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一九九七年人權報告中國部分(摘要) (1998年1月30日發表) 艾萌 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中國共產黨執掌最高權力、以威權要求人民對之服從的 國家。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黨員掌握著政府、警察和軍隊方面幾乎全部最高職位。 國家的最高權力則掌握在政治局委員手中。這些領導人強調的是必須維持社會秩序 的穩定,實際上是使共產黨的統治及其等級制度永久維持。公民對黨領導的政治體 制沒有和平表達他們的反對性觀點的自由,也沒有權力撤換他們國家的領導人或是 改變政府體制。社會主義還在為今天中國的政治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可是最近幾年 來,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已經讓位給經濟上的實用主義觀點。經濟上的分權使地方 官員的權力得到增強。黨的權威主要依賴於政府維持社會穩定的能力,這就使他們 乞靈於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乞靈於黨對全體工作人員的控制、對安全機構的控制 ,再有就是依靠對十二億中國人口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做較大改善。中國的憲 法寫明司法是獨立的,可是,實際上,司法制度卻聽命於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導向 」。 這套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武裝警察部隊,人民解放軍,以及 國家的司法、起訴、刑罰諸系統。國家的安全政策和工作人員需要為大量侵犯人權 的事件負責。 中國的經濟成分複雜,這種經濟還在急速擴展。經濟改革正在提高許多人的 生活水平,提供企業更大的獨立性,削弱國家對經濟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控制,創造 新的經濟機會。儘管國營企業存在著經濟方面的難題,但是,個人的經濟機會依然 在非國營企業方面得到迅速擴展,這就導致就業和流動方面的自由得到增加。中國 政府繼續採取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都從國內和國際市場的 自由競爭中獲利。隨著經濟機會的增長,生活在絕對貧苦境遇中的人數持續下降; 據官方數字統計,其幅度從五千八百萬左右到三億五千萬。中國面臨的問題正在增 長,這些問題包括國營企業改革、失業、待業以及地方經濟的不均衡。據估計,農 村失業和待業人數在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間。這一年,就業的定義已經從每 周工作二十小時改為每週工作五小時以上。數千萬農民離開他們的家鄉去尋找更好 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據估計,這些「流動人口」多達一億人,許多主要城市都有一 百萬以上的流動人口。城市地區還需要對付上百萬國營企業職工的問題,他們靠部 分薪水閒待在家,或是由於國營企業改革而失業。遼寧、四川、江蘇以及其他省份 的工人愈來愈多地在組織公開的抗議活動,提出自己的要求。 雖然還存在嚴重問題,但是在人權方面卻採取了積極步驟。中國政府繼續干 著眾所周知、記錄在案的侵犯人權的事,違反了國際上普遍認可的準則,當局者對 於民眾的不同觀點表現得氣量極小,他們生怕不穩定,他們眼界狹隘,不敢真正實 施法律中那些保護公民基本自由的條款,因此才產生一系列侵犯人權的行為。中國 憲法和法律裡面有關於人權的基本條款,可是,這些條款總是不能付諸實施。侵犯 人權的事例包括拷打和虐待犯人,刑罰逼供,任意逮捕和長期拘留。許多監獄的條 件依然簡陋不堪。中國政府繼續嚴密控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 由、宗教自由、個人隱私權以及工人權利。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的歧視,對 婦女的暴力侵犯,賣淫、拐賣婦女和兒童以及虐待兒童等問題依然存在。中國政府 繼續嚴格限制工人權利。嚴重侵犯人權的事情依然存在於少數民族地區,包括西藏 和新疆,在這些地區,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自由權依然被嚴密控制,有些案例表明 官方在加強對這些權利的控制。 一九九七年,中國政府採取了積極行動,來回應國際社會對人權方面的關注 。