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政策、婚姻法和國籍 ——簡論「選擇和責任共存是道德和法律的根本基礎」 吳逸夫 《華夏文摘》最近第三八九、三九○ 和三九一 這三期 (九月份)分別刊登 了「中 國婚姻法修改方案引發爭議(特別報導)」、「一部苛刻而不合理的《國籍法》」 和「關於人口政策的一點建議」三篇文章。讀後產生了一些關於倫理、法律基礎的 感想。 一.多元選擇的基本原理 先談關於人口政策的一文。該文作者認為,鑒於中國的國情,應該以「每戶一男 孩」的政策(每一戶任意生孩子,直到有一個男孩為止) 來代替「每戶兩個」的政策 ,這樣,總體效果是一樣的,但更容易為中國農民所接收。這在數學上沒有問題, 嚴重的問題在於性別歧視。要消除性別歧視的色彩,就不妨規定夫婦在計劃有孩子 前有選擇「生到男孩還是女孩為止」的自由,當然,同時要保留「不管性別,只生 兩個」的自由。這樣,每對夫婦就有三個選擇,而在控制人口的效果方面總體上同 每戶生兩個是一樣的。 達到同樣的控制人口效果,而給人民三個選擇,政治上和心理上效果就很不相同 。我的孩子從前有早上賴床的習慣,我叫他醒來就起身,他不願意,於是我跟他說 :「給你兩個選擇,或者不賴床,或者起來後自己弄早點吃。」他稍一考慮,覺得 還是早起合算,就痛快地答應了不再賴床。他覺得自己做出了聰明的選擇,而不再 是光感到被迫和委屈。從此,我對他的任何指導都提供選擇,效果明顯比從前的單 一命令好。人一旦有了選擇,心理上就有一種滿足感,而且也願意對自己的選擇守 信負責,因為失信意味著今後失去更多選擇的機會。 婚姻法修改過程的一些兩難情況,也可以根據夫婦雙方的結婚協議來解決。可以 有不同的兩性關係模式供不同的人選擇。雙方如果都主張夫妻有義務「相互忠誠」 ,那麼就選擇傳統的模式,雙方如果都新潮,認為不能把把道德問題法律化,或甚 至認為婚外性關係並非不道德,而互相隱瞞才是更大的不道德,那也可以建立雙方 互不干涉的模式。總之,結婚前就選擇一種模式,寫成有法律約束的契約。當然也 可以建立另外有創義的模式,只要這種模式不違犯基本民事法,就可以經由律師公 證而生效。這樣,婚姻法可以簡單些,而基本民事法應該詳盡些。只要不違犯基本 民事法的結婚協議,家庭模式,法律都沒有理由禁止。 如果雙方在建立長久關係前就對於今後雙方長遠的關係沒有不能取得共識,那就 根本沒有必要建立長久關係。 當然,人的思想感情是會變化的,但一個人總要對自己在協議中的承諾負責,如 果違背承諾,那就在道義上理虧,經濟上多些損失也是應當的。 其實,人的關係多種多樣,如果有婚姻法,是否應該有師生法、僱傭法乃至朋友 法呢?我看是不必要的,凡是嚴肅長期的關係,都應該通過雙方協商後在基本民事 法和其他相關基本法基礎建立有法律效應的個別協議,而不必由國家來各各專門立 法。兩性關係,說到底不過是一般人際關係的一部份而已。多數國家並無專門的婚 姻法,或者象美國那樣包含在家庭法中,原因部份在此,另一部份原因是婚姻關係 可由教堂負責,同國家法律不一定直接聯繫。 如果雙方在協議中同意一旦分離, 財產平分(和結合後所增加的財產)平分,在平分時也可以發揮多元選擇的巨大優點 。先決定雙方對各項財產的珍惜程度,即「優先指數」。雙方各自給每項家庭財物 打分,全部財產折成總數必須在一百份內。例如家庭計算機,丈夫認為值20分, 妻子認為值10分,家中的狗丈夫認為值5分,妻子卻認為值8分。就把計算機判 給丈夫,狗判給妻子。最終,雙方都能得到自己認為超過50分(一半)的財產, 皆大喜歡。 這種選擇可以在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乃至國際關係上加以運用。例如在環境保護 方面,可以給產生污染物質的廠家兩個選擇,或者減少排廢量,或者罰款或出錢購 買「排廢額」。廠家可以根據成本核算做出最優化的選擇。而整個地區、社會的污 染控制可以通過「排費額」的價格調整來實現。可見多元選擇意味著社會財富的最 優化分配和實現。 二.死刑和墮胎難題的解決 上述分析的基本原理就是「人對自己的選擇和承諾負責」「權利和義務相應」。 許多人提出未來社會是多元選擇的社會,好比在超市裡可以自由選購商品一樣。但 是必需指出,任何選擇都意味著犧牲和責任。因為超市裡的東西畢竟是要用錢去買 的,對於一個顧客來說,買了這種商品就不能買另外的商品,選擇某些就必需放棄 另一些。你不能要對方對你忠誠,而你自己卻可以不忠誠。你一旦選擇自己不必忠 誠,那麼也失去了要求對方忠誠的權利。當然,如果有一方是受虐狂,你不妨是個 虐待狂,這倒也是相得益彰。