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遼源市公安局肆意踐踏人權、非法剝奪我的公民權的檢舉和控告 劉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叫劉剛,因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被通緝並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一九九 五年六月十八日刑滿釋放,隨後便被強行遣送回原籍吉林省遼源市。在過去的十個 月中,遼源公安局以剝奪政治權利對我實施監管為名,不僅剝奪了我的政治權利, 而且也剝奪了我正當的公民權、生存權、工作權,肆意踐踏人權,對我進行瘋狂的 迫害,有些甚至是嚴重的違法亂紀,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在我被逼得走投無路, 難以維繼的情況下,我只好強行擺脫遼源市公安局對我的監管和迫害,上書公安部 及最高檢察院,控訴遼源市公安局的種種違法亂紀行為,並提出我的正當合理要求 。 一、遼源市公安局肆意踐踏人權,大搞流氓恐怖活動 遼源公安局的有關監管人員一直認為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可以剝奪公民的一切權利 。在此,我僅列舉幾件事,看看遼源市公安局是如何剝奪我的政治權利和對我實施 監管的。 1、遼源市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搶劫公民財物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劉剛、劉明、劉勇兄妹三人領著 劉明七歲的女兒趙曦萌去為剛剛獲釋出監的劉剛、劉勇兩兄弟購置衣物,並帶上照 相機準備順便合影留念。中午十二時剛走到位於遼源市中心的大什街交通崗亭下時 ,一群一直都在跟蹤尾隨我們的約十多名匪徒便衝過來毆打我們四人,暴力搶奪我 們隨身攜帶的照相機及錢物。當時在交通崗周圍值勤的交通警、巡警裴志剛、張柱 等十多名警察都立即跑過來「維持秩序」。但他們只是制止周圍群眾上前來幫助我 們。我請求著裝的警察們立即制止正在搶劫的暴徒們並將他們緝拿歸案,可裴志剛 卻回答說他是交通警察,只管維持交通秩序,不管治安案件。但當裴志剛發現暴徒 們一時難以搶走我們的照相機時,他竟上前幫助暴徒們來毆打我們,並搶下照相機 交給了暴徒。而當暴徒們夾著搶掠來的財物四處逃竄時,裴志剛等著裝警察卻將我 們幾個受害者團團圍住,阻攔我們去追趕暴徒,裴志剛還反誣我們是阻礙了交通秩 序要扭送我們去公安局。 在此次搶劫中,我們所帶的日本潘太克斯照相機及閃光燈和一個裝有一千多元現 金的拎包均被搶走,被搶財物折合人民幣五千餘元。我妹妹劉明身上多處被踢得青 腫,手指甲被裴志剛、王子旭等人掰碎。劉勇的眼鏡被打碎,眼角、嘴被打破出血 。七歲的小女孩趙曦萌被踢倒在地。此後的幾天都在夜裡作惡夢而驚醒。 日後,我陸續地尋找辨認出幾個參與搶劫的案犯,其中有遼源市交警支隊的大隊 長趙立誠、警察王子旭,龍山公安分局政委李向武,他們當時都是著便裝跟蹤盯梢 我的人,其他幾個參與搶劫的暴徒也都曾經多次與上述幾人一道執行過對我的跟蹤 盯梢任務,毫無疑問地是他們的同志和同夥。 搶劫案發生後不久我們受害者便直接到管區的東吉派出所報案。王子旭等人也尾 隨我們來到東吉派出所。我請求派出所的警察將王子旭等匪徒緝拿歸案,但多數警 察都拖延不辦,只有郭心晶騎上摩托車去追趕王子旭,但卻又將王子旭故意放走。 此後,值班民警郭心晶詳細聽取記錄了我們報告的案件發生經過,同意立案偵察, 認為該案屬暴力搶劫,依照中國現行法律,所有參與此起搶劫的案犯都應至少判刑 五至七年,不妨聽一下郭心晶在七月三十一日受理我們報案時的談話錄音。 (播放錄音) 郭心晶當時還表示一定要盡一個共產黨員、人民警察的職責,盡快偵破此案,歸 還我們的被搶劫財物,但日後我又去追問他該案進展情況時,他卻一再支吾搪塞, 只是告訴我這件事我絕對告不贏。 搶劫案發生後,我多次去遼源市人大常委會、市政法委、檢察院、交警支隊、公 安局等有關部門上訪告狀,但他們往往都是閉門不見或敷衍了事,只有人大常委會 信訪辦主任楊柳認真地接待了我,並將此案向人大常委會的幾位主任作了詳細的匯 報,後來又告知我人大常委會主管司法的雷主任及其他幾位主任對公安局的這種違 法亂紀行為都感到極為氣憤,已作批示責令公安局長周峰妥善處理此事,盡快歸還 所搶財物,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並建議我去找公安局長周峰交涉。