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的《辯護提綱》 尊敬的法官和陪審員: 我認為《起訴書》主要使用了對事實作錯誤的解釋對文章書信斷章取義、以及任 意擴大無限引申亂扣帽子的方法羅織罪名。所定的「陰謀顛覆政府」的罪名毫無根 據,根本不能成立。以下是我的辯護意見。 (1)《起訴書》將我寫給海外朋友的一份《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說成是「陰謀顛 覆政府的行動計劃」,是毫無根據的曲解,它混淆了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需要幫助的項目》和「行動計劃」是完全不同的兩組概念,不能在二者 之間劃等號。 其次,我接受和尋求海外幫助的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則,就是不接受任何附加的條 件,所以,在這一前提下接受或尋求的任何幫助,和給予幫助的個人或組織的政治 傾向沒有任何關係。它不代表接受幫助的同時附帶接受任何「行動計劃」。提供幫 助者勿論有沒有所謂的行動計劃均與我無關況且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接受了所謂 「行動計劃」。這一指控毫無根據,只能使人莫名其妙。 (2)《起訴書》將純經濟活動、工會活動、人道主義救濟工作甚至文化藝術活動等 等,都指控為「陰謀顛覆政府」。是更嚴重的無中生有、混淆黑白。它使人們不禁 回憶起「文革時期」的任意曲解、擴大概念、羅織罪名的無法無天行徑。這種「極 左」的流毒給社會和個人帶來的危害是眾所周知的,它在今天還未消蹤滅跡,則應 引起曾經身受其害的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全社會的注意。 例如《中日朝現代畫展》是純粹的藝術活動。這在它的宗旨中寫得很清楚,它將 是藝術家和藝術愛好者們自己的活動;它將促進東亞各國現代畫家之間的交流;擴 大現代派藝術的影響;其最終目標是形成一支有東亞特色的現代美術流派。像這樣 絲毫不帶政治色彩的純文藝活動,竟被指控為「陰謀顛覆政府」,這真是「莫須有 」的手法。是「豐富聯想、任意指證、無限上綱」文革整人經的延續。是對民主與 法制的極大破壞和諷刺。文革就是廣泛使用這套整人經時對幾乎所有的文化藝術活 動和藝術家們實行「封建法西斯專政」,曾經給我國文化藝術帶來十幾年的大災難 ;給中華民族文化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現在仍然有人重操四人幫的故伎從 文化領域開刀,它所可能造成的後果,不能不引起全社會的警惕。 (3)對「參與引導和幫助工人、農民的反抗活動」控以「陰謀顛覆政府罪」,這是 七十多年前的軍閥政府根據軍閥的反動法律所作的指控。早已被施洋大律師所駁倒 ;並被中共以及社會公正輿論無數次地駁倒和批臭。誰曾想七十多年之後;在擁有 幾乎所有「工運和農運領袖」的中國共產黨執政半個世紀後的今天;「工會運動」 再一次被控以「陰謀顛覆罪」。這真是對執政黨的極大諷刺。說「工人階級先鋒隊 」領導下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工人階級無產階級」自己的政府;居然可以 被「工會活動」所推翻。這不僅在道理上說不通,甚至在語言上也不合邏輯。 (4)收集政治受難者名單、向各方聯繫捐款並按不同的個人困難給以救濟和幫助, 這是純粹的慈善活動。古今中外的各種政府多視其為人道主義活動,並給以程度不 同的支持,至少不予干涉。難道在社會主義的中國,人道主義活動反而會被強加以 「陰謀顛覆政府」的罪名,並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按起訴書的意見應處以死 刑。這的確駭人聽聞。 特意提出救助範圍是「政治受難者」,並不等於是政治活動或有政治企圖。而是 因為在現實中,其他殘疾人和困難戶有政府和其他慈善機構幫助。唯獨在歷次政治 運動中遭受迫害或因政治原因致殘和失業的人們,得不到有明顯官方傾向的官方慈 善機構的幫助。難道他們痛苦和困難不值得同情嗎?難道僅僅因為他們的思想傾向 和政治觀點不同於官方標準,他們就應該挨餓受凍流離失所嗎?也許有些人同情心 是以政治傾向劃分的,他們的慈善機構可以政治界線選擇救助對象。但我不是這樣 。我和我的朋友選擇對像時不附帶任何政治標準,也不問其政治傾向,只問其是否 需要幫助而又得不到其他機構的幫助。十分令人遺憾的是:顯示中符合上述條件的 基本:是「政治受難者」。這就是這個名稱的由來,它實際上只是類似「紅十字會 」的純粹慈善活動而不是政治活動。正如救助「戰爭受難者」的活動並不是戰爭活 動一樣。參加這一救助活動的丁子霖、蔣培坤教授可以證明上述事實。