這年十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而且同 意聯合國工作小組去中國考察關於任意拘留公民的問題。中國政府還與一些外國人 士就人權問題展開有意義的對話。 中國政府對不同政見者的觀點所持的態度,比起最近幾年來也多少有些克制 。雖然當局繼續運用鎮壓的方式,諸如威脅,行政拘留,強行判刑,軟禁或是流放 ,來嚴密控制不同政見者的觀點,但是,中國政府對於公開發表反對政府政策、呼 吁政治改革的一些觀點,表現出某種有限的克制。在這一年裡,一些持不同政見者 、學界人士以及前官員發表了公開聲明、公開信或是請願書,對政府的政策提出批 評,或是提出政治改革的呼籲。其中有些人,包括方覺、林牧等,沒有受到當局的 迫害。其他人,包括鮑戈,秦永敏和沈良慶,則受到騷擾、逮捕或是再次入獄,要 麼是被迫出國,再不就是像過去那樣,遭到更嚴厲的軟禁。 中國還提前釋放或是以保外就醫方式釋放了幾位政治犯。著名的持不同政見 者和民主活動家魏京生十一月得到保外就醫,而且准許他出國治病。新聞記者席揚 等人以及勞工活動家唐元雋、周國強等人也被提前釋放。可是,其他數千人,包括 王丹,劉念春,高瑜,徐永澤牧師等多人,因為和平表達自己的政治、社會、宗教 觀點或是「反革命罪行」,依然身陷囹圉,儘管中國官方否認中國有政治犯。有些 人服滿刑期,從監獄出來,受到嚴密監控,不許他們就業,也不許他們恢復正常生 活。還有些人服滿刑期出獄,隨後允其出國,這些人裡面包括童屹和張林。 一九九七年,中國在法律改革方面的努力有所進步。司法系統依然拒絕給被 告基本的法律自衛權利,拒不執行法律的正常程序,原因就在於當局者首先強調的 是維持社會秩序、鎮壓政治反對意見,而不是把執行和實施法律規章放在第一位。 可是,中國政府繼續採取積極步驟,通過制定和執行新的立法來加強其法律體系。 未經批准的宗教群體,包括基督教和天主教團體,都遭到來自官方的不同程 度的干涉和鎮壓。有證據顯示,當局在某些方面,根據國家政策,採取強硬手段控 制未經批准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的各種活動,一些宗教領袖或是教徒遭到逮捕, 有的仍然在押,或是被投進監獄,僅僅因為他們參與宗教活動。在其他地區,登記 或是未經登記的教堂也都受到政府當局同樣的對待。儘管遭受這樣的壓力,許多教 堂中的宗教信徒人數都在急速增加。中國政府估計,中國有四百萬天主教徒登記在 冊,一千萬到一千五百萬基督教徒登記在冊,還有一千八百萬穆斯林。他們在一萬 二千個教堂和三萬個清真寺做禮拜。來自非政府方面的估計認為,大約有三千萬基 督教徒在未向政府當局登記的家庭教堂裡做禮拜。十月,中國政府發表了一個關於 宗教事務的白皮書,為政府的做法辯護,並且指出公民權利應當符合國際慣例。 中國社會繼續快速走向更加開放和多樣化。掌握著經濟資源的新的社會團體 已經崛起,開始在社會生活中起作用。儘管公民們還是沒有權利撤換他們的國家領 導人或是改變政府體制,可是已經有幾億人參加了政府的農村選舉計劃,這個計劃 允許人們表達基本的民主要求,在眾多候選人中選舉本地的村委會成員。衛星電視 廣播在許多地方可以接收到,特別是在沿海省份,儘管中國政府力求管制衛星接受 器的出售和使用。有線電視在許多城市裡也可以接收到,包括接收環球新聞網節目 。愈來愈多的市民可以運用英特網,儘管中國政府依然在賣力地控制網中的材料內 容。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著比以前更多的個人自由。他們還依然有著更多收入 和存款,更寬鬆的經濟控制,更大的遷徙自由,更容易接觸到外界的信息來源,更 大的個人選擇空間,以及更多樣化的文化生活。可是,那些追求自由表達不同政治 見解和宗教觀點的中國人,依然生活在遭受壓制的環境裡。 對人權的尊重問題 第一部分:對人的正直品格的尊重問題 1、出於政治罪名和未經司法程序的殺人 有一些報告報導了發生在新疆地區、與分離主義活動相關的若干未經司法程 序的殺戮行為。二月份,在伊寧的齋月期間,警察驅散了一群婦女。在隨後民眾為 此舉行的抗議行動中,警察至少殺死了十個維吾爾族示威者,也許死亡人數多達七 十人。四月二十四日在伊寧,群眾圍聚在押解二月騷亂活動中被捕人們的汽車周圍 ,安全部隊向群眾開槍,打死了兩個抗議者。 關於全國範圍內非法殺人的數字,目前尚沒有可靠信息。中國依然存在當場 草草審判而執行死刑的大量事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官方報刊報導,浙江省的四名警察由於拷打一個銀行搶 劫案嫌犯致死而被判處十一年監禁。 新疆分離主義組織也犯有殺人罪。二月二十五日,三枚炸彈在地區首府烏魯 木齊的公共汽車上爆炸,九人被炸死。三月七日,維吾爾分離主義者策劃的一起炸 彈爆炸案發生在北京最繁華商業區的一輛公共汽車上,有數人被炸死。九月,還有 報導說,新疆的九名官員在反政府的攻擊行動中被殺死。 2、失蹤 關於失蹤問題,沒有新的報導。可是,政府至今還是沒有就所有在一九八九 年天安門示威中遭到鎮壓而失蹤或被監禁的人數提供一份翔實、可靠的統計數字。 