但周 峰卻總是閉門不見,有時還指使政治部主任毛英祿等人來辱罵和驅趕我。 「七·三一」搶劫案已過去九個多月,遼源市公安機關於當日便已立案,但至今 沒有任何作為,在我將兇犯指認給有關辦案人員時,他們也拒不將兇犯捉拿歸案。 而參與搶劫的所有兇犯,現在大多又穿上警服站崗值勤了,只有裴志剛於案發後不 久便被調離,不知去向。我們不妨聽一段我於九五年八月八日找裴志剛時的錄音(播 放錄音二) 2、遼源市公安局警察非法私闖民宅 在我被遣送回家後,遼源市公安局成立的「劉剛監管小組」成員李文山、許文濤 幾乎每天都要去我住所騷擾,從不出示諸如搜查證等能夠證明依法執行公務的任何 證件。每次闖入我住宅時,許文濤等警務人員的言行多極端惡劣,粗暴、蠻橫。當 我要求他們出示搜查證,否則就拒不開門時,許文濤就長時間地在外面敲門敲窗和 辱罵,嚴重騷擾了左鄰右舍的安寧。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為了平靜地渡過我的三十五歲生日,我拒不為再次私闖 民宅的許文濤開門,請聽許文濤隨後給我打來的電話錄音以及他第二天來造訪我時 的錄音片段。 (播放錄音三) 3、遼源市公安局以流氓恐怖手段威脅我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我回到遼源市後,遼源市公安局派來跟蹤我的警察王子旭,趙文誠等人多次在我 家門口用摩托車、小轎車衝撞我和我家人,雖然我都及時躲過,但卻撞壞了一輛我 騎的自行車,撞傷一路人和我弟弟劉勇。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跟蹤我的便衣警察王子旭等人在我家門口又一次試圖用摩 托車衝撞我,我當即向設在我家窗外的治安崗亭去報案、求救,請求當班值勤的警 察李兆臣、王寶庫、張永江等人制止王子旭等匪徒的流氓行徑,並指認王子旭就是 七月三十一日參與搶劫我照相機及錢物的罪犯之一,希望警察能協助我將王子旭等 搶劫案犯扭送到公安機關,可李兆臣竟說什麼「我們在這兒的工作是專門來監管你 的,不是來保護你的。」當我告訴他們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止各種犯罪行為 是人民警察義不容辭的責任時,李兆臣等值勤警察竟對我破口大罵,扭打我和我父 親,王子旭也手持鐵棍狐假虎威地來追打我們,揚言要擰下我的腦袋,打斷我的腿 ,迫使我們回到家中,長期閉門不出,我回到家不久,就接到幾個流氓恐嚇電話, 請聽一段我匆忙錄下的一段。 (播放錄音四) 我家中經常能收到這類流氓猥褻電話,有些髒話簡直不堪入耳,諸如「你與你繼 母亂倫」之類。當然,不能因為這類電話與王子旭等跟蹤盯梢警察的言行十分相似 以及經常是前後發生的就確認這類流氓恐嚇電話必定是王子旭及其同志們的所為, 但在我家的電話是任何其他人都無法打進或是一打進便被切斷或放噪音干擾的情況 下,這類流氓恐嚇電話仍然頻頻不斷,我只能認定這是公安局或是郵電局的工作人 員所為,因為只有他們才有可能,有條件或許是有權力這樣做。 4、遼源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公民的通信通訊自由 在一九九五年六月至十月的四個月期間,我住所的電話約有兩個月時間被完全切 斷與外界的通訊,其餘時間即便是能通話,也時常是會因為一些敏感話題而被隨時 切斷或出現強烈的干擾噪音而無法繼續通話,甚至正當我打電話時,電話機內出現 干擾噪音後又伴隨出現高壓電流打火,燒燬電話機,並險些電傷我和引起房屋失火 這種惡性事件。郵電局的有關電話維修人員都說這種奇怪現象在其它用戶上是絕無 僅有的。只因為遼源公安局七科在郵電局二樓專設了一間辦公室用來監聽控制我的 電話,郵電局也表示無法修復我的電話。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期間,我在我租的一間住所中安了另一部電 話,但該電話在遷入我住所一個月後便乾脆出現了只能打出不能打進的怪現象,但 是每當我外出剛一回家時總能聽到電話鈴響,我拿起電話講話,對方便會掛斷電話 ,若是其他人代我接電話,電話掛斷後緊接著會再次響起,直至我接電話使對方確 認我在家時為止。偶爾打電話的神秘人也開尊口講話,但開口便會說是打錯了。 在我回到遼源的十個月當中,有很多朋友在電話中告知我給我寄過信、郵件或匯 款,但我除了收到過兩次共折合三千元人民幣的匯款外,未曾收到過任何其它郵件 ,而在我出監前,我家裡卻是來信不斷。