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案法庭審判記錄 (賀信彤整理) 時間: 1998年12月21日上午九時 地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庭 第六庭 人員:審判長:王惠慶 審判員:連任方 代理審判員:柏軍(女) 書記員:黃璇(女) 公訴人:王代軍,李磊森 書記員:彭元華(女) 辯護人:律師莫少平,律師助理:劉東濱 旁聽:共22人,我的座位在左側中間,其餘的旁聽者我均不認識 法警2 人,攝像3 人(從三個不同角度從始至終攝)攝影2 人 審判長:帶被告徐文立到庭! (徐文立、兩名法警一起步入法庭,他很平靜,穿著從家走時的衣服,目視前方, 昂首挺胸。我被安排坐在左側的旁聽席中間,這時,我叫了他一聲:文立!文立看 到我,笑了。兩名法警立即用手握他胳膊,不讓他停留,我又說:下一個律師我們 請張思之!因為法庭剝奪了作為家屬的一切權利,從11月30日文立被帶走,我不曾 得到任何消息,既不通知我為什麼抓人,也不告訴 我何時被捕,我幾乎每天與他們 聯絡,但回答只有無可奉告,直到12月18日下午4:30 通知我參加旁聽。審判長怒 目盯我,並警告我,若喧嘩將把我逐出法庭。)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你還有什麼曾用名? 徐文立:主要是徐文立。 審判長:民族? 徐文立:漢族。 審判長:你的籍貫? 徐文立:安徽省安慶市。 審判長:你的職業? 徐文立:自由職業者。 審判長:家庭住址? 徐文立:北京宣武區白廣路2條4號。 審判長:徐文立,你以前是否受過法律制裁? 徐文立:如果說那稱得上是法律制裁的話,1982年判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審判長:這次什麼時候潔案? 徐文立:1998年11月30日。 審判長:什麼時候市公安局宣佈逮捕? 徐文立:1998年12月3日。 審判長:(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公訴人名單) 徐文立,你有權申請迴避,你申請嗎? 徐文立:我發表以下聲明: 這次審判,是中國共產黨少數人對中國民主黨人的嚴重的政治迫害,所以我拒絕回 答任何問題,就像我在看守所期間拒絕回答他們任何問題一樣。一,12月9日審判人 員通知我可以請律師,我表示放棄,又說要為我指定律師,我也拒絕了。12月8日有 兩位律師到七處看守所,就是今天的莫律師和一位姓馮的女士,鑒於他們在這樣一 個金錢至上的風氣下,能夠不收取報酬,免費為我辯護,我認為是值得尊敬的,我 本人表示接受。二,鑒於這次開庭,我個人認為這是中國共產黨的少數領導人對中 國民主黨的迫害,因此,對法庭的提問,我將不做回答,我只回答律師的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法庭是重證據,輕口供,沒有證據,只有口供不能定罪, 有 證據,沒有口供,也可以定罪。 審判長:下面開始法庭調查,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了嗎?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徐文立,你交代與路透社記者艾伯樂的談話的事實!(宣讀了其中結束一 黨專制)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宣佈刑訴法一些規定)徐文立,你聽見沒有?為什麼不說話?你不說話 , 我們也可以給 你判刑,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語) 審判長:徐文立,如果對起訴書的內容有異議你可以否認。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合議庭,根據本案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因為被告人拒絕回答,公訴人詢 問到此結束。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問題? 莫律師:我來提幾個問題。徐文立,你的回答出於你的自願,你也可以不回答。起 訴書指控的第一項事實,你接受這次來訪是事先安排好的?還是隨機來訪的? 徐文立:不能稱為境外記者,這些記者都是中國政府邀請來京的駐京記者,不只是 艾 伯樂,還有很多。我接受過很多次駐京的外國記者的採訪,這次採訪的事先安排 好的。 莫律師:是由記者安排的?還是你安排的? 徐文立:這次是我提出的,但大部分採訪都由記者提出採訪要求,一年多來,有很 多次,大約有幾百次吧,大都是由記者事先主動安排的。 莫律師:第二個問題,請把這次採訪內容的中心意思介紹一下。 徐文立:中心意思可以歸納為四句話: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 由,重塑憲政民主,是圍繞這個中心意思說的,請大家注意,這裡沒有主語,而 且用的是結束,而不是打倒、推翻,強調用和平的方式,至於由誰來結束, 很可能是中共自己,可以說中共也正在做這件事,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已經回 歸,香港有民主黨,還有民進黨,,它們不是在中國嗎? 