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來龍去脈 (上海) 徐 虹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羅賓遜夫人: 您好! 欣悉您將於近日就人權問題訪問中國,現就有關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以 莫須有的罪名拘捕、逮捕上海市公民林海一案,反映情況如下: 我是徐虹,一九六九年六月出生,北京人,一九八九—一九九零年就讀於北 京航空航天大學外語系,是犯罪嫌疑人林海的妻子。 林海,一九六八年一月出生,上海人,一九八六—一九九零年就讀於北京航 空航天大學計算機管理系。被捕前任上海正方軟件有限公司經理。 在林海被逮捕前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我家電話被竊聽,線路質量非常差,噪 音很大。 九八年三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左右,我正在公司上班,林海的爸爸打電話 給我,稱家裡出事了,讓我馬上回去。五時左右,我趕回家時,家裡有二十來名便 衣警察。一進屋,我被要求坐在沙發上,不許走動,限制了人身自由。其中一名便 衣警察告訴我,他們是上海市公安局外事辦的,林海通過INTERNET大量發 送電子信件,使上海市電信局INTERNET網絡系統陷入癱瘓。 這是一個多麼可笑的理由啊!堂堂一個中國第一大工業城市的INTERN ET網絡系統,禁不住一次性上千封信件的考驗。在這樣一個荒唐的借口下,我的 家被查抄了。家中的電腦、打印設備、電話機、書籍、存折、名片、紙張、行李箱 等等均被作為罪證拿走了。 他們居然提出無理要求,在無搜查令的前提下,要搜查林海父母及林海兄弟 的家,被斷然拒絕。 晚上七時左右,林海和我被分別帶上警車,我被帶至附近派出所後,執行任 務的便衣警察開上警車吃晚飯去了。一個小時以後,才開始對我的詢問,後半夜二 點半,我可以回家了,家被封了,我和年僅一歲的兒子成了無家可歸的人。 三月二十六日,我接到派出所轉給我的「對被拘留人家屬、單位的通知書」 (滬公政字(98)001號),林海因涉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拘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 三月二十六日下午,我依法聘請了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馬申律師為林海 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三月二十八日,馬申律師通知我,林海的案件是由上海市政治保衛處承辦的 ,即這是一起政治案件,而非簡單的刑事案件,我愕然,作為與林海朝夕相處八年 的妻子,夫妻間相互信任,無話不談,從未聽過林海參加任何政治活動,與哪家政 治團體有接觸,怎麼一下子變成政治犯了。 自此以後發生的事,開始令人氣憤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犯罪嫌疑人拘留二十四小時後,律師即可會見, 無需經過上海市公安局的同意。馬申律師要求會見林海的要求被無理拒絕,我多次 打電話至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催問此事後,他們以需徵得林海本人同意為名, 要求律師等待會見通知,在我們等待回復的二十四小時之內,我意外地接到上海大 道律師事務所蔣昊律師的電話,稱已經會見過林海,驚歎上海市公安局辦事效率如 此的高,但與法定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已超過六天。 事情很明顯,上海市公安局粗暴干涉林海通過正常法律渠道聘請的律師,他 們害怕什麼?擺在我面前的只有一條路,聘請這位有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指定 的律師。 當天晚上,與蔣昊律師會見時,律師稱會見不會給林海提供任何實質性的幫 助。律師會見的全過程,均有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的承辦員在一旁監視。律師 只能為林海解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法律條文。任何有關案情的談話,均被 制止。 現在看來,這些法律援助只是望梅止渴,無任何實際意義。律師為林海解釋 的法律條文,與林海被指控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風馬牛不相及。我們都在被 欺騙中度日。 四月三十日,我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簽發的「對被捕人家屬、單位通知書— 滬公政捕字(98)001號」,林海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上海市人 民檢察院一分院批准逮捕,適用刑法105條。 林海被指控的內容大致如下: 自九六年以來,林海以異地上網等多種技術方法,搜集大量EMAIL地址 ,通過國際電腦網絡(INTERNET)提供給國外「敵對」雜誌《大參考》E MAIL地址達三萬多個,使《大參考》得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蔓延全國,發行量 和影響力大增。 具體的「犯罪事實」列舉如下: 在接到《大參考》「急需政府高層人士的EMAIL地址」的指令後,提供 給《大參考》數千個北京EMAIL地址;《大參考》將南京民運分子徐水良的履 歷EMAIL給林海希望聲援此人後,林海遂將其掌握的南京2000個EMAI L地址轉給《大參考》;轉發《大參考》給林海的大學同學甲,並幫助甲上網訂閱 《大參考》。 林海作為上海正方軟件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主要從事與INTERNET有 關的網絡服務,經營的網站HTTP://WWW.JOBCHINA.NET和H TTP://WWW.KEYSOFT.NET。為了使生意興隆,林海通過INT ERNET對以上網站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事實證明,通過網絡來宣傳是網站 成功的策略之一,而最有效、最節約的投資的一個方法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廣告。 為了搜集更多的電子信箱地址,林海採用了網民通常的做法,與人交換。 這好像集郵愛好者相互交換郵票一樣。互通有無,沒有必要去探究與之交換 郵票的是什麼人,究竟出於什麼目的。