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風起於青萍之末 ——中國鄉村民主及早年台灣地方選舉 陳奎德 一、中國大陸政權結構的異數——村委會 最近幾年來,在海內外關注中國大陸社會變遷的知識分子中,有一個熱門話 題,這就是:中國大陸鄉村的民主選舉和自治。人們對此輾轉相傳,謹慎評估,雖 情有所衷卻不動聲色,並沒有大張旗鼓地公開張揚。似乎每人都在小心翼翼地呵護 著一株來之不易的嬌嫩的幼苗,深恐大聲喧嘩會導致當局的注意,從而把幼苗扼殺 在尚未茁壯之際。 人們的一個中心疑問是:何以中央政權放手讓鄉村選舉自治?它是主動還是 被迫?其實,此事並非突發於今日,它已走了不短的一段艱難歷程。若要認真追溯 其緣起,還需要從七十年代末中國農村的狀況說起。 1. 八十年代鄉村自治之前的背景 七十年代末期,惡夢一般的文革終於結束。放眼大陸,滿目瘡夷,百廢待興 。當局為挽回人心,拯救殘局,實行放鬆控制、與民休息的政策,遂使政社合一的 人民公社解體。其時,一些地區的農民開始秘密地自發實行分田到戶,包產到戶。 此舉經過一段艱難曲折的過程,最後終於被以鄧小平、萬里、趙紫陽為代表的中共 當局所認可,於是,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中心的農村改革如狂飆突起,迅速蔓 延到大陸各省。 伴隨著上述進程,特別是由於人民公社解體,農村的組織結構開始發生重要 變化。最基本的,是從原來的「公社——大隊——小隊」結構向「鄉政府——村民 委員會——村民小組」結構的過渡。實際上是把生產組織和政權組織區分開來,並 讓原有的生產組織自行消亡。 這是一場結構性大轉換。 a. 中央政權在農村統治能力的喪失 轉換的結果,是中央政權在農村統治能力的喪失。 這一過程,是從中共基層組織政治功能的衰退開始的。時間,是八十年代初 葉。 自農民各自分田到戶後,鄉村的經濟活動已與中共在鄉村的基層組織網絡甚 少關聯,農民各幹各的,中共幹部的行為已無法影響農民的日常生活了。這就意味 著,中共基層幹部通過自下而上的途徑已不能獲得什麼利益了。而在另一方面,黨 和政府龐大的統治網絡的利益輸送,在抵達末端的基層時,其利益已幾乎等於零, 因此,從自上而下的方向看他們也不能獲益了;同時在鄉村經濟活動機會增多的形 勢下,如果不老老實實自己去搞經濟活動,就等於喪失撈取利益的機會,有鑒於此 ,願當中共基層幹部的人越來越少。 這就造成了中共基層組織的癱瘓局面。其主要表現為,組織生活名存實亡, 幹部職位空缺,機構職能癱瘓,不能發展新黨員,無人上交黨費……等等。據統計 ,當時農村75%的中共基層組織已經癱瘓了。 與組織癱瘓相伴隨,公共服務開始荒廢,治安情況迅速惡化。 而在另一方面,剩下的原基層幹部充分利用手中的最後一點權力去攫取利益 ,迅速腐敗,並使用各種強制手段,集資攤派,橫行鄉里,造成非法攤派和收費的 氾濫成災,釀成了緊張的干群關係。 中共的農村基層黨組織面臨著統治能力及合法性的雙重危機。 在這種狀況下,中國傳統的社會組織和結構開始出現,以填補空白,維繫治 安,聊補公共服務,提供社會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族組織、宗教機構以及黑 社會的逐步恢復, 上述種種狀況,引起了北京高層的震驚。最使其坐立不安 者,莫過於中共在農村統治能力的喪失。 b. 尋求合法性:一個時代課題 開初,中共還企圖沿襲老路,採取自上而下強化基層組織的強硬措施。主要 是一些國務院官員擔心不如此則無以收繳農業稅而設計的。他們嘗試了各種重振內 部組織網絡的方式,全部歸於失敗。後來,中央被迫放棄了從上至下的傳統努力。 這時,農民自己的創造性行動引起了高層的注意。 2.鄉村選舉的出現 c.「村民委員會」的出現和推廣 八十年代初,廣西宜山縣和羅城縣自發組織了「村民委員會」,填補了基層 政治真空:維護治安,調節糾紛,管理公共設施,提供福利。當時任全國人大委員 長的彭真聞訊後,對此大感興趣,力主在全國推廣,以填補基層真空。此後,各地 起而傚尤,在彭真的大力推薦下,這種組織形式終於為北京所承認,於是,村委會 寫進了一九八二年憲法,成為合法機構。 一九八三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通 知》,對村委會作了一些具體規定。至一九八五年初,北京宣佈全國已建立了 968 ,628個村委會,並宣告工作已基本完成。 然而,如何具體產生和形成村委會仍無制度規定,懸而未決。這引起了激烈 爭論,導致試點,並開始起草具體法律條文。 在起草過程中,村委會組織法草案在全國人大討論時引發大辯論。焦點是意 識形態分歧和北京上層的權力鬥爭。有主張強化黨對基層組織領導的,有主張授權 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的。問題是這些方法早就用過,實踐上行不通。微妙的是,與 在外部世界的保守形象相反,彭真在此事上面力抗保守派,力促該法通過。從這裡 我們又一次清楚看到,中共高官其實並無意識形態定見,意識形態只是奪取權力和 鞏固權力的手段。彭在人大,他必定要加強該山頭的權力,而強化法治就是途徑之 一。因此他強力支持該法。