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荷蘭)王鵬令 「社會不公」不是處於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發達國家也 面臨著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由於前者擁有一份為後者不可能擁有的 龐大的社會主義遺產,這便使得前一類國家在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 無論在內容或規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於東亞諸國。那種認為在 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的模式,而可 以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以便盡快實現經濟現代化的觀點,顯然是忽視了這種 巨大的差別,同時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於原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平穩轉型的重大 意義。 所謂社會主義的遺產,大體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是思想和文化層面上所謂 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第二,是政治層面上的一黨專政及與之相應的一套法 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第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一筆巨額「國有」資產和一個以 「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徵的社會保障體系。 如何對待和處理這些遺產,不僅直接反映著改革的領導者對「社會公正」原則的 界定,而且廣泛地制約著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 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準則,影響著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一個人對 改革的目標、政策和實施方案及其實際後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 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或分配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 至各個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 」是否相一致。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一 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我們似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八九年 中國大陸那場震驚世界、其矛頭主要指向「社會不公」的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已 經迫使執政當局在那場運動剛剛被鎮壓下去之際,便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 倒和反對貪污受賄,以從根本上扭轉社會不公的決心,此後他們亦採取了一系列措 施,但為什麼自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社會不公卻反而日甚一日,以至天怒人 怨,使整個中國大陸已經顯露出某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不安徵兆呢? 筆者以為,問題的答案主要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因為在筆者看來,中國 大陸之所 以會釀成目前這種局面,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一 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人所能接受 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而改革本身的深化,也便難免在相當程度上變成 了社會不公日益積累和日益惡化的過程。 依據筆者的觀察,改革的這一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 個方面,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衝突。 一、尋租現象的氾濫 所謂尋租,簡單地說,就是指直接或間接掌握某種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利用資 源分配的機會,以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說白了,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 權錢交易」。其實這種現象,早在改革之前即已存在。只不過,那時的「尋租」一 般還局胡於日常請客送禮的範圍,可謂「小意思」、「小打小鬧」而已!。但是自 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共對社會主義的政治遺產始終採取「一仍其舊」的立場,既 不進行政治改革,也不觸動原黨政科層組織的職能及其官僚特權,結果在市場化的 經濟改革中,因為權力的干擾而非但未能建立起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反而使經濟 改革每深入一步,都為尋租現象的進一步氾濫提供了新的機會,開拓了更大的空間 。 回首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 尋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 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最初似乎並沒有引起多數人的注意,它產生於八十年 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或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方式對國企 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 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浪潮,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 「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值得注意的是,這三波尋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氾濫,一 次比一次洶湧,以至終於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 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作出判斷,這標誌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 國大陸的完成。(1) 很明顯,上述尋租現象的氾濫,是基於中共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的存在。 這種特權,從根本上說,是由一黨專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決定的。而由於古代 家族本位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特權也很容易被擴展到官員的家族、甚至擬家族成 員(如帶有人身依附關係色彩的老部下、老戰友或老朋友等等)的範圍。雖然,這 種特權在中共建政之初已經開始形成並逐步發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那段時期 內,一方面,由於多數人、特別是廣大工農群眾還缺乏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 ,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官僚特權及其為害還沒有充分暴露出來,所以,那時中共以 所謂自己的領導地位「是歷史地形成的」、實際不過是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傳 統觀念為自己對政權的壟斷做辯護,也就沒有受到多麼嚴厲的挑戰。然而到了改革 開放的年代,原先藉以維持這種局面的條件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官僚特權也 便成為眾矢之的。