長期斷絕與外界聯絡的監禁,這種現象繼續發展,儘管此年度的報導比一九九六年 少些。 3、拷打和其它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手段和懲罰 法律禁止拷打;可是,中國官方消息以及國際人權組織都報導了這方面的事 例:警察和其它安全機構運用拷打或是下流手段對待在押者和犯人。前在押者們可 靠地證實了官方人員使用電擊、長期單獨禁閉、不得與外界聯絡的扣押、毒打、上 銬以及其他形式的濫刑,迫害在押的男性和女性。 五月,獄方將勞工活動家劉念春投入單人禁閉室十天,並且用電警棍擊打他 ,以此懲罰他的絕食行為。此前,獄警為逼迫劉放棄反政府觀點而毒打他,劉為了 抗議獄警這種野蠻行為而開始絕食。魏京生在報告中說,他曾被同室犯人毒打,打 他的那些囚犯受到獄方慫恿,並且以減刑作為獎賞。在十一月他被釋放之前幾個月 裡,魏受到二十四小時監控,獄方將他投入燈光明亮、四壁是玻璃的囚室裡。獄方 不允許他讀書。福音傳道者徐永澤的親友在報告中指出,今年三月份,他和其他在 押者都被河南當局毒打。 中國政府這樣說:「中國司法機構收到每一件投訴拷打案件之後,都會立刻 著手處理,一旦發現有違法者,就會依照法律加以懲治。」官方媒體雖然報導過拷 打案例,但是人們相信,這方面的許多案例都被掩蓋起來,得不到報導。 監獄的條件,無論是對待政治犯還是普通刑事犯,都普遍惡劣,而且經常有 辱人格。 囚犯應當得到足夠和及時的醫療照顧,這依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官方 肯定地說,犯人一旦生病,有權要求得到治療。營養和衛生條件也相當惡劣。據報 導,政治犯們很難得到醫療,儘管他們通過家屬和國際社會多次為他們呼籲,這些 人裡面,包括王丹、劉念春、周國強、高瑜、魏京生等人。還有關於婦女在勞改營 服刑期間懷孕而遭強迫墮胎的案例。 中國政府不允許獨立組織監察監獄或勞改營情況,大多數犯人依然無法與國 際人權組織接觸。不過,政府採取了一些步驟,使監獄系統得到更多透明性。 4、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任意逮捕和拘留依然是一個問題。一月一日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修訂案,顯示 當局在逮捕和拘留方面做出一項有意義的改進。 儘管有這樣一些改進,這部刑事訴訟法即使得到全面施行,也還是有許多方 面無法和國際標準相比。有一項常常被人批評的行政拘留方式,就是「收容審查」 ,它允許警方未經起訴就長期扣押嫌犯,這一方式已被廢除。可是警方照樣扣押人 ,從十四天到三十七天,這取決於此人被正式逮捕前認罪的情況。當一個嫌犯被捕 時,這部修訂案依然允許警方和起訴人在審判前需要「繼續調查」期間拘留他數月 。 六月三日,深圳一家法院最後宣判勞工活動家李文明(譯音)、郭寶生(譯 音)三年半刑期,罪名是「陰謀顛覆政府」。此時,李和郭身陷牢獄已經長達三年 之久,一直未做宣判。 最近對刑事訴訟法做的修改,存在一個主要的缺點,那就是,根本沒有觸動 勞教制度,這項制度允許當局不經過審判就可以判決在押者一至三年勞改。勞教委 員會決定羈押時間長短,它可以延長服刑者的刑期。四川的民主活動人士王明(譯 音)曾呼籲釋放魏京生,因而在一月份被捕,被判三年勞教。四月七日,活動家劉 煥文(譯音)也被判三年勞教。天主教主教曾京穆(譯音)、陳龍德(譯音)等人 以及其他持不同政見者依然被羈押在勞改營。 中國政府依然不許異議人士和活動家回國。政府不允許一些勞改營中刑滿釋 放人員回自己家,這就是國內流放的一種方式。 5、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中國憲法有這樣的條文:法院應當依法行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可是,實 際上,對於那些政治上敏感的案子,司法審判服從於政府和中共的政策導向,它們 的領導人使用各種手段左右法院的判決。貪污腐敗和利益衝突諸因素,也影響司法 的公正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法庭,其下依次是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法 官由級別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命。還有審理軍事、海洋和鐵路運輸方面案子的特 別法院。 官員們常常無視法律和憲法規定的正常程序。例如,當局對犯人施加沉重的 心理壓力,逼其招供,還常常把逼出的口供作為證據。法律中有上訴程序,可是上 訴通常不能夠推翻判決。法律要求一切審判都應當公開審理,可是一九八八年制定 的一項關於國家機密的法律,為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提供了一種例外。這個條款被 用來秘密審理某些敏感案件,甚至連家庭成員也不能到席旁聽。