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屹控告公安當局 【編者按】本刊第四十六期民運簡訊中曾經詳細報導了魏京生前秘書僮屹離開勞改 隊之後,公安部門非法剝奪她的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的消息。據中國人權提供的消 息,童屹日前已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北京、武漢兩地公安警察對她的迫害提出 申訴和抗議,要求人大制止執法部門的違背法制的行為。現將童屹的信全文發表如 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信訪辦: 我叫童屹,女,現年二十九歲,武漢市居民,作為一名自由公民,我現在向 貴辦反映一項行政執法部門嚴重藐視和侵犯我個人最基本權利的事實,即長期以來 北京、武漢兩地的公安機關以種種借口拖延退還我被扣留的居民身份證、拖延受理 我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拖延發給我已經申請辦理的居民身份證,並進而毫無道 理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達十一天。之所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這一問題,乃是 因為這種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甚至不法行為嚴重地侵犯了中國憲法所保障的公民的 各項基本權益,危及我的生存權,無視我的個人尊嚴和人身自由。假如公安機關的 這一作法具有普遍性,那麼我認為有必要提請最高權力機關對此高度重視並進行更 為嚴格的執法監督,假如公安機關的這一作法不具有普遍性,那麼我為其他的中國 人並沒有遭遇我的悲劇而高興,但同時也提請全國人大對這一區別對待的歧視作法 表示關注。在一個大力譴責別國種族歧視的國度,為什麼行政執法部門卻對本國同 種族的公民採取歧視作法呢?這一歧視有何法律依據?真誠地期望全國人大本著以 法治國的精神,責成有關部門盡快地解決我的居民身份證問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我被北京市公安機關關押,當天我的身份證被該機構收 繳。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我從武漢市何灣勞動教養所被解除勞動教養,但是武漢市 公安機關並未歸還我的被扣的身份證。當時,他們對我的解釋是,北京方面未將收 繳的身份證轉交他們。當即我便表示我要到北京去找有關部門索要與案件無關的我 的私人物品,包括身份證。武漢市公安人員並未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後因犯罪被拘 留或者被捕的,其居民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案卷。當 被判處刑罰或被批准勞動教養後,其居民身份證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勞動教養的機關 交執行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機關保存,在被釋放或被解除勞動教養時,由執行刑罰或 勞動教養的機關將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因此,公安機關在這點上的作法不符合 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違法作法的後果在隨後成為戶口登記機關不受理我要求 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理由。 九六年十月六日,我前往關山派出所辦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一位姓石的戶 籍警對我說:「先辦戶口,上了戶口的同時辦理身份證。」但是由於勞教所少給了 我一份糧油關係的文件(直至十一月六日我才拿到該文件),辦戶口的事情被迫擱 淺。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我踏上北行的列車,十月十五日凌晨四時到達北京 西客站,我一下火車,便被守侯在車箱外面的十幾個警察帶到西客站派出所,又是 錄像,又是搜包,未發現我攜帶任何可疑物品,詢問了我的姓名、住址、來京事由 後,竟然被毫無道理地送往北京市昌平收容所,與無家可歸者、上訪告狀人員、無 人認領的兒童、精神不健全者等人關在一起,關押條件極端惡劣,人格尊嚴受到極 大侮辱。其間我多次要求有關部門作出解釋,但沒有任何回答。十月二十五日我離 開收容所被強行扣下一百元車伙費,然後與一百多名被關押者一道上火車,由二十 名警察押回武漢。二十六日上午在武漢收容站繼續被扣押了三小時,離開的時候再 次被要求交三百元的車伙費。出來以後,父母才告訴我,警察扣人的理由是我沒有 身份證。這使我很吃驚,因為我此次去京的目的本來就包括去有關公安當局索要包 括身份證在內的私人物品。他們手裡拿著我的身份證,然後又以我沒有身份證的理 由來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這於理於法有哪一點講得通?在收容所內,沒有任何其他 的人像我這樣,一下車並未從事任何不當行為便被送往收容所的例子,更何況北京 的出站口也沒有同時查身份證和車票的實踐,因此我大惑不解,在新的刑事訴訟法 中「無罪推定」的原則已經確立並且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也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法律保 障的情況下,我這樣的自由人的人身自由卻被執法部門以如此荒唐的理由輕易地剝 奪,這說明法治精神有所弘揚呢?還是中國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保障和保護?亦或 國家權力仍然可以無視法律無所顧忌地侵犯公民的自由權利?一張小小的身份證居 然如此神通,沒有它便會危及自由公民的人身安全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我再一次去戶口登記機關,報上了戶口。但當我要 求申辦身份證時,那個警察換了一種說法:「你說你原來的身份證被北京市公安機 關沒收了,我們對此要進行調查,我們給北京方面去函,他們回函明確後,我們才 能給你辦理身份證。