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中共向外資開放文化市場計劃 胡 平 據報道,中共當局正在與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由江澤民決定作出有條件讓步 ,計劃在未來數年內逐步向外資開放文化市場,預計三年後開放出版及期刊市場, 五年後開放報業,八年後開放電子媒體。 這無疑是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信息。另外又有小道消息說,中共也打算在未 來幾年內允許公民自行經營出版業。應該看到,中共提出此類計劃,並不等於它已 經作出實行出版自由的承諾。不過,若和以前由政府壟斷出版業的情況相比,這仍 是一個有限的進步。 我們知道,出版制度歷來有兩種,一曰預防制,一曰追懲制。預防制是指對 出版物在其出版之前進行干預和限制。預防制有四種形式。(1)檢查制:在檢查制下 ,雖然允許公民自行經營出版業,但出版物必須經國家書報檢察機關審查通過後才 得出版。(2)特許制和(3)保證金製:要求出版社或報刊的開辦與發行必須預先得到 行政機關的批准認可,編輯人員必須經過審查許可後方許使用。如果報刊方面一定 要用國家不許可的編輯,國家則收取高額的保證金。(4)報告制:要求出版者事先報 告有關行政機關,出版後須將出版物呈送有關機關備案。關於追懲制,其意義有二 :一、政府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發行事先不加干涉和限制;二、出版物如有違 法行為則由法庭依據法律實行事後懲罰。不難看出,任何一種形式的預防制都是對 出版自由的否定。唯有追懲制才可能保障出版自由,但還需有兩個其他的條件:其 一是有關法律中不得有思想罪或意見罪,其二是對違法出版物的事後懲罰的機關只 能是獨立審判的陪審法院。否則,追懲制下依然無所謂出版自由。例如文化革命時 流行的大字報,有人稱為變相的出版自由,其實充其量只能算是追懲制。在當時, 法律明文規定有思想罪意見罪(所謂《公安六條》即為突出一例),司法機關毫無獨 立性可言,所以根本談不上出版自由。以上分析表明,即便在未來數年內,中共兌 現了它的對外資開放文化市場的計劃,兌現了它的允許公民自行經營出版業的計劃 ,那固然較此前不失為一個重要的進步,但很可能和真正的出版自由仍有相當的距 離。 眾所周知,共產極權制度是古今中外最為徹底最為極端的專制制度。它對出 版自由的壓制也達到了歷史上的頂峰。如果我們把傳統專制下的書報檢查制度比作 屠嬰,那麼,極權制度下的書報檢查制度則有如避孕。長期以來,無數志士仁人為 了爭取出版自由而進行了可歌可泣的英勇奮鬥。民主牆時期的民間刊物就是一次爭 取出版自由的偉大嘗試。當時,中共內部也有一批自由派人士積極努力,試圖給民 間刊物以合法地位。他們提出了制定出版法的要求,但遭到強硬派的堅決否定。陳 雲說:「不要搞什麼出版法。過去我們同國民黨鬥,就是利用了國民黨政府那個出 版法去登記,鑽出版法的空子,進行合法鬥爭;現在我們不能讓人家來鑽我們的空 子,變非法為合法,利用合法鬥爭形式同我們鬥。要讓他們登記無門,一律取締。 」民主牆運動雖然未能實現出版自由的目標,但人們並沒有放棄信念,放棄奮鬥。 在八零年的大學生競選運動中,許多學生都提出了出版自由的訴求,有人還擬定了 出版法草案。在八九民運中,出版自由更是千千萬萬參與者的共同呼聲。此外我們 也應看到,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國內的出版狀況也發生了某些微妙的變化。一些 准同人刊物式的出版物已經悄悄出現,還有人則以買書號的方式出版了一些未經官 方事先審查的東西。進入九十年代,上述狀況又有了持續的發展。尤其是在思想觀 念上,越來越多的人理解和接受了出版自由的原則。這對於出版自由的未來前景具 有決定性的意義。如今,中共提出了逐步對外資開放文化市場的計劃(或許還有開放 民營出版業的計劃),未來是否實行尚有待觀察,但是,單單是中共作出此等表示, 那本身就已經表明一種趨勢,一種為專制者難以抵擋的趨勢。有鑒於此,我們更應 該堅定我們的信念,堅定信心,繼續堅持理性的、韌性的奮鬥。有些朋友只習慣於 在高潮的形勢下看到自由化的偉大勝利,他們很少注意到,就在所謂低潮的形勢下 ,自由也在頑強地向前挺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