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釋放魏京生 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內) 王東海等 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國政府宣佈正式逮捕魏京生,在此之前,魏京生已被非法 拘禁了近二十個月,這早已違反了現行憲法第三十七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 條,現在不管出於何種目的而逮捕他同樣是違法行為。魏京生和平地行使自己的言 論自由權,這是憲法第三十五條所明確的,逮捕魏京生嚴重違反了中國政府自己頒 布的憲法和法律。 同時也說明執政黨對自己所承諾的政治改革並無誠意。不久前通過的《中共 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二零一零年遠景目標兩建議》(38)也 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並要求「加強立法、司法 、執法、普法工作」,「加強和改善司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而魏京生被 逮捕一事與此完全相反,執政黨不僅不願意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政治改革,而且無視 中國現行的憲法和法律。 依據法律,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面對政 府的違憲、違法行為,人大有權監督和糾正以保證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這也符合 執政黨有關「加強和改善司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建議,為此我們提出如下 要求: 1、依照憲法七十一條,由全國人大組織「魏京生案件」的調查委員會,就此 案的詳細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向全國 人民及國際社會公佈; 2、依照憲法六十七條(六)款,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審查; 3、依照憲法六十七條,立即無條件釋放魏京生和全體在押政治犯; 4、盡快起草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人的權利與自由宣言》(或《中國人權法 案》),提交全國人大通過,並促成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正式簽字; 5、盡快制定保障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的有關法律,如《新聞出版法 》、《結社法》等。 在經濟改革即將進入十八個年頭時,中國必須進行政治改革,全國人大應當 順應時代潮流,合乎民意,擔負起歷史責任,促成政治改革的早日開始。「魏京生 案件」就是一個重大的契機,人大常委會應組織專門的調查委員會,查明真相,立 即無條件釋放魏京生和一切政治犯! 憲法第五條明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 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全國人大應和全國人民一起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承擔自己應有 的責任,促成政府立即無條件釋放魏京生與全體政治犯,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 (浙江省)王東海、王有才、陳龍德、傅國湧、吳高興、毛國良、葉文相、傅 權、趙萬敏、鄒達祥、毛慶詳、胡資煥。 (江蘇省)徐水良。 (廣西自治區)王治晶。 (山西省)喬金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