引起這種變化的原因有四: 其一,官僚特權及其為害在文革中已經暴露無遺;其二,如前所述,經濟上的改 革開放客 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其三,文革後 「太子黨」在政治上開始崛起,「六四」後則形成了以江澤民和李鵬為代表的太子 黨接班的基本政治格局;其四,大陸社會已伴隨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 知識界和普通民眾之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日益覺醒。 於是,圍繞著中共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的問題,便形成了以下兩個層面上 的激烈社會衝突。第一個層面是在政治領域,集中地表現為在中國大陸和海外出現 了一個以結束一黨專政、要求中共開放政權和實行現代民主政治為基本訴求的政治 反對派運動。這個運動雖然時起時伏,卻始終未曾間斷過。第二個層面是在社會心 理領域,主要表現為廣大民眾對特權階層及其尋租行為的不滿、憎恨和分散發生的 民眾請願抗議事件。目前後者有擴展和激化的趨勢;前者雖然在政治高壓下暫時還 不成氣候,但在中國大陸一旦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和社會危機的條件下,它的集結和 與後者的結合是完全可能的。 二、少數人對國有資產的非法瓜分 這是尋租現象氾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 如所周知,中國大陸自80年代以來,國有資產以平均每天大約一憶元的速度非法 流失著。這構成了用以說明中國大陸「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一個重要指 標。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 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然而,俄國 私有化的教訓告訴我們,即使基本實現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夠保持轉型期國 有資產的私有化,一定按照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方式進行。(2)道理很簡單:如果 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 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胡制和監督,則即便是像如今俄國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 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 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氾濫成災!就此而言,中國大陸與俄國的不同在於,由於 中國大陸並沒有公開地進行大規模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對國 有資產的瓜分,往往是以比較隱蔽的方式進行的。另一方面,由於沒有進行實質性 的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國大陸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在如 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少數人私分國有資產這種不公正的現象,也就不可能不 以與現行法律和既有社會倫理原則相牴觸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突顯出它的非法性 和非道德性。 首先,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儘管這種「所有 權」只不過是名義上的,但是,按照憲法的這一規定,無論如何,絕不允許將改革 變成一場由少數人廉價地、甚至無償地剝奪多數人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的過程。其 次,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的信條,不僅得到了法律的確認,而且也是基於國有資 產乃是全體人民共同的積累,凝聚著幾乎所有人的血汗的經驗事實。因此,它也很 自然地至少從一個側面,在形式上為人們確立了「人人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這 樣,在中國大陸,在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改革便不能不受到上述法律的和 社會倫理的雙重胡制。就第一重胡制而言,借助尋租而廉價地、甚至無償地私分國 有資產當屬非法,自然會引發「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矛盾;而從第二重 胡制來看,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現行法律的範圍內無懈可擊,但假如 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在社會經濟倫理關係上失落了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同時 又不能在工資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末,這樣的改 革因其難免成為與沙俄時代那場「強者剝奪弱者」的斯托雷平改革(3)相類似的過 程,它在實際上仍然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受到多數人道義的譴責。 中國大陸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形成、在九十年代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 者」之間的衝突,正是在國有資產大量非法流失的宏觀大背景下,由上述兩方面的 因素交織而成。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於提高經濟效率(否則又何必進行改革?),但 僅僅著眼於經濟效率則是不夠的。除現行法律而外,「社會公正」也是改革、特別 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必須充分予以重視的原則之一。 不容否認,「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也不盡然。有關的研究表明 ,分配不公也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4)更何況,設計一套比較公正、因而能 夠被多數社會成員接受的私有化方案,雖然很不容易,但是正如田國強先生最近的 一項研究所表明的:並非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能 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5),而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大陸的 成熟則顯然須假以時日。我們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這種經濟環境的成熟與相對公正的私有化方 案的研製。 三、國企內部上下級關係的不合理變化 這也是國企改革中產生的諸種社會不公現象的焦點或凝聚處之一。 大家知道,改革前,在大陸工廠、企業內部的黨政領導與職工之間,雖然不像公 開標榜的那樣,是一種同志式的完全平等的關係;但除非出於政治上的原因,職工 卻不得開除,其勞保和福利待遇通常也是有保障的。而且,那時工廠企業的領導與 職工同樣都依靠工資維生,雖然領導的工資可能高一些,有時他們亦難免「多吃多 占」一點,但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但自 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這種「同志式的關係」便開始逐步向「勞 資關係」轉變;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衝突亦隨之產生,伴隨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 化的趨勢。廠長經理漸漸地掌握了讓職工下岡,甚至解雇職工的權力;職工的工資 、獎金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也開始由廠長經理決定了。與此同時,兩者實際收入的 差距也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報道,瀋陽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 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廣州、海口、福 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的公款消費 。(6)如此的高消費,不要說大陸的普通職工,就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顯然也只有少 數人可以做得到。