鄧小平主政後,提出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中共自己也不認為是一黨專制, 因此與中國現實並不牴觸,這個結果有可能由別人作,也存在中共自己進行結束。 莫律師:你的中心意思是和中國現實法律不衝突,對嗎?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師:這些文章是否徵求過你的意見? 徐文立:徵求過,最後定稿都是由我自己做的,我家門口總有幾個公安,每次我都 告 知他們,並把定稿的文章給他們一份,今天的這些所謂證據,實際都是由我主動提 供的。 莫律師: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公訴人:(出示證據,北京市公安局的證明材料)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在年月時段 廣播了《徐文立接受路透社記者採訪》的證明材料。 審判長:徐文立,你對這份證據有異議嗎? 徐文立:(不語) 審判長:辯護人有意見嗎? 莫律師:有。本身這份談話的內容,公訴人只讀了其中的一部份,不能完全表達徐 文 立的意見,徐文立對這個問題的觀點不能完整地表達出來,請求宣讀同樣是這份證 據中的部份內容,請讀原文。 審判長:公訴人舉證後再讀。 (公訴人舉證,斷章取義地只讀其中個別句子。) (莫律師讀《徐文立和路透社駐京記者艾伯樂先生的談話》將公訴人故意跳躍和漏 讀的讀了出來)。 公訴人:(舉證) 1,從徐文立家中搜查出的1997年12月7日給王希哲的有關這個談話的傳真。 2,文檢鑒定書。 (法警向合議庭、被告人(徐文立拒絕看)辯護人出示這些書證) (莫律師再次宣讀文稿中被公訴人故意歪曲的有關段落) 公訴人:被告人拒絕回答問題,但不妨礙我們判他有罪,下面我們將安琪的採訪和 經過公佈,對於徐文立的顛覆政權的罪行,我們將用事實予以揭露。(讀與安琪 的談話內容) 莫律師:徐文立,請你講一下安琪對你的專訪一文的中心意思。 徐文立:就其內容,這是我們企求的目標(解釋那幾句話的的觀點)這和艾伯樂談 話的中心意思沒有什麼區別。 莫律師:安琪的來訪是誰來安排的? 徐文立:安琪女士原來在大陸是記者,她是六四以後出國的,現在是獨立撰稿人 ,是在她由法國去美國時,安琪主動提出的。 公訴人:舉證《安琪專訪》一文,有《中國之春》172期上徐文立的手寫文字, 凡是要求發表時,徐文立必須有本人簽名,才供發表等。說徐文立誣蔑人大選舉 是黑箱作業。 (向合議庭、被告人(徐文立拒絕看)辯護人出示證據) 公訴人:舉證1997年初,《與四記者談話》(CNN麥百柯女士,路透社記者賀琳女 士,美國之音記者,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的記者米希爾先生) 莫律師:徐文立,請介紹一下談話內容。 徐文立:我談了目前國內的主要問題,人民的參與權,當時面臨人大選舉,以往 的選舉是基本是在人民不知情下進行,我特別強調分析我們中國民運的形勢、目 標、途徑,我們要建立一個平台,一個架構,使人們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推動 民主進程,這個過程是和平、理性、公開、非暴力的------ 公訴人:(出示《與韓東方對談錄》) 徐文立誣蔑全國總工會不能代表工人,共產黨從來沒把工人當作領導階級,要工人 成立自己的工會,以對抗全國總工會------ 莫律師:這次對談是誰提出的,發表時是否徵求過你的意見? 徐文立:韓東方約談的,他在香港,發表徵求過我的意見,我其中主要是說如下幾 點 : 一,關於黑箱作業,本身講的只是缺乏透明度。 二,中國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公約,工人有權組成立自己的工會,維護自己的 權 利,應當從共產黨領導一切的現狀中解脫出來,共產黨不能領導一切,代替一切, 包打一切,工人有權組織自己的工會,維護自己的憲法保障的權利。 三,獨立工會是工人的一個獨立組織,工人有權組織自己的工會,當然要申報,在 法律範圍內活動,現在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我們尋求的是為不同的政黨建成一 個平台,這些政黨應是成熟的,負責任的,互相制約的,我本人不想組織獨立工 會。 莫律師:(宣讀《與韓東方對談錄》,針對指控,將相關內容特別是漏讀部分讀出 , 有關黑箱作業段落,有關共產黨不應包打一切等,及聯合國公約) 公訴人:出示《告全國工人同胞書》,徐文立和秦永敏在這裡煽動鼓吹,號召工人 成 立獨立工會,推翻全國總工會,污蔑總工會------ 莫律師:徐文立,這個告書是誰起草的? 徐文立:武漢秦永敏。 莫律師:你修改過嗎? 徐文立:修改過。 莫律師:內容與你本意完全一樣嗎? 徐文立:為了尊重起草人的意見,沒有大修改,不完全代表我的本意,主要是講這 麼 幾個問題: 一,中國政府自己簽署了這個公約後,是應該向公民宣傳的,這個公約賦予了公民 人 人有權組織工會的權利,人人有參加自己工會的權利。 