徐永澤牧師的家人 就沒有得到通知去旁聽一九九七年年中法庭對他的審判。 中國第一部律師法於一九九六年一月生效,目的在於使法律職業專業化。與 此相應,司法部起草了相關規定,使職業操作、律師和客戶之間關係、律師和法律 事務所的管理都得到規範化。這部新的法律第一次承認,律師代表客戶的利益,而 不是代表國家利益。這個法案還正式允許律師成立法律事務所,為法律從業人員制 定教育標準,鼓勵為公眾實行免費法律服務,還提出了律師職業方面的紀律條例。 國家官員指出,律師人數不能夠滿足國家日益增長的需求。促使司法部從事法律改 革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到2000年,計劃擁有十五萬個律師,三萬個公證員,四萬 個普通法律事務所。十二月,司法部長蕭揚指出,中國現在有十一萬四千個律師, 一萬八千個公證員,以及八千三百個法律事務所。律師供職於私人法律事務所,這 些法律事務所不屬於已有的國家法律部門,而是自行管理,其人員編制或是預算經 費都不直接聽命於國家。 缺乏正當程序、因而導致的可怕結果,在死刑判決案子方面特別令人震驚。 根據一九九五年頒布的一項法律,判處死刑的罪名,由二十六項增加到六十五項, 包括金融方面罪行,諸如偽造錢幣,使用偽造證券和信用憑據,以及非法集資。一 九九六年五月,最高法院裁決那些導致死亡的罪行必須處以死刑,不管情節輕重。 大赦國際根據中國報刊提供的情況綜述而在八月的一份報告中說,中國在一九九六 年判處六千一百人死刑,四千三百六十七人被處死。有報告指出,在官方持續推行 「嚴打」這一全國性打擊犯罪運動之際,更多的人被從快處死。高級法院名義上是 要審議一切死刑判決,可是從逮捕到處死常常只有幾天時間,而且那種審議一向都 是維持原判。這份大赦國際的報告舉了一個例子,一個人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被判處死刑,同年五月十九日被處死。 最近幾年,據可信的一些報告指出,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出售、移植。官方 已經承認,死刑犯是器官移植的來源之一,可是他們堅持說,這種行為是經過犯人 或是其家屬同意才被摘取的。關於器官捐獻,國家沒有制定有關法律,可是衛生部 的一項規定卻明確指出,不允許買賣人體器官和組織。 中國政府官員否認中國有在押的政治犯,他們堅持說,當局拘留人,不是因 為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因為他們觸犯了刑法。可是,當局繼續以政治的或 宗教的原因而監禁公民。據估計,有數千位政治犯依然身陷牢獄或是被扣押。司法 部副部長張秀夫(譯音)在五月三十日舉行的一個記者招待會上說,中國有二千零 二十六位犯人犯有「反革命罪」,這項罪名以前經常被當局用來迫害那些持不同政 見人士。還有數千人,或被控以刑事罪名,或被羈押而不宣判,或是不經法律程序 就宣判一年至三年勞教。 被告有權依據行政訴訟法,對判決勞教提出異議。經過複審或上訴,有些人 得到減刑或暫緩執行。可是,問題在於,上訴時間太短,而且得不到法律方面的咨 詢,這樣就使這項法律的實際效用被削弱,無法防止或是推翻那些隨意做出的判決 。幾乎沒有人上訴成功過。劉曉波的上訴在三月份被駁回。 那部新的刑事法於十月開始生效,其中以「意圖威脅國家安全的叛國行為」 這種條款來代替以前的「反革命罪」。威脅國家安全罪,官方對這一定義做的規定 很浮泛。有觀察家認為,這種罪名將會用來懲罰以前那些冠以「反革命」罪名的那 些「罪行」。在這一新法律生效以前,持不同政見者魏京生和王丹都被宣判為「陰 謀顛覆政府罪」而分別處以十四年和十一年徒刑。 刑事懲罰包括刑滿釋放後「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在這段期間,此人沒有 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刑滿釋放的犯人們也經常發現他們在社會身份、謀求職業、 旅行以及居住和社會服務方面的一系列活動受到嚴重干擾和限制。他們和他們的家 屬經常受到警察當局的監控、電話竊聽、跟蹤以及其他形式的種種騷擾,他們還經 常會在求職、工作和居住方面遭受一系列困擾。中國安全部門的人員還在著名持不 同政見者諸如王丹、陳子明的住家外設置崗哨,跟蹤他們的親屬,特別在敏感時期 ,更是變本加厲。陳子明的妻子經常被十名以上的公安人員跟蹤,他們或騎摩托車 ,或開汽車。持不同政見者徐水良、鮑戈和其他一些人被釋放後,當局禁止他們就 業,他們經常處於監控之中。 6、任意侵犯個人隱私、家庭、居所或通信 政府對個人日常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干預,就普通中國公民來說,在持續減弱 。在城市裡,絕大多數人依然要靠與政府有關的工作單位來提供房屋、獲得生兒育 女的許可、申請護照得到批准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其它需求。