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言論自由宣言 (四川)王明 【編者按】據「中國人權」消息,四川省重慶市老資格的異議人士王明,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公開發表了《公民言論自由宣言》,為魏京生、王丹、劉 念春、王東海等異議人士因言獲罪進行辯護,依理依法闡述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也 是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中國政府立即對王明這一大膽行使言論自由的做法加以 迫害,文章公開後很快就將王明逮捕,王明被捕以後,他的家屬直到半個月以前才 收到了拘留通知單,不久又收到了王明發自勞改隊的信。王明說自己未經審判就被 處以三年勞動教養,目前關押於重慶西山坪勞教隊。王明的弟弟幾天前到勞改隊看 望過王明,該勞改隊是四川省裡對犯人最為嚴酷的關押場所。 王明現年三十六歲,原是重慶市燈泡公司工人。他是中國老資格的異議人士 ,在北京民主牆一九七九年底被中國政府取締後,他仍然義無反顧的投身民主牆運 動八零年在重慶創辦和領導了民刊《童音》。一九八六年五月因參加民主活動被收 容審查數月。一九九五年以來,多次參加四川異議人士所進行的建議信公開信等上 書活動,是四川重要的異議人士。本刊全文發表王明的「公民言論自由宣言」,強 烈抗議中國政府的新的迫害行為。 近年來,我國一些公民出於對國家事務的前心和對諸多社會問的憂慮,公開 通過個人或聯名上書的方式向我國政府提出了一些意見和若干建議。本來,這只不 過是這些公民行使了我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已,而且這於推動我國的 改革進程和幫助我國政府走出目前的困境也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這卻引起了我 國政府政府的不快和恐慌以及隨之而來的嚴厲鎮壓。例如:去年五月,因發表《推 動民主與法制進程呼籲書》,全國幾十位公民受到了公安機關的傳訊、關押,後來 ,劉念春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王丹則被判以十一年的重刑;今年六月,因要求竿 新評價「六四」事件,王東海、陳龍德被處以勞動教養兩年;今年十月,因發表《 雙十宣言》,劉曉波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 顯然,我國政府對國內公民上書活動的粗暴鎮壓,不僅違反了我國憲法的有 關規定,而且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這種鎮壓實際上是我國幾千年來因 言治罪歷史的延續,是我國政府對於世界進步潮流仍然負隅頑抗的表現,這種鎮壓 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給我國人民和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危害,作為一位良知 尚存的中國公民,我無法對此保持沉默。為了糾正我國政府的錯作為,也為了阻止 因言治罪歷史的重演,更為了捍衛公民竿所固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及以此為主要 標誌的公民尊嚴,在此我發表如下宣言: 一、言論自由乃是一種絕對的、基本的自由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總是一再告誡人民: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 何自由都應當和必須受到限制…當然是受到政府權力的限制!有了這個理由,我國 政府就可以不必兌現它曾親口對人民許諾的各種自由;有了這個理由,我國政府就 可以運用手中的絕對權力任意干涉,侵犯乃至剝奪每一個公民的一切自由。但是在 我看來,我國政府所津津樂道的這個理由只不過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謬論而已,它的 最大的謬誤乃在於它忽略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並非所有的自由都是相對的自由, 有些自由乃是不可以加以任何限制的自由。 我國政府應當知道,所謂自由,就是人們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 自由,只要他不試圖剝奪或干涉他人取得這種自由。也就是說,人們行使某種自由 ,如果僅只涉及他本人的福祉祉而沒有涉及到他人或社會的福祉,那麼他的這種自 由在權力上就是絕對的。只有他的這種自由妨礙到他人或社會的福祉,他才須對他 人或社會負責。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任何政府,如果試圖限制人們行 使某種自由,其唯一正當的理由乃是人們行使這種自由對他人或社會的福祉帶來危 害。如果人們行使某種自由對他人或社會的福祉沒有任何危害,那麼這種自由就不 應該受到政府的任何限制,這樣的自由就是絕對的自由。 我們知道,所謂言自由,就是指人們對政治或其他公共事務發表意見或主張 的自由。如果某個人發表了某種意見或主張,首先,這只不過表明了他具有某種意 向或態度,而江不意味著他會將這種意向或態度轉化相應的行為,因此單就他發表 意見或主張這種行為而言,他並沒有對他人及社會帶來什麼危害。其次,如果說他 年發表的這種意見或主張會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那麼在我看來,這種影響只不 過是讓他人或社會多獲得了一次辯明真理或真相的機會;其三,至於他所發表的這 種意見或主張可能會得到別人的接受,這倒是與他無關的事情,因為別人對他的意 見或主張持以何種態度完全取決於別人獨立的判斷和理性的選擇,他無須對此負責 。由此可以看出,人們行使言論自由對他人及社會沒有任何危險,因此這種自由就 是不可加以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 其實,像言論自由這樣的絕對自由乃是每個人得以幸福的最起碼條件。雖然 一個人享有了言論自由他並不一定就很幸福,但是一個人一旦失去了這種自由,那 麼他就肯定不幸福。對於每個人來說,言論自由就如同我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水一 樣,是每個人須臾也不能沒有的東西。因此,人們通常又把象言論自由這樣的絕對 自由稱為基本自由。基於言論自由對於每個人福祉如此重要,許多國家的人民都把 這種自由寫進了他們國家的憲法,已顯示其神聖不可侵犯之地位。歷史發展到今天 ,我國人民經過長期奮鬥,也終於把言論自由寫進了我國憲法。