即便是我身陷囹圄時,我每年也至少能收 到兩封家信和兩次匯款。 當我去郵局發掛號信和傳真時,郵局工作人員從不立即辦理,而是先送到設在郵 局二樓的一間辦公室中去檢查多時,然後將郵件退還我,要我拿出公安局的證明時 方可發出。我帶著被退回的郵件去找郵局主管郵電業務的孫顏春副局長,他當即表 示郵局拒發郵件是不允許的,責令有關人員立即給我發信,但郵局業務員卻辯稱這 是郵局一把手的指示。孫副局長向一把手請示後,無可奈何地向我表示他已無能為 力。 我與外界的通訊、通信聯繫受到諸如此類的種種干擾和限制,相信必定是公安局 與郵電局的所作所為,因為也只有他們才可能做到這一切。 5、遼源市公安局無理限制我的居住自由 我被強行遣送回吉林遼源時,遼源市公安局勒令我必須居住在父母家中,因為他 們早已在我父母家周圍建起了一個治安崗亭並徵用了幾處住房作為監視崗哨。 為了減輕父母的經濟負擔,也為了減少警察針對我而每天不斷地到我父母家中經 常不斷的騷擾、恐嚇、傳喚、拘捕進而給父母帶來的巨大精神壓力和刺激,我一直 在爭取離開父母家出去租房單獨居住。可每當我去請示公安局監管小組時,都遭到 李文山、許文濤等監管人員的斷然拒絕,並依據公安機關頒布的什麼「臨時居住管 理辦法」之類的規定,說我沒有權利出外租房單獨居住。 一九九五年十月,在親友的幫助下,幾經周折,我以朋友的名義租到一間住房。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我特意租到一個與「劉剛監管小組」辦公室僅一牆之隔、 相距不過五十米遠的房間,房間的所有窗戶無一不能與監管小組辦公室的窗戶隔窗 而望,儘管是非常有必要掛窗簾來遮擋陽光,但我不論白天黑夜都從未掛過窗簾, 以便讓李向武、李文山、許文濤等監管人員坐在他們的辦公室中不必借助於他們的 望遠鏡就能窺視我房間中所發生的一切。可就是這樣,李向武、李文山、許文濤等 人還是頻頻警告我違反了他們的監管規定,勒令我搬回父母家中。李向武還帶著遼 源市公安局的眾多警察找到那些幫我租到此房的黃德友、陳寶全、李春光等人,恐 嚇他們如果不能盡快將我趕走,就要被拘留,並警告他們不得將公安局找他們談話 的內容透露給我,受到公安局的恐嚇和壓力後,他們幾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 敢上班,每天輪番到我住所來轟我搬家,不妨請聽一段租給我住房的龍山區第五房 屋建築開發公司經理王卓義迫於壓力來轟我退房搬家時的談話錄音。 (播放錄音五) 此後,我多次試圖去別處另租住房。可每次談妥後,房主過幾天後就又毀約不敢 再租給我了。 遼源市公安局如此這般地限制我的居住自由,豈不是存心逼我去露宿街頭嗎? 6、遼源市公安局無理剝奪我的工作權,切斷我的生活來源。 我獲釋回家後,出於生活所迫,多次向公安機關申請一份合適的工作或是申辦個 體私營企業,但均遭到遼源市公安局設立的「劉剛監管小組」的無理拒絕和百般阻 撓。 一九九五年七月,我去工商局申辦個體工商戶執照,工商局拒不辦理,說是要持 有公安局的介紹信方可申辦,並告知這是公安局針對我劉剛個人制定的專門規定。 我又去公安局申請,監管小組成員李文山、許文濤幾乎是每過十天就讓我遞交一份 要求修改的申請轉送上級領導批准,李、許每次都是說上級領導要求我修改申請報 告再遞交上去待批,如此反反覆覆,我按他們的要求共遞交了五份申請,直拖了兩 個月後,李文山、許文濤卻告知我說上級領導不批准,因為違背了「十三條監管」 規定中的「不准擔任個體、私營企業法人代表」之規定,但告知我可以以其他人的 名義來申辦。 一九九五年九月,我與一位朋友一道投資一萬元合夥辦起了一家「龍達貿易商行 」,並未寫明我在其中擔任任何職務,但公安局卻要我每天早八時至晚十七時必須 呆在商行,其餘時間則不准到商行,由於公安局一再的干擾,我於九五年十月將商 行遷至我的住所,此後,公安局夥同工商局、稅務局、街道居委會等部門經常不斷 地到我住所檢查、登記,我的合夥人也經常被「請」去談話和匯報,若有人來洽談 業務,公安局會立即闖入執行公務,將來客帶到公安局去審訊,使得我們無法開展 任何工作。最終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將我們的工商稅務執照毫無任何理由地加以沒 收、迫使公司在投入了一萬元,尚未開展任何工作的情況下就停辦。關門停業。