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以暴易暴」,開創「以法易法」 郭羅基 「六四」以後,我蓄意走向法庭,以身試法。試的結果,我身完好無損,而 中國的法律漏洞百出。 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說,本法《總則》有四條,每條都試 出了問題。 一,「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我起訴國家教委和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超過法 定時限(七日)的好幾倍才作出裁定。我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指出南京市 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法律程序。結果,中級法院的裁定沒有被發回,而我的 上訴被駁回了。法院不執法,公民無可奈何。「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 保證何在? 法院違反了《行政訴訟法》中《管轄》的有關規定,不予糾正,公民還是無 可奈何。本來,我的官司想從區人民法院打起,逐級上告,多一個層次可以多做一 篇文章。我注意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二)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提起的 訴訟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一開始就把狀子送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沒有注意到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轄」。國家教委的所在地是北京,對國家教委的起訴應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 院管轄。第二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 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只能將我對國家教委起訴 的案件移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而無權擅自作出裁定。這一點是紐約大學法學教 授季遵迪(Timothy Gelatt)向我提供的意見。我寫入了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 書》,要求改正。石沉大海。「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保證何在? 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從《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八項規定來看,公民能受到保護的合法權 益都是雞毛蒜皮。在中國大陸最普遍、最嚴重的是由於政治歧視、政治迫害而引起 的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機關的侵犯。在一切歧視中將政治歧視提升出來、擴大 開來,是共產黨掌權的特徵。政治歧視比種族歧視、婦女歧視、宗教歧視等等更隱 蔽、也更厲害。我的合法權益受侵就是出於行政機關的政治歧視。但《行政訴訟法 》並沒有保護我的條文,我的起訴只好援引《受案範圍》的第(八)項「認為行政 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雖然有關,並不直接。 即使列入《受案範圍》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也不一定能得到保護。中國的現 實是政企不分,一方面政府控制經濟活動,另一方面企業兼有行政職權。學校也是 這樣。工廠、學校都有權進行罰款、剋扣工資、「政治審查」等等處置。但根據行 政訴訟法,他們不是行政機關,不能進入行政訴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 告他們。 三,「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受侵犯、被篡奪,如何依法維護?我起訴中國共產黨南 京大學委員會竊取行政權力,法院認為它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共產黨事實上 是權力機構,而且凌駕在行政機關之上。規範政黨活動的法律根本沒有,共產黨違 法無從追究。行政訴訟法只是維護公民服從行政機關的職權,不能維護行政機關的 職權不受共產黨的侵犯。 再說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即使執行不走樣,也僅止於 下層。本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 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 案範圍》中所列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拘留、罰款、吊銷執照、責令停業、沒收 財物、查封財產、申請許可證、發放撫恤金等等。這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 行政機關至多是縣市的公安局、稅務局、工商局、民政局……,省級以上的行政機 關就沒有「具體行政行為」了。第十二條(二)又規定,對「行政機關制定、發佈 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大概這就被解釋為 抽像行政行為。如果「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構成普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 益,怎麼辦?