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遼源市、東遼縣、龍山區公安局的公開信 劉桂春 遼源市公安局、龍山區、東遼縣公安局: 我受兒子劉剛電話的委託,給市縣區治安機關寫公開信。請閱後把處理結果轉告 本人。 劉剛是五月二日從美國紐約給我打電話,讓我代他把去美國的消息向監改小組通 報,並讓警官李文山逐級上報,以防他們著急上火,到處搜查、抓人。 另外劉剛還托我抓緊時間辦以下三件事: 1、我(劉剛)在遼源市龍山區被監管期間,因無生活出路和生存權利,未經公安機 關批准離開了遼源,來到了美國,所以給我規定的十三條也必然隨之失效,請你們 公開聲明作廢,給親屬規定的七條也必須逐戶逐人收回,宣佈無效。 2、我在刑滿釋放遣送回家鄉遼源市十個多月,負責監管的那些警察對本人及家屬 ,親友都幹了多少違法違紀的事?是誰策劃指揮干的?特別是人所共知的「七·三 一」特大攔路搶劫案,即大什街交通崗樓值勤警察裴志剛和經常跟蹤的趙立成、王 軍、王子緒等六七名便衣警察結伙搶的。當時不僅打傷了我的弟弟劉勇、妹妹劉明 ,當場搶去日本進口津太克斯照像機一架,閃光燈一個(價值四千多元)和現金二千 多元。在行搶時圍觀群眾上萬人,上百的車輛堵塞,案發後各界輿論紛紛,都非常 氣憤,有的說「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搶劫,與土匪一樣……」。案情早已真相 大白,強列要求對「七·三一」搶劫案策劃指揮者和兇手要依法嚴懲,搶去的錢物 必須及早地還給我家,不要再採取弄虛作假,不認賬,說鬼話,拖著不辦,不結案 ,這樣就是在教唆、支持、包庇犯罪。對此案有關當局早解決,早主動,不解決永 遠被動。如果此案繼續壓著不辦,我要向世界人民控告遼源市公安局策劃、支持、 教唆、包庇的犯罪行為。 3、我被迫逃往美國,完全是遼源市公安局逼迫的結果,我在遼源市無生活出路, 沒有行動自由,時時刻刻都有警察的騷擾,生存的權利都被剝奪了,想把我置於死 地,我只能逃往國外,別無選擇,這完全是公安機關的責任,與我的親友無任何關 系,如果你們為了這件事騷擾我的親友就顯得你們太無能無用了。 最後希望有關當局立即仃止對我家屬和親友的侵權違法行為,上述幾個問題必須 逐一予以及早解決。否則國內外所有正義的力量是不會沉默的。 劉剛 五月二日於紐約 代辦人: 劉桂春 九六年五月十二日 給市人大、政法委、法制辦的公開信 劉桂春 市人大、政法委、法制辦: 我是劉剛的父親,在劉剛被迫出走後,我再次給市人大,市政法委,法制辦寫公 開信,強烈要求盡快監督查辦公安機關一些幹警,在劉剛回遼源市十個多月期間, 對劉剛和其家屬犯下的一系列侵權和違法行為,真正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執 法必嚴,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將查辦結果通知本人。 劉剛是五月二日從美國紐約給家裡打回電話的,這一消息很快就在社會上傳開了 ,劉剛的出走,社會輿論紛紛,都不約而同地想到了三個問題,即:劉剛為什麼出 走?舉世矚目的劉剛怎麼能在嚴密的監視下逃往國外?監管劉剛的幾十名便衣,警 察是怎麼看管的? 首先:劉剛拒絕監管,逃往國外是在被便衣,警察騷擾,打,砸,搶,無行動和 言論自由,不給生活和生存權利,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被迫離開家鄉的。責任完全應 由執法犯法的公安機關負責。試想:劉剛為什麼不在八九年六四出境,而要經過六 年監獄,又在出獄一年後離開呢?答案很清楚:劉剛還沒出獄,就給劉剛規定十三 條,給家屬規定七條,不許工作,自謀生路又經常受到非法騷擾和阻撓,並不准親 友幫助,不許傳送信息,完全喪失了生存權利。出獄後,在市區內,外出要批准, 並有大量的警察和便衣尾隨,採用流氓手段,幾次駕摩托車和汽車故意撞擊劉剛和 劉勇。並在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光天化日之下,六、七名便衣警察和交通警察裴志 剛結伙,在遼源大什街對劉剛,劉勇和劉明大打出手,攔路搶劫,搶走照像機,閃 光燈和大量現金,而警察不管不問不立案,採用迴避和不認賬的手段,真是暗無天 日,警匪一家執法犯法。就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要求劉剛每週向監管小組作一次匯 報,匯報什麼呢? 其次:劉剛之所以能夠出走,從另一個方面也證明了毛澤東的名話,即「得道多 助,失道寡助」,歷史就是這樣,誰也改變不了。 再次:劉剛的出走完全是便衣,幹警失職瀆職的結果。 現在,劉剛已經前往美國,與家屬和親友無任何關係,強烈要求有關當局立即仃 止以下侵權和違法行為: 1、立即仃止對劉剛親友的騷擾,詢問和搜查。 2、撤消對劉剛的監管十三條和家屬親友的七條規定,宣佈作廢,撤消監管小組, 拆除監管設備,摘掉監督崗牌子,拆除我家窗前的探照燈,消除影響。 3、必須馬上解放我家的電話,仃止非法監聽或有意破壞,干擾電話的暢通。 4、必須立即仃止非法扣壓和拆閱本人和家屬親友的信件,非法侵佔沒收各種匯款 ,對已經扣留侵佔的必須一一退還本人。 5、立即仃止非法偵察手段,對親友和家屬進行的非法密秘監控,跟蹤和安裝竊聽 器等侵犯人權的行為,確保家屬和親友的居住,行動,言論自由和人身權利不受侵 犯。 6、強烈要求查辦一些幹警,便衣的瀆職、搶劫、流氓、騷擾、教唆、支持、包庇 和不作為犯罪行為,賠償受害人的財物。 以上要求望有關部門及早辦理,盡快解決。 劉剛父親:劉桂春 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