但雙方同意、有協議的原則還是沒有變。實際上對方 如是受虐狂,你的虐待他或她也反而成了一種義務。 總而言之,「權利和責任同在」「自由和犧牲同在」,應該是任何道德的起點。 許多有爭議的社會矛盾都在這一基礎上得到解決。例如在腦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移 植是否道德、合法,是一個永遠不可能有共識的問題。其實這也可以實行選擇和義 務並存的措施:贊成腦死亡情況下器官移植的人可以簽署一份文件,這樣他在獲得 從腦死亡者身上移植器官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自己一旦腦死亡也允許他人從自 己身體上摘取器官的義務。根據「權利和責任同在」的基本原則,對腦死亡器官移 植持不同政見的人就可以和平共處。這種方法,可以稱為「個人選擇負責契約制」 。 關於是否廢除死刑的倫理討論,也是永遠不會有共識的問題。但這個問題不能像 器官移植那樣通過個人選擇來決定。一般認為「非法殺人者償命」(「非法」排除了 執行死刑的警察或協助絕症病人安樂死的醫務工作者)是死刑最主要的理由。如果當 事人雙方(殺人者和被殺者)在廢除死刑問題上屬於不同派別,按照那一方的意見辦 理?如果殺人者在死刑問題上是死刑反對派而被殺者是贊成派, 那麼該殺人者的廢 除死刑主張已經同他的實際殺人行為發生矛盾,這種人格不一致者,不能把他的話 當真,因此只能按照另一方的派別來處理他。假如非法殺人者是死刑贊成派而被殺 者是反對派,筆者認為此時應該根據同被殺者關係最直接之親屬或者活著的第一受 害者在死刑問題上的派別來決定。 你選擇了一個派別,就對自己的選擇負責。現在由於這方面沒有建立起個人選擇 負責契約制,人對自己的政見擇並不直接承當後果,所以盡可以大唱人道主義的高 調。如果他的選擇意味著他自己或家人被殺就不能要求對方償命,他們在做出選擇 時就會慎重一些了。民主國家的選舉浪費而無效率,主要來源於此。 反對死刑的另一個理論根據是犯罪者某種程度上是先天基因決定的,就如同性戀 有基因因素一樣,不是自己完全能選擇的。人不能對自己無法選擇的事情負責,至 少不能負全部責任。那麼,在將來科學發達的條件下,可以讓死刑犯做出兩種選擇 ,或者是被處決,或者接受改變你基因和大腦結構的「洗腦手術」(在將來科學更發 達的條件下),消除謀殺罪的生物基礎。此外,何種情況下用終身監禁或替受害家屬 作奴隸來代替,也是一些可以考慮的選擇,這樣一來避免死刑,另一方面也可以最 大程度地彌補受害者家屬的經濟乃至心理損失。可見奴隸制也不是絕對壞,至少比 起死刑來,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沒有絕對的價值觀,任何價值判斷都以條件為轉移 。人類歷史上,從處死戰俘到蓄以為奴,就曾是一個巨大的進步,而且也的確是大 部分戰俘的選擇。奴隸制的最不道德的地方是奴隸身份不應該遺傳。 哈佛大學著名政治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就提出「自願當奴隸」 在某種情況下應該是合法的,「一個自由體系是否將允許這個人把自己賣為奴隸? 我相信它將允許」。(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lack books, 19 74 )。這是「自由契約」的邏輯徹底運用。事實上,西方近代的「自然權利」理論 (自由主義的思想源頭之一),最初是因論證自願當奴隸的合理性而提出的。《西 方文化中的奴隸問題》一書作者,耶魯大學教授戴維斯(David Brion Davis)對此 作了考證,該書榮獲1967年普利策獎(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任何事情都應該 提供可能的多元選擇。就是注定要處死,死刑犯也應該有選擇死法的權利(毒氣、注 射等等),當然不能選擇「老死」,因為人人都會老死,這並不構成一種對犯人的懲 罰。 美國兩年前通過 Megan's law,對性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區發出佈告,指出 該人有性犯罪傾向,要求居民提高警惕。這又增加了一種懲罰的選擇。也有性犯罪 者主動要求動生理手術以消除不可抑制的性衝動,也不失一種選擇的形式。 關於墮胎是否謀殺和合法的問題,情況又有不同。這裡面根本的困難是無法知道 受害者即胎兒的政見派別,而且墮胎的婦女又是胎兒之外的第一受害者。