法律如何監督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政機關?例 如,「六四」流血事件以後,國家教委作出的對持有異議的教師不許上課、不得聘 用、不能當研究生導師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就是普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 益的決定。各個大學執行這一決定,造成許多受害者。大學不是行政機關,追究行 政機關的責任,當然必須指向國家教委。但法院認為國家教委沒有採取具體行政行 為。 所有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抽像行政行 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是針對一切行政機關的。按中國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似 乎採取具體行政行為都是下層行政機關的事,而上層行政機關只有抽像行政行為。 抽像行政行為不受追究,因而《行政訴訟法》可以保護上層行政機關合法地逃避監 督。 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缺乏憲政精神,也有憲法的某些一般性。但憲 法的抽像規定往往在具體的法律中受到限制以至消失。最明顯的是《遊行示威法》 。憲法規定了公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而《遊行示威法》實際是《不准遊行示威法 》。《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情形。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國務 院制定的關於「收容審查」的法規,就是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因而是 違反憲法的。但《行政訴訟法》並沒有提供監督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法律根據, 更沒有提供對國務院制定的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的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有一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簡{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其中規定對「收容審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正是肯定了關於「收容 審查」的法規的合法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 件參照政府部門發佈的規章,而政府部門發佈的規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 請國務院作出解釋和裁決」。對行政機關的法規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還是屬於行政 機關。憲法的權威何在? 如此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缺陷頗多。 我在中國大陸主張開展合法民運、進行合法鬥爭。既然憲法和法律有缺陷, 能不能進行合法鬥爭?有人認為,首先要制定完美的憲法和法律。誰來制定?自然 是少數精英。我的看法正相反,因為憲法和法律有缺陷,更需要進行合法鬥爭。廣 大的人民起來以身試法,才能確知憲法和法律的缺陷所在。如果沒有訴訟的親身體 驗,我不可能對《行政訴訟法》達到以上的認識。人民可以有力地迫使憲法和法律 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憲法和法律也才能有效地施行。只有在人民的合法鬥爭的推動 下,方可求得憲法和法律的逐步完美。由少數精英在紙上描繪精緻的法律殿堂,雖 可竣於一旦,只恐難以付諸實施,徒具空中樓閣。 法制的完善必須有一個連續的過程。中國立憲的歷史已有一百年,進行過多 種嘗試,經歷了不少曲折。晚清的立憲,辛亥革命的立憲,袁世凱的立憲,北洋軍 閥的立憲,國民黨的立憲,共產黨的立憲,每一次立憲都是很快被否定,頃刻推倒 ,另起爐灶。無所繼承也就無從前進。現在,中國大陸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為起點,不斷修改、逐步推進,比起頃刻推倒、另起爐灶,是一條走向憲政的更 為現實的道路。激進主義的言詞雖然動聽,於事無補。我一向主張,利用已有的任 何一點民主去爭取更多更大的民主,利用現存的任何一種法制去達到更高更好的法 制。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中國大陸的憲法和法律是共產黨制定的,根本要不得; 因為它只能為共產黨的「一黨專政」服務,不能用來對付共產黨。我的看法正好相 反,一黨專權是不合法的。我在訴訟文書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不 是屬於任何政黨、任何個人;政黨竊國、個人專權應在禁止之列,屬於違憲活動。 」應當用憲法來限制和反對共產黨的一黨專權。把法律只是看作專政的工具,這正 是一種官方的觀點。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發表了一篇出 色的論文,它的題目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合法性是兩面砍削的雙刃劍》 。「六四」流血事件之後,一方面是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利用法律鎮壓人民,另一方 面又出現了空前的人民利用法律控告政府、起訴共產黨。安守廉教授研究了這一矛 盾現象,並著重分析了五起案例,對人民利用合法性進行鬥爭作出高度的評價。我 強調民主運動的合法性就是為了和共產黨爭奪這把雙刃劍。 用什麼來反對暴力鎮壓?