廣大職工對此早已是「義憤填鷹」,其間雖然不免亦可能含有「 紅眼病」的成分,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是來自自己與領導之間社會地位的深 刻變化。 雖然,自八十年代在一下工廠企業開始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經理的權力 有所約束,對工人的權益亦有某種保護的作用。但一則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 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係網的庇護,二則由於職工代表大會缺乏橫向聯繫,難 以對廠長經理形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和運作最好的 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中,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工人、職工的保護作 用也是非常微弱的。不然的話,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怎麼可能出現一部 分企業領導竟敢以解雇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股票的惡劣現象,而一些工人又怎麼 會因無力購買股票而被開除呢?!(7) 也許,不久前公佈實施的《勞動法》,將會加強對工人權益的保護。但是,《勞 動法》顯然不可能為國企內部上述「勞資關係」的生成提供充分的根據。因為它回 答不了,在從原先那種「同志關係」向「勞資關係」(或「准勞資關係」)的轉變 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究竟付出了什麼樣的代價、承擔了什麼樣的風險,從而搖 身一變竟成了「資本家」或「資方代理 人」?而原先同樣是所謂企業主人的廣大職 工又得到了什麼樣的補償,因而便該當一下子「淪落」為被僱傭者?而對這樣的社 會倫理問題,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來簡單作答的。更何況,在中國 大陸目前的情勢下,即使以強力推行了這種對市場經濟固屬必須的從「同志關係」 向「勞資關係」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一定能扭虧為盈,也令人懷疑! 四、社會等級之間不平等的關係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存在於中國大陸不同階層 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兩重關係中:其一,是城鄉關係,亦即城市居民 與農民之間的關係;其二,是官民關係。 筆者在《中國大陸與蘇俄改革的比較研究》(8)中曾經指出,與前蘇聯那種單一 的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結合 而成的。在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的框架內,被各種制度和政策死死地束縛在土 地上的農民,一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無償積累資金和為城市提供廉價商品糧的 責任,另一方面,卻不僅沒有資格享受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遭受著多重歧視。農民的這種「賤民」狀況,自 改革開放以來誠然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不公正的差別依然是嚴重的。這主要表現 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採取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按照 這條方針,農村改革的收益,實際上有相當大一部分被無償用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 活水平。因此,儘管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頭幾年曾一度略有 縮小,但在城市改革起步以後即迅速拉大。據中國官方報道,1997年城市居民的人 均收入是5160元,而農民的人均收入只有2090元。這一年,城市居民與農民的人均 收入之比為2.5,仍然維持在改革前的水平上。(9)不必說,這其中並沒有計算城 市居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和幹部從某些改革(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優惠。 第二,若與國營企業相比,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供應等方面,對鄉鎮企 業的政策性歧視依然存在。第三,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和行政人員,對農民的非法攤 派和敲詐勒索,遠比對城市居民為甚。第四,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 動保險和福利待遇、乃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儘管我們很難做出量化的描述 ,然而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付出的代價和承擔 的風險最小,而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 。民眾對此有義憤,首先是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存在著特權的條件下,每一 個人的能力和個人努力程度,並沒有通過公平的自由競爭而得到驗證。此外,還有 一個無法掩蓋和不能無視其存在的因素,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 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人們 去追溯這種「歷史的責任」。而毫無疑問的是,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分,應當、 也只能由締造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執政黨及其官員們來承擔;就是與執政黨官 員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他們的家族和擬家族成員,亦因其長期從舊模式舊體制受 益而應當較普通民眾、絕大多數知識份子、特別是農民承擔更多的責任。 誠然,這是一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塗賬」。而且,在改革中也應當提倡和 鼓勵人們對歷史的責任問題持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 承擔的歷史責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其歷史責任的輕 重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國大陸官民之間的關係之所以像鄧力群在 最近一份「萬言書」中所說的那樣日趨緊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大陸老百姓當中 ,對這種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義憤,已經積鬱成一種普遍存在和在某種條件下可能 爆發出巨大能量的社會心理。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 同於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問題是,在中國大陸的改革中 ,這種社會不公的嚴重程度,幾乎早已達到了多數老百姓所能容忍的界胡!這是為 一九八九年所爆發的那場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無可置疑地證明了的。 註釋: (1)何清漣:《中國的陷阱》,明鏡出版社,1997年,第73頁。 (2)參閱下斗米伸夫:《俄國的兩次革命:1917與1991》,《二十一世紀》1997年 10月號。 (3)參閱蘇文:《傳統、改革與革命:1917年俄國革命再認識》,同上。 (4)參閱楊小凱:《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的關係》,《北京之春》1997年11月號。 (5)參閱田國強:《轉型經濟產權所有制理論》,《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 。 (6)俞燕敏:《新聞媒體在中國後鄧時期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當代中國研究 》1998年第2期。 (7)見《強迫職工買本廠股票-部分國企領導遭批判》,載《明報》1997年12月1 6日。 (8)王鵬令:《中國大陸與蘇俄改革的比較研究》,《北京之春》1995年8月號。 (9)參閱陸學藝:《我國農村當前面臨的幾個問題》,《改革》1989年第2期。□