這就是辯論中微妙的派系因素的作用。 d. 選舉的確立 *完成立法: 至1987年11月,人大常委會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試行)》,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 性自治組織,其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規定了它管理土地和集 體財產,發展經濟,處理公共事務,興辦公益事業,調解糾紛,協助維護秩序和治 安,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等功能。法 律還規定,由全村18歲以上的村民或每戶代表組成村民會議(後來發展成為村民代 表會議,相當於村議會),制定本村村規民約,決定本村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收 支帳目及其他工作情況,並有權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法律還規定,它與鄉鎮政府之關係為,鄉鎮政府應對村委會給予指導、支持 和幫助。村委會也應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國家任務。 *引發爭辯 上述法律通過後,曾遭到地方幹部官員的激烈反對。這些官員的習慣思維方式 就是,一旦地方自治,一定會只顧本村的利益而無視國家利益,並從而使國家政策 無法向下貫徹。他們的基本假設是:國家利益肯定與自下而上的村委會利益衝突。 這也反映出他們對中共國家機器的基本直覺。他們的質疑還有,村委會與黨支部是 什麼關係?……等等。 e. 選舉的實施 但是,儘管有激烈爭論,在人大和民政部的全力促使下,該法自一九八八年 起,仍然向全國推展開了。效果出乎意料的好。因此,即使有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 之後的大倒退,鄉村選舉也僅僅停了一年,在這一年中,農村形勢返回選舉之前, 且進一步惡化。迫於形勢,中共又全面恢復了《組織法》的推行。 迄今為止,全國的村委會中,90%以上是選舉產生的。其實,至一九九二年, 全國所有省份都開始推展了基層選舉,其中有二十個省還舉行了兩次換屆選舉。二 十四個省份並制定了選舉的地方性具體法規,占總數80%。 與過去中共的所謂「選舉」最基本的區別是,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 名和壟斷候選人的權力,村民可聯名推薦,可自薦,也可用「海選」等方式確定候 選人。選舉過程中,有的實行競爭選舉方法,有的設秘密投票間等。 當然,在中共這樣一個從未有過民主選舉傳統的體系內,村委會的選舉肯定 不會一帆風順,有的地區具有實質的競爭性,有的則受到背後的干預或操縱。一般 的規律是,中共的各級政權對鄉村選舉的態度,有「高贊低阻」的情況。即,層級 較高離基層較遠的機構傾向於支持和讚揚,而層級較低離基層較近的機構,如鄉鎮 一級,則傾向於抵制和反對。 但是,由於有了具體法律,這次與以往的重要區別還在,每次換屆選舉後, 如有不公,都曾有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干預操縱選舉或 鄉鎮政府任意撤換當選幹部的事件。這表明中國農民的權利意識開始出現,並依法 訴諸實踐。 另外一點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各地的經濟水準及經濟結構對選舉是否成功具 有明顯影響。統計表明:經濟利益與民主選舉的聯繫的緊-密-度,很大程度上決定 了民主生根、成長的前景。如,農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有專業技能的能 人大批被選進村委會,有利於大家的經濟提升,村民參選熱情也高,其選舉也較成 功。 還有一個可作參考的數據是,在村委會當選人中中共黨員的比例。目前有40 %以上的村委會成員是非黨員,一九九四年福建省村委會中黨員只佔一半。其當選的 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52.4%是經濟能人。這在過去「黨天下」的中共體制中,是 難以想像的。 對選舉效果評估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投票率的高低。統計顯示,各地投票率在 85%以上,但有發展的不平衡性。福建在一九八九、一九九一、一九九四年三次換屆 選舉中,村民參選率分別為81%、97.3%和97.9%。一九九三年浙江蕭山市新街鎮在深 圳打工的農民包了八架飛機趕回家鄉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生動地表明了選舉與自 身經濟利益的相關性。 這對現代政治理論中有關民主與經濟關係之泛泛討論,無疑具有深化和啟示 作用。 二、村民代表會議:「村議會」的角色 1.