指控純粹慈 善活動是「陰謀顛覆政府」,這反映出某些人不正常的心理傾向。正是這種被稱為 「極左」的情緒,造成了文革和歷次政治運動中「迫害擴大化」和產生了許多「迫 害狂」的根本原因;是給成千上萬無辜的人們帶來災難的原因。勿論作為普通的中 國人還是作為政黨,都應當吸取過去血的教訓,而不重蹈覆轍。 (5)為使上述合法活動的資金納入會計制度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流失,因而 準備將這些資金委託一家銀行管理。又因為中國官方的銀行一般不允許非官方活動 利用其機構。所以,我們準備將上述活動的資金委託給西便門城市信用銀行管理。 我弟弟擁有這家銀行八分之一股份,這是一家民辦合作銀行,有可能為我上述的非 官方合法活動進行財務管理。到我被扣押為止,這一切只是一種意向,而沒有成為 事實。該銀行和我弟弟的公司都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不應被牽扯到本案中來。 即使我買下這家銀行大部份股份,並將我上述各項合法活動資金納入該行進行管 理,它也仍然是家合法金融機構。並不能因為「民運銀行」的名稱而構成犯罪。勿 論有多少合法活動加在一起,它也仍然是合法的。 (6)《起訴書》中多處將合法活動與「民運」二字聯繫在一起,就將其等同於「陰 謀顛覆政府」。它在這裡指控的實際上是思想而不是行為,按照現行法律,思想不 能作為指控的對象:法律也並沒有規定哪種思想是違法的。 「民運」只是民主運動的縮略語。世上並無對民主運動的統一解釋或標準概念。 在意識形態上極不相同甚至敵對的政黨都曾高舉民主的旗幟,掀起和參加過民主運 動,共產黨也不例外。中共恰恰是中國資格最老的「民運機構」之一;並且現在仍 然在不斷號召人民「完善民主與法制」;難道也應對中共控以「陰謀顛覆政府」罪 嗎?可見,將「民運」一詞等同於「陰謀顛覆政府」是不能成立的。實際上凡是把 民主作為奮鬥目標的團體和人群,均可以自稱「民運」,這是個極其寬泛和不確定 的模糊概念。將其納入「陰謀顛覆政府罪」的範疇,會使這一罪名的涵蓋範圍太廣 ,幾乎所有的政治活動和文化活動均可以納入其打擊範圍,連憲法和中共黨綱也不 例外。它與四人幫時代慣用的許多「加之任何人頭上而皆准」的整人經,有異曲同 工之妙。推廣使用這種罪名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不能不引起人們的警惕。 實際上人們對民主運動的理解很不相同,中共的正式理論是「暴力奪取型」民主 專政的道路,所以他們很容易誤以為談論「民主運動」就是想暴力奪權,「槍桿子 裡面出政權」。我對「民主運動」的理解是「民主是包括工人、農民在內的全體人 民自己的事,而不是少數救世主恩賜給人民的禮物。所以必須在人民掀起一場廣泛 而持久的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運動;逐漸提高人民對自身權利的認識; 逐漸提高人民保護自己權利的能力;逐漸擴大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務的範圍。創造 一種寬容和彼此信任的政治環境,使得各種矛盾和糾紛有可能通過公開合法的途徑 表達、商討和解決;使得各種不同利益、不同傾向、不同民主和不同地區的中國人 有可能通過公開合法程序維護和堅持自己的立場並與其他人和平共處。這就是我所 理解的「民主運動」,它和「陰謀顛覆政府」沒有任何共同之處。政府是可以而且 必須更迭,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政府更迭的合法程序。只有不按照合法程序或使用非 法手段造成政府更迭的,才能構成「陰謀顛覆政府」。而我所從事的民主運動既沒 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也沒有非程序更迭政府的動機,而只是一般性的群眾政治活 動和文化藝術活動。根本不可能和「陰謀顛覆政府」有什麼關係。 (7)《起訴書》指控「與境外的劉青及曾經因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的王丹等秘 密串聯,研究所謂鬥爭策略」等等。我不知道它究竟是在指控什麼,倒很像是在用 現代派手法製造文學印象。法律並沒有禁止什麼人和什麼人串聯,勿論他們是在境 外的還是被判過刑的。只有在文化革命時期才常看到這些罪名;和境外的人聯繫被 定罪「裡通外國罪」;刑滿釋放的公民則被定位成「勞改釋放犯」。這兩類人都屬 於「不可接觸」的賤民。《起訴書》的現代派手法使我們無法確定「文革」到底是 已經過去的歷史,還是正在發生的現實。所謂的「共同呼籲美國繼續對中國施加壓 力」的指控,也同樣使人不得要領,而且不符合事實。 首先是不符合事實。