可是,工作單位和街道 委員會當初就負有監視人們活動和態度這項責任,現在作為社會或政治控制的手段 ,它們已經不像以前那麼重要了。 儘管有法律保護,可是實際上,當局常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權。雖然法律要 求安全部門搜查居所之前需要出示搜查證,可是當局卻將這項條款撇在一邊;不過 ,公安局和檢查機構可以憑借自己手中的權力簽發搜查證。中國憲法指出,「憲法 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權」。可是,實際上,當局經常監聽電話談話、傳真、 電子郵件以及外國來訪者、商人、外交家、新聞記者和中國的持不同政見者、活動 家以及其他人士的英特網通訊。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收聽「美國之音」的韓春生被 認定,從一九九五年夏天到一九九六年五月,向「美國之音」信箱投寄了二十封信 件批評中國,因此被判八年刑期,罪名是反革命煽動和宣傳罪。同年年中,王丹家 中已收不到國外信件。中國政府的安全機構監視、有時限制外國人和中國人接觸。 政府鼓勵發展英特網和其它通訊方式。中國當局繼續竭力通過封鎖具有政治 敏感性網址來控制英特網的內容,包括那些外國主要新聞機構和持不同政見者團體 的網址。政府努力封鎖內容、控制使用,其效果微小,因為使用者可以很容易使用 瀏覽者「代理人」方式繞過網址封鎖。電子郵件和電子郵件出版物就更難封鎖了, 目前尚未見到政府有試圖封鎖的跡象。海外的中國持不同政見者團體已經成功地使 用電子郵件向國內讀者傳遞出版物。五月,國家發佈法令,要求那些使用國際網絡 的人申請執照,並且詳細提供收看的內容和性質方面的情況。 中國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的廣播,可是這種干擾由於地區不同,效果 也有所不同。「美國之音」的收聽信號以及其他短波廣播台可以覆蓋中國的絕大多 數地區,包括首都。「自由亞洲電台」於一九九六年開始以漢語和藏語播音。同年 八月,設在北京和香港的監測點報告說,「自由亞洲電台」的普通話廣播第一次受 到干擾。 政府繼續全面實行那項侵犯人權的一個家庭只生一個孩子政策。在十月舉行 的一個會議上,中國人口專家預計,照目前的生育率發展下去,到二零四四年,中 國人口將達到十五億六千萬。一個孩子政策對於生活在城市裡的夫婦影響最大,他 們極少能獲准生第二個孩子,儘管政府讓那些本身就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兩個 孩子。 政府禁止使用暴力強迫人們墮胎或絕育,可是由於地方官員管理不善,又處 於計劃生育指標的很大壓力下,就導致侵犯人權現象,包括強迫墮胎和強迫絕育。 第二部分:對公民自由權的尊重問題 1、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雖然中國憲法宣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可是, 中國政府在這部憲法的序言中,解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用」時,卻對這些自由 權利做了限制,不允許公民發表或播送對高級幹部的批評,也不允許發表與共產黨 基本教條相矛盾的觀點。這個黨和政府繼續嚴密控制出版和廣播媒體,並且運用它 們來宣傳當前的意識形態路線。在中國,目前有一萬種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其中有 二千二百家報紙。在這一年裡,中共中央宣傳部下令所有省市都要建立一個專門小 組來審查出版物。一切媒體的工作人員都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指揮,服從政治掌權 者們的指令,「引導輿論走向」。無論正式文件還是非正式文件發佈的指令,都繼 續禁止記者報導敏感問題或是負面消息。新聞記者還必須按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保守國家秘密。這些公開的命令、指令和法律極大限制了廣播電台記者和報刊記者 報導新聞的自由,使他們達到高度自我監控狀態。十月份,中國的主要報刊刊登了 一位外國官員發表的一份重要的政策性講話,可是,那段關於人權的很長一部分內 容,在翻譯時卻被刪掉。 九月,國家主席江氏呼籲加強對媒體和藝術部門的管理,防範「腐朽思想」 的傳播。十月一日,有關法規禁止外國人擁有或經營劇場、音樂廳、電台、新聞網 、影視製作、書籍經營以及出版、印刷行業。外國電影面臨嚴格的配額和控制。 中國政府繼續嚴密控制不同觀點的發表,並且對那些講出這種觀點的人加以 嚴懲,特別是當它感到自己的威權直接受到挑戰,或是社會穩定受到威脅。