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 於浩成 關於中國各項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情況,筆者於一九九三年曾著文加以評述 (見《北京之春》一九九三年八、九月號《論人權及其法律保障》一文),現在又 過去了五年,這方面的情況有何改變,有哪些進展或退步呢? 首先應指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一九八九年「六四」以後制定、通過了 若干旨在加強中共一黨專政、強化政府權力,限制人權和自由的法律,分述如下: 1、《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公民進行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嚴 格加以限制,很少可能獲得批准,民眾諷之為:「不准遊行示威法」。 2、《保密法》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或稱瞭解權),完全違 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 接受和傳遞消息的思想之自由。」 3、《國家安全法》使政府擁有廣泛權力以「國家安全」名義剝奪和限制公 民的名項自由權利。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類似條例在台灣稱為《違警罰法》, 源出日本,但日本早已取消,台灣也已改由法院判決,改變行政機關即可對公民罰 款的做法,因為這構成對公民私人財產的所有權的侵犯。 5、《國防法》將「黨指揮槍」寫進法律,明文規定由全國公民、納稅人出 錢供養的軍隊隸屬一個政黨,公然違反了現行憲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 量)。因為這兩條都是國家而非政黨。 6、《戒嚴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發生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緊急情況下 有權發佈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執行,有權調動人民警察、武 裝部隊甚至要求人民解放軍出動制止或平息所謂的「暴亂」,美國法學權威路易.亨 金曾明確指出,「遇到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執行,對憲政主義和 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因此戒嚴法在一些現代民主國家很少採用 ,美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也並未由於沒有制定和實施戒嚴法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人們對於一九三三年希特勒上台執政後怎樣把法西斯枷鎖套在人民頭上的記憶猶 新,納粹黨正是利用當時法國魏瑪憲法中有關緊急狀態的條款,發佈命令停止對憲 法中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以後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書,實際上 把憲法變成一張廢紙的國民黨蔣介石也是在失去大陸退到台灣後通過實施戒嚴法, 即所謂「戡亂條例臨時條款」壓制人民的民主自由以維持其專制統治並一手製造了 「二·二八」大慘案,而一九八九年「六四」大屠殺也是在宣佈戒嚴後進行的,這 些血的教訓是不應該忘記的。 7、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在「六四」事件後不久制定並通過的,該法 加進了有關「動亂」和「顛覆」問題的條款(第十八、二十三條)其目的顯然是為 了鎮壓一切不滿中共政府的不滿與和平抗議,從而剝奪廣大港人多年來一直享有的 這些自由權利。 然而,形勢總是比人強,由於繼續改革開放,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大陸廣 大人民和法學界人士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起草、通過了 一些重要法律,對中共司法制度進行一些改革,有利於人權的法律保障,這方面的 進展有: 1、《律師法》的通過、實施,取代了十五年前的《律師工作暫行條例》, 律師的屬性由國家幹部改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允許自行開業或與別人合作開業, 取得某種獨立地位,這對公民在訴訟中行使辯護權,顯然是有利的。 2、新《刑事訴訟法》也就是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 法有三項革新: 一是取消了「收容審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長三十天做為替代辦法,還規定 對「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分 別規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和六個月,這些規定都是偵察犯罪和同時注意對公民人身 自由加以保護,不能不說是除弊革新的一項進步。 二是規定律師可以提前介入案件。過去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前十天收到起訴書 後才能請律師,以致律師沒有足夠時間瞭解案情,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 現在規定律師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 並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就使犯罪嫌疑人同國家公訴人之間在訴訟中 處於平等地位,無疑乃是保障人權方面的一個進步。 三是在大陸中國首次肯定「無罪推定」原則並正式寫進法律,無罪推定(pr 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這 在世界各國都是被確認並普遍實行的,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一項重要人權,在二百 年前就被寫入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一九四八年又寫入《世界人權宣言》 ,但在中國過去一直做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受到批判並拒絕接受,大陸冤假錯案之 多與此大有關係。在新刑訴法中增加了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 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實際上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這顯然是法律思想上的 一大突破,對人權保障將會產生重大影響,過去凡被公安機關拘捕的,不管以後是 否定罪,一律被稱為犯人,現在則改稱犯罪嫌疑人,與香港、台灣以及世界各國的 說法一致了。 3、新刑法,原來的刑法是十七年前的一九七七年通過的,對當前情況有許 多地方已不適用,因此必須加以修改和增訂,這次修訂有兩個引人注目的地方: 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陸法學界人士曾多次提出過這一建議,因為「反革 命」乃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當前早已不是什麼革命時期,而是經濟建設時 期,還有什麼革命或反革命可言呢,保留這一罪名早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合,不過, 這次修改,僅僅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實際內容一律未加改動, 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實際意義不大。 