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和任何人共同呼籲過任何事情,也沒有 單獨呼籲過美國取消中國的最惠國待遇;用最惠國待遇作為施加外事壓力的手段是 美國政府和議會的決定;而且遠遠發生在我被釋放之前。這和我這個中國公民有什 麼關係呢? 其次,憲法和法律賦予中國公民的表達意見的權利,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和批評政府等等自由權利,就包括了批評政府和呼籲乃至直接對其施加壓力的權利 。這是公民作為國家主人所擁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呼籲某某方面繼續對 中國政府施加壓力」,並不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只不過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 利。 《起訴書》使用的現代派文學手法只不過是想暗示人們:現在中國在外交上的困 境並非因為政府無能,責任應推給要求政府尊重人權的民主派人士,因為他們呼籲 國際公正輿論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這已經不是在執法,而是政府利用職權製造冤 案尋找替罪羊,以便推卸因其無能而應負的責任。所以有必要澄清事情的經過和理 由。 首先,對於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公正輿論要求中國政府改善人權狀況的立場,我 持公開支持的態度。因為在中國政府使用軍警和司法機構壓制人民的知情權和言論 自由的情況下,中國人民無法正常行使其監督和罷免政府的權利,甚至被剝奪了批 評政府,向政府直接施加壓力使尊重人民意志和願望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國際 公正輿論和全世界愛好民主自由的朋友們對中國人民的幫助,就比平時顯得更加重 要了。愛好民主自由的各國人民要求他們的政府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施加壓力 ,要求中國政府尊重中國人民的權利和意志。這是善意的和無私的國際主義幫助, 我理所當然全力支持。如果因為可能遭受非法的打擊和懲罰,就拒絕甚至誣蔑這種 善意和無私的國際主義援助,那種人格未免太卑劣了。我認為中國人還沒有墮落到 這種地步,至少我不是那種懦夫型糊塗蟲。 其次,我對於選擇最惠國待遇或者打擊中國經濟的方式施加壓力,持有與各國朋 友們不同的看法。我認為這不是最好的方式,因為中國經濟遭受打擊的直接受害者 是己經十分貧困的中國百姓。百姓的進一步貧困化並不會對控制政府的官僚主義者 和貪官污吏構成威脅,因為他們並不在乎老百姓的死活。反而會把國內政治經濟等 各方面的困難,推脫給「帝國主義干涉內政」,並乘機煽起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反 而不利於中國的民主與改革的事業,甚至有可能對世界和平過程威脅。所以,我在 支持他們繼續為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而施加壓力的同時;也希望能找到比製造經濟 崩潰更安全的,不會傷及中國老百姓的方式。我的上述思想是一貫的,向許多新聞 界人士談到過;而且對每一位訪問我的美國議員和政府官員都談到過。在與美國助 理國務卿沙特克會面時,除闡述上述的一貫立場外,還特別提到,勿論中美外交談 判有沒有結果,都希望美國不要真的取消中國的最惠國待遇。沙特克也表示理解我 們的立場,並將我的意見轉達給柯林頓總統和克裡斯多夫國務卿。以上事實,可以 由美國助理國務卿沙特克作證;也可以由美國大使館一秘康蘭作證,我要求法庭向 他們取證。 以上事實說明,我和我的朋友們雖然未經協商各自單獨行動。但我們在中美關係 和人權問題上採取的是負責任的立場,避免了因為外交危機而造成經濟崩潰和全面 動亂的惡果。中國政府的外交困境完全是由於頑固堅持反人權反民主逆歷史潮流而 動所造成的。採取嫁禍於人的做法絲毫無助於解決問題。 (8)《起訴書》靠引用的半句話和一條不是我寫的文章名稱就指控我「企圖分裂祖 國」。這種「斷章取義、任意引申、肆意曲解」的典型文字獄手法,只能製造冤案 ,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起訴書所引的半句話來自我一九九二年在獄中寫給鄧小平的一封信,其主要的宗 旨是探討中共四十年來對西藏政策的失誤。促使以鄧為首的中共領導集團採取更加 實事求是的西藏政策,以便解決西藏問題,避免可能產生的分裂。這個宗旨在信中 表達得十分清楚,凡是認真看這封信而又不帶偏見的人都能看得出來。