六月, 沈良慶被勞改營釋放,九月,他很快又被安徽省拘留,因為他發出一封致中國領導 人的公開信,要求公平對待那些遭到鎮壓的工人,要求公平對待那些旨在反對貪污 腐敗官員的民眾行動。沈還寫了一系列信件,要求釋放王丹和魏京生。在共產黨第 十五次代表大會期間,中國當局收繳了《國際先驅論壇報》,因為上面發表了一幅 照片:警察正在召開代表大會的人民大會堂外面逮捕一位抗議者。 儘管政府採取這樣種種控制手段,還是有關於中國和世界的消息控制不了, 愈來愈多地紛紛湧進中國。廣州和華南其他地區能夠接收到香港電視節目和報紙。 2、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中國憲法有和平集會的自由這一條款,可是實際上,政府對於這項權利卻限 制得異乎尋常的嚴密。例如,憲法指出,這種活動不應當針對「黨的領導」或是侵 犯「國家利益」。反對政治體制或是政治領導人的抗議活動是被禁止的。當局會取 消許可,對表現出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迅速採取鎮壓行動。三月,北京的警察在 天安門廣場附近逮捕了一個散發傳單要求政府對一九八九年學生運動採取的暴力鎮 壓行為道歉的人。在十五大召開期間,天安門廣場至少有八位抗議者被警察帶走。 據報導,警方在好幾個省份(包括四川在內)對大規模勞工示威運動採取鎮壓手段 。據估計,四川綿陽的抗議者人數大約從幾百名到幾千名。 3、宗教自由 中國憲法寫有宗教信仰自由字樣。雖然在宗教事務方面沒有系統的立法,可 是刑事訴訟法指出,政府工作人員如果有人非法剝奪公民這一權利,而且性質嚴重 ,可判刑二年。但是,在這方面,還沒有見到有人被判刑。然而,政府卻在想方設 法限制宗教活動,把這些活動納入那些受到政府控制和把持的宗教機構的掌握中, 在登了記的禮拜場所舉行活動。 在一些地區,安全部門當局使用賄賂、威脅、毀壞未登記的財產、以「罰款 」為借口的勒索、審問等手段來騷擾宗教人士和信徒們。 在一些案例裡,公安局官員使用拘留或逮捕以及判處勞動教養,來強迫執行 那些法令。三月,河南警察扣押了福音傳道者徐永澤和他的八位同事,試圖封閉他 的宗教系統。他們被扣押起來,卻沒有任何控訴罪名,也不許他們會見自己的家屬 或是辯護律師,據報導,他們還遭受毒打。九月,徐被判處十年勞動改造,罪名是 擾亂社會秩序。十月,他的妻子和兩個同事被判處勞教一年到兩年半的行政處罰。 4、遷徙自由:在國內、國外旅行、移民國外和遣返回國 中國政府起用身份證,是為了控制和限制每一個居民的居住地點,這種作用 正在逐漸消失。那些離開自己家鄉、到別處尋求工作機會的「流動人口」,估計在 數千萬到一億左右。這個群體不僅包括移居的工人,而且包括一個數字正在增長的 中產階級專業隊伍,他們嚮往大城市那種適應自己專業的高薪水工作。這些流動人 口享受到不斷增加的經濟機會,可是卻缺乏官方居民身份,這種身份可以享受社會 服務和教育方面的好處。如果這些人得不到居民身份,他們就必須為享受這種服務 而付出一筆錢。 政府一般允許絕大多數人合法移民出國和到國外旅行。可是政府依然把政治 態度看作一個標準,來選擇人們作為政府支持的研究人選出國深造。 第三部分:對政治權利的尊重問題: 公民有權更換自己的政府 公民沒有任何途徑合法地更換他們的政府,而且不能夠自由選擇或改變法律 、撤換那些統治著他們的官員。公民直接投票選舉本地非政府的村民委員會和黨監 督下的那些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 然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級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然後,由省級代表 大會選出代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雖然中國共產黨批准這些候選人,可是許多縣級 和省級選舉都很有競爭力,有多出法定位置的候選人參加競選。 按照中國憲法,全國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形式上,它選出國家 主席和副主席,選出總理和副總理,選出中央軍委主席。在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直接 統轄的威權下,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這些選舉,並且決定全國代表大會的 日程和程序。一九九七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幾乎有百分之四十的代表—— 這是前所未有的最高反對票--採取了不尋常的舉動,投票反對(包括棄權)最高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日程依然在共產黨這個最高政治威權的嚴格控制 下。若干小的「民主」黨只是起著微小的咨詢作用,它們都發誓效忠共產黨。