這就表明,在我國 社會生活中,言論自由乃是受到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言論自由乃是不可以加 以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因此,我國政府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壓制不僅是一種極不正 當的行為,而且也是違憲的行為。 二、言論自由應當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每當我國政府因為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受到國內和世界正義力量的遣責時 ,它總會假裝成講理的樣子並拋出它所一貫行之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來進行辯解: 我們並沒有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恰恰相反,我們的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我 們壓制的只是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我們不僅不給他們以言論自由,而且不給 他們以任何自由。於是,在這種理論之下,我國同胞被我國政府簡單地劃分成一兩 大陣營:即享有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人民」和被剝奪了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 「少數敵對分子」。顯然,這種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一種多人專政,它與我國 憲法所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相違背。 我國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何謂公民?我國憲法又作了這 樣的解釋:「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很明顯 在這裡,公民既包括了「人民」,也包括了「少數敵對分子」。作為公民,「人民 」和「少數敵對分子」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如果說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那麼它就不只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它也是「少數敵對分子」的基本權利。 ;因此,不管我國政府壓制的是「人民」的言論自由,還是壓制的是「少數敵對分 子」的言論自由,都同樣被視為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都同樣被視為違憲的行為。 實際上,和少數人專政一樣,這種多數人專政也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且這 種多數人專政往往最終會轉化成少數人專政。因此在這裡,我要提醒那些「人民」 ,我國政府江不會滿足於對「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進行壓制和剝奪,它的最 終目的乃是要對包括「人民」在內的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進行壓制和剝奪。一旦我 國政府對「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的壓制和剝奪得到了「人民」的默許和贊同 ,那麼言論自由的原則就受到了破壞,那麼我國政府的這種本來非法的作為就實現 了合法化,那麼緊隨而是來的必然是「人民」中的一些人又會被我國政府當成「少 數敵對分子」而失去其言論自由,甚至包括「人民」有內的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都 受到壓制和剝奪。因此,如果我國公民要確保自己的言論自由不會喪失,唯一的 辦法是:當「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點自由受到我國政府的壓制和剝奪時,其他公 民都必須起來對我國政府的這種非法的作為予以遣責、抵制和反對。 三、言論自由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 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裡,政府總認為自己是真理的代言人和 執行者,總是認為自己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自己所推行的政策永遠都是完全正確的 。對於這樣一個狂妄的政府來說,它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人民對它的批評。如果有人 敢於對它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政策進行批評,那麼它就會將此人打入另 冊並予以殘酷的專政。因此,在這樣一個紅色恐怖的國家裡,人民的言論自由就是 歌功頌德的自由,就是阿諛奉承的自由,就是違背自己的良心說假話和謊話的自由 ,或者就是保持緘默的自由,但絕無批評政府的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真正 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就是言論的不自由。 其實,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真正意義上的言論自由不僅包括對政府說「是 」的自由,而且還包括對政府說「不」的自由。在我看來,我國政府所堅持的那一 套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那套政策不可能永遠正確,有些內容甚至理在就已經遭到 了歷史的否定,可以預料還有許多內容將來也不免會遭到歷史的否定。既然如此, 那麼人民對這些意識形態和政策持有不同意見就很正常,因為人民總不可能願意接 受那些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東西。那麼人民對政府進行批評就是人民的權利,因為 人民總不可能甘心忍受他們的福祉受到政府錯誤路線的戕害。退一萬步說,即使我 國政府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政策是完全正確的,人民也有權利對此了表 不同意見。因為檢驗這些意識形態和政策是不是真理的唯一辦法就是實行自由的討 論,就是允許不同意見的發表和爭論,如果沒有這種自由討論的環境,那麼這種真 理也就不過是一種自封的真理而已。 至於說人民對政府的批評會損害政府的形象,在我看來,這倒是我國政府必 須馬上予以治療和克服的一種心理障礙。