這個企圖避 免分裂的宗旨被曲解成為「企圖分裂祖國」,使用的是顛倒黑白的手法,根本不能 成立。信中對許多歷史問題和學術問題提出了不同於流行觀點的看法,你可以指責 它們是錯誤的,但無權歪曲作者的本意。用歪曲和強加於人的手法進行學術爭論, 是一種卑劣和無恥的行為,被世人所不齒。將這種文痞作風引進司法活動曾經給德 國、蘇聯和中國人民帶來的巨大災難,有目共睹。中國人民剛從那場災難中逃脫出 來不久,更應該特別警惕「極左」思潮的復辟。 (9)在境外發表文章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只要不違反當地的法律,即應視為合法 ,中國法律無權將管轄權延伸到邊境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即使在中國境內,各 地區法律不同時,也以事情發生地的法律為準。當地法律不視為違法的行動,即是 合法,其他地區法律也無權越區追究。所以,《起訴書》以境外發表的文章作為追 究法律責任的對象,是一種越權的無效行為,應予駁斥。 我在境外報刊發表文章和《獄中書信》,是在事先得到中國官方的「不予干涉」 的明確保證,才進行的。而且即使是在境內報刊發表,也屬於言論、出版自由範圍 。對行使公民權利的正常行為控以罪名,實際上是逐步取消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 權利。勿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這都是更大的浩劫的先兆,應該引起全社會的警惕 。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這句話,十六年前 就被當做「反革命宣傳煽動」而受到正式的指控。十六年前我已經解釋過這句話既 是國際歌的歌詞,也是革命老前輩的諄諄教導,是共產黨的基本理論。沒想到十六 年後它又一次遭到更嚴重的指控,成為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的證據。這已經不能 用疏忽大意來解釋,而是恰好說明:在我國司法機構中部份人所慣用的文字獄手法 的羅織下,共產黨自己的綱領和文件也難逃法網。這種封建專制的意識形態傳統, 恰恰是民主與法制的對立面;是改革和開放的最大障礙。真正的反革命不是順應歷 史潮流的民主派和改革派;而是善用羅織法文字獄的專制保守派,他們才是阻礙改 革和進步的真正的反動派。 (10)綜上所述,《起訴書》之所以對上述各項合法活動進行指控,其根本錯誤是 將維護人權、推行民主與改革的事業混同於「陰謀顛覆政府」,犯了混淆概念的錯 誤。所以勿論任何事,只要沾上「民運」或「人權」的字樣,就被認為與「陰謀顛 覆掛上了鉤」。這種指控本身就站不住腳,這種罪名本身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假設指控所代表的政府是尊重人權、維護民主的政府。那麼,要求它進一 步尊重人權和推行民主化,以及對現實中的種種醜惡現象進行批評抨擊,都只能使 這個政府更加鞏固和完善,更加符合它的本質,而不可能產生顛覆。因為政府的性 質和人權民主運動的方向是一致的,它們的作用力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效果,而不會 相互顛覆。 能夠被人權民主運動所顛覆的政府,只能是與其方向相反的、性質相牴觸的、不 尊重人權、不推行民主制度的「封建法西斯專制」的政府。我想,《起訴書》在進 行指控時,可能不會代表這後一種政府。因為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這個國家的主 人是全體人民;政府只是全體人民的代理人。政府必須尊重人民的主權,即公民的 政治權利和個人自由,這其中就包括人民作為主人的知情權、批評監督權和更換政 府的權利。政府如果取消或壓制了人民的上述民主權利,政府就成為非法的政府, 按照中國憲法它就喪失了合法性。所以,《起訴書》對人權民主運動所設的這種一 般性的指控如果可以成立的話,那麼它所代表的就不可能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其指 控也仍然不合法。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勿論《起訴書》的指控代表的是什麼性質的政府;維護 人權、推行民主和揭發、打擊各種反民主人權的黑暗醜惡事物,都不能構成任何犯 罪,包括不能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性質所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