界的炎黃子孫和我們一切來聯名表達希望中國實 現和平的政治轉型,及海峽兩岸實現和平統一的共同願望。 《和平憲章》是所有認同本憲章的海內外中國人不分政治派別組成的自由而 公開的非正式團體,並以個人和集體的努力,為和平過渡到一個多元化的政治力量 並存的民主的統一的中國,而開展各種公開的活動。 《和平憲章》歡迎海內外同意其觀點的人士以各種有效方式支持和參與它的 工作:發起簽名活動、進行廣泛的宣傳,以積極的和平行動爭取民主改革和實現社 會公義。 《和平憲章》十分重視中國政府有可能促使中國和平地完成從一元化到多元 化民主政治的作用,因而真誠地希望中國政府能肩負起這一沉重的歷史任務。當前 中國政局正處在非常嚴峻的時刻,我們強烈敦促政府再不要錯過這個歷史的機會。 《和平憲章》所提出的各項措施只是我們就目前情況下所能看到的具有可操 作性的一些步驟。我們堅信,本憲章主張和平變革的精神,不但符合中國人民的根 本利益,而且是當代中國的理性抉擇,亦是中國現當權者的出路所在。 《和平憲章》簽署人包括各界人士,他們作為本憲章的發起人,對該憲章承 擔責任。同時,適情推薦發言人,在與中國政府對話、與台灣當局對話、以及在國 內外的公共場合中全權代表《和平憲章》。本憲章運動日後公佈的文件依其重要性 程度僅由發言人簽發。全體簽署人均有義務接受各界人士的簽名,與有志於實現本 憲章的各界人士一起來開展各種積極的和平行動,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讓我們和 全體中國人民一道,為中國的和平民主變革與海峽兩岸的和平統一而努力吧!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周國強、秦永敏、宋書元、楊周、劉念春、陳旅、李海、錢玉民、沙裕光、何德普 李均庭、林修、陳仕強、謝力芳、梁國雄、李一平、余正聲、曉希、李韶軍、劉子 廉、范似棟、林潮、陳佳勇、古思堯 《和平憲章》成員及發言人的聯繫地址如下: 美國: 聯繫人(發言人):宋書元 地址:Song ShuYuan 1222 Kemble St. 3RDFL Rear North Utica, NY 13501 楊周: Tel:(718)-898-2153 香港: 聯繫人(發言人):陳仕強 地址:香港勵德村德全樓2613室 (每逢星期二晚) Tel:852-25704462(晚) Fax:852-23815052 《和平憲章》(第二版本)修改簡要說明 宋書源 修改後的第二版中,仍堅持了第一版本(原草案)的精神,呼籲人民應以公開 、非暴力為原則,理性地開展各種和平行動,力促社會變革。同時,希望政府要順 應人民懷有變革的要求,爭取主動,與人民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為和平過渡 到民主統一的中國而努力。 修改討論中,一致贊同,在收集聽取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中國政局的變 化,適時推出第三版本、第四版本……經過反覆的斟酌,對第一版的一些內容、詞 句作了慎重的處理,有刪節,也有增補。在體現原文的理念並認識到原條款仍具重 大現實意義的基礎上,因此,在第二版本中作了必要的保留,其中有些條款也作了 適當的改動。此次畢竟是在原文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不是推翻重寫,這是需要說 明的。 修改中,對實現民主大勢所趨的必然性,借鑒了近期國內民運人士諸如「反 腐倡廉」等一連串動作的內容,也做了扼要的充實,在修改後的第二自然段中體現 了。 原文中出現的「大陸政府」一說,改用「中國政府」較為適當。在討論中, 認為原文中大陸、台灣統一問題與其它問題的論述相對冗長,因此作了一定刪節。 第二版本中,提出政府要正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也特別提醒中國政府 ,抓住人民懷有變革要求的有利時機,順應潮流,否則便必須對可能出現的不幸局 面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原文:「以求在和平穩妥的方式下……實現和平統一大業。」段落之後, 我們增加了公民權利、社會公正、教育、和平抗爭等提法。這些提法均是我們今後 要產生的文章、文件需要討論及闡明的內容。 第二版本第一條中,廢除「反革命罪」後面另加上了「勞動教養條例」。近 幾年來,我們注意到,國內有許多民運人士被與現行憲法相牴觸的「勞動教養條例 」剝奪了人身自由,投進比監獄還惡劣的環境中。這種違憲行為必須引起世人的關 注。 原文第三條「大陸政府是唯一有可能主導大陸和平變革的力量」這一觀點, 在第二版中有了重要的轉變,修正後的文字取消了「唯一」,而突出「共同」推進 民主變革的進程,以強調人民的力量不可忽視。 在第二版中,加重了「再次提醒政府」,再不要錯過這個歷史機會」的警示 。 我們相信,走民主政治之路是政府走出困境的明智選擇,也是不可逾越的中 國之路。 《和平憲章》草案的修改是在諸多不便的環境中和條件下進行的,也僅出於 為中國人多爭一分權利,減少一分專制,向前推進一步民主的願望而進行的修改。 我們認為,如果推出的第二版本,能夠引起廣泛的爭論和討論,甚至是尖銳 的批評——這也是一種參與,對此我們均持歡迎的態度。這種積極參與的精神不但 證明了《和平憲章》的自身價值,同時已構成了《和平憲章》宣傳、提高、昇華、 完善的運作過程,其實這也正是《和平憲章》的產生和不斷修正的意義所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