二是新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廢止過去實行類推(ANALO GY)的規定,類推定即刑法條文上原無規則可以比照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例如 製造、出售淫穢書刊,在刑法上原來沒有這一罪名,可類推定為流氓罪,這是違反 現代各國普遍奉行的「罪刑法定」原則,即「無法明文規定的不為罪」,實行類推 ,使法官在審判中常常採用自由裁定主義,按黨政領導的政治需要或個人好惡來定 罪量刑,任意裁定,這種做法繼承了封建社會實行人治的罪刑擅斷主義。因而與世 界刑法學發展潮流背道而馳,這次修改說明中國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 能向同時注重人權保障功能方面的轉變,無疑是一項重大進步。 當然,中國現行法制在保障人權方面仍極其不足,如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 新聞法和出版法、保障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和政黨法一直還沒有制定。勞動教養這一 由行政機關、公安警察決定即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分明違反憲法的做法雖經 廣大人民和法學界一再提出抗議,但至今仍未廢止,隨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肯 定,訴訟法中有些規定尚待改進,如應規定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被告人有權保持 沉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對偵查、審訊人員態度 好壞作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據等。中國大陸一向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與這些原則完全相反,其實質是誘供和逼供,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 四條「被告人應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是完全相反的,應 予廢止。 多年以來要求中國加入兩公約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政府終於在國家主席江 澤民訪美期間簽署加入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九九八年 三月五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又宣佈中國正考慮加入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另據六月二十一日出版的《新聞週刊》報導:國家主席已保證中國在今年秋天 簽署這一公約。最新消息:江澤民在北京會見聯合國人權專員時肯定在十月加入公 約。人們認為中國政府加入兩公約對人民保衛人權的鬥爭將是十分有利的,因為《 世界人權宣言》還僅僅是一種各參加國的意向性聲明,不像兩公約那樣做為國際協 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簽字國負有切實執行的義務並應接受國際監督, 特別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 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本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 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為此,人民有權 向中共政府提出要求: 1、修改工會法,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八條關於「人人 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 、「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2、制定罷工自由法,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關於人人有權 罷工的規定。 3、修改或制定有關法律,以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一條關於「 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 4、開放黨禁、報禁,盡快制定結社法、新聞出版法以取代違反憲法、限制 扼殺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有關行政性法規。 在廣大人民和國際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中共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和一九 九八年四月先後以保外就醫名義將中國著名民運人士魏京生和王丹釋放並送往美國 ,雖然人們對他們二人重獲自由表示慶幸,但曾遍認為這並不表明中國人權情況的 改善,因為這種做法同前蘇聯在勃列日涅夫當政時期大批流放持不同政見者如出一 轍。 恰恰是對人權的侵犯,中共曾一再指責美國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批評是搞「人 權外交」,實際上他們自己是在搞「人質外交」,與此同時,他們繼續關押大批異 議人士並不斷對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的人進行拘捕、判刑,送去勞教或加以騷擾、 限制自由種種做法,說明中國大陸人權狀況並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善,據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公佈的《自由之家》所作調查顯示,在尊重人權和自由方面,中共 仍排在十六個表現最差的國家之列(據法新社紐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共當局在美國總統克林頓訪華(今年五月)和聯合國人權專員 瑪麗·羅濱遜訪華(今年九月)之際,當面鄭重宣告中國政府將尊重並保障人權, 但他們卻對浙江、湖北、東北等地異議人士申請成立「中國民主黨」的合法行動進 行蠻橫鎮壓,民政部官員竟然胡說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社會團體 不包括政黨在內,對中國憲法中以及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結 社」一詞的概念做出完全「創新」的解釋,但警察卻在拷問異議人士任畹町三個小 時後直率告他說:「我們仍由共產黨領導,不允許組織政黨」。(美聯社九月十八 日電)中共當局蔑視和侵犯人權,肆意踐踏自己制定的憲法和自己承諾加入的聯合 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堅持其一黨專政,決不允許成立任何一個反對黨 的猙獰面孔暴露無遺,今後中共當局將繼續玩弄「兩面」手法,說一套做一套。中 國人民保衛人權的鬥爭仍將是長期的和艱巨的。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