二,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中國經歷文革,不應有大的社會動盪,希望下崗、失業工 人近期內盡可能放棄街頭行為,爭取社會穩定,更多的把行為局限在本單位,當然 可以適當地向政府施加些壓力。 莫律師:我理解你的中心意思主要是: 一,這個靠全國工人同胞書沒有完全表達你的意思。 二,只是要介紹一下公約的內容。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師:發表時徵求過你的意見嗎? 徐文立:是的。 公訴人:(出示證據): 1,12月27日晨,回簽王希哲的傳真。(告王希哲國內當時成立工會的條件) 2,市公安局的證明,下載的在電腦網絡上發現的材料,有不同版本的告書。 3,1998年2月8日的詢問筆錄。 莫律師:有關的證明材料內容不盡一致,(隨即宣讀了不一致的內容)。 (證明告書與徐文立的一些想法並不一致,而徐文立只是作了修改,不能反映全部 ) 徐文立:我要求: 一,請現在宣讀國際公約的有關部分內容。 二,修改的過程口供不足以作為證據,我簽的東西有三種,若簽基本相符,實際 上是相差很遠的意思,不能作為證據。 三,在告書中特別告訴了工人怎麼行使這種權利的表述,並沒有讓工人不顧法律, 去組織工會。 莫律師:(宣讀《告書》部份內容,證明公訴人的指控不全面,並指出,《告書》 有些內容與徐文立的一些想法不一致,與王希哲的傳真更證明徐文立對獨立工會一 事並不想搞工會。 公訴人:(宣讀有關接受境外資助的證據) 莫律師:有關這500美元有幾個問題: 一,是誰給你的?知不知道是誰交給轉交人的? 二,轉交人是不是告訴你是王炳章給的? 審判長:出示證據再問。 徐文立:我見到證據再答。 公訴人:舉證,讀侯宗哲證言、侯宗哲妻子賈志敏證言、徐文立收條。 侯宗哲是1998年12月作的證言,證言大致:1998年2月,一天晚上,突然來了一個自 稱趙力的人,找到侯宗哲家,說,王炳章托他給徐文立500美元,請侯轉交。侯說 ,他許多年與徐文立沒來往了,趙力說他不認識徐家,麻煩侯轉交。2月27日侯宗 哲將款交給徐文立,並請徐打個收條。侯宗哲妻子也有與上述相同的證言,只說 她在另一房間睡覺,並沒見到來人。侯去送款時,她囑咐侯,錢的事說不清,一 定要打個收條等。 莫律師:辯護人對侯宗哲證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對賈志敏的證言的真實性同樣提 出異議。 公訴人:(出示鑒定結論,證明收條上的字是徐文立所寫) 莫律師:這收條是你寫的嗎? 徐文立:是我寫的,我回答幾個問題: 侯宗哲是民主牆時期的朋友,後來很疏遠了,這個收條是我寫的。當時是有這麼 回事,他送來500美元,只說是朋友讓他轉交,但這500美元究竟是誰提供的,有 問題。侯宗哲作為朋友,如果轉達王炳章的意思,作為朋友,能轉身就把收條交 給公安局嗎?我懷疑是公安局安排的,也許這錢就是公安局給他的,而且只是他 們夫婦二人串通作證。 公訴人插話:你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安局給的。 徐文立:我是沒有證據,你們同樣沒有是王炳章給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中國民主黨章程》,讀其中某段落)。 莫律師:《中國民主黨章程》是由嚴家其起草的,那麼,大綱或者基本構架是你提 供的嗎? 徐文立:我是在前言部分做了一個概括,接受了嚴先生、憲政學家們的意見,把專 制改成專政 落筆是我做的,宗旨是公心至上,為大眾服務,公心至上有別於孫中山先生的 天下為公,政治原則上強調公開,理性,和平,即非暴力。 莫律師:組黨的目的是什麼? 徐文立:在民主社會,民間要有反對黨,在野黨才能對執政黨進行制衡。要有多 黨制衡,才能對中共的腐敗進行制衡。 莫律師:這次組黨,你們履行了什麼手續? 徐文立:有的,是沒有公開的,組黨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應在官方機構登記備案, 這一次沒有這樣做,主要出於三點考慮: 一,中國政府簽署了兩個國際公約,兩個公約的實質性內容賦予了公民有組織政黨 的權利。 二,法律沒有禁止組黨的條款,而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可以做。 三,沒有相應的政黨法可遵循。 鑒於以上三點------ 審判長:(粗暴地打斷了徐文立的談話,不許他講下去) 莫律師:第一次代表大會籌備了嗎? 徐文立:我們只是提議籌備,沒有受到全國授權,不會去做。 公訴人:出示證據(張輝證言,查建國詢問筆錄,成立公告1,2,3號) 莫律師:有異議,呂洪來自己否認是副主席。 公訴人:進一步出示證據施軍加入中國民主黨的申請書 由此可說明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的組織活動方向向境外滲透。 法庭辯論 公訴人:儘管被告人徐文立不回答公訴人的提問,但本案證據已經核實,證據確鑿 ,事實清楚,被告人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 一,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人徐文立於1982年因犯組織反革命 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主觀惡性大。