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政治犯的呼籲 (遼寧)唐元雋 【編者按】唐元雋,男,約四十歲,原籍吉林省長春市,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被 捕,一九九零年以反革命組織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定 為同案並被同時判刑的還有冷萬寶、李維、梁立維。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與吉 林、遼寧籍的十幾名政治犯一同被送到中國的勞改城遼寧省凌源第二勞改隊。 唐元雋的戰友劉剛告訴我們,在凌源勞改隊期間,二十多名來自吉林、遼寧 、山東、北京的政治犯備受迫害,凌辱。他們也進行了多次反迫害,反改造鬥爭, 曾先後進行罷考、罷工、絕食鬥爭,因而也遭受了更嚴酷的迫害,包括用高達一萬 二千伏的電警棍電擊,長達半年的嚴管或關小號,在外界朋友和國際輿論的聲援下 ,政治犯們經過鬥爭也不斷地改善了監獄的條件。諸如改變了用刑事犯來管理政治 犯;終止了純屬體罰的糊火柴盒勞動;減少了警察和其他刑事犯對政治犯的隨意侮 辱和打罵。在這一系列的反迫害鬥爭中,唐元雋始終是最堅定的戰士。 唐元雋捕前系第一汔車廠助理工程師。一九八八年曾與冷萬寶、李維等人以 沙龍、自由論壇的方式在工人、青年學生中傳播民主進步思想,並在一九八九年「 六四」期間組織汔車廠等單位的上萬名工人遊行示威,聲援北京的學生愛國運動, 並因此而遭受中共當局的迫害,其刑期之長是八九「六四」後的政治犯中所罕見的 。 唐元雋的父母均在第一汔車廠工作,家有一個殘疾的弟弟,妻子於前年與唐 元雋分手,留有一個孩子在家。 我生活在一個變化的時期,並帶有這個時期的經歷特徵。我從一九七四年至 一九八九年期間,先後做過下鄉知識青年、工人、助理工程師。我熱愛自己的國家 並瞭解它的歷史。進入八十年代末期,我深感自己的祖國除立行全面的變革之外別 無擺脫貧困落後的確立社會公正的辦法。 一九八九年之前,我曾在職工中搞了「民主沙龍」活動,探討社會問題,關 心國家的發展前途。這期間,我對社會有了深一層的認識,並對理論產生了興趣。 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北京及各地學生愛國民主運動興起,這在各階層人民 心中激起了波瀾。人們產生了變革社會的迫切要求,儘管當時大多數人對國家改革 的目標和道路還認識不清,但在痛恨社會腐敗和分配不公方面是一致的。 八九年五月末、六月初,我們先後組織長春第一汔車製造廠及附近企業的部 分職工,舉行了聲勢頗大的聲援學生活動,並對政府的武力鎮壓措施表示抗議和反 對。為此,我們遭到逮捕和判刑。 八九年「六四」期間,一汽職工的活動,是近幾十年來產業職工首次衝破沉 悶的政治空氣,走上街頭,通過遊行示威的方式參與社會事務和民主運動。這在我 國現代進程中有著特殊的意義。我每想起「八九、六四」時的一些情景,心裡總是 交織著對「一汽」長春紡織廠等企業職工的自豪和感激。 我主張對國家制度的和平改革。我從未想使用武力顛覆政府。但吉林省司法 當局仍用「以顛覆政府為目的」的所謂「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 罪」罪名判處我有期徒刑二十年,判處我的同伴李維、冷萬寶、梁應維、李忠民有 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不等。 在那非常的時期,人入監獄,法律的天平也失去 了公正,司法機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強行把我過去關於改革共產黨和改造國家 的想法認定為「改造共產黨」的綱領。僅此一項,我已經「罪不容誅」。 在審理我的案件時,法庭開庭不准證人到場,「有力」證據不向被告出示。 辦案人員立功心切,採用先入為主的方法,案件未審先造輿論,定罪在先,審案在 後。足見司法專橫。法律機關踐踏法制及公民權利的做法可見一斑。 尊敬的先生:我認為一個中國人,最大的愛國舉動就是順應時代的潮流,推 動社會的變革和進步。我們都在為改變舊的意識形態而努力。我們的目標是推動中 國的民主和法制進程。 我個人位處平民,不足以左右形勢,但我以心中堅信的真理去行動。當我個 人及家庭處境艱難時亦無怨無悔。因為我追求的事業和理想是神聖的。「我以善心 待人,人也終將以善心待我」。 在八九年五、六月間,針對一些職工為遊行示威而顧慮,一位有志之士說得 好:「誰沒有父母、妻子、兒女?如果每個中國人都因為自己有父母、妻子、兒女 就不敢來關心這個社會,那麼,我們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前途呢?」 入獄六年多了,我們嘗到了許多艱辛和困苦,但心中的光明卻始終不滅。這 光明就是「六四」的精神,就是人權的原則。它是千百年來中國人為了進化的追求 而奮鬥的最高原則。人權是沒有國界的,它的原則是永存的。「六四」的精神也是 永存的。再次向您和其它為人權事業而奮鬥的人們表示敬意和謝意!□ 政治犯 唐元雋 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於遼寧凌源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