但問題解 決的挈機也正在這雙重身份上:既然母親是第一受害者,所以這事根本上還是應該 由胎兒的母親來決定。這個推論是建立在假設胎兒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墮胎反對派 的基礎上的。當然也有人認為並非所有胎兒都願意來到這苦難的人世,證據就是胎 兒一生下來就痛哭而不是歡笑,那麼墮胎就更沒有罪了。 三.國籍的商品化和人的商品化 最後來談國籍問題。「一部苛刻而不合理的《國籍法》」的作者認為中國政府現 行的「單一國籍法」太苛刻,認為中國應該容許多重國籍。筆者在其他文章中(如「 綠卡值何價,股票代選票」,轉載於《華夏文摘》cm9709d) 已經提出國籍應該成為 自由選擇的商品,因此多重國籍原則上應該說是合理的。 人選擇雙重國籍,主要是兩個因素。一是同時熱愛兩個國家,捨不得放棄任何一 個,並且願意對兩個國家都盡義務。二是為了方便,因為國籍如同任何商品,有服 務性質和使用價值。就第一個意義上來說,只要這有關兩個國家不是在交戰敵對狀 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即使兩國交惡,非軍人和政府官員,持雙重國籍對兩國利 益並不構成直接威脅。相反,既然戰爭並非總是合理,那麼,雙重國籍的公民正好 成為推動和解的重要力量。在和平友好時期,雙重國籍者更是兩國友誼交流的促進 者。而雙重國籍本身也給持有者提供了加強兩國友好交流的極大方便。 人通常愛護、珍惜自己選擇的東西,要使公民最大程度地愛國,首先的條件是讓 人民有選擇自己國籍的最大機會。另一方面,人對於自己不能選擇的事情是沒有責 任的。因此不應該嘲笑天生的殘障人,種族歧視之不合理,部份原因也在此。從這 個角度來說,美國人是全世界最愛國的民族,因為她的移民和移民後裔比例最高, 而移民來到美國 (除去被當做販賣來美國的黑人和其他非自願來美者外) 確確實實 是自願的選擇。 這個當今這個世界上,最大的不平等恐怕就是天生國籍和基因的不平等了。前者 可以通過國籍商品化來最大程度的減少,後者怎麼辦?精子倉庫和人工授精,可以 部份減少後者的不平等,如果代理母親、卵子倉庫也普遍化,這方面的選擇就更大 了。而且個人成人之後,如果那時的科學足夠發達,某些先天決定的素質也能通過 身體結構的手術去選擇。 假設在試管嬰兒普遍化,嬰兒也就成為商品了。這人道嗎?!其實,人所珍惜的 是代價高的東西。嬰兒成為商品,父母一旦有選擇餘地,他在選擇後更有責任感, 因為不是送子娘娘強加給他們的。人連養寵物都要選擇,孩子為什麼反而不能選擇 ?商品化的意義就在於「有代價的選擇」。摩爾《烏托邦》一書中的烏托邦人對外 邦人買馬時要解下鞍子仔細檢查是否有掩蓋的傷疤而對挑選對偶反而不這樣作感到 很不可理解。因此在摩爾的烏托邦中,結婚的雙方要在挑選對偶時互相檢查對方的 裸體。 當然,絕大多數夫婦寧願要繼承自己基因的親身子女,「瘌痢頭的兒子自己好」 。傳統的生兒育女方式應該保留,並且可以預見在可見的將來仍然是人類家庭的主 要模式。但是世界大了,什麼鳥都有。有些人喜歡安靜聽話的孩子,有些人反而喜 歡頑皮搗蛋的孩子,也有的人確實願意同別人交換孩子,這應該也是一種選擇。這 樣,父母(撫養人)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兒童類型或性別,這對兒童也是好的。至少 可以減少漠視兒童甚至虐待兒童的事件。並且那些強烈地一心要個男孩或者女孩的 夫婦,也可以通過交換子女而避免碰運氣一路生下去而導致人口膨脹。 在兒童懂事以後,如果對自己的撫養人不滿意,也應該有同他們解除關係重新找 撫養人的權利。美國去年就有一個男孩要求同他父母「離婚」的案件。人以類聚, 朋友、對偶都可以選擇,為什麼更重要的親子關係反而不能更慎重地選擇。 個人選擇責任契約制,是古典倫理金律「你希望人家怎樣對待你,就怎樣對待別 人」和中國儒家「自所不欲,勿施於人」。(西方一般將此成為「銀律」)的形式化 和具體化。其實中國的表面消極的銀律比西方表面積極的金律更合理,因為你喜歡 的東西,別人不一定喜歡,就沒有必要強加於別人了。 總而言之,在個人對自己的選擇直接負責和承擔後果的情況下,提供的「負責選 擇」越多越好。選擇意味著自由,同時也意味著犧牲其他和對所作選擇有義務、責 任。這樣,自由、權利永遠和責任、義務相聯繫,我們還有什麼顧慮怕給人民以太 多的自由呢?還把一些基本社會矛盾化解為個人之間協議的問題,從而大大簡化政 府行政,並且能夠做到「求仁得仁,求智得智,皆大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