中共 依然緊緊保持政治決策上的獨裁地位,禁止出現任何新的政黨。 第四部分:政府對待國際和非政府組織 對侵犯人權事例的調查所持的態度 中國國內沒有獨立的非政府組織來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儘管出版界經 常不斷出版那些頌揚官方威權、侵害公民權利的故事。中國政府不願意接受其他國 家或國際組織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批評,也不願意接受國際人權監察組織提供的批評 報告,而是堅持認為那些批評和報告是不準確的,是干涉中國內政。 中國政府積極遊說,反對一九九七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就中國人權記 錄做的決議。和前幾年一樣,中國代表團採取一種優先動議的方式,使這項決議得 不到表決。中國的動議被委員會通過,於是未能就中國人權問題決議做出討論。中 國政府對丹麥採取報復手段,因為丹麥提出對中國人權問題決議做出討論,於是中 國政府取消了兩國間的高層互訪,並且威脅到中丹之間的其他關係。 第五部分:對種族、性別、宗教、殘疾、 語言或社會身份的歧視 中國有那些關於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法律。可是,實際上 ,那種出於種族、性別和殘疾原因的社會歧視依然存在。中華民族大一統意識瀰漫 在漢族這個多數民族的頭腦中。 婦女 性的商業化和與此相關的婦女買賣現象與日俱增,使成千上萬的婦女墮入犯 罪和賣淫的輪迴中。這些婦女很容易染上吸毒、艾滋病和其他性傳染病。據媒介報 導,北京的按摩院有百分之八十提供性服務。一九九六年,北京市政府懲治市區的 按摩院。結果這種性買賣便出現在首都的邊緣地區,許多按摩院繼續重操舊業,或 是轉移到其他地方。 綁架婦女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四月,中國政府承認綁架和買賣婦女是侵害人 權行為,並表示對從事此種買賣者嚴加懲治。 婦女有時又是經濟改革的犧牲品。據新聞界報導,一九九七年,失業工人中 有百分之五十九點二的人是婦女。年齡在35到50歲的婦女受的影響最大。 許多僱主寧願僱傭男人,以免在產假和哺育孩子方面付出費用,有的甚至把 女工的退休年齡降低到四十歲(官方規定的男性退休年齡為六十歲,女性為五十五 歲)。 兒童 一九九二年頒布的《保護少年兒童法》禁止殺害嬰兒,也禁止虐待或棄嬰。 這個法令也禁止歧視殘疾兒童。 在殺害女嬰方面有可靠報告。運用超聲波檢查手段來預知胎兒性別,也導致 女性胎兒遭到墮胎的命運,可是目前還沒有可靠的統計數字顯示這一問題的嚴重程 度。據一篇報刊文章引述一位醫生的話,他所在的醫院裡,墮胎手術中女性胎兒占 百分之九十七點五。 據最新獲得的數字(一九九四年編輯),中國每年棄嬰數字將近一百七十萬 個,儘管法律規定棄嬰要遭罰款並且判處五年徒刑。 據一些消息來源顯示,孤兒院工作人員在某些方面不給孤兒基本的醫療照顧 ,甚至不提供孤兒生存所必須的營養品。 中國政府否認孤兒院裡的兒童受到虐待,不承認他們沒有給兒童提供醫療照 顧。 第六部分:工人權利 1、結社的權利 中國憲法寫有「結社自由」,可是卻被官方明確加以限制,指出這一權利服 從於國家利益和共產黨的領導。官方唯一承認的工人組織是「中華全國總工會」, 這個組織受共產黨的控制。獨立的工會是非法的。一九九三年頒布的《工會法》說 ,任何一級團體的建立,都要從屬於已獲得批准的更高一級工會組織。中華全國總 工會這個最高組織,沒有批准建立過獨立工會組織。一九九七年,有更多要求建立 或要求註冊獨立工會組織的活動,可是無一成功。 十月,中國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項公約尚未得到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這個公約規定人們有建立獨立工會的權利,有舉行罷工和示威 遊行的權利。由於中國簽署了這項公約,中國的一些活動家開始展開活動,推動獨 立工會在中國出現。十一月,勞工活動家秦永敏和徐文立發表一封公開信,呼籲全 國的工人組織自己的獨立工會。當局要求秦永敏離開中國,遭到秦的拒絕。 2、團結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一九九五年頒布的全國勞工法允許各種企業中的工人有集體談判的權利。這 條法律還允許各種企業中的工人和僱主簽訂個人合同,也允許簽訂集體合同。 可是,這些權利的運用卻大有文章。許多工人代表大會依然還是那些經理、 工會代表和黨的書記精心設計出來的那種橡皮圖章。在較小些的企業裡,經常會發 現這三個職位由同一個人擔任。 3、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政府禁止兒童從事強迫性勞動並且有效地禁止這種活動。 美國海關正式要求參觀二十個被懷疑是出口強迫勞動產品到美國的中國廠家 。