村民代表會議的出現 在村委會之後,農民又自發創造了村民代表會議——即村議會,它代行了村 民會議的部分甚至全部權力。如,它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經濟 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撤換和補 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立規章,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 工作,……總之,村委會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村民代表會議已經成了與村委會同 等重要的基層政治制度了。一九九四年,全國已有一半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 民代表會議組織,並已得到中央政府認可。而整個大陸已有十六個省(市、自治區 )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內容。 至於何時能在全國立法的層面凝固村代會的現實,當前有可能在修訂《村委 會組織法》的過程中添加村民代表會議的條款。 「村議會」的出現標誌著實踐已超越了選舉這一簡單向度,向權力分立和制 衡的方向移動,從而開啟了一類新的制度安排。 2. 基層黨組織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係 各地村民代表大多由村裡的經濟能手、家族長輩和有較強政治能力的人組成 。 在不少地方,作為村裡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遵 守。因而,在這些地方,中共黨組織也納入了這一體系之中,而不是超越體系之上 了。 據全國調查,中共黨員在村代會所佔比例約25%∼35%,這一比例制約了它在 基層的壟斷性的權力。 在民主重建鄉村組織的潛在壓力和示範下,一些基層黨組織開始增加黨內的 民主化程度。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選舉的刺激下,一九九二年用「兩票制」重 建農村黨支部,即由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票選舉支部成員。規 定黨員需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當年有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干 部落選。 我們關心的問題是,沿著上述村議會對中共基層黨組織制約的方向發展,在 歷史演進過程中,有無可能把中共黨的活動納入民主法治軌道? 3. 關於宗族勢力的影響、操縱及宗族間的衝突問題 在傳統的民間社會逐步復甦的過程中,也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宗族或家族勢力 操縱或破壞村委會選舉的個案。後來的實踐發現,通過村議會和村委會這兩種機構 的建立過程的程序安排,在新的制度框架內可以緩和乃至解決相當大部分問題。如 ,山西河曲縣樓子營鎮採取的方法是:「先選代表,後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選干 部」,即,村民代表會議在先,其次定制度,最後才是選村委會。因此,最有實權 的村委會(主任),都已在制度的限制下,並受到「村議會」的監督了。無論何家 族的人當政,都較難胡作非為。 各地方式各有不同,雖然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但可減緩矛盾。其實,只要 把宗族或家族看作由某種方式構成的利益集團,並使這些利益集團(各宗族或家族 )在一定的「遊戲規則」下競爭,則選舉結果的某種正當性仍是可以接受的。 4. 成效 總起來看,在通過前述程序建立了村委會和村代表會議的鄉村,整體管理的 合法性與效能都獲得明顯提高,特別是干群關係得到很大改善,治安也顯著好轉, 公共服務、公共設施等都漸上軌道,凸顯了村民自治的優越性。這一舉措,獲得了 國內外的普遍關注和正面評價,並期望它獲得進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三、 如何可能把村的選舉方式層級擴展升至鎮、縣級? 如果長期把選舉限制在鄉村一級,在中共的政權體系中,就必然會產生我稱 之為「異體相互排斥」的問題。即,如果不把選舉逐漸提升層級,那麼,很顯然, 在合法性問題上,基層組織權力基礎的合法性與中、上層組織權力基礎的合法性來 源是不同的。前者來自民主選舉,後者來自高層任命;而提供任命的最高當局本身 ,也並非是選舉產生的。這樣,在總體結構內,就出現了權力來源不相同的「異體 」。這些「異體」之間是否能夠自洽?會否產生「異體排斥」現象?如何去面對和 協調這種結構性問題,就成為中共政治體系的緊迫課題了。 非常明顯,唯一的出路在把鄉村選舉的層級提高,向上推廣,到達縣一級。 