人民必須選擇有效的武器。什麼是有效的武器?毛 澤東說:蔣介石「他左手拿著刀,右手也拿著刀。我們就按照他的辦法,也拿起刀 來。」這是歷史上常用的辦法:以刀對刀。反對別人拿刀的人,自己也拿起刀,結 果又招致別人的反對。有沒有一種武器可以迫使拿刀的人放下屠刀?有,這就是法 制。現代文明不主張「以暴易暴」的社會變革方式;以己之暴,易人之暴,終究還 是暴。用什麼來代替?那就是「以法易法」,以新法易舊法,但必須利用已有的法 律。通過合法的程序,才能修改、廢除、制定法律,從而健全法制,達到保障公民 權利、制約政府權力的目標。 中國人總是喜歡「造反」、「推翻」、「打倒」,似乎合法鬥爭就不過癮。 中國歷史上的權力鬥爭特別發達,弄權藝術特別高明。統治階級內部、統治階級和 被統治階級之間,圍繞著奪取權力而無休無止地進行政治的或軍事的、宮廷的或草 莽的、公開的或秘密的、禮儀的或流血的鬥爭。項羽見了秦始皇的威風凜凜的儀仗 隊,不禁脫口而出:「彼可取而代之!」「取而代之」就是中國歷來解決社會問題 、實現政治抱負的傳統的思維方式和操作方式,簡而言之,你下台我上台。西方民 主國家走上憲政之路,主要是開展持久的爭取權利的運動。憲政國家的憲法(不管 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不過是承認了人民所爭得的權利。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 戰爭,是歷史上輝煌的一頁。但憲政的實現並非決定於暴力,暴力革命可以通向憲 政的前景,重要的問題是奪取政權以後如何滿足人民的權利要求。美國在革命時期 所特別強調的就是權利而不是權力。《獨立宣言》宣告,人生來就是平等的,擁有 不可剝奪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實現了憲政,人民的權利要求也不可能 一勞永逸地滿足,必須不斷地爭取自己的權利。英國在十九世紀有長達幾十年的憲 章運動,美國自六十年代至今還在進行黑人民權運動。在中國,暴力革命的目標只 是權力的轉移,而不是權利的實現。從辛亥革命以來,幾度奪取政權的暴力革命總 是進行得轟轟烈烈,然而並沒有像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戰爭那樣帶來憲政。這是 值得歷史學家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也是關心自己國家命運的中國人必須思考的現 實問題。 權力和權利的關係問題,中國和西方在觀念上、行為上均有所不同。 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人們普遍認為權力產生權利,人民的權利是當權者給 的。既然是權力產生權利,喪失了權利的人們,為了改變自己的命運就直截了當地 奪取權力。權力的轉移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制度,當自己的命運改變的時候,不過 是把不幸轉移給別人。自己被壓在下面就要求翻身,翻過身來又把別人壓在下面。 農民起義領袖陳勝自封為王,還沒有打平天下,對當年一起幹活的土包子就看不起 了。項羽兵敗,取代秦始皇的是劉邦,建立了漢朝。歷史學家公認「漢承秦制」。 改朝換代,權力轉移了,原來的制度照樣延續下去。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不能說沒有 進步,但以奪取權力、壟斷權力為中心的社會運動一以貫之。中國共產黨起事的時 候,空有一番改造中國的雄心,一旦政權到手,還是在傳統的軌道上滑行。反對國 民黨一黨專權的共產黨,建立了更加嚴密的一黨專權。林彪作了一個總結:「有了 權就有了一切。」有權力的人一切都有了,那麼,沒有權力的人呢?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社會的一個巨大進步就是普遍追求人的權利。「天賦 人權」的說法,在理論上還不是科學的,但它的實際作用是肯定了人人都有做人的 權利。人的權利不是當權者給的,而是生來具有、天然如此的。以人的天然權利作 為社會歷史的當然前提,產生了一個全新的命題,是權利產生權力。政府權力來自 人的天然權利。政府是為了保護人的天然權利而建立的,因此而獲得正當的權力。 政府的職能是以公民權利的形式滿足人的天然權利;如果政府不能滿足人的天然權 利,它就喪失要求公民服從的資格。從這裡可以引出一系列憲政的原則:人民有權 利選擇政府,政府權力必須經人民認可;人民有權利監督政府,政府權力應當是可 以制約的;等等。 中國走出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所需要的不再是奪取權力的運動,而是 爭取權利的運動。人民的權利有了保障,專制的權力才無處存身。共產黨專權之所 以能夠長久存在,就在於人民對自己應有權利的冷漠和對喪失權利的容忍。如果還 有人遵循權力產生權利的公式,聲稱「你們擁護我上台,我給你們一切權利」,國 人切勿可信。此類人不是騙子就是笨蛋。人民的權利要人民自己來爭取。合法鬥爭 就是人民爭取權利的運動。有人說,合共產黨的法不是鞏固共產黨的統治嗎?這種 「法」的觀念太陳舊了。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是制約人民的,「目無法紀」就是官 府對人民的語言,所以「法家」主張對人民實行嚴刑峻法。現代憲政國家的法是保 障公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的。通過合法鬥爭正是要改變中國社會對法的觀念,訓 練人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 我年輕的時候參加了一場共產黨領導的以暴力奪取政權的革命。對理想的追 求不可謂不盡心,對事業的獻身不可謂不盡力;唯其如此,當理想破滅、事業敗壞 之時,不能不陷入深深的痛苦。我之為人過於認真。跟著共產黨鬧革命,廢寢忘食 ,不顧一切,損害了健康;批評共產黨,鬧自由化,又成了「自由化的冒尖人物」 、「自由化的代表人物」,備受打擊。年過六十,終於在烈火中重生。而今而後, 願將餘生奉獻給中國人民爭取權利的憲政運動。 (本文是《共產黨違法案》一書的結語。《共產黨違法案》一書中彙集了作 者「六四」以後抗議鎮壓的講話和向法院起訴的文書,已由香港民主大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