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為了不牽連別人,我準備以姐姐的名義申辦一家小型書店, 為了申辦這家小書店,我先後按要求遞交了四次書面申請,口頭交涉達十多次,每 次遞交申請後等待上級領導審批就要等半個多月,而每次得到的答覆卻都是要我再 按新的要求再寫申請等待審批。第一次申請時是要我寫明「書店成員、資金數額、 經營範圍、書店地點」等等,半個多月後,又要我在原有基礎上再寫明「進書渠道 、資金來源」等等內容,一個月後,又要我再寫明「誰去進書、誰來賣書、賣什麼 書」等等內容,又過一個月後,公安局要求先租好門市房後再來申請,現在,已拖 了四個多月,我申辦的這家總共不過兩個職員,不過十平方米大小的小型書店尚未 通過公安局「劉剛監管小組」的許可。即便是公安局恩准了,我還得去工商局、稅 務局、消防隊、文化局去申辦許可,而這後四個單位每每還會再讓我回到公安局去 開介紹信,試想,等我這個書店真正開業,豈不得拖到二年之後嗎? 遼源市公安局在給我的親友制訂的有關協助監管我的六條規定中規定我的親友們 「不准向劉剛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援助;不准幫助劉剛傳遞信件、不准給劉剛購買 車船票和提供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等等,若有親友違反其中的任何一條,公安機 關就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懲處。我表弟李澤輝一道與我乘車後代我交了五 元錢車費,第二天便被傳喚到公安局,給予警告,政保科長王德福等人還威脅如果 再次違反「六不准」,便將其拘留。可想而知,遼源市公安局會是怎樣限制我親友 向我提供經濟援助了。 在過去的十個月中,遼源市公安局既不准許我做任何工作自謀生路,又不准許親 友給我提供經濟援助,切斷了我的一切生活來源以及和外界的所有聯繫,這豈不是 要存心將我活活困死在遼源市嗎? 7、遼源市公安局株連迫害我的親友 一九九五年六月我回到遼源市之前,遼源市公安局就針對我的所有親友制訂了限 制與我接觸的六條規定,並規定若有任何人違反六條規定就要受到警告或拘留處罰 。遼源市公安局伏廣武、楊少華,東遼縣公安局政保科長王德福等人負責監督我的 親屬遵守執行六條規定,儘管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二年,可我的親友們都是遵紀守 法的合法公民,遼源市公安局有什麼權力去對我的親屬制訂特殊的「六條規定」並 剝奪他們的正當合法權利呢? 我弟弟劉勇在探視我返回長春的路上,往往都要被遼源市公安局從長途汽車上劫 下帶回遼源公安局審訊搜身,致使他幾次車票作廢不能按時返回學校教書,時常遭 到所在單位吉林省廣播電視學校領導的批評,警告和扣發獎金,迫使他無法在該校 繼續工作,只好另謀出路。 我的朋友李傑,比我早一個月從凌源第二勞改隊出監,九五年六月二十日來探視 我時,從我家出門後便被強行拘捕,後來得知已被收審關押在原籍雙遼縣收審所。 可歎他剛出監一個月就又入牢籠。 我的表弟王樹輝、唐弟劉保明從我家一出門便被李文山、許文濤及一群便衣強行 按倒拖上轎車帶到公安局搜身、審訊、令其赤身罰站長達五個小時。 我的同學王建波、李春光、張航斌、孟祥武僅僅因為我去他們家裡拜訪,便立即 被帶到派出所受到警告和訓斥。 我進入一家賓鵬歌舞廳剛坐五分鐘,便有一群警察衝入,責令歌廳立即停業整頓 。 我乘出租車時,跟蹤的警察王德福當即就將出租車司機的駕駛執照沒收,要他隨 後去公安局講清問題。 我住所的窗外在我回家前莫名其妙地安裝了一個探照燈,照得我家徹夜通明,無 法入睡,周圍鄰居多次去交涉也遲遲未被拆除。 在我剛一回家時,我家窗外臨時修建了一個治安崗亭,每班三人,一天二十四小 時站崗值勤,當我從父母家搬出後,該治安崗亭也就關門停業,不再需要有警察維 護治安了。 我家住所周圍有多處住房被公安局包租,用來監視出入我家的人。 與我接觸的許多親友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為了使他們免遭更多的牽連和迫 害,在此我不便一一列舉。 二、我的合理要求 由於遼源市公安局對我的圍困、封鎖和迫害,不僅使我遭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而且將我逼到了無安身立足之地,難以繼續維持生計的地步,遼源市公安局的上述 種種行為,不僅是嚴重地侵犯人權,而且有些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 行的有關法律,甚至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特此,我謹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 院等有關部門提出下述幾項絕非過份的請求。 