中國政府同意美方參觀其中的十三個地點。然而在一九九七年,這一參觀活動的 安排卻被一再推遲。 許多報告得到這樣的結論:監獄系統所屬的輕工業工廠的工作條件與其他工 廠情況相同,可是監獄系統所屬的農場和礦廠的條件卻極差。正如中國的許多工作 地點那樣,安全問題得不到重視。監獄工廠的死亡和傷害方面的數字,目前還得不 到。 西藏 對人的正直品格的尊重問題 中國政府嚴格控制人們進入西藏以及獲得有關西藏的消息。因此,很難對那 裡侵犯人權的程度作出準確判斷。可是,據可靠消息報導,中國政府當局繼續在西 藏嚴重侵犯人權,包括拷打、任意逮捕、不作公開審判的拘留,還長期監禁那些和 平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的西藏民族主義人士。對宗教和其他基本自由權的嚴格控制 依然存在,在某些方面甚至變本加厲。 據西方報刊報導,兩位西藏人--Shol Dawa 和Topgyal--被分別判刑九年 和六年,因為他們登錄一份關於當前和已經釋放的政治犯名單,準備寄到國外。 據西藏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五月的一份工作報告透露,一九九六年法院處理了 四十七件、九十八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例。 宗教自由 中國政府允許西藏有若干形式的宗教活動。可是卻不能容忍在宗教活動中表 達那種宣揚西藏獨立或是任何「分裂主義」言行。政府譴責達賴喇嘛的政治活動和 他所領導的流亡政府。官方刊物使用強烈的字眼反對達賴喇嘛,而且一再把他說成 是一個企圖分裂中國的「罪人」,試圖破壞他的宗教威信。官方堅持認為,與達賴 喇嘛的對話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認為他的行為背離了他一再公開表示的不主張西 藏獨立的立場。 據達賴喇嘛揭露,西藏的僧侶們被西藏當局要求成為「愛國人士」,而且需 要簽署一份聲明,表示不同意西藏獨立,表示不同意達賴喇嘛選定的那個男孩作為 班禪喇嘛第十一位轉世靈童,表示反對和譴責達賴喇嘛,表示承認中國和西藏的統 一,表示不收聽「美國之音」。據可靠報導,那些拒絕簽名的僧侶被驅逐出他們所 在的寺院,也不許回家找工作。年底,北京選定的那個班禪喇嘛的畫像在寺院中大 加張貼。對這種活動的抗拒也在加劇,中國政府的這種做法遭到僧侶和佛教居士們 的痛恨,有些人逃離西藏。據聯合國難民署高級官員指出,每年有將近三千名西藏 人不堪忍受西藏這種境況而逃到尼泊爾。 十二月,國際法學家學會這一非政府組織發表了一份報告,批評中國政府對 西藏宗教自由的壓制。 經濟發展和文化遺產保護 中央政府和中國其他省份對西藏經濟給以很大補貼,使西藏經濟從一九八九 年到一九九六年以平均年增長率百分之十點五的速度發展。西藏的預算收入有百分 之九十以上來自外面的各種渠道。西藏還從一系列優惠的經濟和稅務政策中獲利。 發展的迅速,旅遊業的擴大,以及更為現代的文化內容之引進,也瓦解了傳統的生 活方式和風俗,引起環境方面的問題,並且威脅著傳統西藏文化。 文盲占的比例很高。目前全部西藏人有接近百分之四十是文盲,在某些地區 甚至達到百分之八十。在過去的幾年裡,中國官員使西藏語言在教育中的地位下降 。 據報導,當局要求教授們、特別是那些從西藏大學藏語系畢業的人(他們被 視為不同政見的一個潛在來源)參加政治教育會議,而且對課程設置和學習材料做 了限制,努力防止校園裡出現「分離主義」性質的政治和宗教活動。一些古典文本 由於政治原因而不許講授。 達賴喇嘛和西藏專家們對這種趨勢表示關切:一九九四年西藏工作會議上通 過的那種發展計劃和中央政府的其他政策鼓勵了中國漢族人大量進入西藏,結果就 會使西藏的傳統文化遭到滅頂之災,使西藏人口優勢得到削弱。來自中國的大量流 動人口移入西藏,他們想利用這些新的經濟機會。這些移民中的絕大多數是短期居 民,可是漢族人和回族經營的小商業(大多是餐館和零售商店)愈來愈多,幾乎遍 及整個西藏的所有縣城和城市。在拉薩,中國漢族人占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 其他地方,漢人占的人口比例很少。在農業地區,漢人占的人口比例可以忽略不計 。中國官員宣稱,西藏官方登記的人口中有百分之九十五是藏人,漢人和其他民族 人口只佔少數。可是,這個數字沒有包括大量「暫時移居」西藏的漢族居民,其中 包括軍隊和准軍事部隊及其家屬,他們中的許多人多年居住在西藏。 儘管中國政府在近幾年來做出努力,恢復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壞和毀滅 的西藏佛教和西藏文化的若乾麵貌,但是,在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壓制性控制手段依 然限制藏族人的基本自由,而且危害到西藏所擁有的獨特文化、宗教和語言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