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歷史證據的法律效用 丘宏達 日本某一媒體拿出了民國九年五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日長崎領事馮免的致謝函, 函中因有「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和洋島」一語,遂斷定,這「 可以證明釣魚台確實是日本領土」。這種說法恐怕是對歷史的錯誤認知所致。 其實日本這個媒體的「證明」也並不是什麼新的東西,早在一九七二年(日本昭和 四十七年)十二月日本「沖繩季刊」的二十三號中就已經收入那個感謝狀。 公元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清廷戰敗的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項中,的的確確是把 「台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而釣魚台自古即屬台灣的列嶼, 這是日本人也都承認的;日本也在是當時,才取得了台灣和釣魚台的主權。 而日本是在一八九五年取得釣魚台之後,才又把釣魚台劃入歸沖繩縣,而且民國 九年是公元元一九二零年,當時包括台澎和所屬列嶼都屬於日本,這是當時馮免所 說「沖繩縣八重山尖閣列嶼」的由來,他並沒有錯。 但問題在於二次大戰後,於民國四十一年的中日和約,其中第四條明白規定,「 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歷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 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束而歸無效」。馬關條約自然也隨之作發,所以日本取得台灣 和釣魚台的法源依據全部失效,日本當然對於釣魚台不能再有任何主權的要求和主 張。 所以僅憑民國九年的一封感謝函只能證明當時的情況,但對於近代史上的第二次 中日戰爭後的狀況,就沒有任何的解釋能力了。 如果日本主張在外交上,日本並不承認台北代表中國,所以沒有權利向東京提出 權利的主張,那北京也應要注意其本身有關法律的執行。中共在一九九二年公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為鄰近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島嶼。 另第六條亦規定,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 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 日本與中共有邦交,中共對日本巡防艦一再侵入中共主張的領海,一直到最近才 敢抗議,為了要向日本借錢竟然不顧其「國家主權」到這種地步。 至於日本右派份子到釣魚台設燈塔或擅自上陸,也違反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 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目前香港人民要到釣魚島插中共國旗,按照中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罩日公佈實施 的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益……」,日本如敢 干涉,看看中共是否又為了借錢不派軍艦及空軍保護。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中只有中共領土被他國侵入,不敢作聲。而日本 政府更是縱容此種日本右派的不法行動,為什麼不讓日本人到北方四島插旗,造燈 塔或其他宜示主權的行動。□ (本文原載於九月三十日《世界日報》,標題為本刊所加,作者為馬裡蘭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