事實上損害政府形象的並不是由於人民對 政府的批評,而是由於政府動輒壓制這種批評所致。只要我國政府對於人的批評意 持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謙虛態度,只要我國政府對國內的不同意見抱以「 言者無罪、聞者足戒之寬容精神,那麼我國政府的形象不但僅不會受到損害,反而 有益政府的形象。在此,我國政府應當仔細體會法國哲學家伏爾泰所說的一句名言 :我反對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要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四、徹底結束因言治罪的歷史 對我國人民來說最不幸的是,我國是一個有數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人 民的言論自由一直受到歷代統治者的嚴厲鎮壓。從秦始皇「焚書坑儒」到明成祖誅 滅方孝儒十族再到清初三代大興文字獄,這種因言治罪的歷史一直在我國不斷重演 。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人們本以為這部罪惡的歷史能夠因此而結束,在建國前夕有 人曾問當時的中共領袖毛澤東,中華民族怎樣才能走出幾千年的歷史,毛澤東的回 答是「實行民主」。然而人們很快就看到,民主並沒有實行,而因言治罪的歷史仍 在繼續。從反右運動到取締民主牆,從「六四」血案到鎮壓公民上書活動,我國政 府從來也沒有停止過對言論自由壓制,直到今天,我國人仍然未能嘗到言論自由的 一絲滋味。 如果說自由是幸福之源的話,那麼壓制自由則是不幸和災難之源。幾十年來 ,我國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壓制給我國人民和我國社會帶來了嚴重後果,首先,由於 壓制言論自由,許多同胞…上至國家領導人(如彭德懷)下至普通共產黨員(如張 志新)和一般公民(如魏京生、王丹)…都因為行使了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受到政府 的迫害,他不僅失去了自由的幸福,甚至還失去了自己的青春、祖國、自由乃至生 命;其次由於壓制言論自由,各種不同的意見就失去了發表和討論的機會,其直接 的結查就是窒息了科學和真理;其三,由壓制言論自由,許多社會問題都得不到及 時的發現和有效的解決,其累積的結果就必然導致出現社會危機、社會災難乃至社 會倒退;其四,由於壓制言論自由,人民和平表達意願的途徑就被堵塞,這樣就加 深了人民對政府的不滿乃至仇視情緒,加劇了社會的政治對立,從而為社會的真正 動亂種下了禍根;…… 基於壓制言論自由對人民和社會的種種危害,《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 文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 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任何思想的自由。 」以「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我以為,這也應當作為我 國人民和我國政府努力實現的標準。因此,為了促使言論自由的原則早日成為我國 社會生活中的一調基本準則,在此我向我政府提出如下列建議: 第一,立即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劉曉波、陳龍德等人和其他所有因 言獲罪的公民,並對這些公民予以平反和恢復名譽; 第二,從此以寬容原則對待國內持不同政見的人士,停止一切壓制言論自由 和治罪的錯誤作為; 第三,開放言禁、報禁,實現學術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 第四,修改憲法中與言論自由原則相衝突的內容,並廢除所有現行的限制公 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和政策,同時制定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 第五、言論自由的實現靠公民的自覺爭取 我們應當知道,任何一個政府(包括民主政府)都不能主動縮小自己的權力 而增加人民的權利,它之所以有時候作些讓步,乃是因為迫於人民的壓力。例如在 美國,雖然美國憲法一直規定: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實上黑人卻長期受到白人的確 歧視,直到六十代,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美國黑人通過不懈的努力才使情 況有所好轉並最終實現了他們的「自由之夢」。這件事情告訴我們,自由的實現不 是靠恩賜,而是靠人民的自覺爭取。如果我國人民要實現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 權利,那麼就不要坐等政府的施與,而應當積極地自覺爭取。 其實,正如思想自由是人的基本特徵一樣,言論自由也是公民的一個基本特 征。如果一個人失去了思想的權力,那麼他就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而如果一 個公民失去了言論自由的權利,那麼他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民。因此,對於一個 公民來講,言論自由乃是他作為公民最起碼的一種資格,喪失了這種資格乃是他的 最大恥辱,也是他的最大不幸。所以,作為公民,言論自由乃是我們固有的,不可 干涉、侵犯、壓制和剝奪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乃是我們必須誓死堅守、不可後 退半寸的最後 底線。不管我們所面對的敵人是多麼強大,也不管我們所處的環境 是多麼惡劣,我們都必須盡力爭取和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在這裡,我要謳歌魏京生、王丹、陳子明、劉念春、劉曉波、王東海和陳龍 德這樣的英雄,雖然他們明知自己所面對的是一個龐大的政府,雖然他們明知自己 所走的是一條崎嶇不平的道路,但是他們還是堅持不懈地去爭取和行使主言論自由 的權利。這種勇氣和犧牲精神,這種堅韌和理性,正是我們爭取言論自由所最需要 的品質。雖然他們最後受到了政府的迫害,但是他們卻捍衛了自己言論自由的權利 和公民尊嚴。與那些至今仍在苟且偷生並滿足於奴隸般生活的人們相比,他們不愧 是我們民族的脊樑。正是由於他們的不懈抗爭,我們的國家至今才沒有完全失去實 現言論自由的希望。他們給我們開創的這條道路,我們仍要繼續走下去,我們要讓 這條路越走越寬,越走越亮,直至所有的中國公民都享受到完全的言論自由。 中國公民 王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國人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