16年前,就勾結 王希哲等人聲稱反對封建社會主義,並企圖組黨。被告人一貫敵視人民民主專政 ,刑滿後,特別是1997年5月剝權期滿,反而變本加厲。 被告人徐文立利用境外媒體,製造輿論,聲稱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 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誣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 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 有的憲法是兩回事。 二,把矛頭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並接受境外資助。 三,勾結境外敵對分子,組建中國民主黨其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 ,建立第三共和。網羅成員加入,舉行入黨儀式。上述活動中,涉及政治、經 濟,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莫律師:(宣讀辯護詞)(見後) 公訴人:被告人徐文立,主觀上有目的,客觀上有行為,從言行來看,攻擊的是人 民民主專政,要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而且和境外分子嚴家其共同制 造的《中國民主黨章程》,不是單純的思想闡述,被告人徐文立組建中國民主黨 ,避諱使用推翻字眼,但針對的是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那個黨 章也是徐文立勾結海外敵對分子嚴家其共同制定的。 公訴人:一,關於被告人是否要煽動成立獨立工會,是其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言 論與行為之間有聯繫。 二,境外資助一事,證人證明得很清楚,完全可以認定。 三,適用法律上,既有煽動的行為,也有事實的行為,從重處罰,適用法律是適當 的。 公訴人:看他的言行,是主觀上的,接受採訪,組黨是具體行為。主客觀是完全 一致的。 成立獨立工會是行為的一部分,應看到整體,主觀犯罪現實與目的,不相牴觸。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作最後陳述。 徐文立:(停了片刻,說,好,我作了最後陳述吧。) 16年前,我曾到中級法院,16年後,我又站到這個席位。當時是反革命罪,很慶幸 ,今天這個罪名已經沒有了,這說明中國社會在進步。上次,我被判刑15年,我 坐了12年零47天牢。我的牢獄之苦,這次面臨的將不比上次的少。這我很清楚, 我讚賞譚嗣同的一句話我以我血薦軒轅。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你的講話要針對這個案子,不要說得太遠。 徐文立:我不主張革命、暴力,我不會用別人的血染紅自己的頂戴花翎! 審判長:再次提醒你,必須回到案子上,不許扯遠,在法庭上聽我審判長的------ 徐文立:93年到現在,我有多次出國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我是自願地,或 者是受到某些人的抬舉站在這裡。我站在這個地方,有些人說我執著,有些人說 我有點兒傻。 國家政權是公器,不存在顛覆。公器不存在顛覆,除非國家政權是個人的,私黨的 ,或者家族的,別人提些看法、意見,就顛覆了個人、家族、小集團的私利。國家 是確實存在的,國家要有管理,無政府對人民是不利的。6月25日浙江籌建中國民 主黨,證明中國人民是進步的,是中國法律不禁止的,又受到剛剛簽署的國際公約 的保護,希望中共通過權力機構立即制定政黨法。政權的管理,由兩項構成:一是 什麼樣的人去管理,二是怎樣實施管理。戰後意大利政府------- 審判長:(粗暴地)你離題萬里,整個審訊過程,你不回答問題,表示你蔑視法庭 , 停止你的陳述!宣佈休庭20分鐘。 徐文立:你剝奪了我作最後陳述的權利! 20分鐘後,開庭進行宣判。 宣判:經合議庭討論,被告人徐文立與境內外敵對分子相勾結,尋求並接受境外敵 對分子資助進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是犯罪活動。 其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系首要分子,又係累犯,應從重處理。犯罪事實清 楚,證據確鑿,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根據,予以駁回,依照刑法第105 條第一款,第106條,第55條第一款,第56條第一款,第66條,第64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徐文立:我抗議!這是政治迫害! 賀信彤:我抗議!審判長,你是不公正的,你褻瀆了法律,你的法庭審判不是獨立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