1、賠償我經濟損失二萬五千萬元人民幣。 其中包括: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王子旭、裴志剛等警察強搶去的財物折合人民幣五千 元; 龍達貿易商行被公安局無理勒令停辦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 通訊、通信不暢,電話形如虛設致使經濟損失三千元; 公安局阻撓我尋找工作,致使工作損失費五千元; 劉明、劉勇被公安人員多次打傷後的治療醫藥費二千元。 2、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有關條款,追究王子旭 、裴志剛、李向武、趙立誠及其同夥們的搶劫罪;王子旭、趙立誠及其同夥的蓄意 謀殺未遂罪和交通肇事罪,許文濤、李文山等人的滋擾民宅罪,以及遼源公安局對 「七·三一」搶劫案的不作為罪。 3、撤銷遼源公安局針對我親友制定的限制與我接觸的六條規定。 4、撤銷遼源市公安局針對我制訂的十三條監管規定中所有與剝奪政治權利無關的 條款,諸如每週去派出所作一次思想匯報,和不許離開遼源市龍山區的規定。 5、為了避免遼源市公安局的更進一步迫害,我請求在我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暫 住北京市,以便於我及時上訪告狀。 6、收回撥給遼源市公安局用來監視我的五十萬元專用經費,撥出部份用於解決我 目前的住房、吃飯困難。 7、允許我自謀生路,並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8、取消遼源市公安局對我的監視、節省開支,因為遼源市的財政已十分困難,連 市政府機關都已停發工資,今年已宣佈頭五個月不發工資,各廠礦企業的困境就可 想而知了。 諸多有關部門盡快答覆和解決我上述請求。 值在此聯合國人權大會開會和「六四」七週年即將來臨之際,我無意製造更多的 新聞,也無意給中國當權者添煩添亂,我不過是在爭取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 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我不求中國警察能切實保障我的人格、尊嚴不受他人侮辱、 我的人身、財產、生命安全不受他人侵害,但只求我的這些基本人權不再遭受中國 警察的無理剝奪和粗暴踐踏。 我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應該是莊嚴神聖的,儘管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但憲 法所賦予公民的思想言論自由、通信通訊自由、交通旅行自由、乃至工作權、生存 權、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等等基本人權我同樣應該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警 察部門應該是維護憲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執法機關,而遼源市公安機關的所作 所為,卻恰恰是公安機關應該制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他們極大地損害了人民警察的 聲譽和形象,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有責任有義務去立即制止和糾正遼源市公安局的 違法亂紀行為。 最後需要聲明的是我對本控訴書負完全的法律責任。籲請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如 果發現其中有造謠、誹謗的內容,請依照法律程序以誹謗罪來懲處我,但不可因為 我揭露了事實真相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 檢舉控告人:劉剛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