完全是一種正常的生意往來,上海市公安局 對此大作文章。即使如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所說,林海與《大參考》交換了E MAIL地址,《大參考》利用這些信息來做什麼,是《大參考》本身的事情,與 林海無關。從法律的角度來考慮,上海市公安局應該逮捕的是《大參考》的人,而 不是林海。好有一比,某人用刀殺了人,你能說刀廠是同謀犯嗎?應該逮捕的是拿 刀殺人的人,而不是刀廠的廠長。 據悉,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多有微詞,在林海事件發生以前,我 根本不相信那些宣傳,氣憤於外界對中國內政的無理干預,有誰能想到不民主、不 法制的事件就發生在我們這樣一個奉公守法的家庭。家庭破碎是小事,對國際法律 及民主的動搖是大事,我沉沉地陷入迷茫之中。 祖國、母親,救救被冤枉的孩子。 六月三十日,上海市政治保衛處通知我,林海案件於當日移交上海市檢察院 。 七月六日,我接到上海市檢察院一分院寄給我的通知書後,大吃一驚,林海 案件性質又昇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但適用於刑法第105條,還適用 於106條,外加「偷稅」。 政治案件中,怎麼又多了一起經濟案呢?可歎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的得 力干將為了弄倒區區一個林海,調兵遣將,花費巨大精力,這是上海市公安局處理 政治案件的一個慣用手段,以一個莫須有的刑事罪名加罪於政治犯。上海的民運人 士姚振憲、姚振祥兄弟,不是以複製、組織觀看淫穢錄像的名義被分別判勞教二年 和三年嗎? 可見,上海市公安局對控告林海「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十分心虛,隨便給 林海扣一個刑事罪名,以封住國際媒體的嘴。 欲蓋彌彰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保衛處在逮捕林海後不久,來到林海公司會計王莉的家, 強迫其交出林海公司所有的帳本。將朋友還款等私人費用,東拼西湊起一些偷稅項 目,當林海案件開庭審理時,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如何面對「偷稅」罪名證據不足這 一事實。 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的承辦員聲稱要和我談一談,當我 表示工作忙,不能赴約時,「我現在傳喚你,如果不來,後果自負」。承辦員的態 度十分強硬。普通的談話瞬間變成了依法傳訊。我按時前往指定地點,未見承辦員 出現。 八月二十五日上午,承辦員又通知下午傳訊我,「昨天,我按時到達,你不 來,沒有任何通知給我,你們不能想什麼時間就什麼時間。」承辦員沒有對失約作 解釋,而是說,「你自己看著辦吧,是不是讓我們到你公司來找你?」自從林海被 捕以後,全家收入全部來源於我這份工作,如果工作被拿掉,我們一家三口的生活 將無法維持。 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半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的承辦員在上海市 公安局對我進行了傳訊,他們強調對我一直很客氣,手下留情;與國外媒體的接觸 是一種犯罪行為,林海的行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要詢問我是否與國外媒體有接 觸。圍繞這個問題,反反覆覆提問不下十次,我拒絕做答時,他們對我大喊大叫, 說我態度不嚴肅,要求我立刻哭。弄得我啼笑皆非,林海被上海市以莫須有的罪名 關押已半年,面臨被判以重刑的危險,有誰比我更嚴肅呢? 從承辦員的行動上,我看不到法律的神聖與尊嚴何在,依法對我的傳訊可以 任意取消,接受國外媒體訪問,被解釋為犯罪;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上海市公 安局承辦員認定林海已犯罪。 九月一日獲悉,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已於近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就控告林海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退還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責成重新偵察。上 海市人民檢察院實事求是,慎重處理政治案件,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依法作出客觀 公正的退檢決定。 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在處理林海事件的整個過程中,扮演了一個極不光 彩的角色。不顧事實,不依據法律準繩,沿用老一套,先抓人,再定罪名,如林海 先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後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真是荒謬透頂。 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是中國與世界聯繫的紐帶,是社會發展的潮流。E MAIL地址,如同電話簿一樣,屬於社會的公共信息,個人或公司可以自由買賣 及交換,上海市公安局對林海的拘留、逮捕,嚴重違反了公民基本權利,是對公民 通信自由的粗暴干涉,有礙INTERNET這個新興高科技的發展。 我們迫切希望上海市公安局,與計劃於本月宣佈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各項條款,言行一致,停止對林海的政治迫害,以杭州市公安局無罪 釋放王有才為榜樣,立即無罪釋放林海。 為了便於您關心此案,有關方面的聯繫方法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承辦員 湯 強 021—63723030—24030 吳芸立 021—63723030—24031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起訴科 萬主任(女) 021—64741122—11612 張書記員 021—64741122—11672 徐虹(林海妻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電話:021—6490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