調查的時間可能要三四個月」。我無法理解這些說辭,因為已 經不能僅僅用官僚主義作風來形容這一作法。首先,她的這一說法不同於一個月以 前的說法,因此是蓄意製造出來的借口以拖延我辦理身份證;其二,依照法律程序 即使一個公民的身份證丟了,向有關當局說明理由之後,也很快就能補辦新的身份 證,戶口登記機關不會拖到三四個月才予以辦理;其三,在現代資訊如此發達的社 會,各公安機構之間存有密切聯繫並且預算也不少的情況下,調查一個本系統內扣 留的身份證的來龍去脈居然要三四個月的時間,決不是官僚主義的作派可以加以解 釋的,而是非常明確的對我個人的歧視。我又要求辦理臨時身份證,但被她以同樣 的理由拒絕。 一九九六年十二底,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給我發來了一九九七年一月份入學的 通知書,我隨後到武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辦護照,該機構以沒有身份證為由 拒絕了我的申請。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公安局七處派兩名警察到武漢跟我辦理了舊 身份證的交還手續,同時派出所以身份證過期為由立即收回我的舊身份證。這一手 續的辦理推遲了四個多月,北京來人的理由是工作忙,脫不開身。我當時就對他們 說:「我一出來就去北京要這個東西,你們那個時候不給我,反而一大早動員那麼 多的警察把我關起來,這次又特意千里迢迢到武漢來就是辦一個遲到的交驗手續, 你們難道不心疼納稅人的錢和自己的精力?再有,假如我一出來的時候你們就辦理 交還手續,我的新身份證早就拿到了,也許就不會耽誤我一月份的入學了。」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我前往派出所取身份證。宋警察的回話再一次讓我 大吃一驚:「上面通知我們,你那一版身份證沒印出來,讓你兩個星期以後來聽回 話。」我立即反駁道:「這不成其為理由,三個月的時間足夠解決技術上出現的任 何問題,辦一張快件身份證,只需要一個星期就夠了;另外,法律規定就是三個月 ,怎麼你們自己寫的收據都不認呢?我不明白為什麼單單我的身份證的印製過程會 出現反常和例外的技術問題?別人這麼多的身份證都在這兒等著人來拿?你們真好 意思一次次地睜著眼說瞎話給我聽。我從開始要求辦理身份證到現在已經半年有餘 ,已經使我在這半年時間裡不能求職、入學,不便旅行,拖延這麼長時間不給予辦 理身份證直接影響到的我生存和尊嚴。我期望你們盡快查詢,不要再拖延解決我的 問題。」另一位范警察冷冷地說:「這是技術上的事情,我們又不管印製證件,你 自己可以向上面問去嘛!」 因此,我直接訴求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望你們能夠幫助我解決這一小小 的身份證問題。我的悲劇故事也許並未到此為止,兩個星期以後(四月三十日)我 仍然可能聽到不能拿身份證的各種拖延「理由」。作為一名中國政法大學畢業的公 民,我不能對公安機關任意侵害我個人基本權利的作法保持沉默。我的經歷表明, 小小身份證怎樣成為他們手中的大棒呼風喚雨無所不能。半年多來我生計無著、求 學難成、旅行遇挫,都與這張利害甚大的身份證有關,依照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 身份證適用於選民登記、婚姻登記、就業、入學、旅行投宿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參與訴訟活動等需要證明身份的十八項行使公民政治、經濟、法律等權利的事務, 我的這些基本權利被他們的惡意阻撓掃蕩一空,生存難有保障,並進而危脅到我的 人身安全,這合理還是合法?依照法律規定,公民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外出活動 時隨時攜帶身份證並接受查驗,同時法律也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 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的三個月內發給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 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中華人 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三條)。 我想請問:公民不申領居民身份證是違法行為,那麼國家執法機關拒不給並 未受到強制措施限制的自由公民簽發居民身份證是否同屬違法?由此造成公民的求 職、入學、旅行等等的困難,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我們倡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國家機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否處於平等的地位?居民身份證是如何成為執法部 門的法寶,可以任意地侵蝕普通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我們 聲稱人權有了長足進步,法制建設大力加強,但是在社會實踐中,是否切實地、平 等地保障了每一個自由公民的基本權益?我們的社會是否對生活於其中的某些人有 許多法外行法的歧視作法?哪些人符合這些適用歧視作法的標準?在一個嚴厲譴責 國際霸權主義的國度,執法部門卻公然地對本國公民採取道道地地的霸權主義作法 ,這讓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如何理解這一矛盾?從學理上,這些問題並不難回答,但 是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實踐中,這些問題的答案似乎都變得模 糊不清了。 這是件可悲的事。 最後,我重申我的訴求:我反映的這一事例,乃是基於執法部門開了一個惡 劣的先例,並由此可能在今後的實踐中利用同樣的手段危及其他人的最根本利益。 我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能夠正確地行使權力,制止這種執法部門有悖於法治精神 的惡劣實踐,盡快解決居民身份證的問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