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章程 (中國民聯七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組織全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主辦《中國之春》 雜誌。 第二條:本盟以獨立自主為原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現行的專 制制度,實現「民主、法治、自由、人權」。 第三條:本盟主張:廢除一黨專政,實現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濟 。 第四條:本盟致力於中國大陸民主事業。近期目標為:取消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四 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見者;爭取新聞、 出版、言論、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第二章 盟員 第五條:凡年滿十八歲者,不論性別、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 經濟狀況,贊同本章程之宗旨原則及各項規定,遵守盟員代表大會和基層組織大會 的決議,按規定交納盟費並與組織保持聯繫,經向居住地最近之基層組織提出書面 申請,獲該基層組織審核書面通知批准後,始為中國民聯成員。 居住中國大陸之申請者可向海外任何一民聯基層組織或直接向總部提交申請。 基層組織接納新盟員需在二個月內向總部主席辦公室報備。 第六條:盟員可隨時宣佈退盟,不須作任何說明。 盟員在一年內不與所屬基層組織保持聯繫,不經說明拒交盟費,該基層組織可視 其為自願脫盟。 盟員之行為明顯與本章程之宗旨及原則相違背並因此而給本組織帶來重大損害, 其所屬基層組織有權將其除名。 凡除名者二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入盟。 第七條:盟員入盟三個月後有表決權,六個月後有競選基層組織職務、大會代表和 總部委員之權,一年後有競選總部主席、副主席之權。 盟員有知情權、提案權、建言權、申請權及參與組織各類活動之權。 第三章 盟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盟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當屆總部委員會負責籌備,遇有特殊情 況需提前或延後召開,需由總部三分之二委員贊同決定,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盟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基層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兼顧區域平衡、 代表性和盟員數量。 特別代表大會的召開需經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贊同決定。 第九條:盟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民聯最高權力機構,由中國民聯各基層組織的當選代 表組成。 盟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一、聽取並審議上屆總部委員會主席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決定中國民聯的綱領和通過有關決議。 三、修訂中國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民聯主席、副主席和總部委員。 盟員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之贊同票通過綱領、決議和主席、副主席、總部委員之 選舉;以三分之二多數之贊同票通過章程之修訂。 盟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總部委員會根據章程之宗旨原則和大會決議制定各項 具體內外政策並監督其實施,由總部主席、副主席對外代表中國民聯並主持日常工 作。 第四章 總部 第十條:中國民聯總部由總部委員會組成。 總部委員會由不少於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大會 選舉產生,地區委員八人,大會直選委員三人。 總部委員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總部委員會的職權是:決策、監督、協調、仲裁。 總部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決定其議事規則,設立專職小組。 第十一條: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分別競選,由盟員代表 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副主席競選人應具一年以上盟齡,且不得為其它政治團體之成員。 主席的職權是:對外代表中國民聯,主持日常行政聯絡工作,聘任主席辦公室工 作人員。 在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理其工作;當主席、副主席同 時不能視事時,由總部委員會過半數委員之贊同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席,直至主席 、副主席重新視事或下屆盟員代表大會。 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的罷免需由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之提出並經本屆盟員 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表決贊同始生效力。 第十二條: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聘請歷任民聯主席為顧問。 顧問有義務回答現任總部委員會的咨詢。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十三條:中國民聯在各國家和地區設立基層組織。基層組織的設立由主席審議批 准。 第十四條:基層組織應定期召開大會,制定其章程和工作計劃,確立其機構,並選 出其領導人。 基層組織可根據當地情況決定盟費之收繳和使用。基層組織應積極宣傳中國民聯 之綱領、宗旨及原則,積極發展盟員,積極貫徹執行盟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各項決議 和總部之各項決定。 第十五條:基層組織的內部事務和爭端由其領導機構按其章程和決議解決。 基層組織應配合總部做好協調工作,遵守總部的決定,如總部之決定不適合在某 基層組織執行,該基層組織可向總部主席報告,請求變通或豁免。 基層組織大會之章程及人事安排報總部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本盟有責任營救因參與本盟工作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並照顧 其親屬 第十七條:中國民聯章程是中國民聯之最高規範性文件,中國民聯之任何其它決議 、規則,凡與此相牴觸者均屬無效。 本章程之修訂須由盟員代表大會按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贊同始生效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總部委員會。 本章程對外開放,凡有整體接受本章程,不對任何條款作保留之團體,經向總部 委員會提出書面之申請可集體加入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