甚至逐漸升級到市、省和中央。若這樣,各級政權的合法性源泉統一了,整體結構 就理順了。 前不久,在中共的記者招待會上,有外國記者問及鄉村選舉是否可以升級到 縣,中共發言人答曰,這不存在原則困難,只有技術性問題有待解決。但這話聽來 似乎言不由衷。人們看不到有任何技術問題不能解決,感到的只是北京對於選舉提 升層級恐怕導致所謂「西化」的恐懼。因此,人們的私下對它的評論恐怕只會是: 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但最近,此事出現了重要進展。據最近傳來的消息說,中國大陸的學術界正 在推動一項縣級直接選舉的計劃,並稱該計劃已獲得全國人大的認可。倘若這項計 劃不至因政治變故半途而廢,則三年之後,中國大陸將出現第一位民選縣長。設想 的選舉方式或是自由競選,或是差額選舉。可以肯定的一點是,該計劃將先在部分 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然而該計劃目前仍是腹案,端看明年出任 人大委員長人選的開明程度。此事充分反映出,在目前轉折階段大陸政治的人治特 色。(見《聯合報》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發自北京的報導) 四、 前瞻:大陸鄉村選舉與台灣早期地方選舉比較 1. 台灣民主的原點:關於台灣的早期選舉及歷程 大陸當前的鄉村選舉會走多遠?它可能將大陸的政治生態帶向何方?這是海 內外華人共同關切的問題。其實,我們不必不著邊際海闊天空地去預測想像,人們 注意到,就宏觀歷史流程的概貌而言,中國大陸的社會發展與40年前台灣的社會發 展是有頗多相似之處的。 當年國民政府從大陸撤退到台灣後,以「動員戡亂」為名,實施戒嚴,實行 黨禁、報禁,反對黨成為非法,新聞被嚴格管制,台灣的人權狀況引發國際社會的 廣泛批評。如果不考慮意識形態的差異,上述這些方面的統治模式在實際上與大陸 是很接近的。 但是有一點與改革前的大陸政治不同,就是戒嚴令留下的唯一空間:台灣的 地方選舉。 從一九五零年開始,台灣就一直實行了各鄉鎮的行政和「議會」、各縣市的 行政和議會的直接選舉。從一九五四年起,開始省議會的直接選舉。從一九六九年 起,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一九七二年開始增額的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從 一九九一年起,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選舉。一九九六年,進行了首次總統直接 選舉。這就是台灣選舉政治的曲折歷程。 在一九六九年之前,雖然地方選舉不能影響國民黨的執政地位,又不准成立 反對黨,但被選舉出來的非國民黨人士以「黨外」之名廣為社會所知,從此,「黨 外」就成了反對派集聚政治力量的旗幟,並終於促成了反對黨的萌芽。這種通過基 層選舉而達成的政治集結是特別耐人尋味的。 2. 大陸與台灣:相同與相異 中國大陸在八十年代初開始的基層民主選舉自治,也許不一定會完全踏著台 灣當年的腳印走。但是,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兩個中國人社會,如果又具備了某些 相似的歷史條件,譬如,逐步有了保障私有產權的市場經濟制度,又有了地方的民 主選舉,則它們發展軌跡的某種相似性是不難想像的。因此,如果說大陸的地方選 舉將鬆動中共的一黨專政體系,將對形成自主性的民間社會產生正面作用,我認為 都是不必懷疑的。 當然,我們絕對不能忽視大陸目前情勢與當年台灣的相異之點。基本差別在 於,國民黨仍是承諾以民主憲政為基本目標的,「戒嚴」只是被稱為不得已的臨時 措施。而大陸雖然目前已由全能主義的極權統治轉向了類似五、六十年代台灣式的 威權主義統治,但中共仍一直(口頭)堅持共產意識形態,堅持「無產階級專政」 ,並未把自由民主作為其目標。因此,台灣的最終解除戒嚴解除黨禁報禁乃是其題 中應有之義。而中共則相反,(起碼在口頭上)把目前的經濟自由化等政策視作「 臨時退卻」,就其公開的目標而言,最終還想返回公有制去。第二,事實上,正如 儲安平的名言所說:在國民黨,自由只是多少的問題;而在共產黨,自由則是有無 的問題,即使在現在,這一判斷仍未完全過時。第三,就疆土面積而言,大陸之廣 闊及各地區發展的極端不平衡都增加了比台灣更為複雜的因素。諸如此類差異,還 可舉出一些。由此視之,無庸置疑,大陸的憲政民主之路肯定要比台灣艱險得多, 曲折得多。如果我們沒有原創性的思維和戰略,不經過一段出人預料的崎嶇坎坷歷 程,是很難到達類似台灣在一九八六年的那種歷史轉折點的。對此,作為已經經歷 了深重災難的中國人,我們恐怕還應有更充分的思想準備。 (作者曾與林長盛博士、劉昶博士以及王旭博士座談討論過大陸鄉村自治問題,並 參考過北明女士整理的今年五月由美國杜克大學「中國選舉研究中心」主辦的「大 陸中國、香港、台灣地方自治研討會」的錄音資料,在在深獲教益,特此致謝;文 中倘有錯厄,概有作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